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审核工作规程
附件深圳海关稽查审核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海关稽查依法行政,规范稽查审核工作,提高海关稽查工作质量,根据《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稽查审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核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核稽查组认定的事实,审核证据材料和稽查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能够证明审核认定的事实、程序完备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处理意见合法、稽查文书表述规范。
第四条稽查审核工作实行分级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稽查事项集体审核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审核人员原则上应当由具备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海关稽查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得由稽查组成员担任。
第六条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主动申请回避,被稽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稽查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次稽查有利害关系;(三)本次稽查的稽查组成员;(四)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核关系的。
回避由审核人员的上级领导决定。
上级领导发现审核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责令其回避。
第七条审核人员违反海关廉政规定,按照《海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海关总署《违反海关执法和廉政纪律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维护海关执法形象,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审核岗位设置及职责范围第九条稽查处、隶属关(处)设立审核岗位,负责稽查审核工作。
稽查处设立审核岗位,负责关区稽查审核职能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隶属关(处)在稽查科设立审核岗位,负责本关(处)稽查审核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稽查处和隶属关(处)设立稽查集体审核小组,负责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稽查事项。
参加集体审核的人员包括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核人员、稽查组主要成员、稽查审计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稽查处审核职责:(一)研究、拟定、贯彻和执行总署稽查审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隶属关(处)的稽查审核工作;(三)研究关区稽查审核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对策;(四)制定关区稽查审核业务研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关区审核工作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六)负责审核本处稽查事项;(七)负责复核隶属关(处)报批的涉税300万元以上的稽查事项,并提请总关关长审批;(八)负责提请重大、疑难、复杂的送审事项,记录集体审核议定意见,形成集体审核纪要;(九)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摘要:一、概述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意义和目的二、海关稽查的基本流程和步骤三、海关稽查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四、海关稽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五、应对海关稽查的策略和建议正文:一、概述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意义和目的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关稽查在国际贸易监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17年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出台,旨在规范我国海关稽查行为,保障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打击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海关稽查的基本流程和步骤1.随机抽查: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商品风险等因素,对进出口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2.立案调查:当海关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情况时,可予以立案调查。
3.企业自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自查。
4.海关现场核查:海关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库存商品等进行实地核查。
5.调查终结:海关根据核查结果,对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海关稽查的操作规范和要求1.海关稽查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稽查时,应不少于2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3.企业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对企业进行稽查。
4.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海关稽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1.企业若拒绝、阻碍海关稽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企业若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3.企业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五、应对海关稽查的策略和建议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进出口业务。
2.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企业不触犯相关政策法规。
3.积极配合海关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切勿隐瞒或虚假陈述。
4.在遇到海关稽查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总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为企业提供了一部清晰、明确的指南,有助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国际贸易风险。
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
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范税务师执业行为,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参与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业务方面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
海关委托稽查业务分为常规稽查业务和专项稽查业务。
本规则所称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海关稽查业务进行协助审计的海关稽查部门。
本规则所称被稽查人,即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所指的对象。
本规则所称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实施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税务师。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参与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开展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胜任原则。
在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三)责任原则。
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稽查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
(四)权限原则。
税务师仅对受托的稽查相关业务进行审计,不得越权或超范围从事其他工作。
