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积极稳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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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3-10-06有效性:全文有效文号:国发〔2013〕41号税种:综合税收政策引用文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积极稳妥推进平板玻璃行业转型升级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积极稳妥推进平板玻璃行业转型升级
发展 理 念 和体 制 机 制 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在加 快 推 进 工 业化 、 城 镇 化 的发展 阶段 , 市 场需 求快 速 增长 , 一
坚持 尊 重市 场规 律 与改善 宏 观调控 相结 合 。
发挥 企 业 市 场 主体 作 用 , 强 化 企 业 责任 意识 ; 加强 市 场供 需 趋 势 研 判 和信 息 引 导 , 综 合 运 用 法律 、 经济 以 及 必要 的宏 观 调控 手 段 , 加 强 政 策协 调 , 形 成 化解 产

充 分认 识化 解 产能严 重 过剩 矛盾 的重要 性 和
紧 迫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 争 机 制 发挥 作 用 的前 提 , 有 利 于调 节 供 需 , 促 进 技 术

, ) 一
建筑 玻璃 与工 业玻 璃 2 0 1 3 ,№ 1 0
产 能严 重 过 剩 行业 仍 有 一 批 在 建 、 拟 建项 目, 产 能过 剩 呈 加剧 之 势 。如不 及 时采 取措 施 加 以化 解 , 势 必会 加剧市场恶性竞争 , 造 成行 业 亏 损 面 扩 大 、 企业 职工 失业 、 银 行不 良资产 增加 、 能 源资 源瓶 颈 加剧 、 生 态环
选择 、 有侧 重 、 有 针对 性 的化解 工作 。 平板玻 璃行 业分 业施 策 :
《 指导意见》 根据行业特点 , 分别提 出了钢铁 、 水 泥、 电解 铝 、 平 板玻 璃 、 船 舶 等 行 业 分 业施 策意 见 , 并
确 定 了 当前 化 解 产 能严 重 过剩 矛 盾 的 8 项 主要 任务 :
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 目,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
项 目。二 是 全 面清理 整 顿 已建 成 的违 规 产能 , 加 强规 范 和准 入管 理 。三是 坚 决淘 汰 落后 产能 , 引 导产 能有 序退 出。 四是 推 进企业 兼并 重组 , 优 化产 业 空 间布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金政办发〔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149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金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5日金昌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甘肃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加强我市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实现循环低碳绿色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省上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

2014-2015年,年均的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43%,能耗增量控制在34.26万吨标准煤以内,能耗年均增速控制在3.37%以内。

淘汰燃煤锅炉0.3万蒸吨;火电脱硝96万千瓦,钢铁烧结机脱硫98平方米,水泥脱硝达到1000吨/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2000辆;年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3.43%以上。

2014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2.2%、5.5%和1.3%;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万吨、0.46万吨和2.79万吨以内,分别比2010年下降6.4%、12.66%和4.78%,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万吨以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发改运行〔2019〕785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

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4月20日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半月》2024年第02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门发布我国首个《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绿色工厂产值占制造业总产值比重超过40%,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指导意见》提出,要从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转型、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资源利用循环化转型、生产过程清洁化转型、产品供给绿色化转型、制造流程数字化转型等六个方面,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服务业,壮大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

为深入贯彻落实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绿色高起点发展,前瞻布局绿色低碳领域未来产业,培育绿色化数字化服务化融合发展新业态,建立健全支撑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技术、政策、标准、标杆培育体系,推动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制造流程数字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全方位转型,构建绿色增长新引擎,锻造绿色竞争新优势,擦亮新型工业化生态底色。

(二)主要目标到2030年,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传统产业绿色发展层级整体跃升,产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升,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碳排放总量实现达峰,新兴产业绿色增长引擎作用更加突出,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比重显著提高,绿色融合新业态不断涌现,绿色发展基础能力大幅提升,绿色低碳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绿色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坚实基础。

2020年我国钢铁行业发展概况

2020年我国钢铁行业发展概况

2020年我国钢铁行业发展概况2020-3-311、我国钢铁行业总体发展情况钢铁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是技术、资金、资源、能源密集型行业,是我国现代化工业的基础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钢铁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角色,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如铁矿石、煤炭等原料运输条件偏紧,钢铁行业的发展受到资源和能源的约束;结构调整中还存在市场需求预期过高、淘汰落后难度加大、出口结构不合理和企业联合重组进展缓慢、机制改革明显滞后几大问题。

