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培训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企业版
2.5 企业进口付汇管理-C类企业
C类企业贸易进口付汇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表》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 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 口合同
2.6 特别操作要点
整合9大系统后,上线“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8月1 日后银行停止使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 岸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 信贷登记系统。
从海关、税务接口分别采集信息,从外汇金宏系统采集资 金流信息。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逐月(每月第一个周六)对贸易 外汇收支情况进行货物流、资金流总量匹配核查。每月此 时点后,企业分类情况变动可能较大。
资金来源
境外(包括 OSA/NRA)
境外(包括 OSA/NRA)
贸易方式
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
结算方式
TT
D/P、D/A、L/C
申报单证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
进口付汇
TT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
境外(包括 OSA/NRA)
进口付汇 出口收汇
D/P、D/A、L/C TT、 D/P、D/A、L/C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内
出口收汇
TT、 D/P、D/A、L/C 境内收入申报单
2.3 改革后企业申报单证的变化
申报单证格式的具体变化:
凭证名称
调整内容
将“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境外汇款申请书》 删除“最迟装运日期” 《对外付款/承 兑通知书》 删除关于报关单填报信息(汇款项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培训)1new
• 主体不一致收入 • 现钞结汇 • 凭《登记表》办理: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 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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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单证审核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
信用证、托收: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出口合同 汇款(预收货款除外):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出口合同 预收货款:出口合同+发票 转口贸易(先支后收):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货权凭证 退汇 主体不一致收入 现钞结汇 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境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向境内付款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从境外收款(包括从OSA账户、NRA账户收款)
《涉外收入申报单》
从境内收款
《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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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
A类企业:便利化管理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
待核查账户支出管理
根据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分类管理。
• A类企业:直接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 • 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超额度的,凭《登记表》办理 • C类企业:凭《登记表》办理
待核查账户中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 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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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核查账户管理
待核查账户资金错误入账处理
• B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 • 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 无法原路退汇的 •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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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单证审核
C类企业——登记表
全部贸易收汇业务均凭《登记表》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最终定稿)第一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三期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第四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2010年12日14日问题1: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是否需要进行三个月的逐笔报告?答:2010年12月1日前取得进口名录资格的,不需接受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辅导期管理;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进口名录的,需要进入辅导期管理。
问题2:“租赁贸易”(贸易方式为1523)、“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为1500)和“租赁征税”(贸易方式为9800)三种贸易方式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答:上述三种贸易方式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是否属于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应选择“是”,纳入进口付汇核查管理。
问题3:没有货物报关入境的飞机油料款等,“是否核查”项下,勾选“是”还是“否”?答:勾选“是”。
问题4: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可否办理?答:不能办理。
现行外汇政策法规允许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和付汇银行可以不一致。
问题5:改革后,进口退汇具体操作与改革前一样吗?答:单笔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进口单位应在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与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涉及资本项下的,按照资本项目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6:核销改革后,企业是否无需再持有电子口岸IC卡?答:企业是否继续持有电子口岸IC卡应视海关和出口核销管理要求而定。
另外,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二)规定,企业被列为C类企业后还需进行逐笔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企业凭一份报关单办理分次付汇,如客户付几次款后报关单遗失,到海关重新补办报关单,历史付汇记录如何确认?答:企业应将补办的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交由历史付汇银行,重新签注付汇信息,各银行应审核相关付汇核查凭证,并在签注时注明“补签”字样。
{员工培训制度}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培训企业版
4.进口单位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但未如实向外汇局相关资料 的。
5.未按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 6.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立 案调查的。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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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登记表
• 进口付汇业务登记范围: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3.其他需要登记的进口付汇
返回
进口付汇管理
• 业务范围
1.向境外支付的进口货款 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
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下境内付款 3.其他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 货物总量核查规则:以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与进口付汇 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30天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报 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进行总金额比对。
• 收汇总量核查规则:以收汇日期与付汇日期在同一季度 内的进口项下收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收汇 数据)与付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付汇数据) 进行总金额比对。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行分类
↓
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名录登记
•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以下材料到所在 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 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考核分类标准
• 分类管理措施
• 单证审核
考核分类标准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应被列 为“B类进口单位”
1.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 12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版
02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外汇管理局将加强对外汇收支风险的监控,对异常交易 进行调查和核实。
03
提高信息透明度
企业需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外汇管理局将加强与 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需关注的新要点Fra bibliotek了解政策要求
01
企业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了解核销改革后的具体要求和
操作流程。
规范业务操作
目的
核销改革旨在简化外汇管理流程 ,提高企业外汇管理的效率和便 利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核销改革的主要内容
A
取消逐笔核销制度
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逐笔进行核销,而是通 过定期报告的方式进行外汇管理。
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企业的合规情况和业务规模,将企业 分为不同类别,实行差异化的外汇管理措 施。
03
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企业可以及时获取政 策动态和业务指导,提高合规意识和操作水平。
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 制,对核销改革可能带来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警。
企业应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明确风险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确保在出现风险时能够及
时、有效地应对。
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能力,保障业务的稳
02
企业应按照政策要求,规范自身业务操作,确保业务数据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加强风险意识
03
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外汇收
支风险。
企业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确 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加强与外汇管理局
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版)
• 12月1日起,C类企业逐笔业务均需到外汇 局进行审核登记后方可办理结汇(划转) 或付汇(开证)
改革后业务办理要求与系统操作
• 改革前后贸易外汇管理比较 • 贸易外汇收支 • 企业报告 • 现场核查 • 登记表管理 • 电子数据核查 • 公告与企业留言
• 12月1日起,联系方式等名录专用信息发生变更 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可能被注销名 录
• 12月1日起,企业(不含保税区企业)需通过贸 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不分币种) 等企业报告业务
改革后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
• 12月1日起,应当进行贸易信贷报告而逾期 未报告的,需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 告
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 向境外付款(含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 通知书》
• 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 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 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 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 12月1日起,取消电子口岸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制度,企业无需网上交单
