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确立劳动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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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浅析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

14.浅析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

工伤待遇:
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即785020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承包商人员可能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由用 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
法律提示:
(1) 劳务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有必要督促承包商(或派遣公司)及时与 其雇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2) 劳务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须与承包商(或派遣公司)及时签订或 续签劳务外包合同(或派遣合同)。
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务关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试题及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任务1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题目1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选择一项:A.《国际劳工章程》B.《国际劳工条约》C.《国际劳工宪章》D.《国际劳工标准》题目2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A.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B.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C.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D.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题目3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选择一项:A.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B.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D.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动者题目4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

选择一项:A.传统经济法中独立出来的B.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C.传统社会保障法中独立出来的题目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选择一项: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宪法D.地方性法规题目6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选择一项:A.儿童B.残疾人C.妇女D.少数民族人员题目7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选择一项:A.独立实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B.独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C.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D.独立实行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题目8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选择一项:A.行为障碍歧视B.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C.视听障碍歧视D.传染病歧视题目9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A.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B.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C.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D.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题目10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工伤保险条例17条为进一步保护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得到相应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三)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四)其他由国家规定的人员第四条工伤保险的金融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二)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比例的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第五条职工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工伤:(一)工伤(二)职业病(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遇险事故受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的工伤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和及时医疗服务(二)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三)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和职业培训(四)确保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一)工伤津贴(二)医疗费用(三)康复费用(四)丧葬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六)工亡补助金第十二条职工的工伤鉴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职工有权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和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欺诈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第一部分一、劳动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

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

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栗丽、栗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栗丽、栗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栗丽、栗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3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审理法官】杨学超林荣峰宁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栗丽;栗国;于琴;栗运鑫;王秋懿;大连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天海;大连锦济供热有限公司【当事人】栗丽栗国于琴栗运鑫王秋懿大连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天海大连锦济供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栗丽栗国于琴栗运鑫王秋懿焦天海【当事人-公司】大连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锦济供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艾伟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晗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国强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苑春壹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艾伟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晗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国强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苑春壹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艾伟王晗王国强苑春壹【代理律所】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栗丽;栗国;于琴;栗运鑫;王秋懿;焦天海;大连锦济供热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上诉依据的事由,其系认为栗学栋构成因工死亡应获得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先行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自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上诉依据的事由,其系认为栗学栋构成因工死亡应获得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但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先行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网上形考(任务1至4)试题及答案[20秋期版] 形考任务1 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题目1: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

[答案]《国际劳工标准》题目2: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题目3: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

[答案]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题目4: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 )。

[答案]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题目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1/ 21[答案]宪法题目6: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

[答案]儿童题目7: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

[答案]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题目8: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

[答案]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题目9: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题目10: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

[答案]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题目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1个月题目12: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 )。

[答案]按小时计酬题目13: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

[答案]组织性题目14: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

[答案]职工代表大会题目15: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

2/ 21[答案]每半年召开一次题目16:《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 ),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陕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2020年第二十五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一、裁审衔接1. 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直接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2.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诉讼请求,保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司法考试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

司法考试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

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摘要: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不断变化,有的企业受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限制,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问题,成为当前行政审判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难点。

为此,本文现就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伤的法律特征(一)工伤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

工伤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

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用这个概念,但是没有具体界定,仅在第2条中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都是所调整的范围。

(二)工伤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判断职工的标准,就是《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职工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就是要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确认他们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避开“派遣”改“外包”工伤责任逃不掉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7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再使用派遣工时,将在岗位上、时间上和数量上受到严格限制。

最近,一些用工单位想通过“转换用工模式”避开“派遣”转为“外包”,以规避工伤等用工责任。

然而,发生在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何某身上的工伤事故,再次告诫用人单位这些想法是不能得逞的。

转换用工模式“派遣工”变身“外包工”据了解,该建设工程公司除了施工员,瓦工、木工、架子工等各个生产岗位使用的全部是派遣工。

前不久,该公司承揽了一项办公楼建设工程,其开工之日适逢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上述规定,让该公司使用派遣工受到限制。

为维持原用工模式,该公司避开“派遣”转为“外包”,把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张某、李某和王某。

