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相关规定
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检测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一.钢筋混凝土、砂浆用材料1.1水泥1.1.1检测参数: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比表面积、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
1.1.2水泥的交货与验收:(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市政道路类见证取样标准
原材料检验
名称
标准号
常用规格型号
取样数量
检测项目
天然砂
JTG F40-2004
GJJ1-2008
粗砂、中砂、细砂
取样数量
检测项目参照普通混凝土用原材料
碎石
JTG F40-2004
GJJ1-2008
3~5、3~10、5~10、5~15、10~15、10~20、10~25、10~30、15~30、20~40、25~50
JTJ034-2000
2.5MPa、3.0MPa
3.5MPa、2.0MPa
砂100kg、碎石各100kg、水泥20kg
注明强度及选择的级配、基层配比的类型(水泥稳定砂掺碎石、水泥稳定碎石)
面层
配合比
GB50092-96
AC-25I、AC-20I
AC-16I、AC-13I
砂、碎石、石屑各50kg矿粉10kg、沥青20kg
石屑
JTG F40-2004
GJJ1-2008
石屑、机制砂
参照普通混凝土用碎石
矿粉
JTG F40-2004
GJJ1-2008
5kg
沥青
JTG F40-2004
JTJ052-2000
70A、70B、70C
90A、90B、90C
50A、50B、50C
5kg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密度
水泥
GB175-2007
参照普通混凝土用水泥,增加并注明凝结时间的要求
混合料检验
名称
标准号
常用规格型号
取样数量
检测项目
委托注意事项
基层混合料
JTJ034-2000
2.5MPa、3.0MPa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Revised by BETTY on December 25,202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市政、建筑见证取样要求规范全集
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规定1、水泥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2条、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⑴检测参数: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⑵频率: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⑶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2.1 钢筋原材料⑴频率:一般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⑵取样方法:①热轧带肋、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第二部分。
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1 拉伸2 任选2根钢筋切取,长度约450mm2 冷弯 2 任选2根钢筋切取,长度约350mm3 尺寸偏差逐支一般就用力学性能试件做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长度不小4 重量偏差不少于5于500mm②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冷轧带肋钢筋》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1 拉伸 1在每(任)盘中随机切取,拉伸弯曲(反长约450mm,弯曲长约350mm22复)③冷轧扭钢筋JG190-2006《冷轧扭钢筋》每批由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套)轧机生产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20t.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1 拉伸2 随机抽取,每根钢筋只能截取1根拉伸,1根弯曲试样。
先去掉钢筋端部500mm后,再截取试样。
试样长度:取偶数倍节距,且不2 冷弯 1应小于4倍节距,同时不小于500mm。
2.2 钢筋焊接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2.2.1闪光对焊⑴频率: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如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也应按一批计算。
市政、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
市政、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1、水泥的取样规定包括检测参数、频率和取样方法。
每批水泥的抽样不少于一次,总量不少于12kg。
当怀疑水泥质量或出厂时间超过规定时,应进行复验。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的取样规定包括钢筋原材料和钢筋焊接。
钢筋原材料的抽样频率和取样方法根据不同的规格和型号进行。
钢筋焊接的闪光对焊的抽样频率为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取样方法根据规定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应从每个供应商的每个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份样品进行检验。
在使用新供应商或新批次时,应加强检验频率。
⑵取样方法:砂、石样品应从供应商提供的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每份样品应至少取自不同的三个部位。
对于石料,应将样品破碎至小于25mm的颗粒。
样品应在实验室中进行筛分和物理性质测试。
4、水泥GB/T 176-2008《水泥》⑴频率:每天应从每个供应商的每个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份样品进行检验。
在使用新供应商或新批次时,应加强检验频率。
⑵取样方法:水泥样品应从供应商提供的每批货物中随机抽取,每份样品应至少取自不同的三个部位。
样品应在实验室中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质测试和强度测试。
取样时应注意避免污染和潮湿。
验收砂石的方法和数量标准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采用不同的规格,大型工具运输以400m3或600t为一批,小型工具运输以200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以上述数量的按一批验收。
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且进料量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取样时,从料堆、皮带运输机、火车、汽车、货船等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砂8份和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对于试验项目,如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吸水率、含水率和石粉含量,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最少取样质量为4400g,碎石或卵石最少取样质量根据粒径不同而有所不同。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管理规定》,摘录部分内容如下:一、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四、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
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五、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2000]211号文
一、取样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原材料方面:
(1)、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
(2)、用于承重墙的砖;
(3)、用于承重墙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4)、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5)、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6)、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施工试验项目: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连接接头试件;
3、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取样数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如果超出以上范围和数量,应在承包合同中作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三、见证人员:
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经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
四、试件封存:
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五、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六、试件结果比较:
定期检查试验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制度
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化的见证取样流程,确保所有使用于道路工程中的材料均符合设计规范及质量标准。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相关的材料供应商。
