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1. 引言缅甸自2012年开始实施外国投资法,旨在吸引外国资本,推动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缅甸政府不断完善外国投资法规,并于最近发布了《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缅甸的外国投资环境。
2. 投资准入2.1 投资许可证按照《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缅甸开展投资活动需要先取得投资许可证。
申请投资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注册文件•项目规划书•资金来源证明•投资计划书•预计经营时间•产权证明等投资许可证的申请周期为30天,审批通过后,投资者可以合法落地缅甸开展商业活动。
2.2 投资领域限制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缅甸的所有行业开展投资,但需注意以下限制:•对于特定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等,外国投资者需要与缅甸国内企业合作才能开展投资;•对于敏感行业,如国防、能源、资源等,外国投资者需要特殊许可才能投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地区或特定区域的投资可能受到限制。
3. 投资保护3.1 法律保护《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其中包括:•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资产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征收、征用和侵占;•确保投资者享有与缅甸国内投资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争议解决机制,方便外国投资者维护权益。
3.2 国别保护协定缅甸与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进一步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保护。
根据这些协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包括:•免除或减免税收;•保障投资者利润转移和资本回报的自由;•提供纠纷解决的国际机制。
4. 投资激励4.1 税收优惠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中文》,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或减免税收期限;•减税或免税项目列表;•免税或减免税收对象。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大大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报率。
4.2 土地使用权缅甸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期限内获得土地使用权,以便建设和运营投资项目。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介绍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是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制订的具体操作规定,旨在吸引外国投资并推动缅甸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对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背景缅甸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潜力的国家,但长期以来受制于政治和经济问题,外国投资相对较少。
为了改善经济状况,缅甸政府制定了外国投资法,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以吸引外国资本和促进经济发展。
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投资准入和审批程序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投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获得投资许可证。
具体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在实施细则中有详细说明。
2. 投资领域和限制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领域和限制。
一些关键领域,如银行、保险、电信等,可能设有限制或限制外国投资的条件。
细则中列出了这些领域和具体的限制。
3. 投资合同和保护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缅甸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内容和保护条款。
根据细则的规定,缅甸政府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保护措施。
4. 税收和财务事务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缅甸的税收义务和财务事务处理。
外国投资者需要按照缅甸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并提交相关财务报表。
5. 劳动与就业实施细则中包含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劳动和就业方面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缅甸的劳动法规,并为缅甸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
影响和意义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将带来以下影响和意义:1. 吸引外国投资通过明确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细则将使外国投资者更容易在缅甸投资和开展业务。
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将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财富创造。
2. 促进经济多元化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领域和限制,有利于促进经济多元化。
外国投资将带来新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机制,推动缅甸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
3. 提升投资者保护实施细则强调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保护措施。
缅甸外国投资法简介
缅甸外国投资法简介缅甸联邦政府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的四项目标,其中一项就是“引进国内外技术和资金发展本国经济”。
为实现这一目标,缅甸政府早在1988年11月就颁布了《外国投资法》。
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一、外国投资法的宗旨通过引进外国投资,使缅甸本国经济团体或民族企业家在和外国投资者合作过程中均获得应有的利润。
缅甸是一块风水宝地,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矿产资源丰富。
缅甸政府给予公民开采并且充分使用这些丰富资源的权利。
同时,也鼓励缅甸公民成立出口企业,增加对外出口,并以此带动民族经济的发展。
