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
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言论自由是人类历史上争取了很长时间的一项基本权利。
它被认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一种表达和传递思想的重要途径。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参与公共讨论、监督政府行为,并促进社会进步。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因为它必须与其他基本权利和社会价值相衡量,以确保不会造成负面后果或伤害他人。
言论自由是权利和责任的平衡。
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无论是好是坏,无论是受欢迎还是不受欢迎。
这个权利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当言论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实际伤害时,才可以加以限制。
例如,虚假的告诽、污蔑、诽谤、恶意陷害等言论行为都可以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
此外,对于激化仇恨、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暴力或恶意信息、侵犯隐私等行为,也可以受到法律的约束。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不仅仅是法律。
它还需要考虑伦理和道德准则。
尽管某些言论可能不违法,但它们可能依然具有负面影响,甚至会破坏社会共识和公共道德。
因此,虽然法律不对其施加约束,但公众舆论、社会道德和个人伦理对其可能会进行限制和抵制。
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具体的语境和社会背景。
在某些情况下,言论可能会产生直接的伤害或引发社会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机构可能需要采取限制言论的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例如,在激化种族、宗教或政治矛盾的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采取行动限制煽动性言论,以避免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暴力事件。
言论自由概念及其边界的界定也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这为言论自由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尤其是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赋予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自由,并在民主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界限。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对信息获取需求的增加,网络成为了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主要平台。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言论自由也面临着一些边界限制。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并分析其中的利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无限制。
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一定的边界。
第一条边界是法律的界定。
任何言论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传播违法信息。
例如,恶意诽谤、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行为都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还应当考虑到公序良俗的界限。
虽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例如,传播淫秽色情、恶俗不雅的言论,无视他人感受、践踏社会底线等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网络言论自由还应该考虑到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边界。
在网络上,虚假信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网络平台和用户应当自觉自律,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避免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然而,网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制约和负面影响。
首先,言论自由被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人利用网络言论自由发表恶意攻击、诽谤他人,甚至传播谣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种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面临着监管和治理的难题。
由于网络脱离了传统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使得言论的审核和管理变得困难重重。
在庞大的网络空间中,治理者难以对每一个言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和蔓延。
如何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监管和治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应该在法律、公序良俗和信息真实性等方面予以限制。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确保了个体的自由表达权利,并促进了知识、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交流。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其限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就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以及其限度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驱动力之一。
它使得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各抒己见。
通过言论自由,人们可以讨论问题、交流知识、探索真理,在思想碰撞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言论自由还有助于发掘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推动社会变革和改革,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
言论自由还有助于加强民主制度,实现政府的透明和责任。
公众对政府的批评和监督,能够帮助政府更好地服务民众、减少腐败等问题。
言论自由还可以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和理解,增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言论自由的限度虽然言论自由是重要的,但是它并非无限制的。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基本权益,必须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首先,言论不得违法。
比如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人身攻击、煽动暴力、歧视他人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这些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他人的尊严和权益。
其次,言论不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侮辱、诽谤他人,或散布仇恨和暴力的思想。
社会对道德标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度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言论自由还应受到限制以保护国家安全。
如果言论涉及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重要问题,必须进行适当的限制。
这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三、平衡言论自由与其限度在平衡言论自由与其限度时,关键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平衡的原则。
首先,法律应该确保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并对违法言论进行制裁。
合理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制止。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和价值观引导,提高公民的民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论辩题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伤害。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并非绝对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对言论的限制是必要的,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尊严。
