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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是指在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因为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心理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并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者要求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具体金额标准:
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金额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的侵权行为,精神损失费可以适度赔偿,金额不高于人民币3万元;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精神损失费可以适度赔偿,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精神损失费可以较高额度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 客观依据:
根据《解释》第13条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有客观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精神损害。可以通过医院的心理评估报告、心理咨询师的评估证明、亲友的证言等来证实。
3. 个体差异:
根据《解释》第14条规定,不同的受害人对于相同的侵害行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考虑受害人的个体差异以及影响因素。比如,年龄、性别、职业、家
庭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对精神损失费的金额产生影响。
4.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根据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受害人自身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法官对精神损失费的评估,最终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之,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受害人的个体差异以及其他补偿费用等因素。通过法律程序,受害人能够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以弥补受到的心理伤害。
医学伦理学
第十六篇医学伦理学
第一章医学与医学伦理学
【考纲要求】
1.医学伦理学及其与医学实践的关系
(1)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2)“医乃仁术”,医师应是医德高尚的人。
(3)医学实践的道德内涵。
2.医学模式转变的伦理意义
(1)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是医学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
(2)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医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学与医学伦理学
(1)市场经济对医学实践的正、负效应。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医学伦理学教育的必要性。
【考点纵览】
1.医学伦理学的三个特征是:实践性、继承性和时代性。
2.医学伦理学的任务是: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为医学导向、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
3.“医乃仁术”,道德是医学的本质,是医疗卫生工作的目的。
4.医学模式的转变是医德进步的标志。自古至今,医学模式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自然哲学(经验)模式、生物模式、生物-心理-社会模式。
5.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医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关心病人的躯体、个人,更要关心心理、家庭、社会等人文因素。
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医学伦理学教育的意义有4个方面。
【历年考题点津】
1.关于医学伦理学的任务,错误的是
A.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
B.为医学的发展导向
C.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
D.努力解决医学活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
E.满足患者的所有要求和利益
答案:E
2.关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述提法中错误的是
A.人们关于健康和疾病的基本观点
B.医学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
C.医学临床活动和医学研究的指导思想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诈性、胁迫性的合同、当事人实质地位严重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 的合同等三种类型的合同中可以适用。在金额量定上,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 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比例限制,适用更高的惩罚性赔偿 数额,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与遏制功能。在确定具体的金额时,应充分 考虑被告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惩罚性赔偿金交给受害人不属不当得利,更能体 现该制度的精神和要求。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目的功能、适用范围、构 成要件等方面均有本质差别,应分开对待。
defendant subjective viciousness.Punitive damages to the victims is not unjust
enrichment,but embodies the spirit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system.There are
damages stipulated in the China's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worth being approved on the whole,but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Though Punitive damages have the feature of the private and public law liability,
2022年-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科目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公共
科目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单选题(共40题)
1、某国有企业的出纳员刘某到银行提取20万元现金,银行营业员王某因疏忽给了刘某25万元,刘某私吞了多领的5万元。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某国有企业构成不当得利
B.刘某私吞5万元侵犯了国有企业财产权
C.刘某私吞5万元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D.应由刘某向银行承担返还责任
【答案】 A
2、以人为本的要求有()。
A.增强以人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
B.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C.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
D.营造以人为本的消防安全氛围
【答案】 A
3、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 A
4、()是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的受控消防设备。
A.手动报警按钮
B.感温火灾探测器
C.排烟风机
D.消火栓按钮
【答案】 C
5、下列关于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说法正确的有()。
A.在准工作状态时,由消防水箱或稳压泵、气压给水设备等稳压设施维持水源侧管道内充水的压力,系统侧管道内充满有压气体(通常采用压缩空气)报警阀处于关闭状态;
B.发生火灾时,闭式喷头受热开启,管道中的有压气体从喷头喷出,报警阀系统侧压力下降,造成干式报警阀水源侧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干式报警阀被自动打开,压力水进入供水管道,将剩余压缩空气从系统立管顶端或横干管最高处的排气阀或已打开的喷头处喷出,然后喷水灭火;
防范校园欺凌的心得体会7篇
防范校园欺凌的心得体会7篇想要记录下自己的感受,不妨拿起笔写一篇体会吧,通过心得体会的文字可以直观地剖析我们的内心,下面是我为您共享的防范校园欺凌的心得体会7篇,感谢您的参阅。
防范校园欺凌的心得体会篇1