通过与外资合作,为缅甸公民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经过在国内和国外培训培养出更多的知识技术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外国投资法的组成外国投资法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百分之百资金由外国人投入,第二部分是外国人与缅甸公民合资。
在缅外合资中外国资金最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
在合作过程中,其工作结构、项目运作、帐目结算等须按缅甸有关现行法律执行。
为此,缅甸政府成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
该委员会受理有助缅甸经济发展且无悖缅甸现行法律的投资申请。
项目投资的负责人无论是缅甸公民或是外国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接受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资信情况、项目核算、工业技术等。
如审查合格,委员会向项目负责人发放许可证书。
三、外国投资法的优惠规定1、所有生产性和服务性企业,自开业第一年起3年免征所得税,对国家有贡献的企业可根据其贡献继续适当减税;2、企业用所得利润在一年内再投资,减免其所得税;3、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规定的比例,对外资企业利润扣除其机器设备、场地和企业办公设备折旧后征税;4、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对其利润税减半征收;5、投资者有义务为企业聘请的外国人员支付所得税,此项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6、上述税项可按缅甸公民所得税率征收;7、如属国内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交税务中扣除;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所得税减免后,连续2年内确实出现亏损,从亏损当年起连续3年准予结转和抵消;9、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仪器、机器零配件和办公用品,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或两种税均予免除;10、企业建成后头3年,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它国内税收。
缅甸投资法规定
新外国投资法规定
1、在获得缅甸投资管理委员会(MIC)批准后,外国企业可在缅甸独资,最低投资额由MIC确定。
2、外国企业可与当地企业、政府或机构组建合资公司,投资比例由投资双方共同确认。
3、外国企业不可在缅甸边境线15公里内进行投资,缅政府划定的经济特区除外。
4、在11个领域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或禁止,如果外国企业拟从事限制或禁止领域的投资,需对国家和人民有利并经政府批准。
5、限制外国企业投资缅甸本国公民有能力从事的生产或服务业,如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6、外国企业在缅投资,从投产或启用之年起,可享受5年免税待遇,比原有政策延长两年。
对于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商业税可适当减免。
7、外国企业在缅投资可向缅政府或政府许可的组织机构租用土地,租赁期50年,可申请2次续租,每次10年。
8、外资企业应优先录用缅甸公民。
在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域,外资企业在开始运营的头两年雇佣缅甸员工比例应不低于25%,随后的两年不低于50%,第五年和第六年不低于75%。
9、外资企业有责任对缅甸技术工人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技术水平。
10、允许外国企业在获得批准后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给其他外国人或缅甸公民。
11、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净利润通过授权的本地银行按照与市场汇率相当的指定汇率汇出缅甸。
12、法律将保证不对外资企业进行国有化。
企业赴缅甸投资财税事宜简介
企业赴缅甸投资财税事宜简介近年来,随着缅甸政治形势的稳定化和经济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目光投向了这个地处东南亚的新兴市场。
缅甸作为中国的邻国,地缘上的优势使得许多中国企业纷纷抓住机遇,纷纷赴缅甸投资。
缅甸的投资环境与中国存在巨大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在财税事宜方面需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
缅甸的税收制度相对复杂。
缅甸的税收主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其中直接税包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物业税等,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在投资缅甸时,企业需要遵守缅甸的税法,缴纳相关的税费,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缅甸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和报告。
缅甸的税率相对较高。
缅甸的税率相对较高,所得税最高税率达35%,增值税税率为5%~10%,营业税税率为1%~3%。
缅甸还对外籍工人的工资收入征收所得税,税率从0%到25%不等,具体税率视工资收入水平而定。
在缅甸投资的企业需要了解税率的具体情况,并合理规划投资策略和企业财务规划。
缅甸的财务报表制度与国际接轨。
缅甸在财务会计方面要求企业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
为了确保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投资缅甸的企业还需要了解缅甸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包括缅甸投资委员会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等。
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的条件和限制,涉及到外商投资者的资格、投资领域和投资额度等方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了解和遵守缅甸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
企业赴缅甸投资财税事宜需要了解缅甸的税收制度和税率、财务报表制度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企业还需要与缅甸的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新规定,确保自身在缅甸投资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缅甸投资法
缅甸投资法
缅甸投资法是指缅甸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缅甸的投资活动。
该法规包括《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公司法》、《缅甸合同法》等。
缅甸外国投资法于2012年通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的投资领域和优惠条件。
其中包括100%外资持股、自由转移资金、优惠税收政策等。
