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及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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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存在 的问题及 防治措施
孥宏伟
( 1 6 6 5 0 0 中共肇 源县委 党校 黑龙江 肇源 )
摘 要 :本 文论 述 了职 务 犯 罪存 在 的 问题 , 以及 应 采 取 的 公 款罪 的主 体是 国家 工作 人员 , 挪用 特定 款物 罪 的主 体是 管理 、 防范措 施 , 以供 同行 参考 。 支 配 、经 手 特 定 款物 的直 接 责 任人 员 。第 三 ,法定 的构 成 犯 罪 关键 词 :挪 用公 款 型职务 犯罪 ;问题 ;措施 的成 立要 件 不 同 。挪 用 公 款 达到 规 定 的数 额 标 准 即 构成 犯 罪 ; 而 挪用 特 定 款 物 罪还 必 须 情 节严 重 ,致使 国家 和 人 民群 众 利 益 挪 用 公 款 型 职 务 犯 罪 认 定 中的 若 干 问题 研 究 造成 家 大损 害 的 ,才 构成 犯罪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挪用公款 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 限 5 . 挪 用公款 罪与挪 用资金 罪的界 限 无论 是 挪 用 公 款 罪还 是 一 般 挪用 公 款 的行 为 ,都 侵 犯 了 国 二 者 的 主要 区别 是 :第 一 ,犯罪 主体 不 同。尽 管 二 者 都 是 家 工作 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性 和公 款 的 占有 、使 用 、收 益 权 , 特 殊 主体 ,但 挪用 公 款 罪 的 犯罪 主体 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而 挪 用 但 只有 达 到 相 当严 重 程度 的挪 用 公 款行 为 ,才 能按 挪 用 公款 罪 资 金 罪 的主 体 是 公 司 、企 业 或其 他 单 位 中不 具 有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处 理 ; :二 者 危 害 程 度 的 区分 的 标 准 为 :第一 ,挪 用公 款 的数 身 份 的人 员 。如果 是 受 国有 公 司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国有 单 位 委 派 额 。对 于 不 同类 型 的 挪用 公 款 罪 ,有 关 的 司法 解 释 明确 规定 了 在 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以及 其 他单 位 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 挪用 本 单 位 构成 犯 罪 的 相应 标 准 ,即挪 用 公 款进 行 非 法 活 动型 的挪 用公 款 资 金 的 ,以挪 用公 款 罪 定 罪 处 罚 。第 二 ,犯 罪 客体 与犯 罪 对 象 罪 ,以 5 0 0 0 元至l 万元 为 其 构成 犯 罪 的起 点 ,挪用 公 款 进行 营 不 同。挪 用 公 款 罪 的客 体 是 复杂 客 体 ,既 侵 犯 了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活动 型挪 用公 款罪 ,以 1 万元至 3 万 元 为构 成犯 罪 的起 点 ; 职 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 ,又 侵 犯 了 公 款 的 占有 、使 用 、收益 权 ,其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超 过 3 个 月 未 还 的挪 用 公 款 罪 ,也 以 1 万 侵 犯 的犯 罪 对 象 是公 款 ;挪 用资 金 罪 侵犯 的仅 限 于 本单 位 资 金 元 至 3万元 为其 构 成 犯罪 的起 点 数额 ;第 二 ,挪 用 公 款 的用 途 的 占有 、使 用 、收益 权 ,其侵 犯 的对象 为 非 国有 单位 的 资金 。 和 时 间 :挪 用 公 款 如 果是 用 来 进 行非 法 活 动 ,不 仅 没 有 挪用 时 二 、 防治 措 施 间 的 限制 ,而且 构 成 犯罪 的起 点 数额 较 低 ;如 果 是 用来 进行 营 1 . 