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2019年整理】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七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三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退学处分;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3、作案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1、损坏金额在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创建优良的育人环境,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学校育人工作的实效性,XXX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德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制定。
第一条规定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会将其送交公安机关。
第二条规定了打架事件的处分,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规定了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的处分,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规定了偷窃的处分,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多次作案者,无论价值多少,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五条规定了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处分,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记过处分。
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勒令退学分。
第六条规定了吸烟、喝酒、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分,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多次不改正者,勒令退学。
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规定了迟到、早退、旷课的处分,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者(含六次)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及《西安市临潼区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一日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违反学校学习、生活纪律。
学习纪律一天按11学时计算,其中早读1学时、晚自习2学时、课间操1学时。
第五条纪律处理的种类:纪律处理的种类分为一般教育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一般教育处理分为:(一)批评教育;(二)回家反省;(三)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改变学习环境;(六)开除学籍。
回家反省一般不少于一周;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表现优异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勒令改变学习环境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纪学生,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按以下细则处理:一、一般教育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对违纪行为能正确认识、改正者;2、擅自调换、占用其他学生寝室、床位者;3、上课迟到、早退者;4、一学期旷课累计不超过10(含)学时者;5、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主动赔偿损失者;6、在宿舍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违规电器者;7、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者;8、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理内务者;9、破坏公共卫生,在校内喂养狗、猫等宠物者;10、在宿舍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者;11、在校内吸烟者;12、在教学区内使用手机等禁止的电子产品者;13、男女学生间在校园内有轻微不文明行为者;二、纪律处分(一)警告1、一学期旷课达到20(含)学时者;2、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校园欺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耻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引发打架后果者;3、为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提供赌资或赌具者;4、擅自调换、占用其他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5、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主动接受暂扣物品处理者;6、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7、破坏公共卫生,在校内喂养狗、猫等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8、在教室、宿舍擅自容留、留宿外来人员者;9、在宿舍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10、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院学字[2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他人安全,窃取公私财物,违反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以及学院颁布实施的其它规章制度的,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适应对象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按其违纪性质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停发全部奖学金且下一学期不能参加评定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违纪不够处分条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方式有: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在班内、系内公开检讨错误;通报批评。
第六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违纪学生可以留校察看半年。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一年内或半年内无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自行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可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但离毕业期不足半年的,学业期满暂按结业处理;至察看期满没有其他违纪行为,而学业方面符合毕业条件的,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其经济损失和医疗费依法由违纪人承担。
第八条帮助违纪人窝藏、销赃及藏匿伤害他人使用的器具的,可参照对违纪人的处罚给予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在学校开展调查未果的情况下,自己主动说明事实,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并及时改正,挽回影响者;二、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配合查明事实,检举揭发他人违纪或主动交待自己其他违纪情况,有立功表现者。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违纪行为,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惩处办法,以维护校园秩序和教育纪律。
学生违纪惩处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并为学生的成长提供积极的指导和引导。
本文将从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的分类、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等几个方面展开回答。
1. 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违反与学校规定不符合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到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对校园秩序和教育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旷课、打架斗殴等多种形式。
2. 违纪行为的分类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轻微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擅自离校、未提交作业等,严重违纪行为则包括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偷窃等。
3. 违纪行为的影响学生违纪不仅对个人的学习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还对整个学校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违纪行为容易造成学校纪律松散、教育环境恶化,同时也会消耗教师和校方的资源和精力。
4. 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学生违纪惩处措施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对学生的教育和惩戒两个方面的平衡。
一方面,要给予学生以惩罚,让其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另一方面,也要给予学生以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成长进步。
5. 惩处措施的具体执行学校制定的违纪惩处措施应当依法、公正执行,确保对学生实施惩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面谈、通报批评、限制活动等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还可以采取停课、开除学籍等处罚。
6. 惩处的目的学生违纪惩处的目的在于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通过相应的惩罚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够自我反思和改正。
同时,学校也要借此机会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7. 惩处的效果评估惩处后需要对学生的反应和改变进行评估。
学校可以通过与学生的沟通、家长的参与等方式了解学生对于惩处的认识和态度变化,进而评估惩处措施的效果并对其进行调整。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柳埠中学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通报批评不属纪律处分,通报后如再违犯校纪校规,即给予纪律处分。
损毁他人财物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其财产赔偿部分和医疗费用等的负担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毕业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进步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良好,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
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七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合并加重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 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十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 情节严重的; (二) 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 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四) 屡犯不改的;(五) 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六)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七) 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违纪是指在校园生活中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道德规范,对自身、他人或学校造成损害的行为。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校园安全,学校制定了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学校违纪处分的政策和措施。
首先,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违纪行为被细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轻微违纪行为包括没有遵守校园纪律、上课迟到、着装不整等。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课堂上的不良行为、随意离校、打架斗殴等。
严重违纪行为包括吸烟、酗酒、偷窃等。
对于不同级别的违纪行为,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以确保学生教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学校在处分学生违纪时,通常会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必须明确学生的违纪事实,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其次,学校通常会与相关教师和学生本人进行沟通,听取各方的解释和观点。