此外,缅甸政府还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缅甸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缅甸的注册、设立、经营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外国公司可以在缅甸成立全资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美元。
缅甸还设有特别经济区,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
缅甸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与缅甸企业或政府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缅甸投资法的出台和完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同时也提高了缅甸的营商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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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
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称谓及注释一、本法名称“外国投资法”二、称谓注释(一)国家。
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委员会。
指依本法成立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三)联邦政府。
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机构。
(四)国民。
指本土居民及客居居民,包括国内资本组建的经济组织。
(五)外国人。
指非本国公民,包括外资组建的经济组织。
(六)发起人。
指向委员会提出投资的国民或外国人。
(七)倡议书。
指投资发起人为取得投资许可向委员会提交的合同草案、资金证明及公司证明资料。
(八)许可。
指委员会根据倡议书出具的许可令。
(九)外资。
指外国人根据许可进行的如下投资事项:1.外币。
2.机械设备、零配件、耗材及项目所需的境内没有的物资。
3.执照、专利、工业设计、商标、专营权等知识类可估价事项。
4.专业技术。
5.使用上述事项的增值部分或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资金。
(十)投资人。
指依据许可进行投资的个体或经济组织。
(十一)银行。
指经联邦政府批准的境内某银行。
(十二)投资。
指在缅境内投资人依本法掌管、具所有权的如下事项:1.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可抵押物品。
2.公司股票、证券及贷款凭证。
3.可估价资金合同。
4.现有法律规范的知识类成果。
5.依法或按合同进行的自然资源勘探及生产。
(十三)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
指向国家交付规定租金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
第二章相关项目三、相关项目须为联邦政府事先同意,并经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四、以下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一)影响民族传统及习俗的项目。
(二)影响民众健康的项目。
(三)影响破坏自然环境及生态链的项目。
(四)输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项目。
(五)国际公约限制的、生产或使用有害化学品的项目。
(六)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制造业及服务业。
(七)输入国外不成熟或未经授权使用的技术、药品及用具的项目。
(八)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农业及种植业项目。
(九)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畜牧业项目。
(十)细则规定的仅国民从事的海洋捕鱼项目。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1).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13年1月31日)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颁布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名称和释义第一条本法称为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所包含的词语应与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词语释义相同,此外下述词语的含意如释义:第一款部指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
第二款委员会办公室指承担和执行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办公事务的指导投资和公司的司、局。
第三款司(局)长指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的司(局)长。
第四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格式。
第五款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示表格。
第六款 BOT指项目建设、运营和在合同期满时项目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
第七款 BTO指项目建设、竣工时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和项目运营。
第八款基本物资指土地、建筑、运载工具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物资。
本词语还包括股份和承诺协议之外与此相同的协议文件。
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第三条委员会要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发布命令确定与外国投资法相关的经济项目。
在确定是时下述各项为基础:第一款能够为国民增加就业机会使用劳力的项目;第二款能够提高产品价值的生产项目;第三款投资额巨大的项目;第四款应用高科技的项目;第五款国民能廉价食、用的生产和服务项目;第六款有助于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
第四条委员会在确定经济项目时要分别确定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呈报联邦政府内阁批准。
第五条在得到联邦政府内阁批准后,委员会要颁布“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投资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命令。
第六条委员会可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适时修改颁布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定的项目。
第七条国民从事的生产项目和服务项目如图表一做出规定。
第八条国民从事的农业和速生、慢生种植业项目如图表二做出规定。
第九条国民从事的养殖业项目如图表三做出规定。
缅甸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為鼓勵外國在本國投資,緬投資委員會給予所有投資者稅收減免優惠:任何生產性或服務性企業,從開業的第一年起,連續三年免征所得稅。
如果對國家有所貢獻,可根據投資項目的效益,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此外,根據具體情況,還可減免其他的一個或多個或全部的稅收。
