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工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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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工资分配制度

文/马文堂

收入分配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前,澳大利亚工资分配标准主要是通过联邦或各州产业关系委员会或劳资法庭裁定的大约3200个工资率确定。

1996年澳实施了《工作场所关系法》,对裁定工资率体系进行大幅度改革,除保留少数裁定工资率作为确定工资的标准外,绝大多数其他劳动条件主要通过企业集体谈判或雇员单独同雇主直接

协商来确定。现在澳企业工资由裁定工资率确定的占24.1%,由集体谈判确定的占35.3%,由个人劳动合同确定的占40.6%。总体发展趋势是,裁定工资率的总体作用在下降,但在餐饮业仍比较受欢迎,采用率高达65%;集体谈判和个人协商方式的作用在上升,前者主要在公共部门、大企业和全日制工作中流行,采用率分别达80%、79%和37%;而后者则受到私营部门、小企业及专业和管理人员的青睐,采用率分别达到50%、68%和75%。

从管理与非管理职业角度看,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和不断提高,非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在不断提高,管理与非管理人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在逐渐缩小;从性别角度看,女性雇员工资收入

大大低于男性,约为男性的66%左右,而且这种差距在过去20年基本上没有改变;从行业角度看,雇员工资收入最高的前三位依次是采矿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工资收入最低的是零售业和旅馆餐饮业。

企业的工资分配

1、工资分配模式

大中型企业非管理雇员的工资目前主要是通过企业集体谈判或个人同雇主单独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雇员收入分为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货币报酬又分为直接工资和间接收入。直接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生活费;间接工资收入包括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和雇主提供的奖励计划,如利润分享计划等。非货币报酬,又称为“工资包”,主要是指各种激励计划,包括个人奖金、小组奖金、目标奖金、收益分享、利润分享、雇员持股等形式。这种非货币报酬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越高,非货币报酬越多。

2、雇员增资机制

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对工资

的增长干预较少;到了70年代,为应付石油危机引起的竞争力下降,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工资增长采取干预措施,一是实行最低工资制,二是实行工资增长同日用消费品价格指数挂钩的办法。这两项措施为企业工资集体谈判提供了参考依据,确定了企业增资的基本机制,从而既确保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收入,也保证了各类企业的工资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3、经营者收入分配模式

私营大型企业CEO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是由董

事会或董事会中设立的薪酬委员会确定的,CEO一般实行年薪制,标准悬殊很大,一般在150万澳元左右。除年薪外,CEO还享有一定的股权或期权待遇、各种名目的非货币补贴,如提供免费小轿车、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住房补贴或贷款、娱乐会员卡和增加养老金比例等项目。

4、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决定机制

澳大利亚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港口、航空、电讯、能源等基础工业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国有企业董事会由非执行董事与管理董事组成,其成员和董事长由主管部长代表同级政府指定。董事长由非执行董事担任,主要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拿工资,也不持有公司股份,只拿会议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津贴每年一般在11-12万澳元。执行董事和管理董事相当于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同样由主管部长代表同级政府指定,其年薪由董事会根据市场价格决定。像澳大利亚国有电讯公司这样的大型国有公司,其CEO的年薪为141万澳元。澳大利亚的国立大学也属于国有企业,其管理人员的工资也按国有企业的方式办理。大学校长年薪一般在15-25万澳元。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工资是由企业根据物价指数的增长、同行业劳动力价格水平和企业利润增长情况同工会协商确定的。

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

澳大利亚公务员的薪金增长标准和水平是由文职人员委员

会根据《文职人员条例》的规定,并参与企业工资裁定率和集体协商的工资水平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总体标准和水平确定后,再按每人的级别、职称、年龄和资格来调整。每个级别的公务员薪金都有一个基本标准,其中又有若干个中间等级。澳公务员一般是每年调整一次工资,年度增资的主要依据是本部门领导的年中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好,增薪一级;考核评价不高,则延期提薪。

在福利待遇方面,公务员除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外,还享有各类津贴,如加班补贴、差旅补贴、工作调动补贴、地区补贴、汽车补贴和事故赔偿津贴等福利待遇。

政府在工资分配中的作用

1、设立有关机构

澳大利亚目前有四个处理工资问题的平行机构,即产业关系部、产业关系委员会、联邦法院及就业保护办公室。它们分别负责起草劳动法规和劳动关系的监察工作;调节和仲裁因工资和福利引起的劳资纠纷;负责最终裁决调节或仲裁不决的工资争议以及办理个人劳动合同的登记与审核工作。

2、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早在1907年,澳大利亚就确定并实施了每周4.2澳元的最低工资标准。1911年,这一标准又引进了基本工资标准的概念,技能因素开始体现在工资中。基本工资标准是产业关系委员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的基础,也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协商应遵循的原则之一。现在根据裁定工资率确定的周最低工资标准约为400澳元。

3、征收高额个人所得税,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为调节社会收入差别,澳大利亚实行了个人收入所得税累进税收制度。该制度分为5个征收档次:第一档0-5400澳元为零税率;第二档5401-20700澳元,征收税率为0澳元+20%;第三档20701-38000澳元,征收税率为3060澳元+34%;第四档38001-50000澳元,征收税率为8942澳元+43%;第五档50000澳元以上,征收税率为14102澳元+47%。实行这种个人累进所得税制度,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但同时也削弱了居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并降低了购买力。因此,澳政府现已将最高一档个人所得税率47%降为33%。为弥补财政因此而减少的收入,政府又开征了10%的商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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