军转备考资料:法律篇(六)
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
2010年军转干考试法律专业知识讲解: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5.罪责自负原则二、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对人的效力1. 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三、犯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与控制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军转论坛:转业干部考试备考资料法律权威在于运行
军转干考试 1军转论坛:转业干部考试备考资料法律权威在于运行【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并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依法执政。
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带头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处理重大决策、重大政策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善于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三是依法行政。
就是要使政府的组织、权力和活动等,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确保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注重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救济渠道畅通、问责监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机制。
四是公正司法。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军转民法知识复习要点下
军转干考试军转民法知识复习要点(下)(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014年军转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类试题(六)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类试题(六)1.行政处罚只能()。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B.由公安机关执行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2.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
A.全国人大B.各级人民政府C.法院D.社会团体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处分行为D.民事侵权行为4.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
A.原告B.被告C.证人D.第三人5.在我国,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一般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B.20C.30D.606.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
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7.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军转干考试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应报请()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C.最高人民检察院D.国务院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转业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规则介绍
欢迎关注中公“军转安置考试”微信公众号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规则介绍一、法律规则介绍(一)、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2.禁止性规则。
(二)、按照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如……依本法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如适用……规定。
(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如我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出口,也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
二、法律规则相关练习题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多选)A.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C.“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14军队转业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六)
2014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六)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6年军转干部公共基础备考资料
军转—公共基础备考资料法律模块之一:——法理学-法产生的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当时没有形成各种脱离氏族而独立的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
利益上的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个人劳动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
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以及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应掌握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以及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以及法律适用的目标和步骤。
此外,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和原则也需注意。
法律模块之二:——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军转干考试复习资料
军转干考试复习资料军转干考试复习资料军转干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机制,旨在选拔出适合从军队转业的人员进入公务员岗位。
考试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所以复习资料的选择和准备是非常关键的。
一、政治理论政治理论是军转干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复习资料方面,可以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书籍。
这些资料能够帮助考生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组织原则等,对于考试中的政治理论题目有很大的帮助。
二、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军转干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考生可以选择《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教材进行复习。
此外,还可以参考一些司法解释、法律案例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践。
三、经济学基础经济学基础也是军转干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
考生可以选择《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等经济学教材进行复习。
这些教材能够帮助考生理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对于考试中的经济学题目有很大的帮助。
四、管理学知识管理学知识也是军转干考试的考点之一。
考生可以选择《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教材进行复习。
这些教材能够帮助考生理解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于考试中的管理学题目有很大的帮助。
五、其他学科除了上述几个重点学科外,军转干考试还涉及到其他学科的知识。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资料。
比如,如果考生专业背景是工程技术,可以选择相关的工程技术教材进行复习;如果考生专业背景是外语,可以选择相关的外语教材进行复习。
总之,军转干考试的复习资料选择和准备是非常重要的。
考生需要根据考试大纲和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此外,考生还可以参加一些军转干考试的培训班或者参考一些考试经验分享,以便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通过努力复习,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进入公务员岗位。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知识点考试当中,基础的法律有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这几个大的法律考点,只要把这几部分抓住可谓是抓住了法律的命脉,那今天我们就从宪法开始,先来梳理一下宪法的考点有哪些。
首先是我们的宪法里面有一些比较小的考点比如说: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比如有一道题目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社会主义制度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答案】C。
解析:《宪法》第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所以C项正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以A错误。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所以B错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所以D错误。