学校要反思。当前“唯分数论”的功利主义盛行,一些学校一昧追究高分数,却忽视了对学生如何做人处世、关爱他人、理智地把握自己的行为等人格的培育,更谈不上根据女性特点对女生进行行为教育,学校思想品德教育阵地长期空虚,致使一些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乘隙而入。加上应试教育使一些“差生”不被重视甚至受卑视,在感情的冲动下,心里积蓄的情绪容易借暴力渠道发泄。除此之外,学校还存在管理不严、教育不力的问题。一些学校担心校园暴力事件败坏学校的声誉,出了事能捂则捂,息事宁人,更不愿执行严厉的措施。女生校园暴力事件多数发生在学校寄宿学生身上,这暴露出一些学校的管理缺位。
家长要反思。现在的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一些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缺乏对孩子进行责任、义务和爱心等方面的教育,许多孩子是非不分,形成了自私、冷酷的性格。有些家长怕孩子吃亏,向孩子灌输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等错误观念。一些家长自身行为失范,五毒俱全,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潜移默化中教坏了自己的孩子。有些家长一头钻到钱眼里,对孩子不管不顾,等到发现自己的孩子变坏了,已悔之晚矣。一些家庭或家境贫寒,或暴力不断,或父母离异,孩子享受不到温饱的生活和家庭的平坦,加上平时缺乏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很容易走上歧路。
社会要反思。时下,影视剧、网络游戏、文学作品、卡通漫画……等等充斥着“有仇必报”、“暴力至上”的观念,时时刻刻影响着孩子们的思想。在一些影视剧中,少女常常是欺凌弱者、语言粗鲁、刁蛮任性的形象,这些不良行为甚至常常表现在剧中正面人物的身上,使一些女学生观看后错误地以为,欺辱别人是一种快乐的行为,甚至是英雄的行为。再者,物欲横流的社会现实不乏弱肉强食的例子,也无形中成为了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孩子心目中的价值标杆,使孩子误以强权、暴力为正道,加以刻意仿照。从而导致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马某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
马某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文章属性
•【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10)民提字第2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2011.06.28
裁判规则
公共运输履行着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故不属于公共运输。托运人或者其货运代理人请求从事国际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承担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正文
马某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提字第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森(Andreas Oskar Hoc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负责人:许立炘,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贵,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赵某1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赵某1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1
【案件字号】(2022)鲁04民终10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中海李振何伟
【审理法官】孙中海李振何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赵某1
【当事人】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赵某1
【当事人-个人】赵某1
【当事人-公司】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王倩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张光印山东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倩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张光印山东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倩张光印
【代理律所】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山东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
【本院观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倒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某1在上诉人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进行摔跤训练,上诉人负有保障学生训练安全的义务。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毕业生信息卡片,用以证明与被上诉人对练的学员系上诉人的在校学生。但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相关录音资料,能够证明该对练学员是省队队员,虽其学籍档案在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但已被输送到省队参加训练,故不能否定其校外队员身份。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训练计划中没有关于对练学员的身份信息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记录内容,被上诉人在训练中受伤,应当认定上诉人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上诉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摔跤训练中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责任。一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责任比例划分恰当,赔偿数额计算无误。综上所述,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上诉人滕州市竞技体育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刑事被害人补偿守则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doc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后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吸收。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缓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得不到“复仇”和“求偿”而对加害人和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因犯罪行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陷入极度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救助,同时体现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国家责任理念。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我国要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所谓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一般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
权申请国家补偿。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直接的侵权主体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为所致,按照“行为责任理论”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国家补偿虽体现了一种国家责任,但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国家并不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国家补偿前必须先行要求加害人实际承担加害赔偿责任。否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放弃对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在对加害人的财产没有实际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守则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1.doc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制度规定:人身保
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1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反欺凌行为守则及处罚规定
