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概要
一、刑法总论
1、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不是处罚犯罪。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
2、刑法的解释。
a、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包含关系。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必须明文参照法律),罪刑相适应(罪行与罪刑相平衡),平等适用。
4、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国际列车、汽车除外。
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最多三年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务员的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们不追究,他们追究且按我们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
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但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工程共同犯罪。单位注销了就追究主要在责任人的责任。他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
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如财务科科长擅自作出偷税的行为,也构成。即便领导为同意,他是代表的单位利益。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
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法规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犯罪概念——第六章 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四章 犯罪概念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的本质
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
(1)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
①在近代刑法学中,较早提出犯罪本质观点的,是费尔巴哈。他主张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
②继此说之后毕伦鲍姆提出了法益侵害说的理论。毕氏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
犯罪的本质 西方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述评
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犯罪的定义 犯罪定义的类型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一般特征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基本特征的关系 自然犯与法定犯 犯罪的理论分类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行为犯与结果犯
实害犯与危险犯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立法分类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犯罪概念
害。这一见解在20世纪以后的德国处于通说的地位。
③在宾丁“规范论”的基础上,迈耶提出了文化规范论,他将规范分为文化规范与法规范,并认为只有文化规范与法规范一致时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文化规范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违反以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为内容的文化规范。
④在德国纳粹时期,刑法学者夏弗斯塔茵又提出义务违反说,主张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其中法益侵害强调的是对结果的否定性评价,义务违反强调的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⑤二战以后,日本一些学者对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采取了兼收并蓄的态度,主张:犯罪的本质,一方面基本上是对各类法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一定义务的违反也可以作为本质。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
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
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
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
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
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
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
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
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12、13章【圣才出品】
第二篇刑法各论
第12章刑法各论概述
12.1 考点精讲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
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我国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规范。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罚作出成文的、明确的规定,刑法各论就是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成立条件、罪质界限以及法律后果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体系。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是总括性的抽象的规定。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
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罚,是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3.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包括:
①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包括:概括作用、指导作用和制约作用。
三、刑法各论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1.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2.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1)从刑事立法上讲,有助于建立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为立法实践奠定基础,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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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讲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三七)(⼀)两阶层体系
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
⼆、定罪⽴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
三、定罪⽅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前提,然后确定⼩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三段论推导)
⼤前提是法律规定,⼩前提是案件事实。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是解释⼤前提(法律规定);⼆是认定⼩前提(案件事实)。
(⼀)解释⼤前提,⽤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存疑时,适⽤存疑时有利于⾏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
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明⽂规定的要素。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表⾯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
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表明犯罪成⽴)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否定犯罪成⽴)(是否构成犯罪)
历年试分类解释(刑法总则),含答案及难题详解
历年试分类解释(刑法总则),含答案及难题详解
刑法总则
总述
刑法分则历来是刑法试题的重点,几乎占了刑法分数的70%,而且考试所涉及到的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刑法总论知识点。所以,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把总论部分弄懂弄透。
这个复习辅导我个人认为最好9月份以后再看。对所有知识点我都没有详细讲解,这里的理解留给大家自己看书解决,当然对于一些相对难的我会做简单的解说。另外,这些不完全包括所有的历年试题,基本都是以选择题为主。至于其他题型我个人认为都是在选择题的基础上一种转化,只要理解了其它题目都是一样做的。
我认为,做这样一种归类主要的目的是要大家掌握每个知识点,了解考试会怎么样出题目,至于大题的解答,更多是一个方法问题。我将另外讲解。
如果大家对这样的归类有什么意见,希望大家提出来,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做这个归类,肯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有的题目我都没有给出答案,而且所有的选择题都是不定选择题,这样可以加大一些难度。如果有人或者大家一起来作出一个答案或者另外找出答案帖上来,我会很是感激的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上属于记忆的题目,主要是要注意如何认定题目中给出的例子属于那一项原则。
历年试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2000]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十三章刑罚裁量真题+解析(091-093)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十三章刑罚裁量真题+解析(091-093)
1.12-02-57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参考答案】ACD
【考点】立功
【解析】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但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的立功。
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因为他掌握的信息是由于他和裴某共同犯罪所获得的,他理当提供同案犯的这些信息,因此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立功。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1]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
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
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
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法名师讲真题作答版
刑法名师讲真题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3.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误将砒霜当作白糖放入菜中、致使客人、 死亡,是不是犯罪?