综上,选C项。
我们国家的宪法赋予公民作为公民的权利,这叫做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还有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还有一个知识点叫做中央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有很多,但是中央国家机关就只有几个,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这些,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7)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吉林省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归纳(婚姻法)【圣才出品】
【考点6】婚姻法
1.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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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之法律知识题
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之法律知识题
法律知识是军转干考试中考察的重要内容。
现在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立法执法最新动及法律知识积累,供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备考。
1.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 )。
A.引导作用
B.促进作用
C.保障作用
D.制约作用
答案:ABCD
2.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哪些行为可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
A.有欺诈行为
B.有乘人之危的做法
C.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D.有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做法
答案:ABCD
3.下列因素中,( )是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
B.损害事实
C.因果关系
D.主观过错
答案:ABCD
4.下列表述中,属于物权的法律特征的有( )。
A.是一种“对世权”
B.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C.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
D.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答案:ABD
5.下列原则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有( )。
A.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应急性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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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军转公基法律6.2
珠海军转公基法律授课内容——重点三点:(一)常考点(二)难点(三)易错点真题涉及的部门法1.法理学2.宪法3.民法4.刑法5.行政法6.诉讼法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被称为()⏹A.综合法学⏹B.应用法学⏹C.法理学⏹D.刑名之学⏹答案:C⏹法是由()最终决定的?⏹A.统治阶级意志⏹B.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C.执政党的意志⏹D.人民⏹答案:B法的强制作用针对的是()A.本人的行为B.他人的行为C.一般人的行为D.违法者的行为答案: D法律的规定得到具体实施后,对普通人将来的行为会产生影响。
这表明法律具有:A.教育作用B.预测作用C.评价作用D.强制作用答案:A下列对于法与社会的关系,理解不正确的是?()A.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并影响司法程序B.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C.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D.由于法律是上层建筑,法律对于经济的作用只能是被动的,其并不能主动地发挥作用答案:D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答案:B有关人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B.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其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C.享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不仅包括单个的人,也包括人的结合D.人权就是“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和公民权是一回事答案:D⏹下列法的价值中,谁的位阶最高?()⏹A.秩序⏹B.正义⏹C.自由⏹D.效率⏹答案:C⏹紧急避险行为体现了下列哪一个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公平正义原则⏹答案:C第二节:法的要素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的规则?A.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违约,若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则违约方要给付违约金D.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答案】ABD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案件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B. 案件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C.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D. 法律原则的适用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答案:ABD⏹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2014军转备考指导:法律常识复习重点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备考指导:法律常识复习重点军转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内容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科技人文等内容。
这其中,如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科技人文等内容,大多数军转考生在部队都可能学习过、接触过,相对陌生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就是法律。
所以对于2014年军转干考试的备考,特别是广东、湖南、浙江等以公共基础知识为测查重点的地方,以及山东、河南、辽宁等测查行政职业能力科目省份的考生,如何学习好法律就显得比较重要。
下面军转干考试网为考生详细介绍,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的复习重点:第一,宪法。
军转干考试对于宪法的考察重点集中在国家体制的架构上,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在政治制度方面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属于规定性内容的考察,而不是将宪法作为一个法学或理论来考。
一般来说考理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法典,考察考生对宪法典结构的认识。
所以,考生复习宪法的时候重点应放在制度方面。
第二,民法。
在四部重点考察法律内容中,民法是一部与大家关系最为密切但是理论性和专业性是最强的法律。
当然军转干考试对于民法的考试内容不会过于复杂,通过一定的复习和准备是完全可以掌握相关内容的。
民法经常考察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合同内容以及一些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民事制度,例如监护制度、代理制度、继承制度、诉讼制度等,这些内容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专业性强,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多做相关知识准备和了解,同时要多做题目,从而对相关内容达到真正的了解。
第三,行政法。
考察内容一般比较固定,主要是由于行政法本身体系比较凌乱的原因,所以行政法的考察往往也就只能针对其相对基本和稳定的内容来考。
行政法一般考察的内容包括: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
军转干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刑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刑法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鲜明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我国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惩罚、改造极少数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三项:1.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主要依据罪行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四)我国刑法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力。