(1)如企業將所得利潤作為儲備金,並在1年內進行再投資,其所獲得的利潤可被減免稅收;(2)為評估所得稅,可按照委員會規定的比例,在原始價值的範圍內對機械、設備、建築物或其他資本貨物進行加速折舊;(3)如企業產品外銷,出口所得利潤可獲得50%的減徵所得稅;(4)投資者應向國家上繳受聘于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而該項支出可從應徵稅額中扣除;(5)上述外國人的所得稅應按照國內公民繳納所得稅的稅率徵收;(6)企業確屬必要的並在國內進行的科研和開發費用可從應徵稅額中扣除;(7)每個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優惠減免所得稅後,如連續兩年出現虧損,虧損發生年後的三年可連續結轉和抵銷;(8)企業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部件、備件和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
(一)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1、任何從事生產或服務性行業的單位,從投產或啟用之年算起連續三年免征所得稅,如有需要,可依實際情況,經批准可延長減免所得稅;2、企業將所得利潤在一年內進行再投資,對其所得的經營利潤,給予減免稅收;3、為加強所得稅的管理,委員會可按原值比例,從利潤中扣除機械、設備、建築場地及企業設施折舊費後進行徵收;4、凡是商品生產企業,其產品遠銷國外所得利潤的50%減徵所得稅;5、投資者有義務向國家支付來自國外受聘于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此項稅收可從應徵稅收中扣除;6、上述外國人的收入按照國內公民支付所得稅的稅率徵收;7、如屬國內確需的有關科研項目和開發性項目的費用支出,允許從應徵的稅收中扣除;8、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減免所得稅優惠後,連續兩年虧損者,可從虧損當年起算,連續三年予以結轉和抵銷;9、企業在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部件、備件和用於業務的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10、企業建成後的最初三年,因用於生產而進口的原材料,減免征收關稅或國內稅,或兩者都予減免。
缅甸投资指南
缅甸投资指南缅甸投资指南一、概述缅甸位于东南亚,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潜力巨大的市场。
近年来,缅甸积极推进经济改革,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该国市场。
本文将介绍缅甸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市场概况、投资环境、行业机会等内容。
二、市场概况1:经济概况:介绍缅甸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口、人均收入等指标,以及经济增长趋势和前景。
2:地理位置:介绍缅甸的地理位置,包括与邻国的接壤情况以及重要的港口和交通运输网络。
3:产业结构:分析缅甸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以及各个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前景。
三、投资环境1:法律法规:介绍缅甸的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外商投资法、劳动法、税法等,以及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政策和机制。
2:商业注册:说明在缅甸注册一家公司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包括注册类型、资本要求、办理流程等。
3:税收政策:介绍缅甸的税收制度,包括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税务申报和缴纳的规定。
4:劳动力市场:分析缅甸的劳动力市场情况,包括人才储备、工资水平、劳动法规等,以及与雇佣劳动力相关的注意事项。
四、行业机会1: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介绍缅甸的农业资源、农产品生产情况,以及投资农产品加工的机会和前景。
2:能源和矿产:分析缅甸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等,以及相关的投资机会。
3:制造业:介绍缅甸的制造业发展情况,包括纺织、家电、建材等领域的投资机会。
4:旅游和服务业:分析缅甸的旅游和服务业市场,包括酒店、餐饮、旅行社等领域的投资机会。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缅甸外商投资法全文;2:缅甸商业注册流程图;3:缅甸税法摘要;4:缅甸劳动法条文。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外商投资法:指缅甸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外国投资者在缅甸投资的法律法规。
2:劳动法:指缅甸制定的用于管理和保护劳动力权益的法律法规。
3:企业所得税:指投资者根据在缅甸的企业利润支付给的税款。
缅甸投资
∙你好,欢迎你来到阿里学院∙请登录∙免费注册∙学院首页∙我的学习∙我的分享∙帮助搜索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经营管理外贸专区正文出口缅甸,是否只能做L/C?最近更新: 2011-06-04 | 浏览次数: 61 次| 尝试成功人数: 0客户跟我说缅甸政府规定只能做L/C,情况是否真的是这样?缅甸《外国投资法》介绍1998年11月30日和12月7日,缅甸先后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一直沿用至今。
上述法规的原则和目的是,欢迎和鼓励外国企业到缅甸来投资办厂,利用外资来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开发需要大量投资的自然资源,帮助需要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建造一些能源消耗低的经济项目,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下面是《外国投资法》中的主要条例内容:1.外商经贸投资形式:①外商的经贸形式既可以是100%独资,也可以是合资或成立有限股份公司。
②如果采取合资方式,其合资对象可以是政府下属的公司或私营企业,但外资不得少于投资总金额的35%。
2.保险:经许可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向缅甸保险公司实行各类投保。
3.员工招聘:经许可建立的经济组织,必须优先招聘缅甸本国公民;如确属需要,也可招聘外国专家和技术人员。
4.税收优惠:①任何从事商品生产和服务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连续3年免交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
如果3年后未获准延期,则应按照固定的统一税率30%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出口加工型的企业,该税率可降至15%。
对于国家有贡献的企业,政府还可依据其投资效益的高低继续适当减免税收。
②在建的工程项目和企业运营期间如确需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等,可减免进口关税或其他国内税种,或两税同时减免。
③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可以减免进口税或其他国内税种,或两税同时减免。
④缅甸外国投资委员会可按照规定的原值比例,从企业的利润扣除机器设备、厂房、企业设施折旧后进行征税。
缅甸投资法 中文
缅甸投资法(2016)1(国家议会 法律 No. 40/2016)2nd, Waning of Thadingyut, 1378 M.E.(2016年10月18日)国家议会在此通过本法第1章名称与定义第1条本法应被称为“缅甸投资法”。