加 强 内部行政 管理 ,完善各 项规 章制度 利 活动 ,则 没有 挪 用 时 间 的 限制 ,数 额 起 点 也 较高 ;如果 是 用 ( 1 )强化 分级 管 理 ,防止权 力 过分 集 中 :各级 国家 机关 , 来 作 合 法 的 生 活 消费 和 其他 非 经 营 性 活动 ,数 额较 大 ,则必 须 各 企 事业 单 位 内部及 相 互 之 间 的权 力 要 进 行合 理 分 工 ,以防 止 是 挪用 公 款 超 过 3个 月末 还 的 ,才构 成 犯 罪 ;第 三 ,挪 用公 款 权 力过 分集 中 于个别 部 门 , 甚至 个别 人手 里 , 为 了防止 权 力滥 用 , 是 归个 人 使 用还 是 归 单位 使 用 。 挪用 公 款 罪 必须 是 利 用 职务 上 必 须 对权 力 进 行 适 当 的划 分 ,以利 于 相 互 制约 管 理 。要 做 到 权 的便 利 ,挪 用 公 款 进 行非 法 或 营 利 活动 或 者 归个 人 使 用 ;如 果 责 分 明 ,层 层 落 实责 任 制 ,要 建 立 过 错 责任 追 求 制 度 ,要 严 格 是挪用给私有公 司、企业 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构成挪用公款 办 事程 序 ,增 强 工作 透 明度 ,提高 办事 效 率 。 罪 时则 必 须 是为 了私 利 以个 人 名 义挪 用 公 款后 再 挪 用 给其 他 单 ( 2 ) 要 文 菩各 项 规 章制 度 ,从 管理 上 堵塞 各 种漏 洞 。各 级 位 使用 的。 干 部 要 身体 力 行 ,根 据 本 单 位 、本 行 业 的 特点 、要 求 ,制 定 各 2 . 挪 用 公 款 罪 与 借 贷 行 为 的 界 限 项 切 实 可行 的规 章制 度 ,并 在此 基 础 上 抓 好制 度 的 执行 落 实 , 挪 用公 款 ,是行 为人 为 了 一 己私 利 ,未经 合 法 批 准 ,擅 自 强 化 内部 检 查 ,从 管 班 上 堵 塞一 切 可 能 发 生挪 用 公 款犯 罪 的 漏 利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动 用 公 款归 个 人 使 用 的行 为 ;借 贷 公 款 ,则 洞 。 是公 款 所 有 者通 过 与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人 订 立 借 贷合 同 、 自愿 将 2 . 建 立公 务 员 的 财 产 申报 制度 公 款予 以 出借 的 民事 法 律行 为 ,两 者从 法 律 性 质上 较 易 区分 。 财 产 申报制 度 , 是指 国家公 职 人员 在任 职期 间财 产公 开化 , 但 就其 行 为 表 现 而言 ,却 存 在 着 诸 多 相 同之 处 ,极 易 混 淆 。一 便 于 接 受公 众 监 督 ,通 过 法 律规 定 ,国家 公 职 人 员在 任 职 期 间 是 主要 从 以下 几方 面 加 以区别 :第 一 ,挪 用 公 款 ,是 个 人擅 自 必 须 如 实 申报 自己的财 产 状 况 及其 变 化 情 况 :如 发 现公 职 人 员 决 定将 公 款 予 以私 用 或 以个 人 名 义 借 给他 人 的 行 为 ,是 为 了追 的财 产 状况 明显 超 过其 合 法 收 入 而不 能 说 明其 财 产 来 源 的 ,将 求私利而动用公款,发现为较为纯种的个人行为 ;借贷行为 , 受 到 法 律 的及 时 追究 。对 主 要领 导 人 和要 害部 门工 作人 员 要 实 其 具体 实 施 者一 般 是 单 位 的负 责 人 或者 其 他 主 管财 务 工 作 的人 行 定 期 申报 公 布 ,就 任 和 离 任 时都 必 须 申报 ,如 发 现有 巨额 财 员 ,他 们 对 内有 经 营 决策 权 及 公 共 财产 支 配 权 ,对 代 表 单位 进 产 来 源 不 明 ,必 须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关 ,追究 其 刑 事 责 任 。建 立 行 民事 资格 ,其 行 为 表 现 为代 表 单 位 整 体 性 。第 二 , “ 挪用 ” 国家 公 职人 员 财 产 申报 制 度 ,其 作 用 不仅 表现 在 便 于社 会 和 公 是 由 于谋 取 私 利 的 目的 ,即通 过 取得 公 款 的使 用权 ,从 中取 得 众 的监 督 , 而且 对 国家公 职 人员 来说 , 既是一 种有 效 的制 约机 制 , 经 济上 的利 益 或 者其 他 好 处 ; “ 借贷 ”则 住往 是 由于 为 单位 谋 又 是 一 种 自我 保 护 ,免 受 诬 陷 的法 律 保 障 ,对 我 国加 强 民主 政 取利 益 ,如 为单位 进行 创 收 、为职工 谋取 福利 等 。 