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后盖房算共同财产吗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农村房屋分家协议(精选24篇)

农村房屋分家协议(精选24篇)农村房屋分家协议第1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兄弟三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以及村两委、妹妹____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赡养义务。
协议书条款如下:一、房产分割:原有宅基地一处,建房五间。
兄弟三人各一间,另外两间归父母所有,用于父母的养老。
二、甲丙哥两个各出资____元给乙方,乙方出去盖房。
三、原来哥三个的三间房归甲丙所有。
四、父母所有的的两间房百年后由父母支配。
五、父母的赡养协议:1、口粮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三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
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三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
六、本协议共____页一式____份,父和母、甲、乙、丙各执____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
未尽事宜兄弟三人协商解决。
父亲:____________母亲:____________大儿子:____________二儿子:____________三儿子: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女儿: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村村委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农村房屋分家协议第2篇协议人:今有徐新法、陈金娣家庭成员中二子(徐海清、徐海明)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为凭。
一、居住屋分配:现有居住房屋肆间两层,分别分予徐海清和徐海明二人。
其中东边两间两层分给徐海清所有,西边两间两层分给徐海明所有;二、出租屋分配:现有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用由徐新法、陈金娣夫妇收取并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存在争议,⽐较通⾏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
宅基地的使⽤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
这也只是具体执⾏国家的⾏政法规,⽽不是继承的结果。
农村宅基地使⽤权是可以进⾏继承的。
即使是城市户⼝,仍有权继承被继承⼈的宅基地使⽤权。
若进⾏宅基地使⽤权转让,⾸先要持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是城市居民的,⽐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地随房⾛(房地⼀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然后再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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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村房屋面临拆迁,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确定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于确定其他财产权属亦有所不同。
笔者根据审判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农村房屋的产权人主要以房屋坐落用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
在此认定规则下,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户内家庭成员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
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
用地审批表确定的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家庭成员应为户内成员,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应随着户内家庭成员的增减而增减,但这不影响以户的名义共有。
明确此问题,主要解决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后所建房屋的权属问题。
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家庭成员变动后所建房屋应属变动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资建房时共有人的认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时尚无劳动能力,对房产没有出资,如认定未成年人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父母的利益。
基于抚养关系,未成年人的居住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尽管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因矛盾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又无法单独取得宅基地,但由于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可以通过建筑等形式实现其居住权,而且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居住权之争。
从拆迁安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未成年人没有房屋所有权,仍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响。
对于老年人年老时所建房屋,只要其能从事家庭劳动,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属于房屋共有人。
三、不应认定为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户内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
对这种情况,如相互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如不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础关系,应以对所建房产是否有贡献确定房屋权属。
没有共同生活,但有所出资,应认定产权;共同生活,虽未出资,但只要对家庭生活有所贡献,也应认定产权;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出资,则不应认定产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屋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屋问题的最新规定及解读简介本文旨在介绍民法典中关于农村房屋问题的最新规定,并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农村房屋问题的规定对农民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原文解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房屋可以是农村居民所有的住宅房屋,包括自建房、继承房和租赁房等。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可侵犯的,农民有权处分自己的农村房屋。
民法典也规定了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
在农村房屋主人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合法继承人按照相应的继承顺序继承房屋所有权。
继承人可以协商一致分割农村房屋,也可以作为共有人共同享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民法典还对农村房屋合法租赁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出租给他人,并获得相应的租金。
农村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意义民法典中关于农村房屋问题的最新规定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农民有权处分自己的农村房屋,可以保障他们的财产权。
同时,对农村房屋的继承规定,可以维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避免争议和产权纠纷。
此外,对农村房屋合法租赁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农村房屋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结论民法典关于农村房屋问题的最新规定对于农民和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规定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和维护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同时促进了农村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们应当熟悉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农村房屋问题的合法、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人民调解员调解技巧培训