• 12月1日起,A类企业出口项下退赔外汇无需向外 汇局申请,直接到银行办理即可,超期限和无法 原路退回的例外
• 12月1日起,保税区企业暂无需通过贸易外汇监 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等企业报告业务
改革后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
• 11月21日起,未在外汇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开户的企业,需到银行开通网上申报功能或外汇 局领取用户名(ba)和密码
• 12月1日起,核销单遗失的,无需挂失和补办 • 12月1日起,报关单遗失的,无需到外汇局补办 • 12月1日起,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无需提交核销单 • 12月1日起,企业无需登陆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贸
【培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企业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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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现场核查方式
采取企业报告、约见谈话、现场调查等一种或多种 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 企业报告的主要内容:现场核查企业参照外汇局提 供的参考格式,提交的相应情况报告和明细数据匹配 情况表。应重点就导致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说明,包括 交易商品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与交易对手关系、是 否涉及企业自身融资目的、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及索赔 情况等,无须报告核查期内涉及的所有业务。
对于某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已知资金流、货物流由于某种 合理原因相差过大,企业可主动通过报告方式向外汇局说明, 避免因此干扰总量核查结果
➢ 差额报告的修改/删除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 未被时间差、金额差、主体错配以及特定业务等报告类型 涵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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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辅导期报告
义务性报告 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 报告内容:
监测系统定期自动将超过总量筛选指标阈值的企业挑 选出来,大幅度减少管理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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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监测——系统操作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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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调整 ➢ 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 或金额; ➢ 日期不得提前至上月末之前,金额不得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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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8月1日收到一笔预收货款,预计12月10日出 口
1、8月30日前在网上做贸易信贷报告(预收发生30 天内做报告,未做报告的需要到外汇局补报告)
报告的法律责任
➢ 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 ➢ 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
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培训
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培训一、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背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出口收汇核销政策也逐渐成为外贸企业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政策主要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我国的外汇收支,保障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外贸企业的经营效益,防范外汇风险,防范外汇违规和洗钱等违法行为。
二、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内容1.核销流程:外贸企业在出口商品或提供劳务后,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核销文件,将外汇收回国内。
2.核销时间: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核销,通常是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或者提供劳务完成后。
3.核销手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出口合同等。
4.核销限额: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额度是按照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来制定的,一般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出口业务情况来确定的。
5.核销方式:核销可以采用现金方式、银行汇款方式等,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核销方式。
6.核销监管:出口企业核销后的外汇收入,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外汇管理,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三、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作用1.规范外汇收支: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可以规范外贸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外汇的合法合规使用。
2.保障企业权益: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可以保障外贸企业的权益,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顺利回流国内。
3.防范风险: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防范外汇风险,避免因为外汇管理不当而产生的损失。
4.促进外贸发展:出口收汇核销政策有助于提高外贸企业的经营效益,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培训为了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向企业财务人员和外贸业务员传授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知识和操作流程。
1.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出口收汇核销政策的基本概念、相关流程和操作要求,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变化。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采取线下课堂培训、在线网络培训、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企业不同层次、不同地区的需求。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2)远期信用证报告 (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 (5)辅导期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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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二、业务流程介绍
n 义务性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报告期限: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 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预付货款 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所有预收或预付货款 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收、延付 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延收、延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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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二、业务流程介绍
•2、企业报告
n 义务性报告
----企业必须按照法规规定对贸易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 的报告
n 主动性报告
----企业可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 决定是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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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二、业务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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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一、改革思路及框架
---(试点期间)暂停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 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 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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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
一、改革思路及框架
1、名录管理
(1)名录登记
----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课件\名录登记资料.doc
(2)名录注销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课件
(2)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 (3)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4)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货物付贸易汇外汇系管理统政策与实务培训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B类企业
由银行实施电子 数据核查
超额度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分类结论异议
名录企业库 辅导期管理 (新进名录企业)
✓实行名录管理。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 记管理,不在名录企业无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企业按照“谁出口谁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按A、 B、C分类进行事后的报告和事前的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一定期限以上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B/C类期限较短) 90天以上信用证支付
A类企业
在银行办理贸易 收支业务
特定业务报告
C类企业
逐笔贸易收支到 外汇局办理登记
接受现场核查
确认分类结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8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试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 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 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试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第一部分 改革内容综述
试点期间,企业操作有何变化
✓取消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取消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但在试点期间, 核销单照常领取,中国电子口岸需进行交单操作。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答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答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国家外汇管理局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 5日10日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确定?答:按照试点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填写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如合同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
合同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
货到汇款项下多张报关单对外付汇的,单份合同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填写,多份合同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期限填写。
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答: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
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属确认书。
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