三、基本要求1. 见证取样应覆盖所有关键性材料与构件,包括但不限于沥青、混凝土、钢材、管材等。
2. 见证取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执行,并确保其独立性与客观性。
3. 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材料种类及施工进度等因素确定。
4. 所取样品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封存、标识,并及时送至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四、取样程序1. 计划制定:施工单位需提前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并得到监理单位和业主的认可。
2. 通知相关方:在见证取样前,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
3. 现场取样:在约定时间,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到场后,共同选择样品并监督整个取样过程。
4. 样品处理:取样完成后,按规定对样品进行封存、标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 送样检测:将样品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跟踪检测结果。
6. 结果反馈:一旦收到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所有相关方报告,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见证取样计划,组织执行取样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全过程,确保取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 业主:有权对见证取样过程提出要求和建议,并对最终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见证取样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第一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严格把好见证取样送检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
1、材料进场验收(1)凡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
重要材料(钢材、商砼等),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
(2)严禁材料未经报验、验收私自用于工程,或未经复验(复验结果未出)即用于工程。
2、各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要严格组织管理,并选派有经验具有一定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持证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3、所有检测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建筑材料、试块、试件必须有专人专项负责,有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有监理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各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试块、试件检测结果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6、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用优质材料替代劣质材料检测。
第二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
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及代表批量等内容的监理人员。
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
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
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
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市政材料送检取样规范
市政材料送检取样规范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取样送检工作,保证工程送检材料的真实性。
江苏省建委特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该《规定》要求江苏省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及钢筋连接件等都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取样员必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的情况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封样。
在见证人员随同下一起送检测机构试验。
一、见证取样送检程序1、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时,同时到检测中心报《见证人员授权书》。
2、取样员在见证人员在场见证时,按有关规范、标准抽取试样。
3、抽取的试样在见证人员监护下送检测中心。
4、检测中心收样,由建设单位人员填写检测委托单,见证人员须在委托单上签字。
5、建设单位填写委托单时,应提供各项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有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品种规格、编号、吨位等。
二、建筑材料的取样方法及要求(一)混凝土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
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商品砼应在交货地点取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砼,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砼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少于一次;当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砼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可为每200m3砼取样不少于一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政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相关规定1、水泥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2条、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⑴检测参数: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⑵频率:按同一生产厂家、同期出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⑶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2.1 钢筋原材料⑴频率:一般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⑵取样方法:①轧带肋、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第二部分。
2.2 钢筋焊接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2.2.1闪光对焊⑴频率: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如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也应按一批计算。
⑵取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3个长约450mm接头做拉伸,抽取3个长约350mm接头做冷弯。
2.2.2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⑴频率:在一般构筑物中,以300个同牌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在同一楼层中300个同牌号、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按一批计算。
⑵取样方法:①电弧焊:每批随机抽取3个长约450mm的接头做拉伸②电渣压力焊:每批随机抽取3个长约450mm的接头做拉伸③气压焊:在柱、墙竖向钢筋连接及梁、板水平钢筋连接中,随机抽取3个接头做拉伸,在梁、板水平钢筋连接中,随机抽取3个接头做冷弯。
2.2.3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⑴频率: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
⑵取样方法:每批接头随机抽取3个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大于等于200mm,钢板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等于60mm。
2.3 钢筋机械连接 GJ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⑴频率:工艺检验: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现场检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批⑵取样方法:工艺检验:每种规格钢筋接头的试件不应少于3个,钢筋母材抗拉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根,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一根钢筋。
现场检验: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件。
2.4 钢筋焊接骨架及焊接网⑴频率: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且每300件作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也按一批计。