第2条本法所涉表述定义如下:(a)联邦,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总统,指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
(c)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
(d)部委,指计划财政部。
(e)委员会,指根据本法组成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f)委员,指缅甸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g)委员会办公室,指投资和公司管理局下设负责执⾏委员会⾏政事务的办公室。
(h)秘书长,指执⾏委员会办公室⾏政⼯作的缅甸投资委员会秘书长。
(i)投资申请,指投资⼈依本法第36条,为取得委员会投资许可,按照规定的格式,连同所要求的合同和⽂件⼀并提交的申请。
(j)投资许可,指载明委员会已批准投资⼈所提交投资申请内容的命令。
(k)认可申请,指投资⼈为取得委员会认可的第12章规定的⼟地使用权和第18章第75、77和78条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按照规定的格式连同相关⽂件⼀并提交的申请。
(l)投资认可,指载明委员会已批准投资⼈所提交投资认可内容的命令。
1 本简体中⽂版《缅甸投资法》 依缅甸政府颁布之官⽅缅⽂版本翻译。
翻译过程对照官⽅英⽂版,依循法律逻辑辅并以德信律师对缅甸法律的理解,⼒求准确、完整。
鉴于法律语⾔严谨、细致,⽽各种语⾔版本之间难免差异,如有疏漏,敬请谅解。
(m)国民,指国民、因婚姻归化的国民或归化国民。
本定义亦包含仅由前述国民组成的企业。
(n)缅甸国民投资者,指在联邦境内投资的国民。
本定义亦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成立并注册的缅甸公司、分公司和其他企业。
(o)外国投资者,指在联邦境内投资的非国民投资者。
本定义亦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成立并注册的外国公司、分公司或其他企业以及依其他国家法律成立的企业。
(p)投资者,指根据本法在联邦境内进⾏投资的缅甸国民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缅甸联邦国政府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2013/11号公告(2013年1月31日)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56条a款授权,经联邦政府同意,现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称作“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本法中的词语与“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意义相一致,此外,下列词语含有如下意义:a 部是指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b委员会办公室是指担负缅甸投资委员会机关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c 局长是指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局长;d 式样是指本法规定的式样;e 表格是指本法公布的表格;f BOT 是指建设、运营和合同期满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g BTO是指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部门和运营;h 基础物资是指土地、建筑物、车辆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材料。
本词语中还包括除股份和担保书以外的类似合同文书。
第二章有关经济企业3、委员会依照外国投资法经联邦政府同意,可以公告形式批准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为国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用工项目;b为国家出口商品增值项目;c投资额度巨大的项目;d使用高科技的项目;e面向国计民生的商品生产和服务项目;f有助于提高国民生活的项目。
4、委员会在审批认定项目过程中,对不允许在国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公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和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上报联邦政府审批。
5、在获得联邦政府批准时,委员会对不准在国投资的项目、只能与本国国民以合资方式投资的项目以及个别特殊情况下批准的投资项目,须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6、委员会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同意后,对批准的项目可适时修改后予以公布。
7、表格1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做了规定。
8表格2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种植业和长期种植业做了规定。
9、表格3对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业做了规定。
10、表格4对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领海区域捕捞业做了规定。
缅甸外商投资法—中文
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年联邦议会法字21号)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为“外国投资法”。
2、本法中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a 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 委员会指依据本法组成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
c 联邦政府机构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d 国民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公民。
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e 外国人指非国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外国人组成的经济团体。
f 项目建议人是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建议的国民或外国人。
g 项目建议是指项目建议人为了获得投资批准向委员会递交的规定申请和合同草案、资金证明、有关公司证明材料。
h 批准令是指委员会同意申请而发布的批准令。
I 外国资金是指外国人根据批准令在经济项目中投入的下列资金:(1)外币;(2)设备、机器、机器部件、机器配件、包括工具在内的项目需要的在国内购买不到的物资;(3)执照、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有价知识产品;(4)熟练技术;(5)将上述资金增值部分和股份利润分成用于再投资。
j 投资者是指根据批准令投资的人士或经济团体。
k 投资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投资者掌控的各种物资。
在本词语中还包括下述内容:(1)依照法律对可移动物资、不可移动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典当权;(2)公司的股份、股票、金融债券和贷款证明;(3)有关金融方面的有价契约、权利;(4)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知识产品的权利;(5)包括对自然资源勘探和开采权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或契约赋予的权利。