首先,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动荡。
如果允许任何人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激烈的种族歧视、仇恨言论和暴力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
例如,纳粹德国时期的反犹太宣传就是言论自由的滥用,导致了对犹太人的大规模迫害和屠杀。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伤害他人。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伤害他人的感情和尊严。
如果允许人们发表歧视性言论和侮辱性言论,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例如,美国历史上对非洲裔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歧视言论曾经导致了严重的种族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因此,对言论的限制是必要的。
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受到限制,以保护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尊严。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韦德·霍姆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大声喧哗‘火灾’而引发恐慌。
”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是合理和必要的。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必要的,因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打压异见。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任何限制都应该慎重考虑。
首先,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导致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或其他机构拥有对言论的限制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用于打压异见和扼杀批评声音。
历史上有很多例子表明,政府利用言论限制来镇压反对派和异见人士,严重侵犯了人权和民主原则。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阻碍社会进步和发展。
言论自由是创新和进步的基础,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阻碍新思想的产生和传播。
例如,历史上对达尔文进化论和伽利略的宇宙观的限制,严重阻碍了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必要的。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应该慎重考虑,以避免滥用权力和阻碍社会进步。
言论自由的界限 (鲁迅)
【注】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申报·自由谈》,署名何家干。
(2)《红楼梦》长篇小说。清代曹雪芹著。通行本为一二○回,后四十回一般认为是高鹗续作。焦大是小说中贾家的一个忠实的老仆,他酒醉骂人被塞马粪事见该书第七回。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的话,见第六十六回,系另一人物柳湘莲所说。
三年前的新月社(4)诸君子,不幸和焦大有了相类的境遇。他们引经据典,对于党国有了一点微词,虽然引的大抵是英国经典,但何尝有丝毫不利于党国的恶意,不过说:“老爷,人家的衣服多么干净,您老人家的可有些儿脏,应该洗它一洗”罢了。不料“荃不察余之中情兮”(5),来了一嘴的马粪:国报同声致讨,连《新月》杂志也遭殃。但新月社究竟是文人学士的团体,这时就也来了一大堆引据三民主义,辨明心迹的“离骚经”。现在好了,吐出马粪,换塞甜头,有的顾问,有的教授,有的秘书,有的大学院长,言论自由,《新月》也满是所谓“为文艺的文艺”了。
看《红楼梦》(2),觉得贾府上是言论颇不自由的地方。焦大以奴才的身分,仗着酒醉,从主子骂起,直到别的一切奴才,说只有两个石狮子干净。结果怎样呢?结果是主子深恶,奴才痛嫉,给他塞了一嘴马粪。
其实是,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然而得到的报酬是马粪。所以这焦大,实在是贾府的屈原(3),假使他能做文章,我想,恐怕也会有一篇《离骚》之类。
(3)屈原(约前340—约前278)名平,字原,又字灵均,战国后期楚国诗人。楚怀王时官至左徒,由于他的政治主张不见容于贵族集团而屡遭迫害,后被顷襄王放逐到沅、湘流域,愤而作长诗《离骚》,以抒发其愤激心情和追求理想的决心。
(4)新月社以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核心的文学和政治团体,约于一九二三年在北京成立,主要成员有胡适、徐志摩、陈源、梁实秋、罗隆基等。该社曾以诗社名义于一九二六年夏在北京《晨报副刊》出过《诗刊》(周刊)。一九二七年在上海创办新月书店,一九二八年三月出版综合性的《新月》月刊。一九二九年他们曾在《新月》上发表谈人权等问题的文章,引证英、美各国法规,提出解决中国政治问题的意见,意在向蒋介石献策邀宠。但文章发表后,国民党报刊纷纷著文攻击,说他们“言论实属反动”,国民党中央议决由教育部对胡适加以“警诫”,《新月》月刊曾遭扣留。他们继而变换手段,研读“国民党的经典”,著文引据“党义”以辨明心迹,终于得到蒋介石的赏识。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或集体能够自由表达言论和观点的权利。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为个人提供了广阔的表达空间,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边界。
本文将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合法性、道德性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等方面。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网络空间也不例外。
没有合适的法律保护,网络就会变成无序的领域,可能会导致恶意攻击、诽谤、侵权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合法性是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边界。
举个例子,恶意传播谣言、挑衅性言辞以及犯罪行为是网络言论自由的绝对禁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也应成为网络言论自由的合法边界。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还与道德有关。
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行为上应遵循的一种普遍准则。
在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道德规范的限制。
恶意攻击、人身侮辱、种族歧视等言论超出了道德的底线,不仅伤害了他人的感情,还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紧张。
因此,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上,个人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底线,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此外,保护个人隐私也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非常迅速和广泛。
然而,一个人的隐私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个人的私人照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秘密都不应无节制地被公开传播和讨论。
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困扰,还可能导致人身安全的威胁。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是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之一。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有诸多顾虑,但我们也不能仅仅看到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而忽视了其积极的一面。
网络言论自由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信息获取的机会,促进了言论多样性和民主价值观的传播。
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表达个人观点、关注公共议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这种自由表达的机会对于弱势群体,如少数民族、女性、同性恋者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助力于推动社会进步,也提高了社会的包容性和平等性。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关系到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方向。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其他价值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却是一个复杂而热议的话题。
本篇科普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简单介绍言论自由的界线在哪里。
