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时贷款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离婚时按揭房产怎么分?房产证有我名,我就能分到吗?
离婚时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之处理
离婚时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之处理摘要:在房价飞涨的今日,按揭买房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不得以而为之的选择。
尤其是无房不嫁的的观念甚嚣尘上,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按揭买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成为了许多家庭的普遍选择,然而在离婚时对该类房屋的处理极易产生争议,其中争议最大为离婚时房屋属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以及对于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本文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做了系统的研究,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按揭买房;增值;离婚财产分割一、《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关于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中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不一而足,造成了相同情形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的情况,在实务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规定起了定纷止争的重大意义,也较好地处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在离婚时,先由双发协议解决,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只有在达不成协议时才判定归房产登记一方所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然而针对这条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又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下面就该条规定是否合理作一分析。
二、法理性质分析1、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与财产性质的关系判断《婚姻法解释(三)》该条规定的合理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房屋产证取得时间与财产性质的关系,主要争议点在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究竟该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登记人一方的财产?许多学者认为既然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就是在婚后取得,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后所得共有的原则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在当今社会,通常结婚的时候,⼥⽅会要求男⽅买新房作为婚房,在付完⾸付以后,剩下的房款由夫妻⼆⼈共同还房贷,基本上成为社会的⼀种模式,⽽由于感情的原因,俩⼈不能再继续⽣活,论及离婚,那么房⼦该如何分割?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怎么分割婚前⼀⽅付了房产的⾸付款,婚后男⼥双⽅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付款⼀⽅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
⾸付款应该视为⾸付款⼀⽅的个⼈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的个⼈债务。
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个⼈⼯资还贷,还是⽤双⽅⼯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确能证实,其还贷资⾦来源于个⼈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丈夫婚前以按揭⽅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直是⾃⼰的名字。
结婚后,夫妻双⽅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以后,房⼦已经升值了4倍多。
⼏年后,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头,这套房⼦究竟归谁?结果:房⼦归男⽅,但男⽅应⽀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对另⼀⽅补偿。
所以,离婚后,房⼦仍归男⽅所有。
但要向⼥⽅⽀付两类补偿:⼀为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
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结婚⾄离婚时)。
律师说法:新婚姻法明确房⼦,却易伤感情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付⾸付款⼀⽅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
婚前一方按揭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屋的归属和分割
婚前一方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后房屋的归属和分割作者:许乃义戴小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2期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已出台三年有余,且对婚前按揭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归属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大量的争议。
文中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我国现行规定出发,并对此类案件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房屋归属作者简介: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婚姻家庭部主任,江苏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戴小玉,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70-02一、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双方对一套住房的性质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
经查,李某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该住房原价2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共6万元。
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李某,李某用自己的工资存折累计还按揭款4万元。
经评估,该住房现值40万元。
(二)案例分析关于该项房产的分割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是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这也是实践中相关案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
1.争议焦点一: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仅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厘清婚前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应认定为购房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对此,本案中的李某与王某各持己见:李某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在婚前所买,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按揭借款合同均是自己本人,并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此该房屋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其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房屋 的增 值 有不 同情 形 ,有 囚对房 屋 的装 潢 、添 附等增 值 ,也有 因房地产 市场原 因而 发生的增值 。近年 来,我 国商 品 房价格 一直 处 于上 涨的 势头 ,按 揭房屋 往往 在 离婚 时大 幅升 值,加上按揭房屋 在离婚后还有继 续还款 的问题 ,这使离婚 时 双 方对房屋增值 部分主 张权利 的不 同经 常成为不 易协调的矛盾 焦 点。