最后,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会进行公正的审查和调查,确保惩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来说,学校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会采取教育谈话、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纠正。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临时离校、限制活动等处分措施。
而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采取停课、学籍警告、退学等更为严厉的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还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改正情况,进行处分的适当调整。
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帮助。
除了惩罚措施外,学校也会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行为,并为他们提供改正的机会。
例如,学校可以组织心理咨询、法制教育等活动,加强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学校还会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
此外,学校还会与学生家长密切合作,共同管理学生违纪问题。
学校通常会建立学生家长联络群,及时向家长传达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情况。
学校和家长可以共同研讨学生的成长问题,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
通过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遵纪守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规定引言学校是培养人才和传授知识的地方。
然而,在校园里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违纪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学校的风气,还会对学生自己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违纪处理机制。
本文旨在通过制定一些暂行规定,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遵纪守法。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注册并参加学习的学生。
二、违规行为的种类根据学校的考试规定以及一些通行的道德规范,以下行为被视为违规行为:1.在考试中作弊或者协助他人作弊;2.抄袭或者盗用他人的论文或者作业;3.伪造、篡改或者涂改证件、证明或者成绩单等文书材料;4.非法持有、携带或者使用毒品、管制刀具和其他违禁物品;5.对他人或者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6.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偷懒旷课等。
三、违规处理机制1.普通违规(1)如果学生在一次考试中被发现作弊(包括使用一些非法手段),学校有权利立刻取消该场考试的成绩,并以零分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同时还会通知相关的机构(如学生处、班主任、辅导员等),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该学生进行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
(2)如果学生多次出现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惩戒,如给予停课、降低评优评先等处分。
2.严重违规(1)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作弊或者抄袭被发现,并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学校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处。
(2)对于那些对学校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其进行开除学籍的处理,并通报其家长和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四、学生的权利1.在学生处受到惩戒后,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2.学生受到惩戒时应当有知情权和听证权,并且可以请律师参加听证。
五、附则该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本暂行规定的完整内容,各位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一定要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要以诚信为本,珍惜自己得到的机会,用实际行动发扬校园文明精神!。
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住宿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和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 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的;(三)积极配合学校查明情况的;(四)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或拒不承认错误的;(二) 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 涉外活动违纪的;(五) 群体违纪为首的;(六) 作伪证的;(七)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可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五)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八)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开除学籍的。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等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有任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事实且有悔改表现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伙同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五)违纪群体首犯;(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条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赃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翻身实验学校高中关于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整顿校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平时表现,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必须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特殊情况除外,如半期、期末等重大考试,学生作弊,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教学处、德育处共同研究后,有权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情况要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受处分后经过一年教育,思想上有深刻认识,行动上确已改正,且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班上百分之六十以上同学同意、科任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同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可撤消其处分。
原处分决定及撤消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档案。
第五条:学生犯错误屡教不改,并拒不接受教育,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者,通过校行政会议可作开除和退学处分。
第六条:凡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款: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1、凡邀约校外人员对我校学生进行报复、殴打、伤害、干扰我校教学秩序者;2、凡参加赌博,情节严重者;3、有意破坏公物,情节严重者;4、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获得试卷者;5、凡离家出走,旷课一周以上者;6、偷窃公物及私人财物者;7、凡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8、用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者,立即开除;9、住校生凡采取攀越等危险手段私自外出者;10、顶撞、谩骂、殴打教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注:凡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款:记过及以上处分1、不接受教师、生活老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甚至谩骂、侮辱者;2、谩骂、侮辱他人,语言下流或打架者;3、酗酒或结伙酗酒,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者;4、乱写乱画,任意涂改黑板报、通知公告者;5、开玩笑过分或课间疯打使他人致伤者;6、抽烟屡教不改者;7、考试作弊者;8、早恋、谈恋爱影响较坏者;9、上课期间私自翻越栏杆、围墙出学校者;10、违反住校生规定,如不假不归,伪造假条、顶替他人点名,私自留宿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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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帮忙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
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器械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加重一级处分。
(七)报复者: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作伪证者: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勾结、纠集学院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第十二条: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者:1、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6、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络等手段侮辱、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结婚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酗酒、猜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者,除没收赃款赌具和按治安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外,按下列情况进行处分:1、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3、提供赌具或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连续两次未按时注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习纪律的:1、一学期内擅自离校三天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考试(含测验、考查等)作弊,除该门课程该次考试以零分计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协助他人作弊,给予警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均给予本人和代考者记过处分;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1、情节严重的;2、有较严重后果的;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4、屡犯不改的;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6、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学院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条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处理。
离校工作一年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表现鉴定证明并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学院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后,能主动交代问题,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家长接送回家,或请当地派出所协助遣送回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如发现处理不当,应尽快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报批程序:1、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后,将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并报学生工作处(部)。
学生工作处(部)进行审定,备案后统一编号发布告,由系(部)公布执行,学生工作处备案。
如学生工作处(部)审定与系(部)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处(部)有责任向系(部)说明理由,并可要求系(部)复议。
如意见仍不能一致,上报学院,由院长会议裁定。
2、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批准。
学院备案后,统一编号发文全院公布执行。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贵港职业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我院成人教育处各类学生、学员及各系(部)自学考试助读班学生的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对其修改与补充由学生工作处(部)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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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