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一、引言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投资者、机构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工作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及时和准确,本备忘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和指导。
二、信息披露的目的和意义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保持市场信心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披露,公司可以增加透明度,提高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1.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偏颇或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后的48小时内进行披露。
3.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应全面、准确、完整,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故意误导。
4. 一致原则:信息披露应一致,避免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5. 连续原则:信息披露应连续、持续,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1. 披露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财务报告、内幕信息、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
2. 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报纸、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渠道畅通,投资者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1. 内部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外部监督: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都有权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及时纠正不足。
六、信息披露的风险和应对措施1. 舆情风险:信息披露可能引发市场波动和舆论压力,公司应及时应对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3、沪市发行人查询业务介绍
2. 推送内容:
T2无限售流通 股前100名
T2全部证券类 型前200名
T6名册 (适用于债券)
T3无限售流通 股前100名
T3全部证券类 型前200名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
股东名册的常见应用:
(1)召开股东大会:T1、T5 (提前5个工作日发起申请)
T1、T3
(2)证券交易异常变动: T1、 T3、T5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
T6 => 债券回购质押专用账户明细数据
• 主要特征:对符合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的证券,该名册为登记结算系统债券回购 质押专用账户总持有数量与对应投资者申报转移占有入质押库数量的汇总数据。 • 主要用途:主要针对符合交易所和我公司相关规定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债券 发行人,方便可转债等债券类发行人结合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 信用账户)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 发送频率:权益登记日日终、根据发行人的申请不定期发送;每月定期推送名册。 • 参考文件:《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T1
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特征
未进行任何合并
T2 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T3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全体/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B股 仅合并普通账户
对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均合并
B股全体证券 持有人名册
T4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股东名册
证券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明细
股本结构查询 :年报披露等原因
在线业务受理系统查询:证券发行人书面凭证
发行人提供查询对象的姓名/名称、账户号码、证件号码等信息应
1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
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文为第11号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1. 披露内容
1.1 公司基本情况:应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1.2 公司治理结构:应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职责及任职情况。
1.3 公司业务:应披露公司的主营业务、产业链、市场占有率等信息。
1.4 财务状况:应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1.5 风险提示: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并针对重大风险进行充分披露和解释。
2. 披露格式
2.1 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时间和范围。
2.2 信息披露应以公告、通知或公开信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3 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2.4 信息披露应遵循简洁明了、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内容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第11号准则,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根据准则要求进行内容和格式的规范披露。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目录汇编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目录汇编法律法规类: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规章类:2012/12/2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3/2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2011/10/25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8/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011/8/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2011/5/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4/29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0/9/1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10/5/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4/1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09/12/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8/10/9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4/20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7/4/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1/3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7/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2006/5/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5/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4/1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3/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3/1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3/8/2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1/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1/3/19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本所业务规则: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2013/6/1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2013/4/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2013/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2013/2/1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3/2/19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1/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2/12/14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2/11/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2012/11/16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2012/6/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4/18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1/4/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3/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0/10/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0/7/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8/5/1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7/4/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4/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2006/6/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5/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5/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2002/2/24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2008/5/9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2008/5/2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及提交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2013/5/2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2013/7/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2014/1/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2003/8/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8/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6/1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2000/1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0/1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1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3/8/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12/2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0/1/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2/8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2/8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3/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7/3/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2001/12/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0/1/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2002/3/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1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8/7/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3/6/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3/1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3年12月修订)2013/1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3/12/31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2012/12/10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3/8/28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3/12/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2014/1/15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4年1月修订)2012/1/17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二号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2012/1/17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2012/1/17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四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2012/12/3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2013/12/3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六号XBRL实例文档的编制和报送(2013年12月修订)2014/1/10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2006/5/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2/9/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07/6/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6/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6/5/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5/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06/5/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1/4/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3/8/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03/8/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8/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007/8/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7/8/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07/9/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08/4/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1-9号(1)
目录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2)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8)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 (18)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 (20)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21)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24)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27)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 (28)九、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重组停复牌安排及澄清公告要求 (31)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大全(doc 114页)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现发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1月13日)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条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以下简称“重组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并向本所提供重组传闻传播的来源,以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相关方”)确认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相关方的回函应当作为公告附件同时披露,并在回函中承诺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回函的,在回函前应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二条上市公司确认已开始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相关方回函确认已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开始筹划重组的时点及相关进展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存在重组意向、不能确认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在澄清公告中说明上述情况,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同时申请股票停牌。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代表、财务顾问(如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望海股份(股票代码603288)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下称“本指引”)有关规定,并遵
守《望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就关于股东大会的自律
监管规则,特此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开会前5个交易日公布会议日程及议程的规定。
二、本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召开后1个交易日内公布会议日程及议程的规定。
三、本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公布会议日程及议程后1个交易日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四、本公司股东大会须按照《望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
规定,按照“通知公告–公司法律文书–股东大会通知”的形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公开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当期发行股票
将会受到未来股东大会可能通过的决议影响的提示。
五、本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者规则》及相关
规定,建立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者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确认制度,确保股份转
让系统参与者履行其应尽义务。
六、本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公司治理改革措施的要求,
建立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情况披露制度,明确公司实施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股份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是指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并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五条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公告:(一)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本数),且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三)合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本数)的合同。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六条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一)合同签署时间;(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三)合同主要条款;(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三)拟减持的原因;(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
第八条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下面店铺为大家分享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业务简介1、业务释义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2、适用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3、业务特点Ÿ- 出借对手方为中证金,业务安全性高。
Ÿ- 有效提高股权使用效率,获得无风险收益。
Ÿ- 证券出借到期后补偿相应权益(投票权除外)。
Ÿ- 无开户时间、账户资产规模限制。
二、参与方式出借资格申请: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证券出借资格申请材料并与光大证券签订《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开通出借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申报: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进行出借申报。
成交后,出借合约生效,证券划转至证金公司。
出借证券归还:出借合约到期,证金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息费及相关权益。
三、期限与收益根据中证金现行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客户参与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证券出借业务分别可获得年化1.5%、1.6%、1.7%、1.8%和2%的固定收益。
但中证金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各档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点沟通问题1、证券借入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借入方是中证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2、股票流动性及冲击影响客户出借的证券被市场上各家证券公司分散借入,继而分时分量借给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户,并不会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手中,不会集中出现大额卖单,这种平滑的卖出过程对股价不会造成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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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一)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名称及参与的业务;
(二)投资者向中证金公司出借及收回借出证券、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及卖出证券、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及收回借出证券导致的股份变动数量及比例;
(三)标的证券、担保证券对应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行使,以及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等产生的相关权益归属的安排;
(四)中证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按照《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办法》、《转融通规则》等相关规定关于违约的约定。
第六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情形的除外。
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适用短线交易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
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受股票买卖“窗口期”的限制。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股东的以下事项:
(一)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相关股东是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合并计算;
(三)相关股东是证券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合并计算;
(四)相关股东是中证金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的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进行合并计算。
上市公司披露临时公告或报告书涉及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情况的,参
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合并计算。
第十条上市公司披露本备忘录第九条规定的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股东持股情况的,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发布的《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向中登公司申请取得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及含有证件代码的股东信息,并将证件代码对应的上述账户明细数据和其他账户数据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相关持股数量。
第十一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