(五)保密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执业过程中悉知的委托人和被稽查人的相关情况、资料文件予以保密。
(六)回避原则。
税务师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其它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被稽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实用版)目录1.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 简介2.稽查流程3.稽查内容4.稽查方式和方法5.稽查结果处理6.法律责任与处罚正文一、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 简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是我国海关为了加强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的监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操作规程。
二、稽查流程海关稽查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计划制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查计划,明确稽查对象、内容、时间、人员等。
2.稽查实施:按照稽查计划,实施稽查,可以采取现场稽查、报关单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
3.稽查报告:稽查结束后,编写稽查报告,记录稽查过程、结果等。
4.稽查处理:根据稽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补征税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三、稽查内容海关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出口货物: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稽查,确认报关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税收征管: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征收情况进行稽查,防止逃税、骗税等行为。
3.法规遵守: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稽查。
四、稽查方式和方法海关稽查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稽查:对货物存放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报关单内容与实物的一致性。
2.报关单稽查:对报关单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专项稽查: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任务进行的稽查,如对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的稽查。
五、稽查结果处理根据稽查结果,海关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补征税款:对未报关或未报全的货物,海关可以要求补报关单,并依法补征税款。
2.罚款:对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海关可以依法进行没收。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违反《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2017》的,海关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稿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000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摘要:
一、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概述
二、规程的具体内容
1.一般规定
2.稽查准备
3.实施稽查
4.处理结果
三、规程的实施与监管
四、规程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2017 是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进行稽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概述、具体内容和实施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概述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明确了海关在稽查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要求,旨在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监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
规程涵盖了稽查的各个环节,包括稽查准备、实施稽查和处理结果等。
二、规程的具体内容
1.一般规定:规程明确了稽查的定义、目的、依据、原则等基本内容,为稽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2.稽查准备:规程详细阐述了稽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稽查对象的筛选、稽查计划的制定、稽查人员的组织等。
3.实施稽查:规程对稽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现场稽查、查阅资料、提取证据、制作笔录等。
4.处理结果:规程明确了稽查结果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决定、执行和督促整改等。
三、规程的实施与监管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实施需要各级海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规程的有效执行。
海关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稽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规程的意义和作用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规程有助于规范海关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一、引言海关稽查是海关实施出入境监管、打击走私活动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海关稽查工作,确保稽查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进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海关稽查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海关稽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
2. 公平公正:海关稽查不得侵犯任何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欺压、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
3. 从宽从实:海关稽查工作要坚持正确的立场和方向,对犯罪行为从严处理,对合规的企业和人员要从宽从实予以处理。
4. 保密原则:海关稽查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5. 效率和公益:海关稽查工作要高效率、高质量,既要保障国家利益,又要为社会公益作出贡献。
三、海关稽查的基本程序1. 稽查计划:海关稽查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对象等要素,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稽查依据:稽查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要全程记录稽查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据。
3. 稽查行动:稽查活动需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组成的稽查组进行,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件。
4. 公告告知:对于要进行稽查的对象,海关应当提前告知其稽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其知情权和协作意愿。
5. 现场稽查:稽查组到达现场后,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稽查活动,包括检查、讯问、抽样等操作,维护稽查秩序。
6. 权限审批:对于涉及到重要证据的扣押、搜查等行为,稽查组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确保稽查行为合法合规。
7. 笔录查验:稽查组在现场进行重要讯问和查验时,应当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形成稽查笔录。
8. 账务处理:对于查获的走私物品,稽查组要及时制作查获决定和走私物品接收清单,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 送检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物品,稽查组根据相关规定移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反馈结果。