问题5:只有出口业务,暂时没有进口业务的,可否暂不进行名录登记?7月31日前可否暂不签署确认书?答:试点地区已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需按要求在7月31日前签署确认书,试点地区未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可暂不进行名录登记和签署确认书。
问题6:试点地区企业异地付汇、非试点地区企业到试点地区银行办理异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银行是否还需办理电子口岸核注?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14号)规定: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核销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银行仍需经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核销改革培训(企业版)
企业勾选 申报单号 申报单号 报关单号 报关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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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写
进口日期 金额
出口日期 金额
付款日期 金额
收款日期 金额
会计科目 预付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收账款
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时间要求
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
报告修改
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 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
完善企业分类管理限制性措施:禁止C类企业办理90天 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银行贸易融 资业务;禁止B类企业开展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转口 贸易业务;列入B类六个月后指标好转的,经外汇局登 记批准后可办理禁止类业务。
取消企业“先申报后解付”的管理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贸 易外汇收支业务,加快外汇资金周转。
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
报告删除
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
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交易 方类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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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贸易信贷
报告调整 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 计日期或金额; 日期不得提前至上月末之前,金额不得增加或减 少。 历史业务 新业务和未结历史贸易信贷登记业务全部停止
“远期”——信用证承兑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 C类企业远期信用证业务准入限制 通过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 易信贷报告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
期限——代付日期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 C类企业90天以上的海外代付业务准入限制 通过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 易信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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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 供)
• 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 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 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 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非现场总量
• 货物总量核查规则:以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与进口付汇凭 证上“最迟装运日期”+30天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报关单 金额与付汇金额进行总金额比对。
名录管理
一、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为其办理付汇 二、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系统将实时向银行及进口单位
发布名录信息 三、核查系统中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
异地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四、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
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辅导期内 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 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 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 申报表》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
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 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按季度进行总量比对核 查,核查规则如下: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对“C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
2.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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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审核
• 信用证(售付汇银行不一致的,售汇银行凭开证银行出具的审单结论及其
他凭证售汇)
• 货到付款(无需进行联网核查)
• 托收
• 预付货款(对于单笔预付货款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B类进口单位,还需审
核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 境外承保工程项下
• 转口贸易项下
• 退汇
• 深加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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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 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 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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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名录登记
•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以下材料到所在 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 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 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 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五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经现场核查属实的。
4.进口单位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但未如实向外汇局提供相关 资料的。
5.未按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 6.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立 案调查的。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考核分类标准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应被列为“C类进 口单位”
1.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 2.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 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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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措施
外汇局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通过核查系统发布“B类进 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名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发布分类信息。
名录登记
• 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 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改革前已在外汇局进口名录内的进口单位需 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 格;
3.进口单位名录资格取消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 的,按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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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登记表
• 进口付汇业务登记范围: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3.其他需要登记的进口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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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管理
• 业务范围
1.向境外支付的进口货款 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
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下境内付款 3.其他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培训
2010年11月
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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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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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查信息填写) 在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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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
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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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入现场核查
纳入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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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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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行分类
• 对“A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 “A类进口单位” 按《暂行办法》及《细则》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 对“B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1.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
2.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 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3.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进行风险警示谈话;
• 考核分类标准
• 分类管理措施
• 单证审核
考核分类标准
•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应被列为 “B类进口单位”
1.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 12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
2.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 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 查属实的。
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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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查信息填写
• 审查进口单位是否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 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
• 审查进口单位是否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进口付汇核查 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
• 审查申报号码、交易性质、交易编码、付款性质等要素是 否填写完全并准确。(204010(境外承保工程)和 211011(转口贸易)收支的交易编码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