治 和廉 政建 设有 着重 要 意义 。 3 . 挪 用公 款 罪与 贪 污 罪的 界 限 3 . 健 全 和 完善 举 报 制 度 二 者在 犯 罪 客 体 、主 观 故 意 和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等 方 面具 举 报 制 度 ,是 党 和 国 家依 靠 人 民 群众 揭 露 公 职 人员 以权 谋 有 相 同 之处 ,其 主要 区别 是 :第 一 ,犯 罪 目的 不 同 。挪 用是 以 私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有 效 形 式 ,目前举 报 已成 为 人 民检 察 院 及 非 法使 用 公 款 为 目的 ,即一 般 为 了 获取 某 种 收 益或 满 足 特定 需 其 他 机 关发 现 案 件 线 索 的一 个 重 要途 径 。许 多 职 务 犯罪 的重 要 要 而 暂 时地 占有 公款 ,以备 将 来 归 还 ;贪 污 则 是非 法 占有公 款 案 件 ,都 是 通 过 群众 举 报 后 侦破 的 。公 民举 报 作 为 国家 机 关 的 为 目的 , 即为 了将 公 款 永 久地 归 为 已有 而个 有 公 款 ;第 二 ,挪 专 门法 律 监督 与 人 民 群众 的 民主 监督 有 机 结合 ,这 是一 个 很 有 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 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 的 成 效 的创举 。 参考 文献 : 是 公款 的所 有权 。 [ 1 1 ] 李 文龙 . 从一 件挪 用 公款 案看 职 务犯 罪的危 害及 防范 U j _ 湖 北 4 . 挪 用公款 罪 自挪 用特 定款物 罪的界 限 二 者 的 主要 区别 表 现 在 :第 一 ,挪 用 的用 途 不 同 ;挪 用公 地矿 ,2 0 0 3( 0 4 ). 款 罪一 般是 挪用 公款 归本 人或 者其 他个 人使 用 ,在 本质 上是 “ 公 『 2 ] 陈 国君 . 论 职 务犯 罪 的防 范对 策 Ⅱ ] . 世 纪桥 ,2 0 0 8 年 1 4 期 . 款 私 用 ” ;而 挪用 特 定 款 物罪 是 将 特 定款 物 归 单 位 的其 他 事 项 使 用 ,在本 质上 没有 专款专 用 ,但仍 具有 “ 公 款公 用” 的性质 。 第 二 ,犯罪 主体 不 同 。两 罪 的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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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存在 的问题及 防治措施
孥宏伟
( 1 6 6 5 0 0 中共肇 源县委 党校 黑龙江 肇源 )
摘 要 :本 文论 述 了职 务 犯 罪存 在 的 问题 , 以及 应 采 取 的 公 款罪 的主 体是 国家 工作 人员 , 挪用 特定 款物 罪 的主 体是 管理 、 防范措 施 , 以供 同行 参考 。 支 配 、经 手 特 定 款物 的直 接 责 任人 员 。第 三 ,法定 的构 成 犯 罪 关键 词 :挪 用公 款 型职务 犯罪 ;问题 ;措施 的成 立要 件 不 同 。挪 用 公 款 达到 规 定 的数 额 标 准 即 构成 犯 罪 ; 而 挪用 特 定 款 物 罪还 必 须 情 节严 重 ,致使 国家 和 人 民群 众 利 益 挪 用 公 款 型 职 务 犯 罪 认 定 中的 若 干 问题 研 究 造成 家 大损 害 的 ,才 构成 犯罪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挪用公款 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 限 5 . 挪 用公款 罪与挪 用资金 罪的界 限 无论 是 挪 用 公 款 罪还 是 一 般 挪用 公 款 的行 为 ,都 侵 犯 了 国 二 者 的 主要 区别 是 :第 一 ,犯罪 主体 不 同。