10. 结案报告: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形成结案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和问题。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
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验证稽查工作内容,规范验证稽查工作程序,统一验证稽查工作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验证稽查,是指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海关管理规定,运用稽查手段验证、评估企业守法状况和贸易安全情况,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为企业分类管理或其他企业资质评定提供保障的稽查执法行为。
第三条对申请海关AA类管理类别或其他资质的企业实施的验证稽查,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对验证稽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验证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验证稽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实施验证稽查原则上以《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1年内被稽查人的全部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六条稽查人员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附件1)的指标要求,验证被稽查人以下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在组织机构、会计系统、进出口代理、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状况:被稽查人在生产经营、税款及债务偿付等方面是否具备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偿付能力。
(三)守法状况:被稽查人在验证稽查年限范围内有无涉嫌走私、违规或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四)贸易安全:被稽查人在场所、人员、货物、商业伙伴等方面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被稽查人符合《海关验证稽查测试表》全部适用指标要求的,或者按期完成规范整改并符合指标要求的,海关确定其通过验证稽查。
第八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调查了解被稽查人的经营性质、组织结构、业务特点、经营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类指标和贸易安全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资料;(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和贸易安全控制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四)对某项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五)其他合理方法。
海关稽查程序
第二节海关稽查程序一、定义海关稽查程序是指海关实施稽查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应遵守的步骤、顺序和期限。
二、基本程序流程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及验证稽查除了各自特殊的程序要求外,均需遵照法定的稽查基本程序流程开展工作。
现有海关稽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和稽查评估四个部分。
(一)稽查准备稽查准备是指正式实施稽查前为顺利开展稽查而进行的收集分析资料、制定稽查计划和稽查方案、组织人员等安排和筹划。
海关稽查准备阶段主要围绕以下几项工作进行:1.收集分析资料,确定稽查重点(1)被稽查人基本情况:被稽查人在海关注册的情况,如企业名称、性质、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海关管理类别、企业变更情况等。
(2)被稽查人进出口情况:被稽查人在稽查时限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情况,企业完税情况等;被稽查人进出口商品情况,包括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进出口时间、口岸、税率、贸易管制条件等。
(3)被稽查人其他有关情况:企业诚信和守法情况,如有无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科,是否受过海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等。
2.成立稽查组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3.制订稽查方案在确定稽查企业后,稽查人员应着手制定稽查方案,填写《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报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以便启动稽查程序,使稽查工作按照预先准备的方案依法进行。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查人基本情况、稽查时间、稽查缘由、稽查组情况、稽查方式、近3年被海关稽查情况、稽查重点、稽查范围等。
稽查方案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径行稽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请海关关长批准。
4.制作《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方案经批准后,稽查组应制作《海关稽查通知书》。
关于下发《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下发《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部门【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署稽﹝1996﹞1010号【发文日期】1996-11-24【实施时间】1996-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做好海关稽查部门查获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处理工作,我署制定了《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直属海关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案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广州拱北九龙福州黄埔海关500万元以下的),由各直属海关审理案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或案值虽在300万元以下,但政策界限不清难以定性的,或与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新手法作案又无前例可以参照的,以及中央有关部门或总署直接过问的案件,需报总署审理 二违规案件涉及的案值一律按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但对由于价格申报不实漏缴关税构成违规案件的案值,按实际漏缴的税额计算 三各关在查处案件中,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以及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署调[1996]989号)和《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0号)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总署稽查司 附件一:《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 附件二:--海关稽查处(科)查获案件处理备案表(月报) 附件三:--海关涉嫌走私案件移交书 附件一 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处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海关稽查部门查获违规案件(以下简称违规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处理违规案件应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处理违规案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直属海关的审批权限由海关总署确定,非直属海关的审批权限由上一级海关确定 第四条 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国海关稽查部门的违规案件处理工作;审核各海关上报的稽查部门查获的违规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跨关区案件的管辖争议;处理有关案件的来信来访 第五条 直属海关稽查处审理违规案件的职责: (一)检查监督指导下属海关稽查部门的违规案件处理工作; (二)在规定权限以内审理本关稽查部门查获的违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关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办理总署交办的违规案件; (四)处理有关案件的来信来访 第六条非直属海关稽查科(处): (一)办理授权范围内的稽查案件; (二)处理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来信来访 