反欺凌行为守则及处罚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欺凌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制定一系列反
欺凌行为守则及处罚规定势在必行。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规定的内容
和应用。
第一条:定义与分类
反欺凌行为守则及处罚规定对欺凌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辱骂、诽谤、威胁恐吓以及人身伤害等。
根据欺凌行为的不同特点,可将其分为肢体欺凌和网络欺凌两类。
肢体欺凌指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他人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或威胁,如
推搡、殴打等。网络欺凌则是指在网络空间中通过言语、图片、视频
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诋毁、散布谣言等行为。
第二条:反欺凌行为的禁止
反欺凌行为守则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欺凌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并对其进行具体的列举。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言语侮辱,包括恶意中伤、辱骂、人身攻击等;
2. 虚假陷害,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制造谣言等;
3. 骚扰威胁,包括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恐吓等;
4. 侵犯隐私,包括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散布他人隐私等;
5. 侵犯肖像权,包括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图片、视频等。
以上行为不仅适用于现实生活中,也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
第三条:反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
反欺凌行为守则规定了明确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对欺凌行为的及时处理和公正裁决。处理程序如下:
1. 举报:任何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欺凌行为,举报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
2. 调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将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收集、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许英武、梁石磊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英武、梁石磊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17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曲云石磊林建益
【审理法官】胡曲云石磊林建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英武;梁石磊;梁永恒;新兴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许英武梁石磊梁永恒新兴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许英武梁石磊梁永恒
【当事人-公司】新兴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高晓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饶兴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钟会强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高晓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饶兴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钟会强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晓筠高晓杰饶兴源钟会强
【代理律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
事务所广东合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英武
【被告】梁石磊;梁永恒;新兴纺织(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拘留罚款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对许英武损害后果进行责任划分。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分别对许英武、梁石磊、梁永恒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许英武与梁石磊、梁永恒互相殴打导致许英武、梁石磊均受轻微伤,许英武受到罚款500元的处罚,梁石磊、梁永恒受到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综合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在许英武的损害后果中,梁石磊、梁永恒构成共同侵权,须承担70%的连带责任,许英武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如何确定许英武的损害赔偿金额。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交通费1050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许英武及新兴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许英武因受伤住院治疗导致2018年7月、8月工资比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减少3866.76元[(4840.14元-1934.65元)+(4840.14元-3878.87元)],应认定为许英武的误工损失。加上前述其他费用,许英武因本案伤害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0416.76元,梁石磊、梁永恒应连带赔偿许英武7291.73元(10416.76元×70%)。因三人在互相殴打中均有过错,许英武、梁石磊均受轻微伤,且梁石磊、梁永恒也受到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故许英武有关精神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人互相殴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兴公司的《员工守则》,无证据表明新兴公司对此存在过错,许英武要求新兴公司承担
深圳市瑞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瑞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某1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22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
【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瑞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某1
【当事人】深圳市瑞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某1
【当事人-个人】张某1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瑞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林金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覃爽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林金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覃爽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胜春林金盛覃爽
