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

债权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债权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它涉及到债权的建立、行使和保护等方面,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以探讨债权法对保护债权人权益所起的作用。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要求行为、给予行为或者不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债权人的行使,债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债权法旨在规范债权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人作为债权关系的一方,享有一定的权益。
债权人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欠债支付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债务人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支付,否则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利息权:债务人在债务期限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利息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3.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违约责任。
债权法通过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对债务人进行约束,以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同时,债权法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途径和司法救济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维权的法律手段。
三、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债权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量大增,债务关系也随之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法的适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1. 各类债权关系的规范债权法适用于各类债权关系,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还是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都可以依据债权法进行规范。
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2. 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债权法的适用可以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的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债权人凭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和形式。
债权的客体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的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债权可以通过合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主张债权、请求履行、请求返还、请求抵销等。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享有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返还,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或押金。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抵销,即将债权与债务相抵销。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债权、履行协议、提供担保等。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享有的债权,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债权受到损失。
债权人还应当履行协议,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的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务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保证其不受到损失。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中的债权法律关系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债权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形成要素、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民法中债权法律关系进行解析。
1.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货币及其它财产权利。
债权法即规定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法律规则。
债权法通过建立债权法律关系的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债权法律关系的形成要素债权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债权主体、债权标的和债权发生事由。
2.1 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的主体。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债务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 债权标的债权标的是指债权的对象,一般是金钱、债券、动产、不动产等。
债权标的应当是具备经济价值的。
2.3 债权发生事由债权发生事由是指产生债权的法律事实。
比如,债权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在债权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权益。
3. 债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3.1 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满足其债权要求。
同时,债权人也需要履行义务,比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护债权标的的安全等。
3.2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即履行其向债权人承诺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违约或者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4. 解决债权法律关系的方式当债权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加以解决。
4.1 诉讼方式诉讼方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债权纠纷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裁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非诉讼方式非诉讼方式是指通过调解、仲裁等非司法途径解决债权争议。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民法中的债权法 理解与应用

民法中的债权法理解与应用民法中的债权法理解与应用一、引言在民法中,债权法是一个核心的法律分支,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财产关系。
本文将从理解债权法并探讨其应用方面展开论述,以加深对这一领域的认识和理解。
二、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围绕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法涉及到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使债权关系能够得到明确和保障。
债权在民法中被定义为债权人凭债权人的权益要求债务人履行数额确定、内容明确的债务。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则是指承担债务的人。
债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的主体行为、债权的内容行为和债权的保障行为。
三、债权法的原则和规则债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独特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对于债权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一些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合同并自由约定合同条款。
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利,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信义原则:信义原则强调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并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信义原则对于合同的解释和履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3. 等价交换原则:债权关系涉及到一方提供利益,另一方给予等价的报偿,即等价交换原则。
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对价。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债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均应当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兼顾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四、债权法的应用案例债权法的应用非常广泛,以下列举两个常见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债权法。
1.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事项。
然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权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依据债权法的规定,向乙方追偿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相应的违约赔偿。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概念,他涉及到财务交易、金融合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债权法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对债权法中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促进读者对该领域的深入了解。
1.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个人、机构或组织。
他们通常是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债务人提供贷款、承担风险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债务人是指被债权人追求债权的主体,即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债权法的核心。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放弃特定权利的权益。
根据债权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如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债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如债务人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具有债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
债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债权关系。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司、协会等。
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的其他群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4.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通常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首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合法的权利事实产生,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其次,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有多种,如履约、法定终止条件的达成、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等。
5. 债权法保护措施债权法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债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例如追索权、担保权等。
此外,债权法还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范围和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如违约责任、利息、违约金等。
6. 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债权法适用于各种债权关系,如借贷、合同、担保、租赁、劳动合同等。
债权法律基本知识

债权法律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指法律规范了债权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对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诸如借贷、合同履行、债务追偿等问题,了解债权法律基本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对债权法律基本知识进行概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的定义与特征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依据法定程序获得的对另一方(债务人)的实现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金钱或其他物品的支付、行为的履行或禁止等。
债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是以人的行为为依据,受法律保护。
只有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债权才能产生。
2. 债权是一种具有价值的利益要求。
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提供其他物品,并享受相应的利益。
3. 债权的主体具有相对的地位。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处于债务人之上,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索或要求履行合同等权利。
债权的来源债权的产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1.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并具备法律约束力时,合同就产生了。
债权主要是通过合同关系建立的,例如借贷合同、销售合同等。
2.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债权产生,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3. 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产生债权,如遗嘱、赠与等。
债权的变更与消灭债权的变更和消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合同解除:当合同主体之一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相关的债权也会消失。
2. 债务清偿: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了债务,债权就被清偿,消失。
3. 冲抵: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关系时,可以通过冲抵方式消除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措施:1. 追索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