一、刑事边界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说什么都可以”,不应成为煽动暴力、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工具。
因此,从刑事角度来看,言论自由有其明确的边界。
例如,对于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公开散布反动言论等社会危害行为,法律法规应当介入并给予相应的制裁。
在这个方面,法律的制裁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点应当是,既保障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道德边界言论自由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个道德、文化业务的课题。
在道德层面,言论自由同样有其边界,应该在公德、职业操守、文化秩序等方面受到制约。
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不能去冲撞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权利。
此外,作为公共人物或知名专家,也应当尊重和维护学术规则和精神文明,避免称赞、宣扬不道德行为引导社会误区。
仅仅依靠法律的制约是不够的,必须从道德层面对言论自由的范围加以规范。
三、网络边界言论自由与网络边界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网络的本质是匿名性和去杠杆化,这使得公民特别是少数言论意见持有者交流更加方便快速,但也使得网络沉浸王国的边界难以划分。
我们应该以人性尊重为基础,以网络日益成为公共空间为前提,审慎制定网络言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同时也应加强网络信息诚信和公共精神的执法管理和监督,维护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
四、新媒体边界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开始成为公众获得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方式。
网友在论坛、博客、微博等迎合新媒体的平台上产生海量内容,如何保证新媒体上言论自由的同时,维护新媒体平台的正常秩序,提高媒体公信力,将是未来的一个新课题。
新媒体为发表言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空间与自由,但作为权威媒体的一部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发表的言论审查谨慎,追求质量和准确性、公正性,才能推进媒体事业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网络言论自由是当今社会中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渠道变得更加便利和广泛。
然而,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它也需要在一定的规范和法律框架下行使。
本文将探讨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包括其含义、范围、限制和应遵守的原则。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个体或团体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权利。
这种自由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涵盖了社交媒体、博客、论坛、新闻网站等各种网络平台。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拓展,使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传播信息、交流思想、参与讨论。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内容:个体或团体可以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发表观点和看法,包括批评、评论、表达情感等内容。
2.言论形式:言论可以采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人群的表达需求。
3.言论对象:言论可以针对个人、组织、政府等不同对象,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言论平台:言论可以在各种网络平台上进行,包括社交媒体、博客、论坛、新闻网站等,但应当遵守平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网络言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淫秽内容、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
2.社会道德:网络言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传播谣言、侮辱诽谤他人。
3.隐私权:网络言论不应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私密照片等。
4.版权保护:网络言论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原则:1.真实性原则:言论应当基于事实真相,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受限制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受限制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应受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在一些情况下,言论可能会伤害他人的权益,比如诽谤、侮辱、歧视等,这种言论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混乱。
比如,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暴力等行为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这种言论也应当受到限制。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比如,对于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等重要信息,泄露这些信息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这种言论也应当受到限制。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曾说过,“自由的边界在于不损害他人的自由。
”这句话说明了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益。
经典案例,比如,在一些国家,对于种族歧视、仇恨言论等言论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每个人的尊严。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不应受限制。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当受到保护。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改革。
如果言论受到过多限制,就会导致社会的封闭和僵化。
其次,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发现。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进行讨论和辩论,从而找到真理。
最后,言论自由也是个人表达自己的权利,任何限制都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
名人名句,伏尔泰曾说过,“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这句话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即使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也应当捍卫他说话的权利。
经典案例,比如,在一些国家,政府对言论进行严格限制,导致社会的封闭和压抑,甚至可能导致言论受害者的悲剧。
这些都是言论自由不应受限制的案例。
知晓媒体法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界限
知晓媒体法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媒体法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界限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是法律保护下的两项重要权益,它们在媒体法中有一定的界限和限制。
本文将对知晓媒体法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法律界限进行探讨。
一、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言论自由是新闻媒体最基本的权益之一,但它并非没有限制。
在法律的框架下,言论自由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一定的界限:1. 法律禁止的言论:法律对一些具有攻击性、虚假性或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等方面的言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例如对种族歧视言论、宣扬暴力或恐怖主义的言论、侮辱、污蔑他人的言论等。
2. 针对个人权益的侵犯: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引起不正当竞争。