l有租地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是指向国家交纳规定土地租金后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的土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3、本法与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公布的经济项目有关。
4、以下投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a 在国内有害于国民传统文化和风俗的项目;b 有害人民健康的项目;c 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的项目;d 给国家带来有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质的项目;e生产国际公约认定的有害化学品的工厂或使用化学品企业;f 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g 国外正在试验的、或尚未确定可以使用的技术、药品、用品和可转移的企业;h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或多年生种植业项目;I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项目;j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海洋域捕渔业;k 除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以外、国界和与其他国家边界相连的边境线开始至10英里以内设立的外国投资项目。
缅甸外国投资法
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外国投资法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加入时间:2022年-7-26 16:57:07 点击数:1727 加入者:admin 当前位置:中缅贸易第一章名称和定义第一条本法称“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中下述名词的定义是:一、“委员会”指的是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二、“政府”指的是缅甸联邦政府;三、“公民”包括客籍公民和本国公民,本词义还包括在国内投资的经济团体;四、“外国人“指的是非本国公民,但包括外国投资的经济团体;五、“企业法人”意指向委员会申报有关投资事项的任何公民或任何外国人;六、“申报”意指企业法人按规定向委员会提交的意向性投资申请书及章程草案附本;七、“许可”意指有关申报已经委员会同意;缅甸外国投资法八、“外资”指任何外国人在经许可的经营项目中投入的下述资金。
―外汇;―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因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专有技术;―上述项目产生的利润,或再分配利润,可作为再投资的资金;九、“投资者”意指经允许投资的个体或经济团体。
十、“银行”是指国家的任何银行。
第二章有关经营项目第三条本法由委员会按照政府的规定适时制定出可行的经济项目。
第三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外国投资必须本着下述原则进行:一、促进和扩大商品出口;二、开发需耗巨资的自然资源;缅甸外国投资法三、发展高科技技术;四、有助于需要较大资金的生产和服务业的开展;五、创造更多的劳动和就业机会;六、开发节能产品;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外国投资可实行下列任何组织形式:一、外国人可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二、外国人可与本国公民合资经营;第六条一、按照第五条规定在组建中:1、可实行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或成立有限股份公司;2、如果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不得少于总资金的35%。
二、在如上所述组建中,或开展业务或业务终止时的清理都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法律。
第五章委员会的成立第七条政府将设立委员会。
缅甸投资法(2016)
2017年3期 南 洋 资 料 译 丛 No.3 2017 (总第207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07缅甸投资法(2016)(联邦议会2016年第40号法令)2016年10月18日(缅历1378年7月17日)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称与释义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中包含的词语及其定义为:(一)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二)国家总统:指缅甸联邦共和国的国家总统。
(三)政府: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四)部委:指联邦政府计划与财政部。
(五)委员会:指根据本法组建的缅甸投资委员会。
(六)委员:指包括缅甸投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内的委员会成员。
(七)委员会办公室:指负责处理缅甸投资委员会的办公工作的投资与公司管理局办公室。
(八)秘书:指负责委员会办公室事务的缅甸投资委员会秘书。
(九)建议书:指投资者因需获得投资委员会对从事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项目的许可令,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上所需的合同、协议材料后提交的申请书。
(十)批准令:指委员会批准投资者递交的投资建议书的命令。
(十一)许可申请书:指投资者为获得本法第十二章土地使用权与第十八章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免税权与税收优惠权的许可,按照规定的样式附上所需的材料后提交的申请书。
(十二)许可令:指委员会批准投资者递交的许可申请书的命令。
(十三)国民:指公民、客籍公民或归化公民。
本词语包括仅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十四)缅甸国民投资者:指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国民。
本词语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组建并注册的缅甸公司、代表处与其他经济团体。
(十五)外国投资者:指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非国民。
本词语包括根据《缅甸公司法》组建并注册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其他经济团体与根据其他国家所颁布的法律组建的经济团体。
(十六)投资者:指依法在国家境内进行投资的缅甸国民或外国投资者。
(十七)投资:指投资者依照本法规定所有的或持有的物资。
缅甸投资法(2016)
缅甸投资法(2016)
吴迪;林诗婷
【期刊名称】《南洋资料译丛》
【年(卷),期】2017(000)003
【总页数】16页(P10-25)
【作者】吴迪;林诗婷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广西民族大学东南亚语言文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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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2012年联邦议会法字21号)2012年11月2日第一章词语解释1、本法为“外国投资法”。
