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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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

(2012年联邦议会法字21号)

2012年11月2日

第一章

词语解释

1、本法为“外国投资法”。

2、本法中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a 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 委员会指依据本法组成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

c 联邦政府机构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d 国民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公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e 外国人指非国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外国人组成的经济团体。

f 项目建议人是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建议的国民或外国人。

g 项目建议是指项目建议人为了获得投资批准向委员会递交的规定申请和合同草案、资金证明、有关公司证明材料。

h 批准令是指委员会同意申请而发布的批准令。

I 外国资金是指外国人根据批准令在经济项目中投入的下

列资金:

(1)外币;

(2)设备、机器、机器部件、机器配件、包括工具在内的项目需要的在国内购买不到的物资;

(3)执照、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有价知识产品;

(4)熟练技术;

(5)将上述资金增值部分和股份利润分成用于再投资。j 投资者是指根据批准令投资的人士或经济团体。

k 投资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投资者掌控的各种物资。在本词语中还包括下述内容:

(1)依照法律对可移动物资、不可移动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典当权;

(2)公司的股份、股票、金融债券和贷款证明;

(3)有关金融方面的有价契约、权利;

(4)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知识产品的权利;

(5)包括对自然资源勘探和开采权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或契约赋予的权利。

l有租地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是指向国家交纳规定土地租金后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的土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有关经济项目

3、本法与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公布的经济项目有关。

4、以下投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a 在国内有害于国民传统文化和风俗的项目;

b 有害人民健康的项目;

c 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的项目;

d 给国家带来有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质的项目;

e生产国际公约认定的有害化学品的工厂或使用化学品企业;

f 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

g 国外正在试验的、或尚未确定可以使用的技术、药品、用品和可转移的企业;

h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或多年生种植业项目;

I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项目;

j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海洋域捕渔业;

k 除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以外、国界和与其他国家边界相连的边境线开始至10英里以内设立的外国投资项目。

5、上述第4条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如果确实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尤其是有利于民族地区民众的利益的,委员会在获得联邦政府认可后,可予以批准。

6、对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经济、环境和社会有巨大利益的外国投资项目,委员会须经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

第三章

宗旨

7、为了开发国家丰富的资源并使人民充分享用,将富余的资源向国外出售,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人民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人力资源的发展,发展银行和金融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高等级公路、国与国联结的远程公路建设;使国家电力和能源生产企业、包括现代通讯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均得到发展,使通信网络、国际高等级铁路、航海、航空等运输业、教育界各领域在全国得到全面发展,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

第四章

基本原则

8、依据以下原则投资项目:

a 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因财力和技术不完善国家和国民尚无力经营的项目;

b 增加就业机会;

c 扩大对外出口;

d 进口替代产品生产;

e 需要大量投资的制造业;

f可以获得高级熟练技术和以高级技术带动生产企业的发展;

g 有助于巨额投资的生产业和服务业;

h 低能耗项目;

I 促进地区的发展;

j 开发新能源、基础生物新能源及再生性能源;

k 发展现代工业;

l保护环境;

m 有助于信息和技术交流的产业;

n 不对国家主权和人民安全造成影响;

o 提高国民教育素质;

p 发展国际水准的银行和金融业;

q 发展为国家和国民提供所需的现代化服务项目;

r 保障能源及资源的短期和长期内需。

第五章

投资形式

9、投资可以下列各种形式进行:

a 外国人对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进行全额投资;

b 外国人与国人或有关政府部门、团体合资;

c 以双方同意的某种契约合同方式进行投资。

10、a 根据第9条的方式进行投资过程中须:

(1)依照现行法律组建公司;

(2)如果依照第9条b款项目合作方式进行组建,外国资金和国内资金比例可根据投资双方同意的比例规定;

(3)外国人在投资过程中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可根据

项目专业规定最低投资额;

(4)外国人如果与本国国民合作投资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比例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出申请。

b 根据a款在从事投资项目过程中,在契约合同期限未满前获准停止项目,清理账目时或在契约合同期满清理账目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执行。

第六章

委员会组建

11、a 联邦政府

(1)为了落实本法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工作,组建有一名适当的联邦级人士担任主席、有关政府各部、政府机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士任委员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2)在组建委员会时从委员中任命一位副主席、一位秘书长和一位副秘书长并赋予任务。

b 非国家公务员的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批准的工资、经费和奖金。

第七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12、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a 在审理投资申请时要看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4条的基本原则、金融资信情况、经济效益、工业技术和环境保护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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