要合理解决 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 屋增值部分 的分 割 问题 , 需要分别情况 ,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 双方 婚前 、婚 后共 同办理 按揭 ,共 同支 付 付款 ,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情 形 ,无论双方婚 后约定夫妻财 产实行一 般共 同制 ,还是约定分 别财产制 、混合 财产 制的 ,由于夫妻双 方 对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的贡 献 基 本 相 似 ,所 以 离 婚 分 割 时 x 方 的 权 义 利也大体相 同 ,对此分割 并不难处理 。而对 于一方婚 前办 理按 揭 ,支付 首付款 ,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情 形中按揭房屋 分割的 处理 ,由于引起房屋增值 的贡献差别 ,分割处理时较 为复杂, 本 文 拟 对 此 进 行 分 析探 索 。 根 据 按 揭 房 屋 产 权 取 得 的 时 问 不 同 , 一 方 婚 前办 理 按 揭 , 支 付 首付 款 , 婚 后 夫 妻 共 同 还贷 的 ,按 揭 房 屋 增 值 部 分 分 割 分 为 以下 三 类 。 夫妻 一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 ,支付 首付款并取得房屋 产权证,婚后 夫妻共 同还贷 的。 我国 《 物权 法》第九条规 定,物权 的取得 以登记为准 ,因 此 ,~方在婚 前取得房屋产权 ,就成为房屋 的所 有人 。 《 高 最 人 民法 院 关 了适 用 <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第 1条 : 二 婚 若 一 9 “ 夫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 ,不 因婚 姻的关系 的延续 而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这种 情形应 当确定房 屋产权归婚前 按揭一方个人 所 有 ,而 不 能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所 有 , 婚 后 另 一 方 参 与 清 偿 贷 款 不 能 改变 该房 屋 产 权 为 个 人 财 产 的性 质 。 对 于 房 屋 的 增 值 , 考 虑 到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 配 偶 一 方 共 同参与偿还按揭贷 款,其对房屋 的保值 、增值做 出了一定 的贡 献 ,房屋在婚姻存 续期间的增值 是双 方共同付 出的结果,在离 婚时 ,房屋所有人对 该增值部分对 配偶一方进行适 当补偿是合 理的。具体补偿 的份额 考虑各 自的贡 献大小 ,以及双 方约定的 婚后财产所有制的不同两个方面的因素。 房 屋 的 增 值 除 了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增 值 外 ,还 有 婚 前 增 值部 分,在离婚 时,房 屋所有权人对 增值部分是否应对 配偶一 方进 行补偿 ,作者认 为要分别情况而 定,即使补偿 因定性为债 的返还 。第一种情况 ,配偶一方在婚前 没有参与按揭还 款的 , 房屋 所有人无须对其补 偿, 因为此 部分的增值 ,配偶 一方没有 做 出贡献 。第二种情况 ,配 偶一方参与 了还款 ,由于他1 L 时 ' L F I 还 没有 法律 上 的夫妻 关系 ,应 认定 他们 之 间是债 权债 务 的关 系 ,离婚 时房屋所有权人应 偿还该债 ,酌情 高于配偶一 方实际 还款额 。 在 离婚时 ,房屋增值 部分的分割是 否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 增值 中的贡献 ,按照各 自的贡献 比例分割 ,笔者认为 ,该房 屋 既 然 为 一 方婚 前 财 产 ,属 于 个 人 财 产 的性 质 , 其 分 割 就 有 别 于 注 释 : 最 二) M】 人 婚后共 同财产 的分割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 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时 ① 黄 松有 . 高人 民法 院婚 姻 法 司法解 释( 的理解 与适 用【 . 民法 院 出版 社,0 414 20 :9 应从 实际出发 ,获得补偿方 应按照其对增值 部分的大小 比例 获 得补偿。 本 文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类一 般研 究项 目 “ 离婚案件 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阶 二 、夫妻 一 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 ,支付 首付款 ,婚后取得 段性成果 ( 目编号 :2 1s 5 5 一 项 0 0 k 7 )。 房 屋 产 权 证 产 权 证 上 载 明 的权 利 人 仅 为 办 理 按揭 手 续 支 付 首 付款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 同还贷款的 。 作者简介 :姚 维振 ,男 ,安徽芜湖人 ,法律硕士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 师。 我 国房屋产权 证取得 的时间是获得房产证 的时间 ,购房者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另外,针对结婚时女方陪送大量嫁妆而在若干年后陪送的家具家电已消费掉或贬值,也应考虑将增值部分适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宜。故上述案例中房产A的增值部分1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购房分割问题处理
1.按揭房系一方婚前所购,首付款是该方所出,而婚后双方共同进行了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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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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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李男与刘女登记结婚。李男婚前购置房产A供婚后双方居住,刘女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各一及家具若干。2004年2月,刘女生一男孩李果。2005年5月,李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三居室住房B,房屋总价款为14.5万元;李男交纳了首付款4.5万元,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男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小孩抚养问题意见一致,但就财产分割,李男认为,房产A系婚前财产,房产B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刘女则认为,房产A虽为李男婚前所有,但婚后经过扩建、装修已由购买时的4万余元增值到17万元,而自己陪嫁物品或贬值或消费掉,故应分割房产增值部分13万元;房产B是婚后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按揭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
如果按揭房是夫妻婚后共同协商一致而购买的,则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对其离婚时的市值平均分割;双方都主张产权的,可由双方进行竞价,竞得产权的一方以现金补偿对方应得的部分。
如果按揭房是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住房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如果名义房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以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则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将来可能取得的利益即取得所有权后的利益是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偿还房贷 离婚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离婚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2006年,塘沽的薛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了部分房款后,余下的房款向银行按揭贷款,在婚前办理了房产证。
2007年1月,薛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可是去年9月,薛、赵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产生了异议。
赵女士认为,房屋是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况且现在房产已升值,自己应按现价分割整套房产。
薛先生却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只同意将婚后共同偿还的按揭款80000元的一半分给赵女士,至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仍归自己所有。
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田增清律师: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系财产投资性、主动性的增值,对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本案中,房屋在薛先生和赵女士离婚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应视为双方共同投资行为。