2、本法中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a 国家指缅甸联邦共和国。
b 委员会指依据本法组成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
c 联邦政府机构指缅甸联邦共和国联邦政府。
d 国民包括客籍公民或准公民。
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国民组成的经济团体。
e 外国人指非国民,本法词语中也包括由外国人组成的经济团体。
f 项目建议人是指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投资建议的国民或外国人。
g 项目建议是指项目建议人为了获得投资批准向委员会递交的规定申请和合同草案、资金证明、有关公司证明材料。
h 批准令是指委员会同意申请而发布的批准令。
I 外国资金是指外国人根据批准令在经济项目中投入的下列资金:(1)外币;(2)设备、机器、机器部件、机器配件、包括工具在内的项目需要的在国内购买不到的物资;(3)执照、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有价知识产品;(4)熟练技术;(5)将上述资金增值部分和股份利润分成用于再投资。
j 投资者是指根据批准令投资的人士或经济团体。
k 投资是指在本国范围内投资者掌控的各种物资。
在本词语中还包括下述内容:(1)依照法律对可移动物资、不可移动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典当权;(2)公司的股份、股票、金融债券和贷款证明;(3)有关金融方面的有价契约、权利;(4)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知识产品的权利;(5)包括对自然资源勘探和开采权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或契约赋予的权利。
l有租地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是指向国家交纳规定土地租金后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的土地租用或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3、本法与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公布的经济项目有关。
4、以下投资项目为限制或禁止的项目:a 在国内有害于国民传统文化和风俗的项目;b 有害人民健康的项目;c 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规律的项目;d 给国家带来有危险或有毒废弃物质的项目;e生产国际公约认定的有害化学品的工厂或使用化学品企业;f 投资法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生产业和服务业;g 国外正在试验的、或尚未确定可以使用的技术、药品、用品和可转移的企业;h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农业种植业、短期或多年生种植业项目;I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养殖项目;j 细则规定的仅国民能够从事的缅甸海洋域捕渔业;k 除联邦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以外、国界和与其他国家边界相连的边境线开始至10英里以内设立的外国投资项目。
5、上述第4条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如果确实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尤其是有利于民族地区民众的利益的,委员会在获得联邦政府认可后,可予以批准。
6、对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经济、环境和社会有巨大利益的外国投资项目,委员会须经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
第三章宗旨7、为了开发国家丰富的资源并使人民充分享用,将富余的资源向国外出售,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人民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人力资源的发展,发展银行和金融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高等级公路、国与国联结的远程公路建设;使国家电力和能源生产企业、包括现代通讯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均得到发展,使通信网络、国际高等级铁路、航海、航空等运输业、教育界各领域在全国得到全面发展,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
第四章基本原则8、依据以下原则投资项目:a 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因财力和技术不完善国家和国民尚无力经营的项目;b 增加就业机会;c 扩大对外出口;d 进口替代产品生产;e 需要大量投资的制造业;f可以获得高级熟练技术和以高级技术带动生产企业的发展;g 有助于巨额投资的生产业和服务业;h 低能耗项目;I 促进地区的发展;j 开发新能源、基础生物新能源及再生性能源;k 发展现代工业;l保护环境;m 有助于信息和技术交流的产业;n 不对国家主权和人民安全造成影响;o 提高国民教育素质;p 发展国际水准的银行和金融业;q 发展为国家和国民提供所需的现代化服务项目;r 保障能源及资源的短期和长期内需。
第五章投资形式9、投资可以下列各种形式进行:a 外国人对委员会批准的项目进行全额投资;b 外国人与国人或有关政府部门、团体合资;c 以双方同意的某种契约合同方式进行投资。
10、a 根据第9条的方式进行投资过程中须:(1)依照现行法律组建公司;(2)如果依照第9条b款项目合作方式进行组建,外国资金和国内资金比例可根据投资双方同意的比例规定;(3)外国人在投资过程中委员会经联邦政府同意可根据项目专业规定最低投资额;(4)外国人如果与本国国民合作投资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比例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提出申请。
b 根据a款在从事投资项目过程中,在契约合同期限未满前获准停止项目,清理账目时或在契约合同期满清理账目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执行。
第六章委员会组建11、a 联邦政府(1)为了落实本法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工作,组建有一名适当的联邦级人士担任主席、有关政府各部、政府机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人士任委员的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
(2)在组建委员会时从委员中任命一位副主席、一位秘书长和一位副秘书长并赋予任务。
b 非国家公务员的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批准的工资、经费和奖金。
第七章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12、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a 在审理投资申请时要看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4条的基本原则、金融资信情况、经济效益、工业技术和环境保护等要素。
b 如果投资者投诉没有充分享受到根据法律应享受的权利,将根据需要予以追究。
c申请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冲突。
d 六个月一次经联邦政府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情况。