第七条 通过稽查发现并按规定程序立案的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稽查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审理 第八条 负责案件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上述人员的回避,由其主管领导决定 第九条 案件审理人员应核实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贸易方式价值等; (三)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稽查和查验记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第十条 案件审理人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退回本案稽查人员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必要时,案件审理人员可会同稽查人员补充取证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审理报告书》,提出审理意见,由部门领导审核后会签有关部门,逐级报审 第十二条 向上一级海关稽查部门呈报案件,应当正式行文,说明当事人情况违法事实审理意见听证结论等内容,并随附稽查报告《案件审理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需报总署审批的违规案件,由总署稽查司提出审批意见,会签总署调查局法律室,或经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审理委员会主管署领导批准后,由总署稽查司批复有关海关执行 第十四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据总署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如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海关应当按照总署的统一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程序审定的案件,由查处海关制作《处罚决定书》,经主管关长签批,由稽查部门送达并执行 第十七条 稽查部门在发出《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写《稽查部门查获案件处理备案表》,由直属海关稽查部门每月逐案报总署稽查司备案 第十八条 立案后,如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且补充材料一时又无法取得致使案件在短期内无法查证的,由直属海关稽查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关长批准,予以挂案由总署交办的案件挂案,应报总署稽查司批准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按《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及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通过稽查发现的走私嫌疑案件,由稽查部门填制《涉嫌走私案件移交书》一式二份,经稽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调查部门调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涉嫌走私案件移交书》上签名副本留存稽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经调查部门查明不属走私的,应退回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稽查部门发现的不属于违反(海关法)规定的案件,经主管关长审批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稽查部门应建立违规案件处理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按总署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案件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70号【发布日期】2016-06-19 【生效日期】2016-06-1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关务学习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稽(核)查指令运行操作规范 (试行)
关务学习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稽(核)查指令运行操作规范(试行)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稽(核)查指令运行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方案要求,配合海关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建设,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稽(核)查指令运行工作机制,根据《海关总署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两中心”下达稽(核)查指令的流转、处置与反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负责对涉密业务风险等重大安全准入风险要素进行研判,下达稽(核)查指令。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地名)负责对各自防控领域的安全准入要素进行风险研判,根据研判结果,下达稽(核)查指令。
直属海关风险防控中心负责对本关区安全准入要素进行风险研判,同时接收其他部门移送的本关区风险线索并进行风险研判,根据研判结果下达稽(核)查指令并协调本关区稽查部门开展稽(核)查作业。
第四条税收征管中心(以下简称“税管中心”)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对税收征管要素进行风险研判,根据研判结果,下达稽(核)查指令。
第五条直属海关稽查部门统一承接稽(核)查指令,研判指令风险,统筹稽查力量,确定稽(核)查作业方式,督办工作进度。
第六条现场海关稽查部门承接稽(核)查指令的执行,反馈执行结果。
第三章稽(核)查指令第七条稽(核)查指令是指在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存在安全准入、税收风险,对企业的账册、单证、资金以及货物流向、经营状况以及有关进出口货物等进行实地检查,进一步挖掘、查证、处置风险的稽(核)查需求。
第八条各级风险防控中心发现企业存在安全准入风险,且所涉货物已经放行,需稽查部门开展后续处置的,应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直属海关稽查部门下达稽(核)查指令。
第九条税管中心发现企业存在下列税收风险,且所涉货物已经放行,需开展后续稽(核)查处置的,应向直属海关稽查部门下达稽(核)查指令:(一)进出口货物存在归类申报错误嫌疑;(二)进出口货物存在价格申报不真实、不完整嫌疑;(三)进口货物存在原产地申报不真实嫌疑;(四)进出口货物存在其他税收风险需由稽查部门处置的。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江苏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内部管理及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关或行政相对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并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海关应当严格执行稽查程序,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助稽查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关应当将有关保密义务和回避要求在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海关总署稽查司负责监督、指导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直属海关负责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六条海关应当审核申请协助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三)近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七条海关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提交经其签章确认的以下材料,并进行审核:(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书;(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章程等复印件;(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三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直属海关应当成立评审小组,确定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列入海关备选库,并在每年3月1日前将备选库的建库情况在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JC2006)中进行录入,以此向总署报备。
中介机构备选库出现变动的,直属海关应当在系统中及时维护更新。
第九条海关应当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退出海关备选库。
(一)不再符合协助稽查工作资质条件的;(二)未能按照海关要求工作的;(三)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的;(五)其他退出海关备选库的情形。