农村人民调解员调解技巧培训村官”虽然职位不高,但是要负责上下管理。
在村集体组织中,他们是全体村民的核心,当村民之间发生矛盾时,大部分人希望村干部来协调解决。
调解矛盾是村干部的重要工作,那么如何调解各种矛盾呢?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下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技巧与常用民法知识。
一、调解好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和要点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行业惯等进行调解。
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第三,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不能因为调解而阻止当事人到行政部门、法院、仲裁机构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解矛盾纠纷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摸清情况,了解矛盾的起因和双方的焦点;二是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进行现场调查。
例如,盖房时邻居说欺了他家的地方,或者种庄稼时说隔壁家种到了自己家地里一部分,一般都需要去现场看看,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真实情况;三是倾听陈述,耐心听取矛盾双方的述说。
现实情况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要认真听取双方每一句话的含义,加以鉴别。
例如,有一个打架的案子,一个在村里租房的外地妇女起诉村里一个男的,说无故打伤了她,欺负外地人。
后来开庭审理询问才知道,原来是这个女的租的房子在庄边,清明节的时候她晚上烧纸,觉得在庄边胆小,特意往村里走了几排,在这个男的家房山旁边烧纸,被看到了骂她,她还烧,结果打了她一顿。
男的也觉得冤枉,说在你家门口烧纸你不烦啊,你门口就是大片空地,你跑了几排房到我家门口来烧纸,能不打架嘛;四是认真分析,分析深层的问题所在和解决的办法。
例如,有一个老太太,三个儿子每人一个月轮流照顾,快春节的时候被二儿子赶了出来,然后找大儿子和三儿子,都说不该我班所以也不让进家门,孙女没说什么,给老太太租了一个便宜的旅店先住下了。
老太太找到法院告三个儿子,要求赶快立案赶快判决,不然就坐在法院不走了。
民用宅基地盖房协议书6篇

民用宅基地盖房协议书6篇篇1甲方(宅基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房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民用宅基地使用权授权乙方进行盖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的民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以达成共同发展的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宅基地基本情况1. 甲方所拥有的民用宅基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2.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权属无争议,未设定抵押、担保等权利负担。
三、盖房事项1. 乙方负责出资在甲方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2.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乙方在盖房过程中,应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甲方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获得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的盖房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保证宅基地的权属无争议。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
(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盖房费用。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乙方在盖房过程中,应尊重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甲方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自建房盖房合同5篇

农村自建房盖房合同5篇篇1农村自建房盖房合同一、甲方(甲方为盖房的农村居民)与乙方(乙方为承建房屋的建筑工程队或个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盖房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二、盖房工程验收标准:1. 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2. 建筑质量应符合工程规划及相关验收标准;3. 设计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1. 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首付款在合同签订时支付;2. 工程每完成一个重要工程节点,乙方将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甲方确认合格后支付下一阶段的款项;3. 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
四、工程时间要求:1. 盖房工程计划工期为____天,具体工程进度及完工时间由双方商定;2. 工程延期原因:(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2)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
五、保修期限:1. 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限为____年;2. 保修内容包括结构问题、漏水问题等,乙方承担全责;3. 保修范围不包括人为破坏和日常维护保养问题。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需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2. 乙方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解决争议: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内容为虚构内容,仅供参考)篇2农村自建房盖房合同一、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购买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就自建房盖房事宜,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房屋坐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地址),面积______平方米,本协议为______房号的房屋(建筑物)销售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解释,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案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对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1.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不得改变用途。
2. 农民对宅基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三、农村宅基地的收益问题
1. 农村宅基地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农民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的收益用于个人生活所需。
四、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2. 房屋继承人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作建房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
本文从宅基地使用权、合作建房的合同法律关系、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以及产权归属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引言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居住和生活。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建设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合作建房作为一种新型的住房建设模式,受到了农民的广泛关注和欢迎。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研究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对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种土地权利,是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基本依据。
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过程中,必须首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合作建房需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因此,必须深入了解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性质、权利的取得和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三、合作建房的合同法律关系合作建房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等。
因此,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这些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建房的宗旨、建设方式、投资分配、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应当考虑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以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来预防和解决这些风险和纠纷。
四、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农户作为房屋的最终使用者,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其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应当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最后,开发商作为建设方,应当对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是指一个家庭享有且只享有一套住房的权利。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对于住房政策的执行以及城市规划和建设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来介绍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的定义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首先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定义。
家庭是指具有婚姻和亲属关系或者经济合作关系的人员组成的集体。
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应当是常住人口。
对于未婚夫妻和同居的情侣,需要在证明两人关系的证书上加盖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的公章。
对于单身人士或者其他非亲属和经济合作关系,不算作家庭成员。
二、宅基地的条件宅基地是指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的住房用地,宅基地的拥有者可以在该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屋。
对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宅基地的条件也是必须的。
首先,宅基地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的。
其次,宅基地的面积应该符合当地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面积在400平方米以内。
再次,宅基地必须属于农村居民专用,不能用于商业、工业等其他用途。
三、住房的使用对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住房的使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套住房只能属于一个家庭使用,其他家庭不能共同使用。
同时,其中一部分房屋不能出租、出售或者转让。
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新的产权人应该重新办理住房相关手续。
四、住房的面积对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住房的面积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计算,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不同的城市和区域,面积的标准不同。
在一些大城市,有的地区每人住房面积不能少于18平方米,而有的地区则要求每人住房面积不能少于20平方米。
总之,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住房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相关政策,才能保持城市规划的秩序,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住房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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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婚配协议书

