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江府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加挂江门市物价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拟订和编制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的产业规划及产业政策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加强能源开发和利用,规划重大能源项目布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市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江府办[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人才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的职责;加强人力资源调查、人力资源规划、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培养、引进的职责;加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监管的职责;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7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7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江门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戒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
(五)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建设部颁布,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颁布,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绿化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199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0年10月14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江府办[2016]5号【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7【实施日期】2016.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6〕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4月7日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及有关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6〕4号)精神,调整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保留江门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
蓬江区(滨江新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海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以上三区范围简称市区)有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至地级市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转移、下放的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事项。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竣工前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有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按管辖范围分别划给市城乡规划局蓬江分局、高新(江海)分局、新会分局承担。
2.将承担有关城乡规划行政复议及因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应诉职能划给市法制局。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全市范围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着力提升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大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区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7年4月19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2年1月30日起施行
江门市城市道路综合管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9月9日起施行
国务院颁布,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颁布,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
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市直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8号)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做好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把机构改革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机关日常工作正常运作,积极稳妥做好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有关部门机构和职能的调整工作这次机构改革,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要求以及“三个不突破”的原同坚市直政府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没有要求调整的机构仍然维持现状不变。
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划转按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要求,同时参照省对口部门的做法进行。
对于《方案》没有提及而省对口部门已作调整的职能,各有关单位在进行“三定”时,原则上参照省对口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各有关部门职能划转后,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其相应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和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8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的职能、编制和人员分别划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
将蓬江、江海、新会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各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将蓬江、江海两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含河道、公厕)的日常管理业务,城市支路、街坊路(含桥涵、原村改居小泵房)及其附属市政设施(不含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特殊车辆在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上行驶的管理等职责,交由蓬江、江海两区负责。
(七)加强各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7年8月17日起施行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颁布,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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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计委、建设部等颁布,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0年3月29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颁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颁布,2004年8月23日起施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计委、建设部等颁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江府办[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8]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八月七日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江门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07]191号)和省编办《关于设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312号)精神,成立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正处级,归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
一、调整职能整合市及蓬江、江海和新会区城市管理领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后,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有关部门原承担的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不得再行使上述职能,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就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意见,为执法提供依据。
二、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关主要负责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和指挥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及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各分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如下:(一)行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三)行使城市建设及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四)行使市政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五)行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江府办〔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保留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承接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贸流通管理、经济协作、招商引资等相关职责整合划给市商务局。
2.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3.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三)取消、转移、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转移、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和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5•【字号】江府办[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规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规规划和年度立规计划,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立规解释工作。
(三)负责起草、修改、审核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评估、清理及编纂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监督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21•【字号】江府办[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印发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31号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江门市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精神,做好市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进一步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积极稳妥地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各项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各项工作(一)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1、清理执法业务范围。
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一律进行清理和规范。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行为一律无效,予以清理。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市编办、各有关单位)2、清理执法机构。
符合下列情况的执法机构予以保留,但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或授权的;依照规章以上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省政府公告的;经过省政府批准公告的;政府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规定明确设立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执法机构要立即停止执法,确有必要保留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统筹考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江府办[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5]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200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5〕5号)及省编办《关于单独设置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293号)精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单独设置,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划入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划入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职能。
(二)划出职能。
将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交给市公安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江府办[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0]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江门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市及各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江府[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江府[20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与责任追究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公开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江府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9]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江门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1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7]1号)精神,江门市交通局设置执法监督科(加挂江门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市交通局(挂市港航管理局牌子)是主管全市交通行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整合市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局(含市属各公路局)、江门航道局、市市区交通管理总站、市外海交通稽查站、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企业等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全市国道、省道,包括省养公路、高速公路)、航道行政(全市航道)、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统一划归市交通局执法监督科(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地方性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拟订全市交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江府办[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6]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七日江门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施市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分级负责”,有效地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推进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居住生活的城市环境。
二、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江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管领导和市城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信息产业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公路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爱卫办、江门日报社、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广东电信江门分公司、广东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市城管委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市区城管工作的重大事宜。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江府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编制计划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审核和审查第六章发布第七章备案审查第八章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第九章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江府办[2015]18号【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7【实施日期】2015.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5〕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7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根据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广告业统计职责。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下放和转移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转移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按分工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2.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抽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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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燃气管理(不含燃气工程建设)的职责,以及指导各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的职能、编制和人员分别划入蓬江、江海、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和新会分局。
将蓬江、江海、新会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交由各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六)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将蓬江、江海两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含河道、公厕)的日常管理业务,城市支路、街坊路(含桥涵、原村改居小泵房)及其附属市政设施(不含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经营性临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特殊车辆在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上行驶的管理等职责,交由蓬江、江海两区负责。
(七)加强各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燃气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市、区编制和实施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进步发展规划。
(三)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供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的管理;组织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实施相关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主次干道的市政挡土墙(含护坡)、主次干道的市政排水(含泵房)等设
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区供水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市区供水水质、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指导各市、区供水行业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并监督实施市区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的调价方案,监督和管理市区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的收费价格。
(七)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各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管理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文书和着装。
(九)负责市区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及各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的统计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调研、接待、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二)市政设施管理科
编制市区市政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市政设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照明、主次干道(含桥梁)、主次干道的市政挡土墙(含护坡)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维修工程的预(结)算工作;负责市区非封闭式生活小区路灯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负责市区非经营性临时占用主次干道(含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的审批,依附于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负责市区市政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市政设施特许经营;牵头组织市政设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各市、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三)市容环境管理科
编制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的审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设置的核准;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统计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组织实施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指导和监督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含公厕)的卫生保洁,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燃气管理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编制市区燃气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燃气设施改动许可、新增燃气企业资质许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等审批工作;负责市区燃气管理的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市区燃气的收费;组织实施市区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参与市区燃气设施建设的选址、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市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燃气协会工作和各市、区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五)给排水管理科
编制市区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市政排水(含排涝)和生活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城市供水、市政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市政下水道、排涝泵房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的审批,改装、拆除和迁移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备案;负责市区排水管网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城市供水、市政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市政消火栓;指导各市、区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市政排水(含排涝)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及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六)督查信访科
负责制定并监督本局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本局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局综合统计的汇总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党务、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八)计财科
编制市区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制定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公共资源项目收益和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九)执法监察分局
编制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灯杆广告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市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的执法文书和着装;指导、监督各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5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执法监察分局局长(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执法监察分局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职责。
根据江机编〔2009〕7号文件精神,城市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理职责暂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待时机成熟时再划给市水务局。
(二)关于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市水务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市区蓬江河岸市政道路路堤结合的堤防管理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堤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依附于堤防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下水道、排水口、排涝泵房、栏杆、路灯灯饰、广告灯箱等)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