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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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
方案
为加强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124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识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我市精细化工企业数量众多,随着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生产工艺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新工艺、新装置和新产品大量涌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及有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高对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准确识别和掌握反应系统存在的各种危害,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和风险等级,系统编制工艺物质、工艺技术、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改进安全设施设计,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有条不紊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全面摸清底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评估范围和内容,对辖区内现有精细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进行全面排查,查明工艺技术来源和安全论证情况,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和工艺技术水平,建立档案和“一企一册”,并组织企业认真填报《精细化工
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根据全面排查情况,确定本辖区需要开展反应风险评估的企业名单。
(二)组织示范试点。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科学制订工作方案,选取有代表性的危险性较大的1-2家精细化工企业,组织风险评估技术实力强的机构开展反应风险评估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精细化工企业全面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积极跟踪评估结论,掌握并研判本地区精细化工企业的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整体推进。
(三)分阶段完成评估工作。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的企业,曾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具有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新工艺的企业,务必于2018年年底前组织完成反应风险评估工作。
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指导意见》规定纳入评估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评估工作。
从2020年开始,凡列入评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三、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不断完善风险管控措施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艺路线和工艺控制,不断提高精细化工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督促相关设计单位和评价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依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原设计
和评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改进和提高设计方案和评价报告的质量。
相关在役装置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补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操作规程,确保满足反应工艺安全要求。
四、保证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质量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具备必要的风险识别、反应热安全、安全控制技术的团队和实验能力,从而保证测试、评估的准确可靠。
有关企业要优先选用具备反应热安全等实验检测手段、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完成后聘请专家对反应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重点审查是否准确识别和掌握反应系统存在的各种危害,尤其是异常、极端工况下的危险后果,以及针对危险评估结果提出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确保反应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培育具备条件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有关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培养,配备完善实验测试设施,规范服务工作,提高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和质量。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企业,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和《纳入评估范围内的精细化工生产企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安监局危化科。
附件2
精细化工生产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附件3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精细化工生产企业(单位)汇总表
填表人: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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