例如,对个人的诽谤、造谣、侮辱或隐私的公开披露等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3. 法律限制的情况: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会限制言论自由的范围。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特定时间或地点,政府可能会对媒体进行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旨在保护媒体的权益同时平衡了其他利益和公众的需要。
二、隐私权的法律界限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媒体在报道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界限:1. 合法新闻报道: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依法尊重个人的隐私权。
要遵守国家有关新闻报道的法律法规,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2. 公众利益的权衡:在某些情况下,公众的知情权可能会超过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等重大事件,媒体有权对相关个人进行适度的公开报道。
3. 合理的采访措施:在进行采访时,媒体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被采访人的隐私权。
例如,在拍摄或采访时,需要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对其予以合理的保护措施。
隐私权的法律界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媒体的报道范围,但也保护了公民的个人权益和隐私。
三、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平衡言论自由和隐私权都是重要的法律权益,而它们之间的平衡是社会法治的核心。
媒体在报道时应当平衡这两个权益,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法律。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重要保障。
它体现了个人的表达权利和思想多样性,为公众提供了获取信息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的,社会对于言论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他人的权益。
因此,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言论自由的限度,并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规范和调整。
首先,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
尽管言论自由是一个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侮辱他人、煽动暴力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但应当履行对事实的负责任,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益。
言论自由的限度在于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和社会公益,也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伦理和道德。
其次,言论自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
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是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任何违背秩序的行为都应受到限制和法律制裁。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针对特定问题的言论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在国家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处于紧急状态时,政府可能会采取措施限制一些言论,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言论自由需要考虑到文化多样性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和界定会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或地区在言论自由的限度上可能考虑到对一些宗教或文化信仰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尊重不同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多样性,可以减少冲突和分歧,促进和谐与共存。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度还应包括言论的合法性和负责任。
合法性是指言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界定的行为。
言论的负责任是指应当有责任地传播信息和观点,不得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者歪曲事实。
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且对言论的后果负有合理的预见和评估。
总而言之,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民主权利,但并非不受限制。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言论自由的限度,并在其中寻找平衡。
言论自由的限度包括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考虑文化多样性和宗教信仰的尊重,以及言论的合法性和负责任。
辩论辩题: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
辩论辩题:言论自由的界限在哪里?正方辩手: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言论。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言论无责任。
如果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比如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或者引发了社会不稳定,那么这种言论就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也不等同于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的自由。
这种言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对于这种言论也应当进行限制。
名人名句方面,约翰·斯图尔特曾说过,“言论自由的原则不仅适用于那些我们赞同的观点,而且也适用于那些我们憎恶的观点。
”这句话表明了言论自由的原则是普适的,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言论。
另外,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曾在一次判决中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剧院大声呼喊火灾。
”这句话说明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引发社会危机和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范围内。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报有权刊登关于民权运动领袖沙利文的文章,因为这些文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但是,如果这些文章属于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的范畴,那么就应当受到限制。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
总之,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范围内。
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言论无责任,也不等同于恶意诋毁、造谣传谣的自由。
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言论自由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反方辩手:言论自由的界限应当在于尊重个人的意见和表达的多样性。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如果对言论进行过多的限制,就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民主的缺失。
其次,言论自由也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充分的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够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首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布任何言论,因为言论的自由并非绝对的。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韦德·霍姆斯所言:“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剧院大声喊‘火灾’。
”这说明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特别是当言论涉及到危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该受到限制。