e 便利国内外投资、帮助国内外投资、及时向联邦政府提出建议。
f 事先征得联邦政府同意规定投资种类、投资总额和项目期限以及改变以上规定。
g为省和邦的经济发展,经联邦政府同意,就获得批准的外国投资项目事宜与有关省和邦政府进行协调。
h 如果发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地下有与投资项目合同不相关的、原合同内不包括的自然资源或古文物,委员会要及时处理。
I对投资者的投资项目是否执行本法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纪律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予执行,须督促其执行,对不执行的须予以追究。
j 规定不需要免税和优惠的投资项目。
k 完成联邦政府临时赋予的工作。
13、委员会的权利如下:a 对认为是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利,与现行法律无冲突的申请予以必要的审查和接收。
b 如果接收申请,须向项目建议人或投资人发放许可证。
c 如果有关方面申请延长许可证或合同书期限,或者进行修改,须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d 向项目建议人或投资人索要必要的证明。
e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投资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中没有附带相关的文件证明或没有遵守许可证中规定的纪律,可下达项目暂缓命令。
f 对项目建议人或投资人提出的开户银行予以审批。
14、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可根据需要组建分会或小组。
15、委员会必须及时向联邦政府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16、委员会须3个月一次向联邦政府提交已批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八章投资人的义务和权利17、投资人的义务如下:a 遵守缅甸联邦共和国的现行法律;b 投资人按照缅甸国家现行法律组建公司开展活动;c 遵守本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命令指示等;d 对获得租用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纪律和合同中的规定使用;e 对许可证批准的土地和建筑,为本项目开展在项目期限内出租给他人、或合作或变更股权和专业,须经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f 对获得租用的土地地面地貌或高地形状,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做明显改动;g 对获得租用的土地地面地下与批准项目无关、合同书中不涉及的自然资源或古文物、宝藏,如果发现须及时报告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方可继续在该土地上操作,如果不允许在该土地上操作,准许投资者另选一块土地开展项目。
h依照与项目相关的现行法律,不破坏环境;I 如果是外国公司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某个外国人或缅甸公民,须事先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并交回许可证后方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股权转让登记;j 如果外国公司要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一名外国人或缅甸公民,须事先经委员会批准,方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股权转让登记;k 投资者对本项目有关的先进技术和知识,按照合同逐步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移交。
18、投资者的权利如下:a 经委员会批准有权依照现行法律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基本物资;b 外国公司可将本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外国人、或缅甸公民、或外国公司、或缅甸公司;c 经委员会批准扩大原申请项目或增加投资;d 依照现行法律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进行探讨并向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e 依照现行法律向委员会申请应享有的权利、或提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追究的述求;f 向委员会提出对已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生产能力、减少环境污染和享有更多优惠权利的申请;g对于为全国的发展而在经济欠发达和交通联络困难地区进行投资的外资项目,投资人有权享受比第十二章规定的免税期限和优惠期限更优惠的权利。
第九章许可证的申请19、如果需要进行外国投资,投资人或项目建议人须依照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20、委员会a 对依照19条递交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在15天内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b 如果接受申请,须在9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1、投资人或项目建议人获得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后,须与有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或个人签署合同,成立投资企业。
22、委员会如果接到有关方面的申请,对合同书中的期限或合同条款可依照本法进行增减。
第十章保险23、投资人必须在国内有权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规定的保险种类。
第十一章职员和工人的任用24、投资人a 在为技术行业安排缅甸工人、技术人员职员时,自项目开始之年起至两年内的比率不得少于25%,第二个两年里的比率不得少于50%,第三个两年里的比例不得少于75%。
但是,对于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高技术含量行业,委员会可对时间限制做出适当放宽的调整。
b 对根据a款安排的缅甸员工要安排训练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
c 对不需要专业技术的岗位只能招聘缅甸员工。
d 招聘劳工的工作须由职业与劳工介绍机构、国内职业介绍代理机构或投资人根据计划进行。
e 在安排国民劳工、技术人员和职员时,须按照现行劳工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劳工劳资双方须签署劳动合同。
f 在按比例安排专业职员时,缅甸员工与外职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其工资不得有差别。
25、在批准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须向委员会申请国家颁发的工作证和国内居住证。
26、投资人a 在安排职员和工人时要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
b 劳动合同中须写明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纪律,最低工资、假日、工休日、超时工资、抚恤金、劳工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障和与劳工有关的其他保证、依照现行劳工法和实施细则应得到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