【代理律所】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瑞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关于医疗费的问题,经本院核实,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1011.93元。上诉人该项主张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应为13839.95元(78931元/年÷365天×64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审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年龄及受伤情况,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该项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上诉人所受损失为21751.88元(1011.93元+400元+13839.95元+1000元+500元+5000元),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5226.32元(21751.88元×70%)。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受害人精神伤残程度确定的赔偿金额,它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在我国,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将从我国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以及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其他情况确定。这一规定为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具体的精神伤残赔偿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规定。根据该解释,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精神损害的轻重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三个等级进行赔偿。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万元至二十万元,较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万元
至十万元,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五百元至五千元。这些具体的
赔偿标准为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然而,虽然我国有关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受害人在维权过
程中可能面临证据不足、赔偿难以执行等困难,导致实际赔偿金额
偏低;另一方面,一些侵权行为人可能故意规避法律责任,导致受
害人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因此,在实际执行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需要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更严
受伤 精神损失费 标准
受伤精神损失费标准
国家赔偿标准精神赔偿的标准是:
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酌定;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在我国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般性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对于因意外事故或其他
原因导致精神伤残的个体进行赔偿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精神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实际
情况。在确定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年龄、
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标准,使其能够真
正反映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伤害程度,做到公平合理。
其次,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通过专业的精神医生或
心理学家进行评估,全面客观地了解受害者的精神伤残程度,避免
主观臆断和随意裁量,确保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人民
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
神伤残赔偿标准也应当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在制定和执行精神伤残赔偿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赔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出现赔偿过高或过低的情况,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精神伤残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情况,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考虑
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只有
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地对待精神伤残赔偿问题,保障受害
最新版初中政治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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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研究自尊自强,我们应该明白自尊和自强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品质。只有具备这些品质,才能够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定。
1.培养自尊心
1)自尊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价值和能力的认同和尊重。培养自尊心,需要正确的优点和不足,学会接受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2)同时,也要学会尊重他人,不以自我为中心,理解并接纳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2.坚持自强不息
1)自强是指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追求更高的目标和成就。只有坚持自强不息,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2)研究新知识,提高技能,增强自信心,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学会自我管理
1)自我管理是指对自己的行为和情绪进行有效的调控和
管理。只有学会自我管理,才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实现自己的目标。
2)学会规划时间,合理分配精力,控制情绪,克制冲动,做到心态平衡。
4.培养团队意识
1)团队意识是指在集体中发挥个人的作用,同时也能够
体谅和支持他人,共同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
2)培养团队意识,需要学会沟通和合作,尊重他人的意
见和贡献,发挥自己的优势,同时也要学会包容和妥协。
5.坚持追求梦想
1)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梦想和追求。坚持追求梦想,
可以激发个人的斗志和干劲,让人生更加充实和有意义。
2)实现梦想需要付出努力和汗水,需要克服各种困难和
挑战。但只要坚持不懈,最终会实现自己的梦想。
通过研究这一主题,我们应该意识到生命的珍贵,更加热爱生活,并培养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我们应该相互尊重、
关爱,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轻言放弃,也要尽力帮助他人。同时,我们应该尊重他人,善于欣赏、接纳他人,不做有损他人人格的事情,理智地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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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精神损害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各国民法对之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民法上称为相当金额赔偿,在瑞士民法上称为慰抚或金钱给付之慰抚,在日本判例学说上称为慰谢料,它原义是一种慰抚金,指对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以货币(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上应支付货币。
由于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于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是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就是对特定损害进行追偿的组送。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把侵权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和人身非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于后者之中。也正如美国著名侵权行为法专家William Lprosser所言:由这一部分侵权行为法所保护利益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它只是非财产孙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损害,但不属于精神损害。古代法中对人身损害多用刑法方法制裁,到罗马法后期才改为赔偿为主。自罗马法以来,侵权行为责任基本上以对人身伤害如财产上的损害为限,并没有突破非财产上的损害可以获得赔偿的界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由近代西方民法确认的一个发展。
1、法国的理论与实践
法国理论界在对精神损害理解和人身权物化的理论依据上,把精神损害理解为个人尊严的贬低或威信的下降,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与不安等,对精神损害应以金钱赔偿是存在分歧的。