海关稽查教学大纲
海关稽查(课程名称)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海关稽查课程代码:课程性质:必修适用专业:海关管理总学时数:40一、课程的性质、任务《海关稽查理论与实务》课程,是本校审计学专业、管理专业及法律专业开设的一门海关专业方向类课程。
本课程阐述了海关稽查在海关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介绍了海关稽查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及各类海关稽查业务内容,并对海关稽查的具体案例进行剖析,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务性。
二、教学目的、要求1.教育学生了解海关稽查的涵义、基本要素、基本特征、主要职责的基本知识与要求,明确海关稽查在海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海关稽查制度与海关其他业务制度的区别,海关稽查与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
2.指导学生提高海关稽查实践能力,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要求,设计稽查方案、制定稽查计划、按照稽查程序,运用稽查方法和手段,收集稽查证据,作出稽查结论。
3.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欲望,明确其奋斗目标,为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合格人才。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四、教学总时数分配总学时≥36学时,分配建议:五、课程教学内容六、实践教学内容、课时分配和实践、实训场地有实训内容但在教学计划中不独立设课且实训内容较少的课程填写根据教学目的、要求和拟定的内容体系,列出主要实训环节,并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重点、难点和训练要求划分各实训环节的主要内容,提示实训环节的主要内容在教学过程中的处理方法。
(1)基本要求(2)实训内容及学时数七、本课程与其它课程关系《会计基础》《报关理论与实务》八、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作业和考核方式: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本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评和期末考试两部分,平时考评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70%。
平时成绩根据作业、小测验、提问、案例分析、上课出勤、教学网浏览及网上教学互动等情况评定。
各部分占平时成绩比例如下:期末考试:本课程期末考试按“教考分离”原则,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与要求命题,基本知识占50%,理论问题占10%,方法应用与实务分析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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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海关稽查行为,保证海关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稽查条例》规定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实施的所有稽查行第三条本规程所规范的海关稽查行为包括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处理、稽查评估四个阶段。
第四条海关稽查原则上由被稽查人主管海关管辖。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稽查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报请上一级海关决定。
需要跨关区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相关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原则上由其主管海关管辖,也可由报关地海关管辖。
主管海关实施稽查时,报关地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报关地海关对异地报关的被稽查人实施稽查,被稽查人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待稽查结束后,报关地海关应当向被稽查人主管海关通报稽查的结果。
上级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海关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第五条稽查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需要回避的,由其上一级行政领导决定回避。
第二章稽查准备第六条直属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包括常规稽查计划和专项稽查计划。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年度稽查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关区的稽查工作,并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和本关区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稽查工作计划。
第七条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组成稽查组。
稽查组人数应当根据稽查工作量来确定,但不得少于2人。
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决定稽查组成员,并指定其中1人任组长。
稽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稽查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稽查组开展稽查之前,应当制定稽查方案,填制《海关稽查方案审批表》。
稽查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基本情况:包括被稽查人的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性质、地址、海关注册日期、工商注册资本、海关管理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稽查时间:估算稽查组实施稽查所需的工作时间;(三)稽查缘由:列明确定开展稽查的原因和类别;(四)稽查组情况:列明稽查组成员的姓名;(五)稽查方式:列明实施稽查方式。
如以径行稽查的方式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应当特别列明;(六)近三年内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情况,应当列明实施稽查的具体时间和稽查结果; (七)稽查的范围和重点:列明拟核查的大致范围和内容以及经分析后确定的主要风险点;(八)稽查组组长签名。
稽查方案应当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具体的审批程序由直属海关根据本关稽查业务职责和权限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需径行稽查的,要经海关关长批准。
第九条稽查方案经批准后,稽查组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稽查通知书》)。
《稽查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第三章稽查实施第十条实施稽查3日前,稽查组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人(以下简称“被稽查人代表”)。
《稽查通知书》的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回海关留存。
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属于《稽查条例》规定的被稽查人范围的,海关如果对其实施稽查时,稽查组也应当向有关企业、单位送达《稽查通知书》,适用海关稽查程序;但稽查组仅是到与被稽查人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查询、调取单证和资料,一般不用制作《稽查通知书》,可以直接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行使检查、查阅、复制等权力。
