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案尽职调查
对策:
重新对近3年进行审计
律师事务所
要求:
1、律师事务所为交易商协会的会员(注册和登记)
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出具承诺函(律师签字)
3、每期发行需出具该期的法律意见书
4、资质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年检有效) 、律师从业 证书(年检有效)
关注: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律师事务所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收费问题
业务流程
我行内部业务流程
立协
客 户 需 求 上 报
项 目 预 审
书 面 立 项 申 请
项 批 复 和 营 销 推
议 签 署 及 项 目 启
尽 职 调 查
注 册 文 件 制 作
内 核 及 上 报
注 册 及 发 行
项 目 后 续 管 理
介动
要求:
立项
立项的要求
1、发行方案(注册额度、发行计划、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已发行 债券情况)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方 案尽职调查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部
立项 尽职调查及注册 发行及后续管理
业务流程
① 立项申请 ② 预审及立项批复 ① 确定发行方案 ② 选定中介机构 ③ 尽职调查 ④ 制作注册材料 ⑤ 行内内核 ⑥ 上报协会及反馈补充 ⑦ 获得注册通知
⑧ 组织承销发行 ⑨ 信息披露 ⑩ 付息、兑付
– 根据规定,注册额度内续发需间隔20天,通过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 商协会报备,2009年7月1日,企业发行2009年短期融资券20亿元,期 限270天,于2010年3月28日到期;
– 09融资券到期后,注册额度仍然有效,于2010年4月18日,企业发行 2010年短期融资券,期限365天;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又陆续出台了注册工作规程、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持有人会议规则、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及自律处分规则等细则,以进一步指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债务融资工具法定要素《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素包括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等,且各要素均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相关机构及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债登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但自2010年起,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已陆续转移至上清所。
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二、注册工作规则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及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工作,规范本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有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自律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 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注册并发行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保护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承销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二章业务开展四、商业银行对于发行人向银行申请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审核,双方签署承销协议。
五、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合理进行发债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定价,并在承销协议中确认。
六、商业银行应当在承销协议中约定发债人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责任。
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确定承销条款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业务开展。
第三章风险管理八、商业银行应当对承销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九、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发债实施的全方位跟踪和监控,确保发债人及时履行其还本付息的义务。
十、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承销协议约定,加强对发债人控制权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银行的资金不会被滥用。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将承销业务的风险纳入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承销业务的收益用于资本金的补充。
十三、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并积极响应政策调整,保障业务的顺畅开展。
第五章附则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并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十六、商业银行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建立业务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银行业务规范、透明、有序开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以下是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模版:一、总体概述1. 项目名称、融资主体名称: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银行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项目,报告中应清晰标注项目名称与融资主体名称。
2. 业务背景:明确融资主体的背景、行业地位与竞争情况,包括重大业务变动、市场前景、经济政策等。
3. 融资额度、用途、期限与费用:明确此次融资的规模、用途、期限以及融资费用,包括利率、手续费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1.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司产品、服务、产业链等的规模、地位、市场份额、市场前景。
2. 组织结构及财务状况:公司的股权结构、管理层构成、分支机构情况;公司的财务报表、利润、现金流等财务状况数据。
3. 企业优势及风险:公司在行业内的主要优势与亮点,包括技术、品牌、人才、市场份额等。
三、市场情况1. 行业分析:评估所处行业的规模、发展趋势、主要竞争者、各种市场动态及政策环境。
2. 公司市场定位:分析所处市场的现状、市场竞争态势以及公司业务定位与竞争力。
3. 销售渠道:介绍公司的销售渠道网络、销售政策以及销售策略,评估销售渠道的风险。
四、财务情况1. 财务指标:列举企业的财务指标,包括利润、现金流、负债水平等。
2. 现金流预测:分析公司经营现金流,提供其未来的现金流预测和经济回报,以及现金流管理的情况。
3. 偿债能力:分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计算公司的偿债能力,包括利息保障倍数、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比率等。
五、法律风险1. 公司法律结构:说明公司的法人结构,包括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等;介绍公司股权转让、重大合同等信息。
2. 合同权利:评估公司合同权利的现状、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避免合同权利的风险。
3.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公司知识产权的现状和涉及的法律风险;评估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
六、风险和建议1. 主要风险:评估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一、前言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企业债券”)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便债券承销商、投资经理等市场参与者对企业债券发行者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
指引包括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基本要求、尽职调查的基本流程、关键风险和预警指标、以及信息公开和披露等方面,以期让市场参与者更加全面和深入地了解企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产品本身的风险情况,以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监管依据。
二、基本要求1.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指引指出,发行人的信用状况是企业债券的基本要求之一,投资者应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以了解其偿债能力和资信水平是否达到要求。
同时,还应对发行人的法律诉讼记录、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评估,以识别存在的风险因素。
2.借款用途和风险控制措施发行人的借款用途应该明确、合理,并且与其资金运营、经营战略等方面相融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现金流预测和偿债计划。
另外,发行人还应制定针对不同风险因素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评估体系。
3.信息公开和披露发行人应该遵守信息公开和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债券发行前公示比财务报表、经营计划、风险因素变化等重要信息。
同时,发行人还应及时发出针对风险情况的风险提示并做出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尽职调查1.基本流程指引要求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尽职调查前应制定调查计划,确定主要调查领域和重点风险因素,明确调查方式和工具,并进行调查记录和报告等整理。
调查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全面、准确的原则,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并综合判断,形成准确的评价结论。
2.重点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企业债券投资风险识别和管理的核心,根据指引的要求,调查人员应充分挖掘发行人的企业运营、行业市场、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监管合规等各个方面的风险,分析风险影响因素和规模,评估风险特征和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警示和建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3月1日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_最新修正版
