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二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查实为主、见底反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报告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形成多层级的报告和调查体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流转。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细化操作规程,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在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特点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及时向地方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事故的情况和事实。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教训。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实地勘查、听证取证、资料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
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
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就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
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平稳发展,国务院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
同时,加大对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为确保矿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应当完善煤矿事故预警机制。
按照煤矿状态、天气变化、设备运行等多种因素开展煤矿事故预警工作,对可能出现风险的煤矿实时进行监控,并采取及时防范和对策措施,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应当加强煤矿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办法、严肃审查煤矿企业证照、假证情况,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煤矿企业严厉惩处,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应当加强煤矿设备及配套安全管理。
对煤矿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对煤矿配套设施进行加固维护,并确保煤矿生产作业设备的完好和故障率的降低。
第五条:应当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把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质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经营核心来抓,以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六条:应当加强煤矿消防工作。
按照建筑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加强煤矿消防管理力度,以确保煤矿内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可用。
同时设置煤矿贯通通道,进行专业消防队伍合作,以最大化减少煤矿事故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应当建立完备的煤矿应急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煤矿应急预案,建立煤矿应急管理网络,配备紧急救援人员、专业的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对煤矿事故的迅速应对,切实减少煤矿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同时,建立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沟通的应急信息系统,保证煤矿应急工作的大力开展。
第八条:应当切实加强煤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煤矿工人安全教育,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煤矿干部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从基层入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58条)解读

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 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 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灾能力的不同,同样 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 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
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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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 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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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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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读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事故经过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包括设备故障、 人为操作失误等方面。
预防措施
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防止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
04 事故处理
处理原则
实事求是
事故处理应基于事实,不偏袒任何一 方,确保公正公平。
依法依规
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 行业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及时有效
事故处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和影响加重。
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力度,对违反安全规 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开展安全评估
定期对煤矿生产安全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 原因和规律,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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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直报机制对ຫໍສະໝຸດ 特别重大或重大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事故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直接向省级或国家安监总局 报告,以便及时获得救援和处理。
报告内容
事故基本情况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经过、伤亡人数和损失
等。
救援进展情况
包括已采取的救援措施、救援 力量投入、救援效果等。
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原 因,为后续调查提供参考。
询问当事人
对事故当事人、目击者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分析鉴定
对收集到的证据和资料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形成报告
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总结事故原因、责任认 定和改进措施。
调查内容
事故基本情况
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情况。
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 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表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40
≤25
炮采工作面/人 ≤25
其他矿井
≤30
≤20
≤25
表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
矿井类型 灾害严重矿井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主讲:高 X X
•16-Mar-24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内容 15个方面81种判定标准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解读】
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 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 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
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 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 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其他矿井
综掘工作面/人 ≤18 ≤16
炮掘工作面/人 ≤15 ≤12
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 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
第二方面:“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国务院 号令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1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第3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企业预防煤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包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煤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煤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煤矿或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它随煤矿生产的进行而产生、发展。
隐患虽然不是事故,但它可以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生长和孕育阶段。
在这个阶段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治理,事故就可能避免,否则,一旦发展到事故的发生阶段,就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并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是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国家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其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从而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到法律层面。
河北金能邯郸矿业集团积极吸取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努力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预防”,为落实《特别规定》关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积极研究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工作程序,开展了集团公司、矿、区队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环环相扣,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目的是将安全管理的压力层层传递。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公司安监部负责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生产部、技术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具体要求;各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专业副矿长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安全副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各区队长是本区队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和职工对本班组和岗位负责。
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守的原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遵循“三全”和“四到位”的原则,“三全”即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46号令解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的; •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 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 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 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 进式采煤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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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 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 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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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 (一)单回路供电的; •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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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 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的;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施工的; •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 