径行稽查时仍应当制发《稽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稽查组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应当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稽查组在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时,应当运用审计方法,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符合性测试,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执行度、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抽样检查和测试,寻找薄弱环节和高风险点,以确定下一步实质性测试的重点目标;通过实质性测试,对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账簿、单证等有关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第十三条稽查组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在复制的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如复制的材料页数较多时,不必逐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可以在首页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拷贝的,拷贝后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以书面形式注明储存数据的原计算机的放置地点、型号、文件所在的路径、文件名、字节数、文件最后修改时间(年月日时分)、拷贝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拷贝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需要对被稽查人的计算机文件打印的,应当由被稽查人代表将相关的计算机文件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第十四条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稽查组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因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经稽查组组长批准并征得被稽查人同意后,由稽查组制发《账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
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名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同时至少有两名稽查组成员签名,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海关留存。
稽查组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稽查组在完成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将相关资料完整归还被稽查人。
归还后,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归还《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或者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账簿单证调审单》正本和副本“归还签收”栏上同时签收并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稽查组依法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由其按照稽查组的要求,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开启和重封货物包装,打开生产经营场所、提供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包括计算机文件资料)等。
检查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制发《检查记录》,并由稽查组成员和被稽查人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稽查组询问被稽查人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时,事前应当准备好询问提纲,确定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地点、询问对象、询问要点和询问方法。
询问多个被询问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聋哑人或者其他语言不通的人员,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稽查组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并在末页注明“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无误”字样,如有翻译,翻译也须签名或按指印。
如被询问人对笔录要求更正、补充的,可在错漏之处进行,也可在笔录末页进行补正。
每个更正、补充之处均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按指印。
询问时,稽查组应当双人作业,《询问笔录》制作完毕,询问人、记录人应当逐页签名,不可相互代签。
第十七条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依法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封存其进出口货物时,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对封存标的物加施海关专用封志并制发《封存通知书》及《封存清单》,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暂时封存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对于暂时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稽查组在查明有关情况或者取证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对于封存的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稽查组在排除被稽查人违法嫌疑后,经海关关长批准,应当解除封存。
解除封存时,稽查组应当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到场协助清点,双方确认后由稽查组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经双方签名并盖章后正本交被稽查人,副本由海关留存。
部分解除封存时,稽查组除按照上款要求制发《解除封存通知书》外,还应在双方的《封存清单》所对应封存物的“备注栏”上注明“已于*年*月*日解封”字样,并要求被稽查人代表在《解除封存通知书》副本上签名。
第十九条经海关关长批准,稽查组到商业银行、邮政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汇款时,应当开具《协助查询通知书》交协助查询单位。
《协助查询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查询的结果应当由协助查询单位在《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联上填写清楚、盖章确认后交还海关留存。
第二十条经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的,稽查组经稽查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
《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加盖海关印章。
稽查组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时应当将正本交被稽查人代表,副本由被稽查人代表签收后交还海关留存。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被稽查人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
限期改正到期后,稽查组应当检查被稽查人是否改正,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稽查业务主管领导。
第四章稽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在查清基本事实后,稽查组应当根据发现的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如发现被稽查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交由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一)涉嫌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走私行为(以下简称“涉嫌走私情事”);(二)涉嫌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情事”);(三)存在《稽查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以下简称“追补税情事”);(四)存在违反《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应处以罚款或者取消报关资格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各海关可根据关区实际在稽查部门内部设立审核岗位。
审核人员既负责对稽查组前期稽查程序进行复核,又负责根据稽查组发现的事实进行定性,并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交由稽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如遇到重大或疑难问题可以由集体审核议定。
原则上审核人员不得由稽查组成员担任。
审核工作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在提出稽查报告前,稽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所认定的事实就稽查报告相关内容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制作《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由正副本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稽查人名称;(二)稽查工作时间及稽查通知书编号;(三)稽查范围;(四)稽查认定的事实;(五)要求被稽查人反馈意见的时限;(六)其他有关事项。
《海关稽查报告反馈单》应当由稽查组组长和至少一名稽查组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