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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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汇总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
建筑保温材料是通过对建筑外围护结构采取措施,减少建筑物室内热量向室外散发,从而保持建筑室内温度。

建筑保温材料在建筑保温上就起着创造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和节约能源有重要作用。

国家层面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的相关政策,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的要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等级,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

国家层面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建筑保温材料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建筑保温材料产业发展,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建筑保温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全国及各省市建筑材料行业政策汇总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

全国及各省市建筑材料行业政策汇总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

全国及各省市建筑材料行业政策汇总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
建筑材料是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材料。

建筑材料种类繁多,大致分为:(1)无机材料,它包括金属材料(包括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如天然石材、烧土制品、水泥、混凝土及硅酸盐制品等)。

(2)有机材料,它包括植物质材料、合成高分子材料(包括塑料、涂料、粘胶剂)和沥青材料。

(3)复合材料,它包括沥青混凝土、聚合物混凝土等,一般由无机非金属材料与有机材料复合而成。

国家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国家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地方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以此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江苏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

地方层面建筑材料行业政策。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申请表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申请表
附表1
编号: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专项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建筑面积(m2):
工程地点:建筑层数:
施工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监理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年月日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目质检员
质量部门负责人
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验收结论
其它参加验收人员




分包单位:
项目经理:年月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年月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月日
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包单位
专业工长
分包技术负责人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验收结论
监理工程师签字
备注
1
墙体节能工程
2
幕墙节能工程
3
门窗节能工程
4
屋面节能工程
5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6
空调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7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8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墙体材料类别
墙体保温材料及厚度
选用玻璃类别
建筑遮阳措施
质量控制资料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21》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21》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xx071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xx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备案清单(验收资料)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备案清单(验收资料)

A-a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备案清单工程名称:序号文件材料名称审批检验部门页数份数备注一建设、设计和专项竣工验收文件1 建筑节能工程归档文卷目录2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备案清单3 工程设计文件(建筑节能部分)设计单位4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审图机构5 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节能监管部门6 山西省居住(公共)建筑项目节能公示申报表节能监管部门7 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设计管理部门8 建设单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报书(A-1)建设单位9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A-2)建设单位10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报告监管部门11 山西省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管部门二监理文件1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2 建筑节能工程旁站监理记录表(B-1)监理单位3 建筑节能工程见证取样记录表(B-2)监理单位4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抽检记录(B-3)监理单位5 工程变更单(B-4)设计单位6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B-5)监理单位三施工文件1 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节能专篇施工单位2 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报审表(C-1)施工单位3 图纸会审记录(建筑节能部分)施工单位4 工程设计变更(建筑节能部分)设计单位5 建筑节能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C-2)施工单位6 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C-3)施工单位7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C-4)施工单位8 山西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书或备案证明材料供应部门9 节能墙体砌块检测报告(C-5)材料检测机构10 墙体(内)外墙保温材料、粘结材料复验报告材料检测机构11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材料检测机构12 后置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C-6)材料检测机构13 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试验报告材料检测机构序号文件材料名称审批检验部门页数份数备注14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C-7)材料检测机构15 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材料检测机构16 外门窗气密性检测报告材料检测机构17 屋面保温材料复验报告材料检测机构18 采暖系统散热器和保温材料复验报告材料检测机构19 通风与空调系统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材料检测机构复验报告材料检测机构20 空调与采暖管网工程,绝热管道,绝热材料复验报告21 采暖、通风与空调,供电与照明系统试运材料检测机构行调试记录和检测22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C-9)施工单位23 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C-10)施工监理单位24 建筑节能_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C-11)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25 EPS板或XPS板抹灰外墙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12)施工监理单位26 EPS钢丝网架板外墙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13)27 _保温浆料外墙保温工程(C-14)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28 外门窗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15)29 屋面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16)施工监理单位30 地面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C-17)施工监理单位31 管道和设备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C-18)3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C-19)施工监理单位3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整改(C-20)监管部门34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整改结果报告书施工监理部门(C-21)35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审单(C-22)施工监理部门36 施工单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C-23)施工监理部门3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承诺书(C-24)施工监理部门38 建筑节能工程文件归档资料移交表(C-25)施工监理部门四监管备案文件1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报告(D-1)监管部门2 山西省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监管部门(D-2)A--1建设单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报书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年月日建设单位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报表阳泉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中心: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承建的义井河廉租房BLZ-1#楼工程,建筑面积9307.25M2,由施工、设计、监理各六方责任主体在工程施工中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履行了各自的职责,完成了合同、设计文件要求,已具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条件。

整理节能验收的资料要求

整理节能验收的资料要求

节能验收的资料要求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肃宁县住建局审查要点汇编2019年11月目录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1)2.建设工程节能验收 (5)3.保障性住房准入申请审批 (7)4.工地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一、形式审查要点我局受理肃宁县县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如下: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在县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2、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在县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县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4、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由肃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5、消防验收认可文件。

(县住建局出具)6、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单位在县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7、住宅质量保证书。

(仅商品住宅提供,建设单位在县住建局购买的制式表格)8、住宅使用说明书。

(仅商品住宅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县住建局城建档案室出具)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1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已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需要手填的部分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提供材料真实,个别文件需采用复印件的,申报人需在文件的左下角空白处注明原件存放处,签注日期,签注人签名,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需报送一式四份,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并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内容要求填写清晰,内容完整。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本备案适用于具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申请条件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办理条件1.资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2.提交资料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知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和标准要求。