2018年,钢铁行业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全行业经济效益创历史最好水平。

2018年,全国粗钢产量9.28亿吨,同比增长6.6%粗钢表观消费8.7亿吨,同比增长14.8% 2018年中国粗钢产量占全球比重51.3%2、钢铁行业政策环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钢铁行业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国家发改委2005年7月发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我国第一部指导钢铁行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该政策指出,钢铁行业今后的发展重点是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具体目标是:提高钢铁工业整体技术水平,推进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降低物耗能耗,重视环境保护,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把钢铁产业发展成在数量、质量、品种上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使钢铁行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2008年,国务院于3月20日公布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下简称《振兴规划》),《振兴规划》特别提出,钢铁业必须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

一要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

落实扩大内需措施,拉动国内钢材消费。

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资源型县域经济陷入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资源型县域经济陷入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资源型县域经济陷入困境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李月金来源:《当代工人·精品C》2016年第05期摘要:在经济新常态下,县域经济单一资源的传统发展方式难以为继,产业结构畸形,处于结构调整阵痛期。

朝阳市建平县经济增速放缓,本质是供给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关键词:资源改革优化转型建平县是典型的因铁发展的县,铁矿石是丰富的资源禀赋优势之一。

前些年,建平县经济主要依靠铁矿石的初加工,铁矿加工产业对财政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

2013年以来,受“经济新常态”三期叠加的宏观环境的影响,建平县域经济深受“资源诅咒”的困扰,处于历史上最为艰难的时期。

认真分析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对破解资源诅咒下县域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人通过几个月来对建平县域经济的调研,对建平县域经济面临的困境原因及摆脱困境对策做如下分析:一、资源型县域经济陷入困境的原因——经济过度依赖自然资源而发展。

原因之一:支柱产业优势消失殆尽。

作为多年来支撑经济增长的两大支柱产业:铁粉加工业和建筑业昔日优势不在,全年工业增加值和建筑业产值分别下降18.7%和31.6%。

目前铁选企业开工率仍不足10%,全年的铁精粉销量和销售额分别下降46%和73%。

而且从发展趋来看,两大产业回暖迹象并不明显。

铁选业方面:全球铁矿石供应过剩进一步加剧,过剩产能还在持续释放,成本与价格倒挂的现象没有根本转变,铁精粉价格甚至降到285元,虽有几次回到400元以上,但很快又降下来,铁矿企业的生存压力逐步增大。

商品房销售困难,积压近8600套存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回笼困难,由于前几年经济水平提升较快,刚性住房需求趋于饱和,购买力也趋于平缓,从而造成房屋销售有价无市。

原因之二:对自然资源产业具有较高的依赖性。

“资源无罪,怀璧其罪”。

和其他一些资源型经济体一样,建平经济过度依赖铁矿石的发展,可谓是“一业独大,低端发展”,“一柱擎天”单一工业产业格局,“钢铁兴,建平兴,钢铁衰,建平衰”。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煤炭⾏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号:国发[2016]7号颁布⽇期:2016-02-01执⾏⽇期:2016-0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

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从业⼈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局。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幅下降,供给能⼒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安全⽣产隐患加⼤,对经济发展、职⼯就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步化解煤炭⾏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全⾯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战略布局,牢固树⽴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业供给侧结构性改⾰,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组织、中央⽀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市场倒逼与政府⽀持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法治化和市场化⼿段化解过剩产能。

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地⽅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案并组织实施,中央给予资⾦奖补和政策⽀持。

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

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升综合竞争⼒,推动煤炭⾏业转型升级。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在重点产煤省份和⼯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突破,为整体推进探索有益经验。

以做好职⼯安置为重点,挖掘企业内部潜⼒,做好转岗分流⼯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5个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5个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5个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许政〔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5个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许政〔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5个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0日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专项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我市过剩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根据《许昌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去产能促转型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压减全市煤炭、水泥产能,促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我市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生产能力,压减过剩产能,使行业规模基本合理,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到2018年底,将煤炭产能控制在1000万吨左右,水泥产能控制在1400万吨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1.严格控制煤炭、水泥新增产能项目。

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

3年内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再备案、核准煤炭、水泥新增产能项目,土地、环保等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煤炭、水泥行业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

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

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第七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署,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

同时,根据不同行业资产负债特征,分行业设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突出监管重点,对超出约束指标标准的国有企业,结合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在综合评价企业各类财务指标和业务发展前景基础上,根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管控措施。

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适度灵活掌握有利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同时,通过强化考核、增强企业财务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限制债务融资和投资等方式,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

但总体上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制约。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抉择,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