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该预见 到自己可能会拿错东西,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警 惕,误把砒霜当作白糖放入食物中,造成了极 其严重的后果,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第25-29条)
1. 分工为标准划分: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 教唆犯
2. 作用为标准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 3. 我国刑法典将其划分为: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结合刑法97条学习) 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并非所有的主犯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过生日那天满14周岁的少年投毒杀人的,该 不该定罪?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因此,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是以周岁来计算,而 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算。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作案后患精神病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后患精神病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凯程法硕历年刑法真题及答案:罪数形态
凯程法硕历年刑法真题及答案: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概述
1.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2015法学单选第10题、2015非法学单选第20题)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考察知识点】一罪与数罪
【重要程度】★★
【解析】一罪与数罪的形态认定问题,该题中,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其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是要注意这里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具有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及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即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之间的关系,适用的话是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重法条优于轻法条,这种情况不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原因,而是立法者的原因。甲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注意区分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答案】B
2.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2016非法学单选第16题)
A.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察人员的
B.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
C.收买被拐卖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D.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考察知识点】一罪与数罪
【重要程度】★★★
【解析】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要首先看其实施了几个行为,有几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行为构成一罪,实施数个行为可能会构成数罪。那么在该题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且杀害检察人员的,此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故意杀人罪;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查处,情节严重的,属于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区分一罪和数罪的相关罪名。【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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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特征
答:(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考察方式】选择题。
3. 刑法的机能
答:刑法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 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 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考察方式】在选择题中,通过小案例的形式考察。 【实战演练】根据相关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 7 个月来,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 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 43.7%。这一数据变化反映了刑法的保障机能,规制机能,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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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机能? 答:规制机能 规制机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保护机能通过惩罚犯罪实现,保障机能通过限制刑罚权,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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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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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三)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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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①危害行为一着手实施,该行为原则上即成立犯罪。持续状态的长短,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②构成犯罪的行为及其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延续。
由于继续犯是同一行为持续不断地侵犯同一个直接客体,无法从时间上将其分离为数行为,所以实质上它只有一个犯罪行为。认定继续犯的意义在于肯定它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并且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又可称为结果竞合犯,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而该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分别组合则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有4个特点: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行为本身是无法分离作数行为看待的。从形式上看,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可能是单一的动作,也可能是由一系列的动作组合而成,只要在通常意义上观察属于一行为即可。
②造成了数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成立想象竞合犯的数结果都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即都达相当严重程度且为刑法所规定,并且数个结果分别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意义。
③行为人对数结果分别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
④一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不同的罪名。
想象竞合犯在处断时,应在竞合的数罪名中选择一个最重之罪定罪处理,其余危害结果应作为该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即所谓的“从一重”处断。
(3)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规定犯罪构成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交叉、重合。由于条文内容上有重合,所以当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便出现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条文(或更多)的情况。
产生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上对犯罪的分类采用了多个标准。
①法条竞合的类型
a.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在种与属的包容关系。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b.狭义法条与广义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在外延上存在交叉关系。
c.整体法条与局部法条的竞合,即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整体同部分的分解关系。如受贿罪与渎职罪:受贿罪为整体法条,相比较而言渎职罪法条为局部法条。
②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针对三种不同的竞合关系相应产生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分别为:
a.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特殊法条优先的理由在于立法在普通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就该类犯罪对某些领域的特殊危害性再专设罪名,以做到最有针对性地定罪、量刑。既然是专设罪名,当然应优先适用。
b.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狭义法条优先的理由在于其适用几率相对较小,为使其不致“虚设”而应优先适用,并且适用狭义法条往往更具针对性。
c.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整体法条优先的理由在于只有适用它才能切实做到对行为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处罚,而适用局部法条只能是就案件的某一方面或某一情节作出定罪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三个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个“重法优先”的补充原则,即当适用特殊法条、狭义法条或整体法条出现罚不当罪,而适用普通法条、广义法条或局部法条(法定刑相对较重)可以切实做到罪与刑相适应时,可以优先适用后者。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和严肃,重法优先的补充原则一般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③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a.在竞合原因上,想象竞合犯的竞合原因在于动态发生的数个危害结果,没有实然的行为及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数罪名的交叉、重合;而法条竞合的竞合原因在于静态存在的法条本身之内容,即无论是否有事案发生,在立法时数罪名的交叉、重合就已经存在。所以可以说想象竞合犯是动态的竞合而法条竞合是静态的竞合。
b.在竞合内容上,想象竞合犯存在多重罪过,是罪过中不同结果之竞合;而法条竞合中的竞合是具有犯罪构成意义的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简言之,前者是观念(罪过)的竞合,而后者是条文(规范)的竞合。
c.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想象竞合犯在处断上是简单地“从一重”;而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应当由司法者根据立法原理及基本原则,或者选择罪名最贴切之法条,或者选择法定刑最适当之法条进行定罪、量刑。
(4)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构成)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特征: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只成立一罪的前提。如果加重结果系另一行为所引起,就不是结果加重犯。
②该行为在基本犯罪结果的基础上引起了加重结果。
③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了与该犯罪的性质不相一致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按照另一重罪论处,就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如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再定聚众斗殴罪。
2.法定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并且单看每一行为一般也已经构成犯罪。刑法针对这类极易重复出现的犯罪,专门另行规定一个新的罪名,将事实上的数罪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