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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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1、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省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3、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日常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

5、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

三、主要内容

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安全防范。

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所选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

检验,并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提高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现场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对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交通运输

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可以采取暂停施工、罚款等措

施进行处罚。

8、对于发生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四、监督检查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

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一、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人员的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

三、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的规划和布置,合理设置施工区域和作业分区,并制定相应的防火、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械设备使用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人员培训要求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确保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五、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

施,如防护栏杆、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施工人员在危险作业环境中的人身安全。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要求

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追溯其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应急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

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

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注:

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

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

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

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

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

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

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

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注:

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

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

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

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

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维护和

设施设备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公路

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监理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

安全生产因素,并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培训。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领域。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明确的安全操作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值班和巡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序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并正确处理安全事故。

第八条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应急响应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长期安全运营。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字[2016]65号文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字[2016]65号文

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交安监发 [2016]65 号 发文日期: 2016 年 04 月 15 日 索 引 号: 2016-00299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主 题 词: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 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式样) 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 2016 年 4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安管 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 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 1、附件 2) ,规范有关考 核工作, 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 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 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 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 并实施监督管理。 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公路水运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它对于促进我国交通物流的发展和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办法实施及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政策背景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早是在2002年制定《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形势的需要,为此,2020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和行政支持。

二、办法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公路和水运工程领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为了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力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要提高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落实好安全责任,做到人人都参与进来,共同维护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对于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问题。

其次,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求其在工程设计和监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三,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工程人员和公众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应急预案,也要求全面健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处置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可以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目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2.14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6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3.0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水运业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安全管理计划,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中充分考

虑安全因素,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严格

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对危险因素的控制和隐患的排查消除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

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施工过程可以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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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运输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

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

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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