而他们雇佣的人全部是派遣公司转来的。

该公司觉得自己这种做法很完美,既可以避开新法对派遣用工的限制,又可以起到与派遣用工同样不承担工伤等用工责任的效果。

最近,架工组工人何某在搭架子时不慎从高空坠落。

发生事故后,该公司推三阻四拒不支付医疗费用。

何某的亲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应负担何某的医药费用10余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同样判决该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同时,要求其承担诉讼期间何某的工资待遇。

工程转包不转责任员工受伤发包商赔偿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发包给承包人的行为。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苏劳社法[2005]3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法[200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段时间,有部分地区不断来电来函反映: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哪个部门作出认定?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为确保工伤认定工作的及时、准确,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工伤认定的业务部门,可请负责劳动关系的业务部门出具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意见。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李正昌、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正昌、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正昌、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9【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2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周锐胡伟科【审理法官】王云周锐胡伟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正昌;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正昌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正昌【当事人-公司】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黄蝶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黄蝶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明月黄蝶【代理律所】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李正昌【被告】贵州省海美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孙俊杰、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俊杰、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俊杰、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3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马静【审理法官】段子勇温永国马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俊杰;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郑雅楠【当事人】孙俊杰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郑雅楠【当事人-个人】孙俊杰郑雅楠【当事人-公司】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泽康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泽康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泽康【代理律所】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俊杰;郑雅楠【被告】磁县新华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均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均认可调解的6万元退给了仲裁委。

另查明,新华井巷公司将其从孙庄矿承包的劳务中部分劳务分包给了郑雅楠,郑雅楠不是新华井巷的职工。

孙俊杰系郑雅楠丈夫侯军招用并协商的工资报酬。

根据一审卷宗材料本案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孙俊杰与新华井巷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经审查,新华井巷公司将其从孙庄矿承包的劳务中部分劳务分包给了郑雅楠,孙俊杰系郑雅楠丈夫侯军招用并协商的工资报酬,孙俊杰为承包人郑雅楠提供劳务,其与新华井巷公司之间不符合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俊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跃军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跃军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跃军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跃军;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跃军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跃军【当事人-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东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东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东【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跃军【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跃军与中铁十九局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中铁十九局是否应当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张跃军支付拖欠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跃军与中铁十九局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中铁十九局是否应当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张跃军支付拖欠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张跃军在案涉工程工作期间的工作安排主体、考勤考核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均为案外人张计划,张跃军并未接受中铁十九局的劳动管理,也未从中铁十九局直接获得劳动报酬,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主要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工伤利益的特别保障,根据该意见“一、······对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仅凭中铁十九局曾为张跃军缴纳过工伤保险费的事实,也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成立劳动关系。

刘某与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与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彬谭丽峰刘永华【审理法官】杨彬谭丽峰刘永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1;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某1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某1【当事人-公司】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3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某3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某3【代理律所】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大同市云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确认改判维持原判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上诉人刘某1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其他特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情形。

现上诉人主张劳动关系不是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必然前提本案系特殊工伤认定情形不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

其引用了最高法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507号行政裁定):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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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确立劳动关系的内容
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后界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项目施工工地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
被申请人违法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某,刘某招用申请人为其工作,5月6日被申请人安排刘某和申请人等进入金裕名花园工程场地,开始19、20、1号楼的外墙粉刷工作,5月10日下午申请人和工友杨某在20号楼粉刷外墙,申请人从六层向下粉刷到五层,1点50分钟左右大绳突然脱落,申请人和大绳同时掉了下来,申请人摔成重伤,被送到昌平医院后转院到中日友好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26万多元,至今申请人没有痊愈,左腿骨折处骨头仍没有长拢,还需要做植骨手术。

以上事实有包工头刘某和工友杨某、陈某、蒋某等6证人证言可以证明。

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受伤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2005年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13年人社会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还有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刘本银,刘本银招用的劳动者习继兴在工作中受伤,应有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合法、合理;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实践中,有些建筑施工等企业通过层层转包、分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劳动者在工作受伤后往往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能够劳动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得不到救济,更是赔偿无门。

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为此,我国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明确直接规定建筑、矿山等企业把自己承包的项目违法转
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和人社部出台这一系列解释和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法上的基本权利。

即通过上述解释和规定,在建筑、工矿等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拟制了一种劳动关系的存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确立劳动关系的内容。

本案中申请人为了工伤认定,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申请。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认为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合理、更合情。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有利于遏制建筑、工矿等企业恶意规避劳动法规定的违法用工现象,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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