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期末重点

合集下载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法源(制定法法源)

2、行政立法(论述题,我国行政法) P55

3、

行政法律程序性基本原则(简答) P75 4、行政机关概念(名词解释) P91 5、行政机关性质与特征(简答) P91 6、行政机关职能与职权(简答) P91 7、行政相对人概念(名词解释) P139 8、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方面)(简答) P139 9、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裁决 P169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P176 11、行政解释性文件(名词解释)P183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13、行政确认(名词解释)P249 14、行政裁决(名词解释)P254 15、行政处罚原则(论述)P271 16、行政法制监督设置的必要性(论述)P145 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论述) 18、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 19、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20、行政复议的特征(简答) 21、行政复议管辖(名词解释)P387 22、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4、移送管辖(名词解释) 2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简答) 26、行政诉讼判决(名词解释) 27、行政赔偿(名词解释)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 29、行政赔账的侵权损害范围(问答) 30、行政赔账义务机关(名词解释) 31、行政赔偿方式P559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

出处。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最新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最新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9、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第十一章至第十五章)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

1.依申请的行为

2.具有授益性

3.一种前置性的管制手段

4.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

1.广义的行政审批:泛指一切涉及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

2.狭义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以外的涉及批准的行为,即“非行政许可审批”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1.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既存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2.两者的区别

A效力的指向:未来 VS 过去+未来

B不遵守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

(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1.确认性登记:如婚姻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等

2.许可性登记:如社团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等

3.备案性登记:如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

三.行政许可的性质

(1)解禁说

(2)赋权说

(3)双重性质说

(4)类型化说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普通许可与特别许可

(1)普通许可是对法律一般性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特许)是赋予相对人以新的权利(2)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其适用事项见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特许权的授予,需要遵循招标、拍卖等公开程序

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三.有数量控制的许可与无数量控制的许可

四.长期许可与临时许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9、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

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

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法国行政法

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

(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

(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

大二行政法期末复习要点

大二行政法期末复习要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要点

第一部分

●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包括:

1、侵权纠纷的裁决;

2、补偿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

4、权属纠纷的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裁决;

6、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

7、劳动工资、经济补偿裁决;

8、民间纠纷的裁决。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特征:行政性、合意性、法定性

●行政补偿的特点(简述、论述)

1、是执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

行为引起的损失补偿;

2、行政补偿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所遭到的特定损失;

3、行政补偿方式多样,经济补偿、生产生活安置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法定的行政上的义务时,有关机关通过一定的强力手段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的行政行为。特点:1、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

2、目的是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3、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的含义:

含义: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可以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但若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只能是别的处罚;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而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该处罚不违背本原则;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要坚持“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从轻处罚和责任年龄的界限及免除情形:

免于处罚情节:

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为因行政公务人员的过错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行政法渊源】,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4.软法规范【需要默示认可】。

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特点;2.~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在内容上的特点:1.~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1.1.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8,9条】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2.1.行政公开原则【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者组织的合作】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内容,程序公正——行为】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4.信赖保护原则【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信赖】【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续存保护,补偿保护】

5.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行政法的主体:

判断标准: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根据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原理,一切行政权都来于国家的统治权,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接收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行政原则: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1.职权法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2.法律优先:法律优先于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对待

1.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符合公共利益

必要性:指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实现目的的必要程度。衡量性: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2.平等对待:(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和废止。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以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确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果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效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学期末复习

行政法学期末复习

行政法学期末复习

行政法学

一、名称解释

1、行政法:指规定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86)

3、行政立法:即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性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得活动。(105)

4、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它既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也是现代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的事前控制手段。(119)

5、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127)

6、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或应申请按照程序处理特定民事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138)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60)

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驶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发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42)

9、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163)10、行政救助:是指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140)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章⾏政法的概念

第⼀节⾏政与⾏政法

1.三种最基本的⾏政法上的⼈:⾏政主体(包括⾏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政相对⼈(直接被⾏政机关的活动所约束的⼈)、利害关系⼈(没有被⾏政⾏为直接约束,但明显受到⾏为的波及的⼈)2.⾏政是国家⾏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段发⽣作⽤的活动。是对⾏政职权的⾏使。