由几种直径钢筋组合的焊接骨架或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作力学性能检验。
⑵取样方法: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剪切试验,试件为3件,冷轧带肋钢筋焊点除作剪切试验外,尚应对纵向和横向冷轧带肋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各为1件。
①剪切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mm,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50mm ②拉伸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③焊接网剪切试件应沿同一横向钢筋随机切取,切取剪切试件时,应使制品中的纵向钢筋成为试件的受拉钢筋3、砂、石 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⑴频率: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以200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量者,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⑵取样方法:①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分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②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子8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③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④数量:每一试验项目所需砂最少取样质量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
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
4、混凝土、砂浆性能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4.1 ⑴频率: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养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⑵取样方法: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从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制作150mm×150mm×150mm试件,每组3个。
标养试块制作后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下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
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工地无条件的可送至试验室)。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拆模时间可与实际构件拆模时间相同,拆模后,试块仍需同条件养护。
试块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见,否则检测单位将不得在出具报告上加盖“有见证检测”章。
4.2 混凝土抗渗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4.2 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1.5 ⑴频率: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⑵取样方法: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且与强度试件必须是同一次拌合物,从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每组制作6个试件。
4.3 混凝土抗折强度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0.8.1 ⑴频率:每100m3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1次,不足100m3按1次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养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最少1组。
⑵取样方法: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尺寸150mm×150mm×550mm,每组3块。
4.4 混凝土配合比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⑴频率:同一工程、同一施工工艺、同种材料、同一强度的混凝土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试配。
⑵取样方法:按水泥、砂、石、外加剂等取样规定抽取各种原材料试样,每种配合比取样数量一般为:砂60kg,水泥50kg,石120kg,外加剂1kg4.5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JGJ/T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⑴频率:每一楼层或每250m3砌体中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至少制作抗压试件一组,当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另做试件,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⑵取样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采用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每组3个,试件制作后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下静置24±2h,对试件进行编号、拆模。
当气温较低时或者凝结时间大于24h的砂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2d,试件拆模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工地无条件的可送至试验室)。
试块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试样制作日期、部位、强度等级、刻制的文字应清晰可见,否则检测单位将不得在出具报告上加盖“有见证检测”章。
4.6 砂浆配合比 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⑴频率: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⑵取样方法:按水泥、砂、外加剂等取样规定抽取各种原材料试样。
每种配合比取样数量一般为:水泥20kg、砂50kg、外加剂1kg5、简易土工⑴检测参数:含水率、密度、击实试验、压实度⑵频率、方法: 1、整片垫层①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30-5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10-15m2布置一个。
②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50-10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20-30m2布置一个。
2、条形基础下垫层①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②环刀法每20m至少布置一个;贯入法每5m至少布置一个。
3、单独基础下垫层①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②每个单独基础下垫层不少于两个测点。
4、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的回填(环刀法)柱基回填,抽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和管沟回填按长度20~50m取样一组,但不少于1组;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100~500m2取样一组,但不少1组;坑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m2取样一组,但不少于1组。
灌砂法:适用于粗粒土。
取样数量可较环刀法适当减少。
6、混凝土掺加剂6.1 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⑴频率:掺量≥1%的同品种外加剂100t为一批,掺量<1%的同品种外加剂50t为一批。
⑵取样方法: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混合均匀(液体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样、混合均匀),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6.2 粉煤灰 GB/T1596-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⑴检测参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安定性(F类粉煤灰无要求)⑵频率: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也为一批。
⑶取样方法: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
7、沥青、沥青混合料7.1 沥青 GB11147-89《石油沥青取样法》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⑴检测参数:针入度、软化点、延度⑵频率: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同一批号连续进场的沥青(石油沥青每100t 为一批,改性沥青每50t为一批),每批次抽检一次。
⑶取样方法:固体或半固体样品取样量为1-1.5kg,液体沥青为1L,乳化石油沥青为4L。
从槽车、罐车、沥青洒布车中取样、卸料过程中取样时,要按时间间隔均匀地取至少3个规定数量样品,然后将这些样品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样品作为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