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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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3)四、限制准入职业 (4)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6)一、投保单 (6)二、身份证明 (8)三、工作证明 (9)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5)六、居住证明 (17)七、收入证明 (18)八、征信报告 (19)第三章增信材料 (21)一、身份证明类 (21)二、财产证明类 (21)第四章出单材料 (22)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2)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3)附件2: (27)附件3: (29)附件4: (30)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注:“/”表示不适用;雇主不得以其所在单位的雇员身份申请“助小贷”。
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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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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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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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报案与索赔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日。
第八条对于95518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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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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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银行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企业(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银行(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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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 条款和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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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13、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客户展业政策(终)
![13、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客户展业政策(终)](https://img.taocdn.com/s3/m/84a2fdca04a1b0717fd5dd86.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展业政策2014年6月2日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目录一、产品基本特点 (3)二、客户资质要求 (5)(一)首次贷款 (5)1.基本要求: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达到此标准 (5)2.所要求的文件 (6)(二)追加贷款 (7)1.基本要求:必须是合格的或者达到合格标准 (7)2.所需材料 (7)(三)结清再贷 (8)1.基本要求: (8)2.所需材料 (8)三、所需文档列表 (9)一、产品基本特点.WORD完美格式..WORD完美格式.二、客户资质要求(一)首次贷款1.基本要求: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达到此标准2.所要求的文件(1)所有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二)追加贷款1.基本要求:必须是合格的或者达到合格标准(1)在同业(包括我司)仅有一笔本金余额>0的贷款(2)在我司原贷款为保费期缴贷款(3)原贷款为12期的,已还期数≥4,其他的已还期数≥6(4)原贷款当前还款状态正常(5)原贷款单次逾期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9天(6)原贷款最近6个月逾期超过5天的次数不大于2次。
(7)客户不在黑名单中。
2.所需材料(1)申请金额<=原贷款的0.5倍,且原贷款发放日距今<=1年,并达到如下条件:a)投保人为雇员:工作未变更b)投保人为雇主:工作信息未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业务状态显示正常。
——只需要提供投保单及身份证明(2)所有其他情况,材料与首次贷款相同(三)结清再贷1.基本要求:(1)曾在人保购买助贷险,现其贷款已结清。
(2)最近结清的贷款还款记录必须满足:a)贷款最大逾期天数不超过29天,若超过29天须满足逾期金额不高于100元;b)最近3个月每次逾期不大于10天,若任一期大于10天须满足逾期金额不高于100元。
2.所需材料(1)申请金额<=原贷款的1.5倍,并达到以下条件(a)和(b)或(c)——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a)最近结清日期距今90年以内,原贷款发放距今在1年以内b)投保人为雇员:工作未变更c)投保人为雇主:工作信息未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业务状态显示正常。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https://img.taocdn.com/s3/m/fefdf7f8e2bd960590c677e2.png)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家百(2021.03.07)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之欧阳数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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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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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2)四、限制准入职业 (3)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一、投保单 (5)二、身份证明 (7)三、工作证明 (8)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4)六、居住证明 (16)七、收入证明 (17)八、征信报告 (18)第三章增信材料 (20)一、身份证明类 (20)二、财产证明类 (20)第四章出单材料 (21)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2)附件2: (25)附件3: (26)附件4: (27)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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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置)、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5-1.6
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情况等因素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款人以往贷款和贷记卡的还款情况。
说明:1. Z表示以资抵债,D表示担保人代偿,G表示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
2.若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归入上述多档情况,则采用高档系数上限。
(二)个人信用评分调整系数
根据FICO评分模型的分级打分对费率进行调整,评分分为5档,分值越高,借款人的风险越低,适用越低的调整系数。
(三)借款人工作稳定性调整系数
该系数根据客户工作的单位性质及在本单位服务年限对客户的工作稳定性进行差异设值。
说明:工作稳定,指最近两年在同一单位工作,其他归入工作弱稳定状态。
(四)借款人家庭稳定性调整系数
客户的家庭稳定性是根据客户的婚姻状况以及育有子女的情况来判断的。
(五)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整系数
若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
审核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料,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情况的材料,根据借款人每月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净收入比例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六)还款方式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1.0-2.0
若借款人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此系数为1.0,若借款人还款频率少于按月还款,风险增大,根据实际还款方式的风险情况,适当上调费率。
(七)免赔率调整系数
根据条款规定,核保时应与投保人商议免赔率并在保单中注明,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免赔比例使用不同系数。
(八)贷款用途调整系数
贷款用途分为经营类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贷款审批及核保时应予以准确区分并采用不同系数分别对待。
(九)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公司应定期对该产品历史赔付率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口径可分地区、合作银行或总体情况等,并根据实际赔付率情况分地区、分合作银行或总体进行及时的费率调整。
(十)渠道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9-1.1
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月平均费率最低为1‰,即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贷款期限月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