其次,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虚假信息、仇恨言论、人身攻击等不良言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对这些言论进行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再者,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也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
在网络上,一些人可能会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或进行人身攻击,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尊严,也会给被攻击者带来心理伤害。
因此,限制这些言论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限制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是为了防止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谣言和不良信息。
正如乔治·华盛顿所说:“言论自由是一种宝贵的权利,但也需要负责任地行使。
”因此,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可以有效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社会的信息秩序。
综上所述,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这不仅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反方观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形式的限制都可能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言:“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剥夺这种权利。
”因此,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可能会引发人们的不满和抗议,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
其次,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限制言论自由可能会阻碍信息的传播和交流。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这有助于促进思想交流和知识传播。
因此,限制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会阻碍信息的流通,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论言论自由及其界限
论言论自由及其界限言论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基石。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在现代社会,懂得言论自由的界限对于我们正确行使这一权利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言论自由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应遵守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和集体自由表达主张、观点和思想的权利。
它是一个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个体对信息的欲求和对权力的制约。
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一项权利,还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它要求人们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或造成社会不稳定。
言论自由的确立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它为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促进了思想与知识的增长。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人们能够自由地交流和分享思想,从而推动思想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其次,言论自由能够保护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
公众的声音对政府的行为起到了制衡作用,使政府不敢滥用权力。
第三,言论自由是实现民主的基础。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公民有权利参与政治讨论和公共决策,通过言论自由来影响社会的方向和政府的决策。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
它需要遵守一定的界限,以保护社会的利益和公民的权利。
首先,言论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行业利益。
这意味着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诽谤、造谣,以及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
其次,言论自由不能煽动暴力和仇恨。
宣扬暴力、恐怖主义、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等都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人道主义价值观。
此外,言论自由还应受到限制,不能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确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文化对言论自由的界限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该国的价值观、法律制度和历史经验。
然而,无论何种界限,都应该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前提。
遵守界限并不意味着对个人意见的扼杀,而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言论自由的界限问题上,我们应该尊重多样性和包容性。
在言论自由的讨论中,应该鼓励多元观点的交流和辩论,而不是通过限制言论自由来保持特定的意识形态或权力结构。
辩论辩题:自由言论的边界
辩论辩题:自由言论的边界正方辩手:自由言论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是它也需要有一定的边界。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侮辱他人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伤害,因此应该受到限制。
其次,言论自由也应该受到道德和伦理的约束,不能宣扬暴力、种族歧视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观点。
最后,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有些言论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因此也需要受到限制。
名人名句中,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可以说真话。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需要建立在真实和负责任的基础上。
而经典案例中,可以引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认为,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发布虚假信息,对于公共人物的诽谤行为也应该受到限制。
因此,自由言论的边界是必要的,它需要在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约束下得到保障,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
反方辩手: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它应该是无限制的。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可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其次,言论自由也是个人权利的体现,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受到任何干涉和限制。
最后,言论自由也是知识传播和学术研究的基础,它可以激发创新和思想交流,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曾经说过,“如果我们允许言论自由,那么我们必须允许所有的言论。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观点。
而经典案例中,可以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的判决,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因此,言论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不合理的,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对言论进行限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
辩论辩题对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
辩论辩题对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正方辩手观点:个人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攻击他人、散布谣言或者煽动暴力。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首先,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