薛先生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他应给付赵女士婚后还贷总金额的一半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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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婚姻法房产新规定法律常识: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关于房产新规定如下:1、夫妻离异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房子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如果属于个人财产的,则不用分配,谁的房子就归谁。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2024年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婚姻法房子归属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已经废止,房子归属问题取决于购买房子的时间、方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离婚怎么分割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
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屋竞价,房屋产权归价高者得。
获得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竞价款。
并从竞价款中扣除银行欠款的一半,最后由得房者独立承担对银行偿还贷款。
一对夫妻如果生活不下去的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婚,但是离婚就不可避免的将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个时候如果有贷款或者是欠款最好来解决一下,那么如果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小编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这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离婚时未还清的贷款怎样计算?离婚时房贷没还清?剩余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产,可以对房屋竞价,房屋产权归价高者得。
获得产权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竞价款。
并从竞价款中扣除银行欠款的一半,最后由得房者独立承担对银行偿还贷款。
▲二、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怎么分割?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房屋购买于婚后。
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
这种情况下,根据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1、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第10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
2、于夫妻双方名下。
共有按揭房离婚时分割计算公式
共有按揭房离婚时分割计算公式
共有按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有三种,具体如下:
第一种分割方式:分得房产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房款。
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
这里
的房屋增值有两种算法,第一种是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种是(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
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
第二种分割方式:分得房产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房款。
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
房屋现值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第三种分割方式:分得房产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房款。
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
这种计算方式源于民法典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但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及增值部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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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房 屋是人 们 生活所 必须 , 因其 用途 大 、价格 高、增 值快 等特 点 ,一 直是 离婚 时 夫妻财 产 g 之 重 点。 本 文将从 按 揭房屋 产 权取 得 的时 间入 ' l
现 代社 会, 子的功 能不再仅 仅局 限于居 住, 房 随着房 地产 业 的迅猛发 展, 房子 已经超越 其实体 本身 的使 用价值 , 为一 作 种 不 动产 具 有 了保 值 和增 值 的功 能 ;同时 , “ 揭 房 贷 ” 按 作 为一种 新 型产 权 关 系也 越 来越 多 的 出现 在 人们 的视 野 。 在 这样 的背 景下 ,当代 离婚诉 讼 中最为 复杂 的财 产 分 割 出 现 了新 的难 点 ,按揭 房产 如何 分割 、如 何 确定 房产 增 值部
购房 人 与房 产 商的 房屋 买卖 关系 、购 房人 与银 行 的借 款关 系 以及 购房 人与 银行 的按揭 关系 。①而 在房 屋按 揭期 间, 一 旦 出现结婚 登 记时 问和 房屋 交付 时 间 、取 得房 产证 时间相
笔 者认 为, 根椐 皤姻 法》 第 l 第一项 规定 , 8条 夫妻 双 方 没 有 约 定的 情 况下 , 一方 的 婚 前财 产 为 夫 妻 一方 个 人 财 产 , 前一 方个 人 的财 产 , 因婚姻 关 系存续 而转 化 为夫 妻 婚 不
2 1 第 3期 0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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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揭房屋在 离婚时 的 分割及 增值部 分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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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市 源 汇 区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漯 河 漯
摘
手 .提 出 在 夫 妻 未 对 财 产 进 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 夫 妻 共 同财 产 gJ 对 按 揭 房 屋 及 其 增 值 部 分 的 处 理 。 , 时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商品房,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房难”的问题,但是却也引发了”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离婚时按揭房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复杂问题。
”按揭”一词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主要是指:购房人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款。
然后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则贷款给购房人并以其名义将剩余合同款项交付房产商。
若购房人到期仍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
由于按揭房屋涉及一方婚前支付首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或者仍有一方还贷,夫妻共同生活等复杂情况的存在,因此,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且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分歧。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力图明确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为法律的适用提供统一的依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基于法律所追求的精神,社会的风俗人情以及婚姻财产的特殊性等因素,该条规定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规定的不确定性较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在此规定中写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对于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离婚协议书如何避免离婚后的家庭财产纷争