尽 管 二 者 都 是 家 工作 人 员 职务 行 为 的廉 洁性 和公 款 的 占有 、使 用 、收 益 权 , 特 殊 主体 ,但 挪用 公 款 罪 的 犯罪 主体 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而 挪 用 但 只有 达 到 相 当严 重 程度 的挪 用 公 款行 为 ,才 能按 挪 用 公款 罪 资 金 罪 的主 体 是 公 司 、企 业 或其 他 单 位 中不 具 有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处 理 ; :二 者 危 害 程 度 的 区分 的 标 准 为 :第一 ,挪 用公 款 的数 身 份 的人 员 。如果 是 受 国有 公 司 、企 业或 者 其 他 国有 单 位 委 派 额 。对 于 不 同类 型 的 挪用 公 款 罪 ,有 关 的 司法 解 释 明确 规定 了 在 非 国有 公 司 、企 业 以及 其 他单 位 从 事公 务 的人 员 挪用 本 单 位 构成 犯 罪 的 相应 标 准 ,即挪 用 公 款进 行 非 法 活 动型 的挪 用公 款 资 金 的 ,以挪 用公 款 罪 定 罪 处 罚 。第 二 ,犯 罪 客体 与犯 罪 对 象 罪 ,以 5 0 0 0 元至l 万元 为 其 构成 犯 罪 的起 点 ,挪用 公 款 进行 营 不 同。挪 用 公 款 罪 的客 体 是 复杂 客 体 ,既 侵 犯 了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活动 型挪 用公 款罪 ,以 1 万元至 3 万 元 为构 成犯 罪 的起 点 ; 职 务 行 为 的廉 洁 性 ,又 侵 犯 了 公 款 的 占有 、使 用 、收益 权 ,其 挪 用 公 款 数 额 较 大 ,超 过 3 个 月 未 还 的挪 用 公 款 罪 ,也 以 1 万 侵 犯 的犯 罪 对 象 是公 款 ;挪 用资 金 罪 侵犯 的仅 限 于 本单 位 资 金 元 至 3万元 为其 构 成 犯罪 的起 点 数额 ;第 二 ,挪 用 公 款 的用 途 的 占有 、使 用 、收益 权 ,其侵 犯 的对象 为 非 国有 单位 的 资金 。 和 时 间 :挪 用 公 款 如 果是 用 来 进 行非 法 活 动 ,不 仅 没 有 挪用 时 二 、 防治 措 施 间 的 限制 ,而且 构 成 犯罪 的起 点 数额 较 低 ;如 果 是 用来 进行 营 1 . 加 强 内部行政 管理 ,完善各 项规 章制度 利 活动 ,则 没有 挪 用 时 间 的 限制 ,数 额 起 点 也 较高 ;如果 是 用 ( 1 )强化 分级 管 理 ,防止权 力 过分 集 中 :各级 国家 机关 , 来 作 合 法 的 生 活 消费 和 其他 非 经 营 性 活动 ,数 额较 大 ,则必 须 各 企 事业 单 位 内部及 相 互 之 间 的权 力 要 进 行合 理 分 工 ,以防 止 是 挪用 公 款 超 过 3个 月末 还 的 ,才构 成 犯 罪 ;第 三 ,挪 用公 款 权 力过 分集 中 于个别 部 门 , 甚至 个别 人手 里 , 为 了防止 权 力滥 用 , 是 归个 人 使 用还 是 归 单位 使 用 。 挪用 公 款 罪 必须 是 利 用 职务 上 必 须 对权 力 进 行 适 当 的划 分 ,以利 于 相 互 制约 管 理 。要 做 到 权 的便 利 ,挪 用 公 款 进 行非 法 或 营 利 活动 或 者 归个 人 使 用 ;如 果 责 分 明 ,层 层 落 实责 任 制 ,要 建 立 过 错 责任 追 求 制 度 ,要 严 格 是挪用给私有公 司、企业 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构成挪用公款 办 事程 序 ,增 强 工作 透 明度 ,提高 办事 效 率 。 罪 时则 必 须 是为 了私 利 以个 人 名 义挪 用 公 款后 再 挪 用 给其 他 单 ( 2 ) 要 文 菩各 项 规 章制 度 ,从 管理 上 堵塞 各 种漏 洞 。各 级 位 使用 的。 干 部 要 身体 力 行 ,根 据 本 单 位 、本 行 业 的 特点 、要 求 ,制 定 各 2 . 挪 用 公 款 罪 与 借 贷 行 为 的 界 限 项 切 实 可行 的规 章制 度 ,并 在此 基 础 上 抓 好制 度 的 执行 落 实 , 挪 用公 款 ,是行 为人 为 了 一 己私 利 ,未经 合 法 批 准 ,擅 自 强 化 内部 检 查 ,从 管 班 上 堵 塞一 切 可 能 发 生挪 用 公 款犯 罪 的 漏 利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动 用 公 款归 个 人 使 用 的行 为 ;借 贷 公 款 ,则 洞 。 是公 款 所 有 者通 过 与 其他 单 位 或 者 个人 订 立 借 贷合 同 、 自愿 将 2 . 建 立公 务 员 的 财 产 申报 制度 公 款予 以 出借 的 民事 法 律行 为 ,两 者从 法 律 性 质上 较 易 区分 。 