产的;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面试题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面试题一、安全管理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构建了预防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二是明确煤矿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三是提出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2、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强度: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超定员: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超能力: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的10%;未按照规定制定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照计划进行检修;3、事故等级的划分;一般事故:3人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事故发生后的汇报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汇报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事故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采取的救援措施等;4、446号令的内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在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在改制期间,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其它的重大安全隐患的;5、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本单位安全秤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6、煤矿六大员是什么:安监员、瓦检员、绞车司机、放炮员、局扇司机、防突员7、煤矿安全管理的六大职能: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8、事故形成的四个条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9、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生产是目的,安全是前提,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的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10、三同时: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的规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每年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2、煤矿的“三并重”管理、装备、培训13、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14、安全检查的内容:查制度、查思想、查管理、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15、煤矿井下的“三条生命线”通讯线路、压风自救、防尘管路16、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7、煤矿的“五大自燃灾害”水、火、瓦斯、顶板、煤尘:18、三大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19、煤矿安全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管安全必须管生产的原则;三同时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群管群治的原则:20、“三违”违章指挥在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1、贵州省的三个推行:高瓦斯矿井推行专用回风巷;推行支护改革,淘汰木支护;推行壁式采煤法;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以风定产、检测监控;2、煤矿的“四位一体“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3、瓦斯爆炸的基本条件:瓦斯的浓度在5-16%;足够的氧气,不得低于12%;火源在650-750°;4、“一通三防”一通:通防;三防:防瓦斯、防火、防煤尘;5、抽放的规定:防火: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发现煤层自燃发火征兆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井上下管道敷设: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有防止砸坏管道的措施;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风、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放瓦斯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距燃烧;6、区域防突工作的核心是: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必抽、效果达标;7、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连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8、瓦斯的危害:窒息、燃烧、爆炸、突出;9、瓦斯爆炸的危害:产生高温、高压和冲击波;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引起煤尘爆炸,或者二次爆炸;摧毁巷道和损坏设备;群死群伤、矿毁人亡;10、瓦斯积聚的处理:加强通风、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严格瓦斯检查制度,(强化瓦检员的职责);加强瓦斯监测监控;随时处理积聚的瓦斯;瓦斯的抽放;11、瓦斯保证的防治:防止瓦斯的积聚:加强通风、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严格瓦斯检查制度,(强化瓦检员的职责);加强瓦斯监测监控;随时处理积聚的瓦斯;瓦斯的抽放;防止瓦斯的燃烧:重点是防火工作:电火花、放炮火花、摩擦火花、撞击火花、明火、煤层自燃、地面雷击;防止事故的扩大:以预防为主,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挂隔爆水袋、做好灾害预防计划和安置安全设施;12、煤尘爆炸的条件:足够的氧气;煤尘自身具胡爆炸性;浮尘达到爆炸的浓度;有足够点燃煤尘的火源;13、综合防尘的措施:煤层注水;湿式作业;通风排尘‘冲洗媒体;喷雾洒水;净化风流;个体防护;14、防止煤尘爆炸的措施:降尘、冲洗煤尘;使用水炮泥;防止火源;15、煤尘的自燃条件:煤炭自身具有自燃的倾向性;有连续供氧的条件;热量易于积聚;16、煤层的自燃处理:黄泥灌浆;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入氮气;惰性气体;及时密闭采空区;均压技术;煤层注水;17、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三、机电管理1、“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缆;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四、防治水管理1、探放水的原则及措施: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措施:防、排、赌、疏、截;2、透水的预兆:煤层出现挂红,挂杆,空气变冷,煤层变潮湿,松软、出现雾气,有水的嘶嘶声,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水色发诨,有臭味,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增加,裂隙出现透水;三专的用途:保证掘井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可靠性,防止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事故。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胡玉亭直接指导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部门,起草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经11月20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的制定速度之快、措施之严厉、操作性之强,都是近年来少有的。
《特别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扭转被动局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下面,我逐条解读:第一条: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解读〕这条规定切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
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煤矿不按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引发事故。
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每周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在停产整顿其间,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下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土、防冒顶等安全设施、设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4篇)

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关系到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组织管理、技术措施、应急管理等方面,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一、基本概念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管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管理1.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2.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规章制度开展。
3. 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三、技术措施1. 煤矿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矿开采、运输和防治瓦斯、煤尘等工艺流程的设计,确保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 煤矿应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如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瓦斯监测装置等,确保安全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煤矿应进行科学排瓦斯、治理煤尘,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确保矿井的稳定运营和工作面的安全开采。
四、应急管理1. 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 煤矿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3. 煤矿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处理事故影响,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 国家应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释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第二,瓦斯爆炸事故居高不下。
据统计,建国至2005年7月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死亡31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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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
别规定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解读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抓好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各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2003年开始,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持续上升的势头有所控制。
但是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淡薄,没有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抓事故隐患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受利益驱动强迫职工突击蛮干;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重视不够,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等。
因此,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为了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有必要制定和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
特别规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研究制定特别规定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采取综合措施,从增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明确容易引发事故的主要隐患,加强证照管理,保证煤矿职工教育培训,强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多方面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源头监管,突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
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惩处的整个过程中,重视和加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从近两年发生的特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要遏制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把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从制度上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真正放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上。
三是,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落实各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突出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和加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预防事故中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从已经查处的案件看,相当一些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有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与矿主搞权钱交易,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有的甚至直接参与办矿。
因此,惩治腐败应当是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治本之策。
特别规定对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了哪些规定
从近期发生的煤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来看,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煤矿在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另一类是,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产生的事故隐患。
因此,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同时规定,煤矿凡存在这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违法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的问题,特别规定采取了什么措施
目前,有些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发出的停产、关闭指令,“带病”生产,导致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解决这一问题,特别规定针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做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停产整顿。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处以重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二是,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非法煤矿的关闭。
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煤矿,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在2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关闭该煤矿,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五是,关闭煤矿的程序和要求。
对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关闭煤矿的建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对决定予以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关闭煤矿必须达到五项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六是,落实责任。
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
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