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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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建管〔2015〕321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建管〔2015〕321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建设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0726《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0726《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以下范围:(一)沪建市管(2012)68号文《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一体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的一体化招标适用范围。

(二)沪建建管(2016)1151号文《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招标文件要求】采用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提供详细的招标前期资料;(二)细化招标人的需求清单;(三)提出明确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四)明晰对投标文件的深度要求。

招标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适合进行总承包招标。

第四条【评标方式】总承包招标评标,可直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也可先进行业绩资信预审,再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五条【业绩资信预审】业绩资信预审是指,在发布业绩资信预审公告后,当申请人≥7家时,招标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业绩、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申请人以往工程中的履约情况等因素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申请人方可参加投标。

业绩资信预审条件需在公告中明确。

第六条【否决投标】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承诺中标后将向招标人承揽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者无效的;2、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人的资信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5、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6、投标人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7、投标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8、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2、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13、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4、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7、因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又参加投标的。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专家解读《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公布,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管理办法全文共分六章五十六条,内容涵盖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各个方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站长冷玉英介绍,为配合《办法》出台,总站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同时出台)、对监管平台的招标投标信息系统进行调整、修改招投标示范文本、扩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继续推进电子招投标等等。

同时下一步也将进行《办法》的全面培训、对招投标相关文件进行系统地梳理以及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

四大创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指出,该《办法》的主要创新点包括:一是采取了“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模式。

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要求必须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前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投资人决定不进场交易的,仍应当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既促进公平竞争,又确保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是从减少企业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成本、提高效率出发,取消了目前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全部事前备案制度,改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事前备案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整改。

三是在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招标人自主权和责任:一是事前投标筛选。

规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招标人可依据信用、行政处罚等客观因素筛选出不少于15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

二是事后定标权力。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既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排序,也可以通过复核澄清方式。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评标办法1.“两阶段评标法”和“百分制评标法”评标办法为了本次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订本评标办法。

评标原则1、本次施工招标采用“两阶段评标法”。

即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要求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

2、本次招投标之评委由人组成,人员由经审核认可的业主、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专家以及招投标代理单位人员组成。

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全过程参与本次招投标过程,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评标细则(一)技术标书的评定1、评分办法技术标是指对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措施及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定。

本项目投标文件之技术标共由以下五个子项组成。

各评委将各自独立地对各子项进行打分。

打分的最小单位是0.5分。

在汇总各评委各项打分的基础上,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取余者算术平均值为该项的最后得分,数值精度为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法)。

2、评分指标(共计分)(1)技术标(暗标)①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现场管理(共计分)。

其中主要对现场平面布置、各单位工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安全文明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看其针对本工程的施工特点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是否充分估计到现场不利条件对施工带来的影响,采取的解决办法,其组织实施的可能性如何。

②施工总工期(共计分)。

其中,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得基本分分;大于要求工期,不得分。

自报工期(并有相应的组织与技术措施)每提前天加分,加满为止。

③施工质量(共计分)。

其中,自报本项目质量达整体优良等级的给予基本分分;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与管理措施另外加分。

主要针对各施工程序的质检手段、组织措施、材料质量的保证措施。

(2)投标密封公函①企业信誉业绩及综合实力(共计分)。

其中,根据投标企业之资信状况、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历年来实施项目中的履约能力、信誉等由评委给予综合评分。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工程生产组织方式第三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在以下两个阶段选择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手续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1发包;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第六条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性能等均应确定,招标范围内容造价可控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与其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第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2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全部施工业务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应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设计或施工业务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情形,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再发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3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可采用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内容,专用条款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商定;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发包和分包内容;采用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对承诺采用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设置加分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等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0天第十六条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招标的,当中标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准对应部分概算时,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未通过的,以原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调整概算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第三章合同和结算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总承包合同一般不予调整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约定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按比例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5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负责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再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报送再发包承包合同、自行分包合同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分包合同信息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的,宜按照工程总承包项目形象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三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第四章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沪建建管〔2019〕792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5]第0081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沪建建(95)第008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1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2 —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321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

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招投标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六)仲裁决标中的分岐;(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招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四)备案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备案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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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以下范围:(一)沪建市管(2012)68号文《关于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一体化招投标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中的一体化招标适用范围。

(二)沪建建管(2016)1151号文《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中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招标文件要求】采用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提供详细的招标前期资料;(二)细化招标人的需求清单;(三)提出明确的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四)明晰对投标文件的深度要求。

招标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适合进行总承包招标。

第四条【评标方式】总承包招标评标,可直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也可先进行业绩资信预审,再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五条【业绩资信预审】业绩资信预审是指,在发布业绩资信预审公告后,当申请人≥7家时,招标人可以对申请人的业绩、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申请人以往工程中的履约情况等因素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申请人方可参加投标。

业绩资信预审条件需在公告中明确。

第六条【否决投标】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未承诺中标后将向招标人承揽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者无效的;2、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文件要求的;3、投标人的资信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4、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5、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6、投标人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7、投标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8、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投标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2、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13、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4、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17、因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又参加投标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含分阶段设定的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投标人与投标报名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2、总承包报价与总承包方案明显不相匹配的;(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专家组成】在业绩资信预审阶段,招标人可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在总承包方案开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之前,招标人可自行组织专家先行内部评审。