离婚协议书如何避免离婚后的家庭财产纷争在离婚这个复杂而敏感的过程中,离婚协议书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
一份妥善制定的离婚协议书能够有效地避免离婚后的家庭财产纷争,为双方的未来生活提供清晰的界限和保障。
那么,如何才能制定出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能避免纷争的离婚协议书呢?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而准确的清查。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债权债务等。
在清查过程中,要收集相关的产权证明、合同、票据等文件,确保对财产的性质、数量、价值有清晰的了解。
房产是家庭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产,需要明确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产权归属以及如何分割。
如果决定出售房产并分割房款,要在协议书中约定出售的时间、方式以及房款的分配比例。
对于还在还贷中的房产,要明确剩余贷款的承担方式。
车辆的处理也不容忽视。
要注明车辆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价值以及归属权。
如果车辆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可能需要获得相应的补偿。
存款的清查可能相对复杂,要考虑到各个银行账户、理财产品、基金等。
明确双方名下的存款数额,并协商如何分配。
投资,如股票、股权等,需要了解其当前的市值和未来的收益预期。
确定是一方持有还是出售后分割收益。
债权债务同样需要清晰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个人债务则由个人负责偿还。
在协议书中详细列出债务的种类、金额、债权人以及还款责任。
其次,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分割方式要明确具体。
不能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避免产生歧义。
比如,“财产平均分配”这样的表述不够清晰,应该具体说明哪些财产归哪一方所有,或者按照什么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价值较高且难以分割的财产,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归属,并由获得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的方式和时间也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
再者,要考虑到财产可能产生的增值或贬值情况。
如果在离婚后财产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房产价格大幅上涨,应该在协议书中提前约定是否需要重新调整分割方式。
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计算方法
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计算方法在现代社会中,共同还贷已成为许多夫妻或合作伙伴之间的常见现象。
当涉及到房产的增值部分分配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释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一、共同还贷的基本概念共同还贷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承担房贷还款责任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当房产出售或转让时,需要计算每个人所分担的房产增值部分。
二、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1.确定房产的原价和现价首先,需要明确房产购买时的原价(即购房合同价格)和现在的市场价值。
这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房产的增值部分。
2.计算共同还贷总额统计在共同还贷期间,所有还款人的还款总额。
这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3.计算每个人的还款比例根据每个人的还款金额,计算出各自的还款比例。
例如,甲乙两人共同还贷,甲还款5万元,乙还款3万元,则甲的还款比例为5/8,乙的还款比例为3/8。
4.计算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将房产增值部分按照每个人的还款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房产增值100万元,甲的还款比例为5/8,乙的还款比例为3/8,则甲应得的增值部分为100×5/8=62.5万元,乙应得的增值部分为100×3/8=37.5万元。
三、特殊情况处理1.还款期间有人员变动如果共同还贷期间有人员加入或退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人的还款比例。
2.房产增值部分为负值如果房产现价低于原价,即房产贬值,那么在计算增值部分时,应将负值按比例分摊给共同还款人。
四、总结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房产的原价、现价、共同还款总额以及每个人的还款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计算方法,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房产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是什么?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标准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标准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二、离婚房产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有哪些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最高法院: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及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最高法院:离婚时,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及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案情简介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
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
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甲男与乙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房屋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
甲男认为,其婚前已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虽然婚后还贷本息共计10万元,但每月银行都是从其工资卡中定期扣款,女方并没有参与还贷,离婚时无权获得任何补偿款。
乙女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男方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房产现值90万元减去男方购房时的价格18万元作为基数对其进行补偿,即乙女应获得的补偿款是40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结婚后还贷10万元,虽然系甲男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归还银行贷款,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甲男的工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第一步应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离婚房产增值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增值如何分割一、离婚房产增值如何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
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新婚姻法对于各种情况的房产分割的相关问题1、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
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
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性质。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可以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
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已经存在但并未分割的财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前或婚后仅由一方取得的财产。
对于因贷款买房所得的房产,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可按以下方法分割:
