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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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 的合法 权益 , 与公 诉 制度共 同构成 了针对 被控 方 的追诉 机制 , 为 与辩 护职 能相对 应并 且相 抗衡 的 它 成
“ 大” 强 的控 诉力 量 。然 而 , 种 强大 的力 量 是在代 理 人 与公 诉人 一 致 对 外 的情 形 下 的表 象 ; 这 当代理 人 ( 站
在 被害 人立 场 ) 与公 诉人 ( 在 国家 立 场 ) 案 件 定性 或 量 刑 发 生 分歧 时 , 者 的 “ 作 关 系 ” 能 发 生 动 站 对 两 合 可 摇, 时, 此 两者 的关 系呈 现 出一定 的 复杂 性 , 由此 产生 了诉讼 代 理律 师 与公 诉机 关 冲突 的调整 与解决 问题 。 本 文拟 就公 诉 案件 中律 师代 理制 度 问题 做些 基础 性 、 质性 的探讨 与 研究 , 实 以期 较好 地解 决律 师代 理制 度 与公 诉 制度 两种 机 制的 有机 结合 与 平衡 问题 。
维普资讯
第 2卷 第 2 6 期 20 0 6年 4月








J RN HA OU AL OF S OⅪ N U VE nY G NI RS
V0 . 6 No. 12 2 Ap 2 O6 t. O
公 诉 案 件 律 师 代 理 制 度 研 究


公 诉案 件代 理律 师 的诉 讼地 位 问题— — 诉讼地 位 双重 性探 究
公 诉代 理律 师 的诉讼 地 位 问题 在 我 国理 论 界和 实务 界一 直存 在 争论 。其 争论 的焦 点在 于公诉 代 理律 师 的诉 讼 地位 是具 有独立 性 还 是依 附性 。 “ 独立 性说 ” 为 : 诉 案件 被 害人 的诉 讼代 理人 是 行使控 诉 职能 的 , 认 公 目的是要使 被 追诉人 受 到定 罪和
据 , 照法 律 的规定 正 确行 使代 理权 , 按 而不 能完 全 以被 害人 的意 志 为转 移 。据 此 , 出公诉 案 件 中被 害人 提 的代理 人 应 当享有 与辩 护人 大 体相 同 的诉讼 权 利 。在法 庭 审 判过 程 中 , 当允 许 诉 讼 代理 人 独 立 发表 代 应 理 意见 , 允许 其 与辩 护人 、 诉人 进 行辩 论 。 主张 认 为公 诉代 理律 师 的诉 讼 地 位 与辩 护律 师 大体 相 并 公 u该 J 当 , 立 于辩 护人 、 独 被害 人 以及 公诉 人 。 “ 附性说 ” 为 : 依 认 代理 的本质 属性 是 代理 人 以被代 理人 的名 义 , 在被 代 理人 授权 范 围内按 照被代 理 人 的意 愿进 行诉 讼 活动 , 其活 动 的法 律后 果 由被 代理人 承 担 。公诉 案件 中的被 害人 委托 的诉 讼代 理人 , 是 也 以被代 理 人 的名 义 , 被代 理人 授 权 范 围 内, 在 为维护 其 合法 权 益 所进 行 的诉 讼 活 动 。因 此 , 讼 代 理人 不 诉 能 以 自己 的名义 进行诉 讼 , 不 能超 越授 权范 围进 行 诉讼 , 诉讼 活 动要 受 被 代 理人 意 志 的 约束 。 同时 , 更 其 他们认 为 , 公诉 案 件 中被害 人 的代 理 人 代理 诉 讼 的 权 利 范 围 , 受 法 律 赋 予 被 害人 的诉 讼 权 利 范 围 的 限 既 制, 又受 委托 人对 代理 人授 权 范 围的 限制 。2 主张认 为公 诉代 理 律师 的诉 讼地 位 与 民事 代理 律师 的地 位 【该 】 等 同 , 动范 围和意 志主 张依 附 于作 为委 托人 的 被害人 。 活 上述 两 种代 表性 观点 , 该说 各 有其 合理 性 和法理 依 据 的支持 , 不免 有 失周全 之处 。前 者强 调 了代 应 但

收 稿 日期 "0 6—0 一2 20 l 4 本 文 为浙 江 省 法学 会 课 题 “ 诉 案 件 律 师 代 理 制 度 研 究 ” 0 N 1 l 果 。 公 (5 Z 8 成
作 者简 介 : 炳洪 (94一) 男 , 江 桐 乡人 , 江 工 商大 学 法 学 院 副院 长 , 江 星 韵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唐 16 , 浙 浙 浙

科刑 , 而对 被追 诉人 进行 刑 事处 罚不 仅 涉 及 到 被 害 人追 诉 要 求 的满 足 , 而且 涉及 到 国家 刑 罚权 的正 确 实 现 , 及 到 国家 和社 会公 益 。 涉 因而公 诉 案件 被害人 的诉 讼 代 理人 在 行 使代 理 权 的 过程 中 , 当 以事 实 为 依 应
唐炳 洪
( 江工商大学 浙


杭 州 30 3 ) 10 5
法学 院 , 江 浙

要 : 诉 人 与代 理 律 师 虽然 两者 履 行 的 控 诉 职 能 相 同 , 公 所持 立 场 和 角 度 却 不 尽 相 同 。 通 常 他 们 之 间 是 一 种 相 互 配
合 的伙 伴 关 系 , 成 以公 诉 人 为 主 , 讼 代 理 律 师 为 辅 的 控 诉 格 局 。 然 而 , 形 诉 当双 方 对 定 罪 量 刑 等 重 大 问题 发 生 意 见 分 歧 时 , 被 害人 将 面 临公 力救 济 不 足 的 诉 讼 窘境 , 时 的诉 讼 代 理 律 师 不 应 再 是 处 于从 属 地位 的控 诉 方 , 应 成 为 与 公 诉 方 平 行 且 此 而
独 立 的控 诉 主 体 。
关 键 词 : 诉 ; 师 代 理 ; 讼 地 位 公 律 诉 中 图分 类 号 :95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9x(o6 o 一O2 0 10 —2 3 20 )2 O5— 5
修 正后 的刑事诉 讼 法首 次 确立 了刑 事诉 讼 代 理 制 度 , 中 , 诉代 理 制 度 的 确立 旨在 充分 地 保 护 被 其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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