财 产 申报制 度 , 是指 国家公 职 人员 在任 职期 间财 产公 开化 , 但 就其 行 为 表 现 而言 ,却 存 在 着 诸 多 相 同之 处 ,极 易 混 淆 。一 便 于 接 受公 众 监 督 ,通 过 法 律规 定 ,国家 公 职 人 员在 任 职 期 间 是 主要 从 以下 几方 面 加 以区别 :第 一 ,挪 用 公 款 ,是 个 人擅 自 必 须 如 实 申报 自己的财 产 状 况 及其 变 化 情 况 :如 发 现公 职 人 员 决 定将 公 款 予 以私 用 或 以个 人 名 义 借 给他 人 的 行 为 ,是 为 了追 的财 产 状况 明显 超 过其 合 法 收 入 而不 能 说 明其 财 产 来 源 的 ,将 求私利而动用公款,发现为较为纯种的个人行为 ;借贷行为 , 受 到 法 律 的及 时 追究 。对 主 要领 导 人 和要 害部 门工 作人 员 要 实 其 具体 实 施 者一 般 是 单 位 的负 责 人 或者 其 他 主 管财 务 工 作 的人 行 定 期 申报 公 布 ,就 任 和 离 任 时都 必 须 申报 ,如 发 现有 巨额 财 员 ,他 们 对 内有 经 营 决策 权 及 公 共 财产 支 配 权 ,对 代 表 单位 进 产 来 源 不 明 ,必 须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关 ,追究 其 刑 事 责 任 。建 立 行 民事 资格 ,其 行 为 表 现 为代 表 单 位 整 体 性 。第 二 , “ 挪用 ” 国家 公 职人 员 财 产 申报 制 度 ,其 作 用 不仅 表现 在 便 于社 会 和 公 是 由 于谋 取 私 利 的 目的 ,即通 过 取得 公 款 的使 用权 ,从 中取 得 众 的监 督 , 而且 对 国家公 职 人员 来说 , 既是一 种有 效 的制 约机 制 , 经 济上 的利 益 或 者其 他 好 处 ; “ 借贷 ”则 住往 是 由于 为 单位 谋 又 是 一 种 自我 保 护 ,免 受 诬 陷 的法 律 保 障 ,对 我 国加 强 民主 政 取利 益 ,如 为单位 进行 创 收 、为职工 谋取 福利 等 。 治 和廉 政建 设有 着重 要 意义 。 3 . 挪 用公 款 罪与 贪 污 罪的 界 限 3 . 健 全 和 完善 举 报 制 度 二 者在 犯 罪 客 体 、主 观 故 意 和利 用 职 务上 的便 利 等 方 面具 举 报 制 度 ,是 党 和 国 家依 靠 人 民 群众 揭 露 公 职 人员 以权 谋 有 相 同 之处 ,其 主要 区别 是 :第 一 ,犯 罪 目的 不 同 。挪 用是 以 私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有 效 形 式 ,目前举 报 已成 为 人 民检 察 院 及 非 法使 用 公 款 为 目的 ,即一 般 为 了 获取 某 种 收 益或 满 足 特定 需 其 他 机 关发 现 案 件 线 索 的一 个 重 要途 径 。许 多 职 务 犯罪 的重 要 要 而 暂 时地 占有 公款 ,以备 将 来 归 还 ;贪 污 则 是非 法 占有公 款 案 件 ,都 是 通 过 群众 举 报 后 侦破 的 。公 民举 报 作 为 国家 机 关 的 为 目的 , 即为 了将 公 款 永 久地 归 为 已有 而个 有 公 款 ;第 二 ,挪 专 门法 律 监督 与 人 民 群众 的 民主 监督 有 机 结合 ,这 是一 个 很 有 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 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 的 成 效 的创举 。 参考 文献 : 是 公款 的所 有权 。 [ 1 1 ] 李 文龙 . 从一 件挪 用 公款 案看 职 务犯 罪的危 害及 防范 U j _ 湖 北 4 . 挪 用公款 罪 自挪 用特 定款物 罪的界 限 二 者 的 主要 区别 表 现 在 :第 一 ,挪 用 的用 途 不 同 ;挪 用公 地矿 ,2 0 0 3( 0 4 ). 款 罪一 般是 挪用 公款 归本 人或 者其 他个 人使 用 ,在 本质 上是 “ 公 『 2 ] 陈 国君 . 论 职 务犯 罪 的防 范对 策 Ⅱ ] . 世 纪桥 ,2 0 0 8 年 1 4 期 . 款 私 用 ” ;而 挪用 特 定 款 物罪 是 将 特 定款 物 归 单 位 的其 他 事 项 使 用 ,在本 质上 没有 专款专 用 ,但仍 具有 “ 公 款公 用” 的性质 。 第 二 ,犯罪 主体 不 同 。两 罪 的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