1.卖房分割: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将房产进行卖出,然后按照卖房所得按比例分割。
卖房所得可能包括还清贷款后的剩余金额,以及从买房时至今所增加的房产价值。
2.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份额:如果夫妻双方愿意继续保有房产,一方可以选择购买另一方在房产中的份额。
购买的金额可以通过房产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确定,然后支付给对方。
3.抽签法分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分割房产。
一方有可能获得房子,而另一方则可能获得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买房时使用了个人财产,那么在分割时,房产的归属可能与个人财产有关。
夫妻双方应该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并坚持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
此外,在分割房产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贷款的归属:如果在购买房产时存在贷款,需要明确谁将承担贷款的责任。
2.子女问题:如果夫妻有子女,子女的福利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因素之
一、例如,可以协商决定房产归属问题,以确保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有最大的利益。
3.双方的贡献: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过程中的贡献应该是分割房产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例如,谁支付了首付款、贷款还款以及其他费用,都应该得到适当的权益保障。
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房贷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前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房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分割原则1. 首先确定房产归属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对于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首先要确定房产的归属。
(1)若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首付及还贷均来源于该方个人财产,则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
(2)若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首付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3)若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分割。
2. 离婚时房产分割(1)若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归该方所有,但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折价。
(2)若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按比例分割。
分割比例可根据首付、还贷、装修等因素确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1.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综上所述,婚前签购房合同,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分割,首先要确定房产归属,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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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时贷款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离婚时按揭房产怎么分?房产证有我名,我就能分到吗?
来源:法妞问答
简介:
离婚争议和诉讼中,房产分割一般说来时双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离婚案件中,一般来说,贷款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可归纳为三种情形:(1)婚前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签订协议、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部分贷款偿还;(2)婚前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签订协议、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部分贷款偿还;(3)婚前一方办理贷款购买、签订协议、支付首付款,夫妻以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针对上述三种情况,目前处理起来存在较大争议,现就存在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普法:
一、尚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能否分割
贷款购房的法律构成具备如下特点:(1)特定财产权利转移而占有不转移;(2)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
一般来讲,按揭人只要取得了房产的权属登记证书,就对按揭房产拥有了所有权,是否还清了银行按揭贷款与是否取得按揭房产的所有权并不等同。
而在离婚诉讼中,真正的问题在于按揭房产的权属是否已经确定,而不是因取得房产权属而承担的债务是否已经完全清偿。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按揭房产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没有理由限制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故,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
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
二、贷款房产权属权属及取得时间的确定
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意见:
1、依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在物权法中明确确立了的物权行为原则,亦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依此原则,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获得房产证的时间,若夫妻双方在房产证下达之前缔结婚姻,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考察购买房产的实际状况时,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大于一方支付首付款的,房产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单独支付的部分是其个人财产。
3、夫妻缔结婚姻后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用一方的收入还贷,还是用双方的收入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权益;不论房产证何时下达,均应认定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如二人离婚,婚前购房一方只需返还与另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按揭贷款的一半。
故此,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人是夫妻一方,合同义务是由该方在婚前开始履行的,所以,合同权利应当由该方享有,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购房所负的按揭贷款债务,是形成于婚前,应当认定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的个人按揭贷款债务
三、贷款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婚前购买用于居住的商品房,不是用来投资做任何商业或赢利用途,房屋的增值应属于自然增值,就当然不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房屋增值部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虽然房屋增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到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的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贡献(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按揭权利人即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和要求滞纳金的风险),房屋权属一方应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