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
债权法
1.债的本质: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金钱劳务转移权利交付财物
2.债的特征
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主体特定(特定债务人债权人)客体(财务劳务智力成果)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发生目的是当事人实现特定利益
3.债权特征:请求权(必须借助义务人行为;不能支配)相对权(特定债务人)期限性(当事人或者法律约定,诉讼时效)相容性(同一物上两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平等性(先后)设定的任意性
4.给付的形态:财物,金钱,权利,劳务,成果,不作为
5.侵权行为之债:财产权人身权
成立: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现有财产、可得利益)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财产性:补偿经济损失
非财产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6.不当得利:一方受利益(财产性:增加;本该减少却未减少)他方利益损失(减少;可能增加其却未增加)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返还义务
只能以现存利益为限,不能使受益人负担超过其受益限度的返还责任,更不能因为不当得利返还而使受益人的财产利益减少,因此如果善意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不能令其返还利益或返还价额。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范围
所得利益、受领利益的利息以及受益人的损害赔偿。保持增加标的物价值必要有益支出应补偿
7.不当得利VS侵权:是否获利侵权主观上有过错;不当得利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影响返还范围回复当事人利益平衡;赔偿
8.无因管理:合法非本人专属不必须经过本人授权必须是他人事务事务必须适于成为债要件:管理他人事务(行为本身并非结果) 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利于他人;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债权名词解释
债权名词解释
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应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债务。债权人是指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有权要求偿还的人或机构。常见的债权包括贷款、债券、信用卡、租赁合同等。在债务人无法按照协议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债权名词解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物、利息、本金、违约金等内容,对于理解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
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
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
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
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
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
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
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
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包括侵权
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
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
过书面形式进行。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二、债权的特征
(一)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6、债权具有期限性
(二)区别债权与物权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
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
4、效力不同:
【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
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
1、租赁权的物权化
2、预告登记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不可替代
【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法学债的名词解释
法学债的名词解释
法学债是指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义务关系。在法学理论中,债权债务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基本类型,与此相关的法学概念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债务、债权财产、债权性质等。本文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学债。
一、债权人
债权人是指法律上享有债权的主体,即可以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人。在债
权关系中,债权人是相对于债务人而存在的一方。债权人通常是一名自然人或法人,如个人、公司、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诉讼请求权,即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法律上负有债务的主体,即应当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在债务
关系中承担着履行义务的责任,如果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权利,即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权
通常是以金钱形式来表达的,例如借贷、购销合同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例如返还原物、偿还货币、提供服务等形式的债权。
四、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履行义务,即应当履行的债务。债务通常
是用金钱来履行的,例如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等。但也存在一些非金钱的债务,例如提供劳动、提供物品等。
五、债权财产
债权财产是指与债权直接相关的财产,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质
押物等。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权财产进行追偿。
六、债权性质
债权性质是指债权的本质特征和属性。债权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绝对权债
权和相对权债权。绝对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可直接主张债权并追偿的情况,例如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相对权债权是指债权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主张债权的情况,例如债权人依法主张抵销权,即将债权与债务互相抵销。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是指债务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是指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方支付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或另行约定,从贷款方获得的惩罚权、损害赔偿权、提前支付权、支付利息的权利等。
第一,违约损害赔偿权是指债务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钱的法定权利。债务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债务支付义务,但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可以小于实际损失的金额。
第二,提前支付权是指在债务被支付之前,借款人有提前支付债务的权利。债务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所欠债务,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借款人提出提前支付请求时,不做任何抵抗而直接支付债务。
第三,支付利息权是指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方支付因贷款而产生的利息,贷款利息是指借款人支付给贷款方的费用,它是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它可以分为一次性利息和期间利息,用于偿还借款。
第四,惩罚权是指债务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内容,向违约方施加的法律或经济制裁的权力。例如,在有效的债务合同中,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或其他措施,强制借款人履行借款义务,向其索取违约金、滞纳金或支付其他损害赔偿。
总之,债权是指债务当事人之间法律责任带来的权利义务,它也是债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债权的性质是债务,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支配,他们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共同维护了债权的实现,并依据法律条款和合同来行使各项权利,为债务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关于债权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关于债权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债权,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法律
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与债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概念。本文将对债权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首先,我们来介绍债权的基本概念——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偿还
的金钱或者实物。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关系后,债务人就具有了履行债务的义务。例如,当我们向银行借款购买车辆或房屋时,我们作为债务人需要按期还款,而银行则成为了债权人。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需要通过债权凭证来表达和保护。
债权凭证,是指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于证明债务人欠债权人债务的凭据。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债券、票据等。债券是一种证券形式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以凭借其持有的债券向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票据则是另一种常见的债权凭证,它可以是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用于合法记录债权关系。
除了债权凭证,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债权形式。首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债权
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财产进行清偿。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益。其次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由债权人保管,直到债务人偿付完债务或满足债权人的其他权益要求为止。留置权在一些特殊的交易中经常出现,如物品维修、租赁等。
在债权关系中,还存在着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的债权权益
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合同来完成,现代金融市场中,债权的转让常常出现在债务人不得不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贷的情况下。债权的转让可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风险分散和效益最大化。
债权的名词解释
债权的名词解释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债权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名词。无论是商业交易、借贷行
为还是法律关系,债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篇文章将对债权这一概念进行解释,探讨其定义、特点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债权可以被定义为一方(即债权人)按照协议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即债务人)主张权益的能力。债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组织或政府等。债权可以来源于许多交易和关系,例如借贷、合同、股权和债券等。债权的行使可以包括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获取特定的财产和资源,甚至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等。
债权有几个重要的特点。首先,债权是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受
到法律保护和限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有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法遵守。其次,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人有权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让其享有和行使债权,这在商业交易和金融领域非常常见。再次,债权有一定的时效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通常有截止日期,债务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借贷交易是最常见的债权行为。当个人或企业需要资金支持时,他们通常会选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权人会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偿还方式等条件,并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其次,合同关系也涉及到债权。当两方达成协议时,合同会明确规定一方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费用或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主张自己的权益。此外,股权和债券投资也是债权的具体应用。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润分成。
债权名词解释
债权名词解释
债权
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其发生是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3.连带之债是指连带债权人对享有的同一债权可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务人对所负的的同一债务负有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并且债的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4.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5.债的移转:是指在不变更债的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6.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是当事人地位的整体移转。
7.债的保全是指确保债权完满而免受债务人侵害的制度。
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
9.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10.保证:是指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
11.一般保证(补充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12.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
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债权 名词解释