例如,如果某个人可以公开宣扬种族歧视或者暴力行为,那么社会将会出现更多的种族冲突和暴力事件。
因此,对于一些具有煽动性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言论,应该加以限制。
其次,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个人尊严。
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受到他人的侮辱和攻击。
如果个人言论自由不受限制,那么就会给一些人带来伤害和痛苦。
比如,社交媒体上的网络暴力和人身攻击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言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感情,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名人名句中,约翰·斯图尔特曾说过,“自由的边界在于不损害他人的权利。
”这句话说明了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只有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才能够享有言论自由。
此外,历史上也有一些案例可以证明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要的。
比如,美国《第一修正案》虽然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有明确的例外情况,比如不能公开宣扬暴力或者煽动叛乱。
这些例子都表明,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合理和必要的。
综上所述,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尊严。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在言论自由和言论限制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言论自由,也要防止言论滥用。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过多的限制,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限制言论自由将会导致信息的封锁和思想的僵化。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尽量减少,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利。
首先,个人言论自由的限制会导致信息的封锁。
如果政府或者其他机构对言论自由进行过多的限制,那么公众将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
这将会导致舆论的封闭和信息的扭曲,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在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和观点时所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思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在辩论和批评中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和保护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受到合法限制。
国际人权法将言论自由分为两个方面: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
自由言论主要是指个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新闻自由则主要涉及传媒的发言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言论自由可以受到以下几种限制:国家安全是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之一。
如果个人的言论会给国家的安全造成危害,国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维护。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暴力和恐怖活动,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公共秩序是言论自由的另外一个合法限制。
如果个人的言论会引发社会动荡或冲突,威胁到公共秩序和和谐,国家可以合理地对此进行限制。
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确保每个人的生活安宁。
道德和公共利益是言论自由的另外两个合法限制。
如果个人的言论违背了社会公德或涉及到公众利益,国家可以对其进行一定限制。
这是基于对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以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尊重他人权利和声誉也是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之一。
个人在发表言论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不能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
对于这些合法限制的设定和适用,需要权衡的是个人的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并确保限制措施是合法必要的,而非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限制言论自由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是政府滥用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有些政府可能利用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压制反对声音,这样就违背了言论自由应有的保护功能。
其次是如何处理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度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它在现代社会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观和民主制度的基石。
言论自由权保障了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无论是政治、社会、文化还是宗教方面。
然而,正如所有权利一样,言论自由权也有其限度。
首先,言论自由权的限度在于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诽谤、侮辱、恶意中伤他人。
虽然言论自由权允许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但他人的尊严和隐私也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言论自由权并不包括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言论自由权的限度在于不得煽动仇恨或暴力。
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宣扬恶意、歧视或暴力行为。
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不能以任何形式煽动仇恨、暴力或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人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对社会和他人可能造成的影响。
此外,言论自由权的限度还在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虽然言论自由权给予人们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散布国家机密、煽动叛乱或危害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任何政府的首要任务,因此,对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可以进行限制和监管。
最后,言论自由权的限度还在于保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言论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社会规则和道德标准。
人们的言论应该遵守社会的道德规范,不得宣扬违法行为或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应该在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范围内,不能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言论自由权并不是绝对的,它也有其限度。
言论自由权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煽动仇恨或暴力、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遵守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等方面。
只有在这些限度内行使言论自由权,才能够真正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言论自由是指个人或团体在言语表达上的自由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被广泛认可和尊重。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它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