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债权法是中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旨在规定债权的设立、行使和保护等相关问题。
债权法作为一项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国民法中的债权法规定展开阐述。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权利关系,它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债权人直接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对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时,债务人作出的相应承诺。
债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的设立与消灭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获得主张债权要求的权利,债权设立的方式有多种,如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等。
合同是最常见的债权设立方式,它是当事人通过达成一致,建立起债权关系的法律行为。
除合同外,例如侵权行为也会导致债权的设立。
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关系的终止,债权消灭的方式包括债务履行、债务免除、债务强制执行等。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作为合法权利的持有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等。
债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自己的事先约定义务、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等。
四、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是承担债务责任的一方,同样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权人履行债权、申请债务支付期限延长、提供相应担保等。
债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按时支付债务等。
五、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按照中国民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无效。
六、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法律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民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保护权,包括担保和保证、强制执行等。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

经济法通论债权法总论引言债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债权法进行总论性的讨论。
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范债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它主要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核心。
债权的基本概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债权是一种权利主体对另一主体的一种法定权益要求;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某种义务;3.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以是金钱权益或非金钱权益。
债权的设立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债权发生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客体条件:债权的客体是债权人所获得的权利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形式条件:债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例如合同、遗嘱等。
债权的变更和转让债权的变更是指债权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人。
债权的变更和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1.变更:债权的变更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一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双方可以协商修改还款期限或利率等;2.转让:债权的转让通常需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转让后,原债权人失去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的消灭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关系终止的情况。
债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得到实现,债权关系消灭;2.债权人放弃债权,自愿解除债权关系;3.债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动消灭;4.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债权关系终止。
债权法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法设立了多种保护机制。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保护:债权法明确界定债权人的权利,并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

债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债权法是指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债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债权法具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客观存在以及一定法律效力等特点。
明确的行为主体:债权法关注的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实现都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观存在:债权是实现主体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实体性。
债权的实现需要有具体的要求,比如支付债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债权的实现中,债权人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获得担保。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可以有多个。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法律等渠道取得债权,债权人享有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债权权利的行使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债务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被动债务人,即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被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方;另一种是主动债务人,即自愿承担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如不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三、债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问题,债权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履行:合同是债权权利的主要来源,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实现债权关系,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财产担保等。
3. 债权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4. 法律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或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民商事债权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影响。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一、债权法概述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
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
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
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4、免除债务: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使债务人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单方决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
5、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的事实。
混同可以因继承、合并等原因而发生。
债权名词解释

1、债:特定的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3、财产权:以有形彩站和无形财产为客体而形成的权利4、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自己履行债务5、债权平等性:多数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效力不因成立先后而有区别,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6、债权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7、债权期限性: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期限8、债权流通性: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任意转让给他人而不须债务人同意9、债务:债务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10、合同:广: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切协议狭: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1、合同的成立:订约的当事人就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12、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1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4、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以及合同当事人与合同以外第人之间产生的约定或法定的债权、债务责任关系15、无因管理:行为人在不对他人承担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免受损害,基于自愿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16、无因管理之债:(1)管理人因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害,可要求被管理人补偿或赔偿(2)管理人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被管理人遭受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17、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时应当具备的基本要件18、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以及第三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19、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和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条件20、法律要件:获得利益的人在获得利益并使受损人遭受经济损失没有合法原因21、给付:债务人为了履行自己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而对债权人作出一定行为、交付一定的产品或金钱,以便消灭自己承担的债务22、不当给付:不能够产生使债务人承担的民事债务或自然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的给付23、返还原因在给付当时就存在的不当给付:行为人原本不对他人承担债务,但基于误解以为自己对他人承担债务,为消灭假象债务而为债务履行24、返还原因在给付后才存在的不当给付:债务人在对债权人为债务给付行为时存在正当原因,履行后正当原因消灭,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利益25、无效合同:欠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2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约定一定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27、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28、证明义务:受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要承担证明给付行为存在、给付欠缺正当原因、受益人存在恶意的责任29、费用偿还义务:受益人因为保管或管理受损人交付的标的物而支出有益或必要费用时,受损人在请求受益人返还的同时应补偿受益人30、债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法上发生的法律效果31、债务履行:债务人负有的实现债权的特定行为32、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未依债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而使债权不能实现的状态33、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债的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34、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35、延迟履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36、瑕疵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债权的目的,或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的情形37、不适当履行:履行不能满足债权,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和效用38、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人身、财产损害39、补正:债务人出去瑕疵履行的不利后果,满足债权40、受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41、积极受领: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现实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42、消极受领:仅有债权人的受领意思而无表示行为43、受领延迟:债权人对其提出的履行不为受领或债务履行期届满未予受领44、拒绝受领: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受领债务人履行45、不能受领:债权人受领发生障碍而导致受领延迟46、债的担保: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47、一般担保权:当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某种原因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债权人有权采取行动或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采取行动,要求法院撤。
债权法基本原理