对设计要求高、技术难度大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也可以直接确定资深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总承包方案进行评审。

第八条【定标阶段方案优化】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可以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对投标方案进行优化。

第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综合评估法一2、综合评估法二附件1综合评估法一一、评审原则综合评估法一的评审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总得分=总承包方案(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30分)+总承包报价(70分)。

如有勘察、货物、设备采购方案均包含在总承包方案中。

二、业绩资信预审(如采用)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的需求,明确业绩资信预审的具体内容并发布预审公告,申请人提交业绩资信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才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投标。

三、开评标程序总承包招标采用两阶段开评标方式,其总承包方案和总承包报价投标文件一次递交,开评标程序如下:(一)第一阶段:1、开启总承包方案投标文件,封存总承包报价投标文件。

2、招标人可根据总承包方案评审内容先行组织内部评审,甄别出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明确原因,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3、组织技术评标委员会对总承包方案进行评审。

(二)第二阶段:1、开启总承包报价投标文件。

2、组织商务评标委员会对总承包报价进行评审。

3、汇总总承包方案和总承包报价的得分。

四、入围方式总承包招标采用全部入围方式。

五、否决投标评审否决投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总承包方案评审。

六、总承包方案评审(30分)(一)设计方案评审(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出明确的评审指标,以下内容仅供参考)1、该设计方案评审适用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的总承包招标。

(1)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提交资料和图纸内容),设计原则和各专业说明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及本市规范和标准;(2)功能、设计指标、投资控制等是否符合规划及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对项目特点难点是否把握准确到位,关键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4)设计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参与本项目的各专业负责人任职资格、专业配置与业绩;(5)设计进度及建设周期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6)设计过程中对工程费用控制的措施;(7)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

(如有)上述设计方案按百分制进行评审,分值区间为0-80分,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分值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设计方案得分A。

2、该设计方案评审适用于: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的总承包招标。

(1)对项目特点难点是否把握准确到位,关键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能够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下实现各项初步设计的各项指标;(2)设计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参与本项目的各专业负责人任职资格、专业配置与业绩;(3)设计进度及建设周期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4)设计过程中对工程费用控制的措施;(5)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

(如有)上述设计方案按百分制进行评审,分值区间为0-80分,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分值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设计方案得分A。

(二)施工方案评审(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出明确的评审指标,以下内容仅供参考)1、包括总承包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相应的针对性措施;2、总承包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开发期的重要节点和管控措施;3、总承包整体成本管控方案和措施,包括对风险成本的控制措施;4、总承包资源配置和管控措施;5、总承包内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方案;6、对再发包的计划以及对再发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的配合;7、总承包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资格与相关业绩;8、工程施工的方案与技术措施(1)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2)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处理措施及相关承诺;(3)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9、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

(如有)上述施工方案按百分制进行评审,分值区间为0-20分,以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分值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施工方案得分B。

总承包方案得分C=A+B,C≥60的为合格,得基本分28分,C≥90分的为优秀,得满分30分,C<60分的为不合格。

招标人甄别出的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后,其投标文件为不合格。

总承包方案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总承包报价评审。

七、总承包报价评审(70分)方法一:当进入总承包报价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取总承包方案评审得分最高的前7家投标人(得分并列的取报价低者进)进入总承包报价的评审,以7家中最低总承包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70分。

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

当进入总承包报价评审的投标人<7家时,则以最低总承包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70分。

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

方法二:当进入总承包报价评审的投标人≥7家时,将总承包方案评审得分最高的前5家投标人(得分并列的取报价低者进)的总承包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 %(该百分比范围可设为10%-20%,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合理最低价,低于合理最低价(不含)的总承包报价将被剔除,不再进行得分计算。

高于合理最低价(含)的总承包报价中,取最低总承包报价为基准价,得满分70分。

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

当进入总承包报价评审的投标人<7家时,则以最低总承包报价作为基准价,得满分70分。

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1分,扣完为止(中间按线性插入法计算)。

附件2综合评估法二一、评审原则总承包方案(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通过的投标人中,原则上以总承包报价最低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如有勘察、货物、设备采购方案均包含在总承包方案中。

二、业绩资信预审(如采用)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的需求,明确业绩资信预审的具体内容并发布预审公告,申请人提交业绩资信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自行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申请人才能进行该建设工程的投标。

三、开评标程序总承包招标采用两阶段开评标方式,其总承包方案和总承包报价投标文件一次递交,开评标程序如下:1、第一阶段:(1)开启总承包方案投标文件,封存总承包报价投标文件。

(2)组织技术评标委员会对总承包方案进行评审。

2、第二阶段:(1)开启总承包报价投标文件。

(2)组织商务评标委员会对总承包报价进行评审。

四、入围方式总承包招标采用全部入围方式。

五、否决投标评审否决投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总承包方案评审。

六、总承包方案评审(一)设计方案评审(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出明确的评审指标,以下内容仅供参考)1、该设计方案评审适用于: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的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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