债权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其发生是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3.连带之债是指连带债权人对享有的同一债权可请求全部给付,连带债务人对所负的的同一债务负有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并且债的关系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4.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5.债的移转:是指在不变更债的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移位,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6.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是当事人地位的整体移转。7.债的保全是指确保债权完满而免受债务人侵害的制度。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9.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10.保证:是指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方式。11.一般保证(补充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12.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13.单独保证: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方式。14.共同保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方式。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方式。15.单个形式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就单个主合同订立保证合同。16.最高额形式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订立一个保证合同。17.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1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19.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
债权法有关的名词解释
在现代社会中,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概念,他涉及到财务交易、金融合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权法是指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本文将对债权法中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以促进读者对该领域的深入了解。
1.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个人、机构或组织。他们通常是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债务人提供贷款、承担风险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债务人是指被债权人追求债权的主体,即承担债务的一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债权法的核心。
2. 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特定行为或放弃特定权利的权益。根据债权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合同债权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如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法定债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如债务人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 债权主体
债权主体是指具有债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债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参与债权关系。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的组织或机构,如公司、协会等。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的其他群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
4.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
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与终止通常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首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合法的权利事实产生,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其次,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有多种,如履约、法定终止条件的达成、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债务人死亡等。
债权法每章重点.
第一章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1)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3)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1)债权: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
答: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4.债法的性质与特征
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5)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5.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章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务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而债务人则有履行应付义务的义务。债务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它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自然债务是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___也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
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
因管理之债。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
主债是指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而从债则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简单之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选择之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一、债权法概述
债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涉及债的成立、债的履行、债的变更和消灭等方面,是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的内容和履行方式,不受外界干涉。
3、公平原则:在确定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不得恶意违约。
三、债的种类和特点
1、意定之债: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如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等。
2、非意定之债:指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3、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如买卖合同之债、给付货币之债等。
4、复杂之债:指有两个以上标的的债。如承揽合同之债、保管合同之债等。
四、债的履行和保全
1、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债的履行应当符合约定,并且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
2、债的保全: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五、债的消灭
1、清偿:指债务人通过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清偿是债消灭的最主要原因。
2、抵销:指两个相互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债务而使其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行为。抵销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对方后生效。
3、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应当经过通知债权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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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权: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的权利。
3.债务:根据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债的要素:即债的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主
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
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
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
为,统称为给付。
5.特定之债:指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为
给付标的物的债。
7.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仅为一人的债。
8.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多人的债。
9.连带之债:指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有数人时,各个债权人均负有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10.按份之债: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
债。
11.债的效力:法律为了实现债的内容而赋予债之关系的效果,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和债务
人的效力。
12.债的履行:指债务人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允诺和法律规定实现其给付的行为。
13.不适当的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14.不完全履行:又称瑕疵履行、不完全给付,指履行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一致减少或
丧失了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意义。
15.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而且因瑕疵使债权人受到利益之外的损害。
16.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17.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18.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无先后履行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9.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谎称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以及其他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终止自己的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
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信的履行要求。21.债的保全:亦称债的对外效力,是债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保障
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22.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实体权利。
2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
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债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或一般财产设定优先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保障债权实现的
法律手段。
25.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如果第三人对于自己承担保责任后的追
偿权的安全权有顾虑,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6.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
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2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8.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
29.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30.按份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
31.连带保证:是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
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
32.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
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
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33.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
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变化。
34.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
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
35.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全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6.债务转移:又称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
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
37.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
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转让形态。
38.债的消灭:也叫债的终止,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间债的关系在客观
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9.债的效力停止:是指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
受到阻止。
40.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而仅能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41.合同之债解除:是指有效合同之债具有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而使合同之债自始消灭
或者向前消灭。
42.债的变更:①在债的主体变更的时候,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
②在债的内容变更的时候,仅仅是债的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动
43.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44.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
给付又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45.解除:是指在合同之债成立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的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