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结构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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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结构与实质

[摘要]幸福是获得所欲之一切者,还是尽揽天下之善?幸福究竟是人生可以获得的福分,还是根本就不可能得到?究竟是为了某种信仰即使战死在沙场亦算享受到了幸福,抑或是唯有在恬静安适中寿终正寝才堪称幸福?

[关键词]幸福结构实质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2-0016-05

幸福究竟是什么?可以说是一个千古之谜。它究竟应该是获得所欲之一切者,还是尽揽天下之善?幸福究竟是人生可以获得的福分,还是根本就不可能得到?究竟是为了某种信仰即使战死在沙场亦算享受到了福分,抑或是唯有在恬静安适中寿终正寝才堪称有福?

一、幸福的内涵与结构

恐怕没有人能给幸福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因为对幸福的理解,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生活境遇中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从古希腊和先秦到近现代,幸福一再成为实践理性的论题。幸福问题不仅是伦理学的一个具体层面的问题,而且成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视阈。对幸福的理解从多学科综合交叉的角度人手或许更便于接近真理。

在心理学看来,幸福是生活中某一瞬间才能体会到而平时感受不到的那种喜悦、愉快、满足的心理状态。从哲学的角度看,幸福与不幸不断互相转化,“福兮祸之所伏,祸兮福之所倚”(《老子》),当幸福来临之时往往孕生或埋下了祸患的种子,而当祸患J临头之时,幸福的机缘实际也就包含在其中。从教育学角度看,幸福是一种师生共同求真、求善、求美的追求状态,是心灵不断成长、发展、完善的过程。在伦理学看来,幸福是人们一心渴望的人生境界的实现。包尔生将幸福定义为“我们存在的完善和生命的完美运动”。罗斯认为幸福与快乐不同,它“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与快乐的不同仅仅在于它的永久、深刻和宁静”。这种观点认为快乐是短暂的、肤浅的幸福,而幸福则是永久的、深刻的快乐,视幸福为一种人生境界和自我完善的实现过程。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幸福观:其一,认为幸福是各种德性与外部善的复合体,将幸福定义为灵魂合乎德性或优秀的活动(1098 a7—8);其二,他明确地说,“幸福,我们也称之为灵魂的活动”(1102a17)。亚里士多德给幸福划出了等级:思辨活动是首要的幸福,伦理德性与实践智慧活动是次一级的幸福。我们从亚氏的幸福观中可以感悟到其思想的内在继承性。西方思想家在讨论幸福时注重思辨的理性和对智慧的推崇,认为思辨“不受社会与社团价值观的影响,而是人理性的纯粹的优秀运用,它的标准是内在的。正因为思辨避免了社会相对性,所以它是真正自由的理性活动,是人的理性功能的完全实现。”

西方传统伦理思想的幸福观的标准虽然注重德性,但更看重理性,即思辨的活动。即使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的自然主义幸福论认为的“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其深层的保障其获得幸福的准则也还是理性。

儒家的幸福标准为有德者幸福,大德必寿,而最大的幸福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道家认为幸福的标准不在于知识、财富、权势甚至不在于有没有德性,而在于合于道、顺应自然。庄子认为唯有超越生与死的自然之限,超越时与命的

社会之限,超越情与欲的自我之限,进入到知足、不争、无为的境界才能达到真正的幸福状态。佛教的幸福标准是消除贪、(目真)、痴,达到“六根清净”才能从人生的苦海中得到解脱,达到自我觉悟、明心见性、常乐我净的涅褩状态。基督教的幸福标准是通过爱上帝、信仰上帝、希望上帝为自己带来来世的幸福,最大的幸福是排除情欲的污损。

中世纪以后,各种资产阶级幸福论竞相争艳,但满足个人的情欲是获得幸福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可见,中西方思想家对幸福标准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过。

幸福的结构是幸福的各要素的配合。财富、智慧、美貌、健康、美满的婚姻家庭都是上苍赐给人类的生命资源,亦即幸福的要素。能够同时拥有所有资源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幸运儿,每个人只要善用本身那点有限的资源,尽心竭力地做些于己有益、于社会及他人无害的事情,也就算幸福了!这可以说是一种健康的幸福观。每个人的天赋条件、出身状况、生活境遇不同,每个人所拥有的幸福的资源和要素不同,甚至每个人感受幸福的能力也不同,因而我们不能设想唯有一种幸福的结构才是最为理想的,不符合这种结构形式或形态的就是不理想的或者是称不上幸福的。我们也不想只推崇从事精神生产、长于思辨活动的人(或职业)是最幸福的,而从事政治活动是次一等的幸福,从事经商开办企业能成为千万富翁、百万富翁的人,因为他或她只注重物质财富的享受,故说他是最低层次的幸福,或认为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或工人是属于更低水平的幸福。从事任何职业的人只要他们将自己拥有的生命资源在生活实践中加以最恰当的利用,将各个要素加以最佳的配合,都有可能创造出自己幸福的人生。哲学家或领袖人物与工人和农民的幸福状态不能以身份或职业不同来论定等级。问题的关键是幸福各要素在生命的历程中其动态的配合状况是否趋向最佳,这里又绝不能以是否遇到过不幸或不幸的程度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因为在走向幸福的动态过程中,不幸似乎是必然,它往往成为获得真正的人生幸福的某种必不可少的筹码。

幸福的所有要素都是对主体而言的,在主体存在的精神维度上,幸福往往与体验或感受相联系,诚如康德所言,幸福是对自身状况的满意,这里的自身状况不是自我的一时或某一方面的境遇,而是对整个生活状况的满意。整个生活状况即个体所拥有的生命资源,这些资源或要素并非纯客观的存在,而是伴随着主观精神的东西,并且是由意志参与其间的主客观互动的过程。主体对自己拥有的生命资源亦即生活状况的认知与评价,总是受到价值观念的内在制约,这种价值观念的制约实际上构成了评价的准则。当生活状况合乎主体的价值期望时就会产生幸福感。

二、幸福的维度

维度亦即向度,是人们在看待幸福时的不同的价值标准。幸福至少有四个维度:感性的维度、理性的维度、物质的维度、精神的维度。

1.感性的维度。以快乐来规定幸福的快乐论,往往主要将幸福理解为感性欲求的满足。所谓感性即厚味、美服、好色、音声等,因此幸福之感性的维度指耳目等感官与声色等欲望的满足。这在中国有杨朱的享乐主义幸福观,在西方有穆勒、休谟、霍布斯等快乐论代表人物。穆勒说:“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愉快。”莱布尼茨说:“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快乐。”洛克认为:“所谓善或恶,只是快乐或痛苦自身。”帕斯卡认为,幸福是不存在的,因为欲望是无法满足的。人人都寻求幸福,这是毫无例外的,然而谁也找不到……眼前的幸福一再欺骗捉弄我们,把我们从不幸导向不幸,从虚假的幸福导向真正的不幸,直至苦难的永恒顶点——死亡。霍布斯为幸福的实现设计了一个“最佳途径”: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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