一主张对人格物化持无法补偿说,该说认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消除损害,使权利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身体上痛苦,失去亲人时的悲伤等,用金钱是不能恢复或消除的。另一主张对人格权物化持赞成意见,如乘法功能论认为,法官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去考虑给高人过失的重大性和财产状况时,实际上,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的是惩罚。当自己所爱的人死亡,法官依据行为人应该受到责难的行为,确认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时,他实际上是将这一判断作为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来进行。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上,法官法学家斯罗达主张,积欠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在此也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身体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还有的法学家以双功能论支持人格权物化的根据,认为,当损害没有及于人的生命、身体时,赔偿责任具有惩罚性,应以证明侵害人有过错提出证明。法国法院在1961年11月24日的一项判决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对于儿子的死亡,即使不去证明已经给他的父亲造成物质上的损害,或已经导致父亲的生存条件受到破坏,或者父亲根本就没有提出此种权利的主张,儿子死亡会导致父亲精神上的痛苦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已构成了应该予以赔偿的理由。1804年《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民法典》开创了资产阶级近代民事法律的先河。该法典在第1382条规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亲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条文:任何行为师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该法条对损害没有明确范围,未明文规定物质赔偿非财产上损害,在审判实践中,人格利益的损害主要侵害非财产权,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产导致人格利益的损害等三种情况。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价上,法国致力于依照条件的种类来确定精神损害程序的等级,而且基本上是通过
判例的积累和归纳得出的。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上,采用分类计算法:首先要将损害按项目进行明确的分类,再依项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赔偿数额,然后把各项结果相加,得出总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比较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精神损害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各国民法对之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民法上称为“相当金额赔偿”,在瑞士民法上称为“慰抚”或“金钱给付之慰抚”,在日本判例学说上称为“慰谢料”,它原义是一种慰抚金,指对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以货币(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上应支付货币。
由于“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于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是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就是对特定损害进行追偿的组送。”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把侵权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可分为人身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和人身非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于后者之中。也正如美国著名侵权行为法专家William Lprosser所言:“由这一部分侵权行为法所保护利益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它只是非财产孙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损害,但不属于精神损害。古代法中对人身损害多用刑法方法制裁,到罗马法后期才改为赔偿为主。自罗马法以来,侵权行为责任基本上以对人身伤害如财产上的损害为限,并没有突破“非财产上的损害”可以获得赔偿的界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由近代西方民法确认的一个发展。
1、法国的理论与实践
法国理论界在对精神损害理解和人身权物化的理论依据上,把精神损害理解为个人尊严的贬低或威信的下降,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与不安等,对精神损害应以金钱赔偿是存在分歧的。一主张对人格物化持“无法补偿说”,该说认为,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消除损害,使权利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身体上痛苦,失去亲人时的悲伤等,用金钱是不能恢复或消除的。另一主张对人格权物化持赞成意见,如“乘法功能论”认为,法官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去考虑给高人过失的重大性和财产状况时,实际上,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的是惩罚。当自己所爱的人死亡,法官依据行为人应该受到责难的行为,确认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时,他实际上是将这一判断作为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来进行。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上,法官法学家斯罗达主张,积欠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在此也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身体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还有的法学家以“双功能论”支持人格权物
化的根据,认为,当损害没有及于人的生命、身体时,赔偿责任具有惩罚性,应以证明侵害人有过错提出证明。法国法院在1961年11月24日的一项判决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对于儿子的死亡,即使不去证明已经给他的父亲造成物质上的损害,或已经导致父亲的生存条件受到破坏,或者父亲根本就没有提出此种权利的主张,儿子死亡会导致父亲精神上的痛苦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已构成了应该予以赔偿的理由。1804年《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民法典》开创了资产阶级近代民事法律的先河。该法典在第1382条规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亲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条文:“任何行为师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该法条对“损害”没有明确范围,未明文规定物质赔偿“非财产上损害”,在审判实践中,人格利益的损害主要侵害非财产权,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产导致人格利益的损害等三种情况。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价上,法国致力于依照条件的种类来确定精神损害程序的等级,而且基本上是通过判例的积累和归纳得出的。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上,采用分类计算法:首先要将损害按项目进行明确的分类,再依项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赔偿数额,然后把各项结果相加,得出总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比较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
2、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1896年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在第847条明确指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对一部分人格权益如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妇女贞操等,作为精神损害的课题加以保护。但是,对于金钱赔偿非财产损害,严格限制为:“对于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