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1)我国刑法的属军转干考试地管辖;(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在法律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重庆市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归纳(法律)【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律【考点1】法理学1.法的概念与本质法是以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①指引作用: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具有规范性;②教育作用: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③评价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④预测作用: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⑤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②社会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4.法律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以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的局限性,这是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
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人的因素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来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人们并非首选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②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法律作用的对象只是人的外在行为,无法作用于人的内心思想。
(2)社会因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创造和改变社会。
军转干考试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2021军转干考试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阶级所期望的关系和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作用:维护阶级的阶级;执行公共事务.2.法与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治、策法受治制约体现在:治关系的变化是影响法的变化的重要因素;治的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的变化;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策指导法制建设的**个环节,主义法是实现党的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特色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主义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主放生产力、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2)法律;(3)行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规章;(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2)行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9)诉讼法;(10)军事法。
军转考试法律知识点
军转考试法律知识点随着国家发展和军事转型的不断推进,军转考试成为众多优秀士兵踏入社会的桥梁。
对于参加军转考试的士兵来说,了解法律知识点,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些与军转考试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1.《士兵法》《士兵法》是我国军队基本法律法规之一,是军人的宪法。
对于军转考试的士兵来说,《士兵法》是一本重要的法律依据,它规定了士兵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军转考试的相关规定。
熟悉《士兵法》,对于参加军转考试的士兵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义务教育阶段的士兵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公民在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内,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
对于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士兵来说,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此,在军转考试中,持有义务教育教师资格证的士兵可以优先录取。
而且,按照国家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必须参加完整的教育实习,所以在报名军转考试时,士兵需要提供相关的教育实习证明。
3.毕业生士兵对于在部队服役期满,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士兵来说,他们可以报考研究生。
这是因为我国高校在招收研究生时一般不限制年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高校招生要求可能不一样,士兵需要根据所申请的高校招生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4.其他专业资格证书除了上述军转考试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法律知识点外,士兵还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或兴趣,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比如,参加物流工作的士兵可以考取物流师资格证,参加会计工作的士兵可以考取注册会计师等。
5.合同解除与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参加军转考试的士兵来说,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士兵需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决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就业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婚姻状况、残疾等为由,歧视招聘、录用、培训、提升等工作环节中的劳动者。
2019转业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关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理学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军转干考试中经常考查对法律关系的判断,今天就来学习这个问题。
在学习法律关系之前,我们先看两个小案例。
例一,甲男乙女二人是恋人,恋爱期间,乙女深感甲男靠不住,遂决定分手,甲男不同意,并以死相逼。
乙女执意分手,甲男遂自杀身亡。
例二,甲男乙女经历五年爱情长跑,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甲男开始堕落,抽烟赌博恶习不改,乙女决定离婚,甲男不同意并以死相逼,乙女执意离婚,并对甲男自杀行为不管不问,甲自杀身亡。
我们对比这两个案例,案例一以及案例二中的乙女需要负法律责任吗?等学习了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再解决这个问题。
一、怎么判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需要由法律调整,并且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所以,我们能够判断出上述案例一中恋爱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不属于法律关系,自然乙女不需要对甲男的自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而案例二中夫妻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乙女需要对不救助甲男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在考试中一般是给出四个小案例判断是否构成法律关系。
这里也给我们判断法律关系提供一个思路——是否受法律调整。
那么,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以及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和行为等。
我们以夫妻关系为例分析一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如甲乙二人是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
本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甲乙二人,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甲乙二人相互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如相互扶助、忠诚等。
2014湖南军转干考试法律的基本知识必会法律基础:法律的基本知识
2014湖南军转干考试法律的基本知识必会法律基础:法律的基本知识[导语]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公文、人文科技类其它常识组成,是湖南省军转干考试的必考内容。
为帮助广大军转干考生复习好这部分内容,从厚重的辅导材料中解放出来,中公教育湖南军转干考试网为军转干部们将庞杂的公基经济常识拆解开来,方便军转干考生轻松掌握知识点。
法律的基本知识必会法律基础:法律的基本知识
概念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绝对保留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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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备考资料:法律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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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
(1)有关管辖;
(2)关于诉讼期限;
(3)关于回避事项;
(4)有关再审案件;
(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
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