解析:
• 1、意向书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合同基本条款:货物、 规格、单价。意向书对货物单价没有约定,要约要素都不 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 2、毛纺厂将95吨货物运达山东,制衣厂有权拒收,因为 两者间合同未成立,制衣厂基于合同基本原理拒收合乎规 定。 • 3、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两者之 间构成保管关系。 • 4、制衣厂使用了10吨货物,仅对该10吨货物支付费用, 价格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当地市场价计算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相关 产品价格计算。 • 5、毛纺厂对另外85吨货物的损失风险承担责任。
而刑法转以简霎,渐近于措而不用之至。
案例分析
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 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 “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 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 价格问题面议”。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 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 为由未提货。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 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 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 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 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 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因急需原 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毛纺厂认为 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 责任。
(四)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债的给付方式只有一种。 2.选择之债:债有两种以上的给付方式,当事人可以自 由进行选择——1选择债权;2选择债务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选择权在谁,一般认定为选择债务 (如卖方)。
名言
• 梅因:看一个国家法治的开化程度,可以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债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次期末总结将从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债权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对另一个主体(债务人)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的内容。
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义务内容、权利内容和债权的限定要件。
二、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性质以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和其他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得债务人不当获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其他债权是指不属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这三种类型的债权。
三、债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的过程。
根据债权的不同种类,债权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
合同债权的设立是通过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来实现的;侵权债权的设立是通过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其取得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设立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的。
债权的变更则是指债权人在原债权的基础上对债权再行处分或变更的行为。
四、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方式实现。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过受让人履行对价后,债权就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债权就可以自动转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债权与债权法

法律的债权与债权法在法律领域中,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对另一方(债务人)要求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
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债权的确立、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债权以及债权法对债权的相关规定。
一、债权的定义和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以法律关系为依据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如下:1. 主体性:债权是一种权利,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拥有债权。
2. 绝对性:债权是绝对的权利,即与特定的债务人相对应,不受他人的侵害。
3. 相对性:债权是相对的权利,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 继承性:债权可以继承,即在债权人死亡时,债权可以转让给其继承人。
二、债权的分类根据债权的不同主体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法定债权: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如合同、劳动合同和侵权赔偿等。
2. 合同债权:根据合同订立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3. 侵权债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债权,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
4. 法定代理债权: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所产生的债权。
5. 无因管理债权:无因管理行为者因管理他人财产产生的债权。
三、债权法对债权的规定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债权法对于债权转让、债权保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但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定程序。
2. 债权保全: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保全措施等维护自己的债权,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
3. 债权的终止:债权可以因履行、免除、合并等原因而终止。
4. 债权的权利行使: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等方式行使自己的债权。
四、债权的保护与维权途径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法赋予了债权人一定的保护和维权途径。
1. 诉讼维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2. 索赔与和解: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争议。
3. 债权保全: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务人有足够财产履行债务。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债权法考点解析债权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和债务关系。
了解债权法的相关知识,对于高中学生或者他们的父母来说,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围绕债权法考点展开解析,重点突出解题技巧和使用指导性语气。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债权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要求给付款项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款项或其他义务。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基本概念是理解债权法考点的基础。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向小红借款1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
请问,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通过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在这个债权关系中是债权人。
二、债权的取得方式债权的取得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法律规定等。
在债权法考试中,对于不同的取得方式,我们需要了解其特点和适用条件。
例如,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款电视机,但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请问,小明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取得方式,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明可以通过合同主张自己的债权。
三、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常常面临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法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小红向小明借款,但小明一直未能按时归还。
请问,小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通过了解债权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得出答案:小红可以通过要求履行、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四、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移在债权法中,债权和债务可以进行转让和转移。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一、债权的定义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是货币债权、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
二、债权的产生和转让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产生包括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法定债权是法律规定的产生债权的情形。
债权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转移给第三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债权的种类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可以分为普通债权和特种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债权,特种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劳动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四、债权的主体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主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承担债务的人。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债权的保护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六、债权的终止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终止包括履行、免除、赋予、转让、抵销、债务人破产等情形。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时,债权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债务,债权免除;债权人赋予债务人权利,债权终止等。
七、债权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进行解决。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在仲裁中解决债权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
请注意,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重要要点概述,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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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
21.债的保全: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
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实体权利。
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
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
法律手段。
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担保责任后的追
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
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0.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
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
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
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
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
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
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变化。
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
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
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
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
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
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形态。
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止,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系在客观
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
受到阻止。
40.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
而使合同之债自始消灭
或者向前消灭。
42.债的变更:①在债的主体变更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
②在债的内容变更的时候,仅仅是债的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动
43.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44.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
给付又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45.解除:是指在合同之债成立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的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46.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之
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
47.约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通过解除权条款,或另外签订一个合同,赋予一方或双方当
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48.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完毕前,由于法定的事由行使解除
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
49.抵销:是指当事人互付给付债务,各以其债务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债的消灭制度。
50.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两债权得以抵销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意思
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
51.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
52.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
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
53.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
54.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55.混同的原因:①概括承受,是指债的关系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
②特定承认,是指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受权利和义务。
56.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
意思表示。
57.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对相
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产生赔偿
之债的民事行为。
5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59.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
律事实。
60.给付不当得利:指得利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
不当得利。
61.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因给付之外的事由发生财产变动的不当得利。
62.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
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63.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