本文将以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为标题,探讨言论自由的含义、重要性、限制以及现代社会中的挑战。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每个人都应享有这一权利。
它是人类个体思想和意见自由表达的基石。
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言辞、文字、出版物、艺术作品、互联网以及其他传播媒体。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想法,无论是赞成还是批评,无论是政治、宗教、文化还是其他方面的观点。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
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传播虚假信息、不煽动暴力和仇恨、不侵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言论自由不会造成损害。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有助于促进思想交流、知识传播和社会进步。
言论自由能够激发创新和创造力,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
它为人们提供了自由思考和表达的空间,使个体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辩论,发声维权。
然而,现代社会中的言论自由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虚假信息的传播和网络谣言的泛滥给言论自由带来了困扰。
虚假信息和谣言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和群体性事件。
因此,需要加强对虚假信息和谣言的监管和打击,以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恶意言论和仇恨言论的存在也对言论自由提出了挑战。
恶意言论和仇恨言论不仅会伤害他人的感情和尊严,还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和仇恨犯罪。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来打击恶意言论和仇恨言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
言论自由还需要平衡个体权利和社会责任。
个体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该考虑到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需要。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不意味着可以不负责任地传播虚假信息和煽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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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
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
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
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
“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
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
”(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
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
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
(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
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
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
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
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
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
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
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
在宪
法之外,如何界定公民自由和政府权力,自然也就成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对此,美国的宪政体制的尝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模式,那就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即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
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
这是一个是否迫近和程度的问题。
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能容许了,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定言论自由之司法标准的先河。
对于我们来说,比制度借鉴更为重要的是应该看到在这一原则之下蕴藏着的美国社会自由力量的深厚根底。
人民自由情怀的培育和舒展实为自由社会的奥秘所在。
我国“民不可虑始”的传统观念与之相比也就不是程度到范围上的差别问题,而是价值取向的对立了。
如何确保自己的言论不会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即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之确定了。
有人担心,祸从口出;有人忧虑,丧失言论自由。
这种担心和忧虑是可以解决的。
自由与违法之间是有标准可以衡量的。
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明知故犯。
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是否故意,旣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控方说了算,最终要由事实说了算。
法官正是根据事实裁判。
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故意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是通过一系列的事实表现出来。
比如,煽动叛乱的言论,首先,分析言论是否有意图号召他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抵制政府的管治;其次,分析言论是否希望发生瘫痪政府的结果;再次,分析言论是否能够足以引起这种后果,言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以上三个条件均存在,就是故意煽动叛乱的言论;这显然与批评政府政策,改进政府政策言论有明显的区别。
所以,可从言论的意图是甚么,言论产生的是甚么后果,及言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分析和判断。
二是言论是否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还要看言论的用语和表达方式。
言论公然或公开用煽动、仇恨、威胁、欺诈、诱使、轻蔑、鼓吹、诽谤、劝说、敎唆、散布虚假和歪曲消息等方式,使他人侵犯法律保护的客体;显然与客观的述说、理性的讨论、善意地批评的语言是能够区别的。
言论者用上述的方式表达,应该能够知道将产生的社会后果。
所以,上述语言应受法律禁止。
比如,在英国法律中对使用“恶意”、“诱使”、“煽动”、“仇恨”、“轻蔑”、“不满”的语言,在美国法律中使用“蓄意”、“鼓吹”、“煽动”、“劝说”、“讲授”等语言,作为判断侵犯法律保护客体的重要标准。
在立法中,严格区分公开和私下发表的言论,区分善意和恶意的语言,是能够分辨出言论是否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客体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其它一些因素,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
因为在美国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法官就有不同见解。
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Brandeis)大法官认为:“有罪的判决,必须证明被吿的言论确有导致实际危害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仅仅认为它是有‘恶劣倾向’是不够的。
”提出危险不仅要有相当可能即刻发生,而且发生具有严重的结果。
但此后的美国大法官文森(CJVinson)宣称:“凡是言论对于完成法律所禁止的罪行具有巨大潜在的祸害的可能时,就应当予以制止。
”“‘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并不是意味着必须等待叛乱计划已经制订完毕,专等发出信号就要行动,直到暴乱发生,才可以采取防止的
行动。
”所以,言论是即该产生后果,还是可能或潜在地产生后果,在不同的条件下,均有被判违法并受处罚的案例。
由以上论证可见,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过犹不及。
过了我们就要削减它,不够我们就要争取它,如同孔子所说的:“君子之中庸也,君子时而中。
”世界上的很多问题都是“度”的问题,也只有知道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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