NAFMII指引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财务状况;(八)信用记录调查;(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通过调查掌握企业的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合理的专业判断,核实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生产经营等的合法合规性,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及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工作底稿,撰写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隔离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可以针对不同企业安排分层分类的尽职调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主承销商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企业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企业、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财务状况;(八)信用记录调查;(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等规则指引,以及《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作为主承销方(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含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尽职调查工作,是指尽职调查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应为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结论的完整工作过程,尽职调查人员须保证尽职调查报告包含发行人完整的必要信息,且尽职调查报告所提及的事项有充分依据支撑。
第二章尽职调查的内容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营运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能力等。
第七条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查,应确认其用途是否正当、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为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三)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四)超越其经营范围;(五)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通过调查掌握企业的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合理的专业判断,核实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生产经营等的合法合规性,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及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编写工作底稿,撰写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隔离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可以针对不同企业安排分层分类的尽职调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主承销商应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企业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企业、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注册发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规范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流程,加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树立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行作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发行并负责牵头后续管理的、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本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后续管理组织部门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全行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其内设后督管理部负责全行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应与交易商协会后督中心建立沟通机制,确保本行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满足交易商协会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需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全面的后续管理工作,并接受总行投资银行部的监督和指导。
各分支机构需落实后续管理联系人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备。
第八条对于总行投资银行部直接营销承揽的发行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该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由我司作为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余额包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后,依照发行资料文件规定的发行价格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所有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代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之后,将未售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余额所有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是对业务部门风险监控的最低要求,各业务部门应该依据有关部门实际状况以及每个项目的详细情形,严格进行风险的全面监控。
第五条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遵守监管要求、*场规则和惯例,在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份筹备,充份关注、防范、监控本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场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二章风险划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信用风险,指由于承销业务对发行人筛选、审批不够严格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发生无法及时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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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以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联席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原则
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在企业的协助下进行,但不能过分依赖企业,项目小组应保持独立性。
特别是对于支撑项目判断的关键点,项目小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
第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描述,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结论明确、证据充分,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项目小组应取得相应的佐证依据。
对在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资料,项目小组应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查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尽职调查期间,业务发起人应商企业聘请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三年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第九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应对项目小组报送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正和完善。
第十条项目小组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第十一条因企业不配合,使尽职调查或核查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我行无法做出判断,我行有权废止承销协议,拒
绝为企业出具推荐函。
第三章尽职调查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资格;
2.历史沿革;
3.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4.公司治理结构;
5.信息披露能力;
6.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7.财务状况;
8.信用记录调查;
9.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三条尽职调查方式包括: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
(一)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1.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2.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3.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4.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二)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三)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
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四)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五)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六)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七)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主承销商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资金营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