宅基地房屋婚配协议书《宅基地房屋婚配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自愿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宅基地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宅基地房屋基本情况1. 甲方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
二、婚配协议内容1. 乙方自结婚之日起,取得甲方宅基地上的房屋共同所有权,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双方应共同维护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将房屋出租、转让或抵押。
3. 双方共同承担宅基地房屋的维修、保养、物业管理等费用。
4.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享有宅基地房屋的共同继承权。
5. 如双方离婚,本协议约定的宅基地房屋权利和义务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执行。
三、其他约定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宅基地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2. 双方应尊重邻里关系,和谐相处,共同维护社区安宁。
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协议书仅作为参考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签订本协议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有需要,请根据律师的建议进行修改。
农村房屋确权规定

农村房屋确权规定农村房屋确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和登记工作。
近年来,我国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对农村房屋确权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关于农村房屋确权的规定:第一,确权范围。
农村房屋确权范围包括村民自建房、政府投资建房、企事业单位用地自建房,以及农业机械库房等。
第二,确权程序。
按照农民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的原则,农村房屋确权程序主要包括界定、核实、登记。
第三,确权条件。
农村房屋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建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规模等条件,符合规定的建设程序,具备法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另外,农民应当具备相应的户口、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确权后权利保护。
农村房屋确权后,农民享受相应的权益保护,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房屋管理、维修等。
第五,政府扶持政策。
为了推动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
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住房贷款支持、政策补贴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农民的房屋使用和经营效益。
第六,监督和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农村房屋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也得到了建立。
包括监督部门的责任、农民权益保护的渠道和机制等。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确权规定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扶持政策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为农村房屋确权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农村房屋确权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农村盖房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范文

《农村盖房施工人员安全责任书》甲方(房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具体建房地点]进行房屋建设工程,乙方将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完成该项工程。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安全规范,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村盖房施工安全事宜签订本责任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甲方房屋名称或具体描述,如[姓氏]家新建两层住宅]2. 工程地点:[详细地址]3. 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施工、室内外装修等全部建房相关工程内容(可根据实际施工范围详细列举)。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权利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如发现乙方施工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或暂停施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2. 义务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相关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分布、相邻建筑物情况等,以便乙方做好施工规划和安全防范措施。
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乙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权利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电等基本条件,并保证其符合施工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施工受阻或出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解决,如甲方未及时处理,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农民自建房大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自建房成为许多农民朋友改善居住条件的首选。
然而,在自建房的过程中,很多农民朋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导致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民自建房大小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帮助农民朋友们合法合规地建设自建房。
一、农民自建房的定义农民自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行建设、使用的房屋。
农民自建房主要包括住宅、附属用房等。
二、农民自建房大小的法律规定1. 宅基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宅基地面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一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人均占地标准。
人均占地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建筑面积:农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合理比例。
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宅基地选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不损害生态、环境、资源等。
(2)不影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3. 宅基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宅基地批准书。
三、农民自建房大小的注意事项1. 了解当地政策在建设自建房之前,农民朋友应当详细了解当地关于宅基地面积、选址、审批等政策,确保符合规定。
2. 合理规划布局在规划自建房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等因素,确保房屋的舒适性和实用性。
农村宅基地20个关键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分配方式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四、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什么情况下农村土地可以用于建设用途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农村土地用于建设用途只有三种类型:村民建房(宅基地)、乡(镇)村公共事业公益设施、乡镇企业。
后两种情形的建设用地称为集体建设用地。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依法登记为集体所有,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土地也可出让用于建设用地。
六、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宅基地共同共有是如何的