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动员全党、全社会积极行动、深入持久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弘扬生态文化,倡导绿色生活,加快建设美丽中国,使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作为基本方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6日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有效化解我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大产业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现有产能过剩行业的产能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初步建立起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积极稳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积极稳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整 、技术 改造和 向境外 转移产 能 、开 拓市场 的信 贷 统筹安排 ,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
支持 。 《 指 导 意 见 》 强调 ,要 按 照尊 重 规 律 、分 业
此 外 ,国家 将 继 续 实 施并 完 善 非 居 民 用水 超 施 策 、多管齐下 、标本兼 治 的总原 则 ,着 力加强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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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对 产 能 严 重 过 剩行 业 优 惠 电价 政 策 进 行 清理 整 发 挥市场 机制作 用 ,完 善配 套政策 ,分 别 “ 消化一
顿 ,禁止 自行 实行 电价 优 惠和 电费 补贴 。对钢铁 、 批 、转移 一批 、整合一 批 、淘汰一批 ”过剩 产能 ;
放 贷 、发 债 、上 市融资 。鼓励 商业银 行按 照风 险可 和 机制创新 ,加快 建立和 完善 以市场 为主导 的化解
控 和商业 可持续 原则 ,加 大对 产能严 重过剩行 业企 产 能严重过 剩矛盾 长效机 制 。这是 一项 复杂 的系统
业 兼并重 组整 合过剩产 能 、转 型转产 、产 品结构调 工 程 ,任 务十分艰 巨,必须精心 谋划 、总体部 署 、

发改委解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发改委解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发改委解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佚名【期刊名称】《有色冶金节能》【年(卷),期】2014(030)001【总页数】2页(P1-2)【正文语种】中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15日正式公布。

我国产能严重过剩情况如何?新一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做法有哪些特点?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钢铁等五大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指导意见》指出,受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目前,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高层多次批示、决心和举措前所未有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副巡视员李忠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产能过剩问题高度重视。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后,中央领导就此10多次作出批示,分管中央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问题。

她说,产能过剩问题是个老问题,几乎每5年出现一次,但此次国家出台的举措是前所未有。

参与制定解决产能过剩政策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司长陈斌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近10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调控政策,但均未达到预期目标。

“从主观上看,我们当时所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过多依靠控制和限制审批,总以为控制和限制审批就能够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但几年过去了,产能过剩愈演愈烈。

”最近在研究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问题时,有关部门在理念上变以往的“制止”、“抑制”过剩产能为“化解”过剩产能,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与调结构、转方式结合起来,“更加突出发挥地方政府在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作用,更加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来我区调研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来我区调研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来我区调研作者:暂无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3年第6期5月13至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自治区主席巴特尔陪同下,深入我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调研了解经济运行、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考察了包钢、京东方、神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等企业,与企业负责人、科技人员进行深入交流,并主持召开部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张高丽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有忧。

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信心,攻坚克难,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在稳定增长、提高效益中实现良好开局。

要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集中有限财力,支持有市场、有产品、有效益企业的发展,支持民生工程和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把钱用到刀刃上。

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会议精神,坚决实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放权,为企业松绑,通过改革创造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地方各级政府对国务院取消的审批项目,需要放给市场和社会的,一律不得截留;对下放给地方的,要做好衔接、加强监管。

同时,抓紧研究出台本级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措施,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张高丽强调,要以化解产能过剩为重要抓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

要强化增量管理,严禁核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违规在建项目,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稳妥处理。

要调整优化存量,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摸清底数、搞准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逐步化解。

同时,要大力培育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青岛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贯彻落实意见

青岛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贯彻落实意见

青岛银监局办公室关于银行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贯彻落实意见青银监办发〔2014〕87号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55号),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和轮胎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信贷风险,现结合青岛辖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明确导向,完善工作机制辖区银行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及差别化信贷支持安排,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政策要求,在积极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的同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一)建立组织推动机制法人银行机构由董事会对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负总责,明确高管层、牵头部门在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强化全行统筹安排,层层落实责任。

各银行业分支机构要在总行的统一部署下,制定推进计划,明晰部门职责,确定分阶段工作方案。

(二)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机制制定并实施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差异化信贷政策。

在产能过剩行业内,要区别先进和落后,在设定信贷标准、授信权限和额度审批、贷款定价及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风险管理措施,不断调整和优化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和期限结构。

加强对非信贷融资业务投向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中企业或项目办理债券投资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严格按行业信贷政策有关要求把握。

(三)健全考核问责机制重点突出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的考核,并将践行绿色信贷、履行社会责任有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与机构、人员奖惩挂钩。

(四)强化协调处置机制1. 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了解相关行业准入信息,加强前瞻性研判,完善信贷管理。

按照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产能过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7号)有关部署,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并积极沟通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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