三、所需材料办理人员登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备案项目分三类: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装修改造民用建筑项目和免备案项目,上传材料清单要求别离如下:(一)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二)装修改造民用建筑项目(三)免备案项目3《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申请函》1彩色原件扫描JPEG格式文件加盖审图机构、建设单位业务章或公章,内容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单位、地址、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性质及申请免备案理由等情况。

注:1.上传图片应保证字体清楚可见,方便查看。

2.请将所有文件归集为紧缩包上传,紧缩包文件不大于20M,不然可能会致使上传失败。

四、窗口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完成后,打印1式9份盖好审图单位章后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建设大厦盖备案章。

五、办理流程图六、办理时限法按期限:5个工作日(从受理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网上审批完成。

)七、办事咨询(一)地址及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建设大厦5楼)联系:。

(二)工作时刻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八、收费标准:不收费九、收费依据:无十、办理依据(一)市政府《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治理规定》(穗府令第92号)[第二十四条](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90号)[全文](三)市政府《关于加速进展绿色建筑进展的通告》(穗府[2021]1号)[第三条](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进展绿色建筑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21]229号)[第四条](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增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治理的通知》(穗建技[2020]113号)[第三条](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技[2020]405号)[全文](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的通知》(穗建技[2006]463号)[全文](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增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全文](九)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增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全文](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21]14号)[全文](十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治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21]27号)[附件1第7项]十一、备注(一)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盖章确认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表(居住/公共)》或《广州市免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建办市[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陆续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今年又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05]121号)等文件。

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快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我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部分省市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2000年—2004年,总体来说全国各气候区,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为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为23.2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两者值分别为90.08%和30.61%;夏热冬冷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9.98%和14.36%;夏热冬暖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1.20%和11.20%。

调查结果表明,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比例较低,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筑节能施工资料要求

建筑节能施工资料要求

建筑节能资料规定一、建设单位资料规定:1、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并获得合格证。

2、建设单位不得私自更改已审查合格旳节能设计文献。

如需变更节能设计文献,应出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

3、承担建筑节能旳施工企业应具有对应旳资质。

4、建筑节能工程旳质量检测应由具有资质旳检测机构承担。

5、建设单位应选用经国家和省推广认定旳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

对无国家和地方原则旳产品与材料,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方可选用。

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汇报》中应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二、监理单位资料规定:1、监理单位应编写节能工程监理规划、细则专篇,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旳部位,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旳施工应有旁站方案及记录。

2、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旳建筑节能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总监)。

3、监理单位应做好对波及建筑节能旳材料、设备、产品在使用前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见证取样。

4、监理单位对建设及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原则、条文和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旳行为,应及时签发质量问题告知单并对整改状况复查(跟踪及答复)。

5、监理评估汇报应提出对建筑节能实行状况(包括内外墙保温状况、屋面保温状况、门窗热工性能及有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旳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三、施工单位资料规定: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动工前应编制节能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应对节能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旳操作培训。

2、施工单位应对波及建筑节能工程旳材料、设备、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旳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施工现场配置对应旳验收规范、规程及图集资料。

4、做好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应有详细旳文字记录和必要旳图像资料。

5、统一使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和检查批旳质量验收。

四、试验资料规定:1、材料进场复验2、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块(按检查批留置,每检查批不少于1组)(规范规定为3组)3、采用保温板材应做板材与基层旳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4、后置锚固件应做现场锚固力拉拔试验(5个锚固件)5、采用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6、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7、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查8、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五、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查规定:(一)取芯规定1、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 年 07 月 08 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 以下简称建材备案 ) 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 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 ), 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 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 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成建委发[2010]291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9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明确要求:“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各级墙材节能办应在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技术资料的核实。

附件:《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保证技术成熟、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入本市建筑节能市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和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墙体节能保温隔热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等,应进行备案登记公示。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是为规范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应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而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省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备案管理机构各省市设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审核、备案登记和备案监管职责。

第四章备案申请与审批1.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应当向备案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和样品。

2.备案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和样品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备案。

3.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备案审批决定,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管理系统。

第五章备案监管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备案监管制度,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效果检测,保障备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第六章备案信息公示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备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单位、备案产品的性能参数等,以便消费者了解和选择。

第七章备案期限备案有效期限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备案。

第八章责任追究对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各省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措施。

3.其他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以上为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并执行。

希望此办法能够有效促进节能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应用,推动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XX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X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XX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XX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XX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淘汰高耗低效技术装备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淘汰高耗低效技术装备

中国及部分省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淘汰高耗低效技术装备
建筑节能材料是一种范围宽泛的统称,包含很多类别。

例如EPS聚苯板、XPS挤塑板、中空玻化微珠等墙体节能材料,中空节能玻璃,中空覆膜节能玻璃,节能窗框等门窗节能材料,以及矿物棉、岩棉、玻璃棉等保温隔热材料等。

国家层面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近些年来,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材料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国家铁路局发布的“十四五”铁路科技创新规划着力发展移动装备的轻量化、绿色化、重载化和环境友好技术,打造绿色低碳移动装备,服务民众绿色出行需求。

推广新型节能材料、技术、工艺与装备运用,加快淘汰高耗低效技术装备。

国家层面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材料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建筑节能材料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相关政策。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成熟、安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遮阳产品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推广目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程使用情况组织质量抽检和专项检查。

第四条鼓励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二章备案申请条件及范围第五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自愿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要求见附件一);(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岗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四)企业建立实验室,具备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五)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过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材料和产品范围:1、外墙外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建筑外遮阳产品;4、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三章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二,可在www.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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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67887498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60718051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81296045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1 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1 1 建筑业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业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1 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1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 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650221551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批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河北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备案企业承揽工程中标后,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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