宅基地共同共有是如何的我国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使⽤权⼈⼀般都是登记为该户户主的名字,那么,宅基地共同共有是如何的?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宅基地共同共有是如何的根据《⼟地管理法》第六⼗⼆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
虽然宅基地使⽤权⼈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权.根据《⼟地管理法》第六⼗⼆条第2款和《国⼟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地符合法律规定,⾃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请,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后,才可动⼯兴建。
因此,张⼄、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地⽤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
⼆⼈修建住宅的⾏为合法,办理利⽤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续后即可开⼯,张甲⽆权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
反过来讲,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权。
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权取得的情况多种多样,分户所得、继承所得、原始审批所得等等情况都有;⽽由于结婚、⽣⽼病死以及户籍转移等情况,户内成员也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地利益,也为了便于管理,需要⼀个统⼀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这个标准就是建房⽤地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是⼀户⼀宅的。
⼀个户⼝本算⼀户。
成年⼦⼥应当可以申请新的个⼈的⼀个户⼝本的。
宅基地及上⾯建成的房⼦都应该是⼀户家庭共同共有的。
除⾮⼦⼥有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建造才按份共有。
注意,出⼯出⼒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钱出资才算的。
宅基地房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户⼝本中的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代表,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的。
宅基地房⼀般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
《农村房产纠纷的的证据认定》

《农村房产纠纷的的证据认定》目前,我国农村房屋产权制度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现在依然不够清晰和明确,加上农村房产共有权人区分错综复杂的现状,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房屋产权的民事纠纷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把握上存在很多问题。
案例概述:xx年,因离异王某与邹某再婚,当时王某所生已成年但未婚的儿子陆某也一同生活在一起。
xx年,陆某与郭某结婚并继续与王某、邹某共同生活、居住,没有区分家庭财产。
xx年,家庭原有三间平房拆除,在原址以王某、邹某、陆某、郭某及陆、郭二人所生女儿(四岁)5人名义共同重新申请翻建二层五间楼房一幢(产权登记在邹某名下,实际建房199.87平方米,经政府相关部门核查,仅认定该楼房拥有179.6平方米合法产权,故楼房超建20.27平方米),并继续共同生活居住。
202x年6月,王某与邹某因故离婚,但对共同所有、居住的楼房没有进行析产。
202x年6月,王某将邹某及家庭的其他成员告上法院,要求析产。
法庭上,双方对楼房共有和居住没有异议,但陆某夫妇认为他们对房产形成贡献较大,故应当多分。
陆某夫妇为证明自己出资较多,提供了郭某几位亲戚作证,以证明向他们借款的事实,但证人仅有借款过程的陈述而没有像借条、银行存取记录、还款收条等书面证据佐证,原告王某称对建房借款不知情。
法院审理法官仅根据郭某几位亲戚的证言,最后支持了陆某夫妇要求多分房产的请求,且财产分配倾斜度很大。
案件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系陆某夫妇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证明其对农村共有房产投入明显高于其他共有人,即是否应当享受多占房产份额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依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一般采取等份分割的原则,但部分共有人能够证明对财产形成投入较多或贡献较大的可以多分。
由于我国对农村房产采取“二元”式管理模式,即农村宅基地与地面房屋分别管理,故享有共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并不必然对地面房产享有共有产权,如本案当中的陆某与郭某所生女儿因建房时还是未成年人,故对本案争议房产不享有共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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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婚后盖房算共同财产吗一般情况下,结婚都会在城市进行购房,但是也有人在农村进行盖房,不管是在城市中也好,还是在农村中,只要是婚后的都是算共同财产,农村的宅基地应该写上自己和妻子的名字。
赢了网广东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婚后盖房算共同财产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
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内容包括: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
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在结婚后到农村盖房子的,仍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非常的多,这个就要求相关的了解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应该是一人一半,如果婚姻有个过错的,一般可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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