(1)⾏政是国家⾏政主体的活动。法⽆授权,不得为之;⾏政活动只能由⾏政主体本⾝或其他组织或个⼈以⾏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2)⾏政是⾏政主体的特定活动。⾏政只是⾏政主体的部分活动;⾏政主体为⾃⾝利益⽽从事的其他活动,如借贷、租赁、买卖等,不属于⾏政。

(3)⾏政是⾏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3.公⾏政和私⾏政:公⾏政须通过⾏政⽅式来解决,私⾏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4.⾏政的特征:(1)⾏政具有国家意志性(2)⾏政具有执⾏性(3)⾏政具有法律性

(4)⾏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5.⾏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变现形式多样,没有统⼀完整的法典。

第⼆节⾏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1.⾏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有权法律解释、条约和协定

第三节⾏政法的基本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

基本含义:⾏政主体的设⽴,拥有⾏政职权和⾏使⾏政职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法律优先原则:⾏政⾏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①⾏政主体的设⽴必须合法。⾏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拥有和⾏使⾏政职权,并能以⾃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绪论名解1.行政法学:是关于行政法的研究科学,是行政法的理论概括,是法学的一个分支。2.行政法学体系:是行政法理论概括的系统化。简答1.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研究对象—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研究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研究其形式、内容和本质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研究行政法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作用即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有的正常关系并研究有关行政法的观点、理论和学说,进而阐明行政法的原理和原则,其目的在于探求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均衡。2.我国行政法学体系:①行政法一般原理: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形式和体系,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学的各种流派及其观点和理论。②行政主体法: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政机关的建立、撤销和改组程序,国家公务员的任用以及人事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③行政行为法:包括制定行政规范,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授予行政奖励,科处行政处罚的机构权限和程序等。④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复议、诉讼、赔偿的管理机构、处理权限和程序。⑤行政监督法:包括为保障行政法制而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原则、方式以及实施法律监督的机构、权限、程序等。3.行政法学与行政学和政治学的关系:与行政学(行政学即行政管理学)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以公共行政为研究对象。区别:①研究角度:行政法学属于法学分支学科;行政学时政治学的一门学科。②研究内容:行政法学将公共行政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主要研究公共行政中的法律问题;行政学将公共行政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主要研究公共行政中的事实问题。③研究目的:行政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维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平衡;行政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 政效率。与政治学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行政法就是一门政治学,因为行政法以国家行政活动为规范对象,政治学是研究国家性质和职能,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自由和权利的理论,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此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学应有的基本常识。第一章 名解:1.行政:行政的一般含义就是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意思,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国家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组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1)宪法

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c.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d.关于国有经济组织、基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2)法律

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行政法规

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

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

(1)判例法(2)法的一般原则

二.依法行政原则

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内容:(一)法律优位原则

(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法律保留原则

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内涵:(一)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二)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行政法期末复习

行政法期末复习

行政法期末复习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法绪论

一、行政法概念

含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包括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内涵:①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

②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

③行政法除了奉行法治,这些原则的目的还旨在保证公共领域内的权力行使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有效

性。

二、表现形式(重点是中国的)

1、成文法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方性法规颁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另外,还有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等)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注意论述题、名词解释、选择题)

一、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符合法的形式正义)

1、含义: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

原则等内容。

2、子原则:A、职权法定原则

a、含义:所谓职权法定原则,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b、内涵:①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②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③越权无效,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B、法律优先原则

含义:即法律相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无效。

C、法律保留

含义:法律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

二、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基本原则

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2、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4、行政许可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5、行政规划

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订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需的各项部署和安排的行政活动程序。

6、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才去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7、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

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权利和义务,且有较多特殊性的履行机制的协议。

8、行政复议

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9、行政编制

广义的行政编制是指国家系统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设置、规格、职能、内部机构、人员规模和结构比例等的总和。狭义的行政编制仅指使用行政经费,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的总合。

10、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11、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12、审计监督

是指行政机关的审计部门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法对有关行政机关、国家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二、简答

1、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同一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6)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7)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的事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的事项。但它的设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方式无法规范的

②尚未制定法律的

如果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已设定了某项许可,行政法规就不得再行设定,只能作出规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的事项,但它的设定条件更加严格:

①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方式无法规范的

②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③在内容上,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以及前置性行政许可

④在效力上,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4、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主要特点

(2)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司法赔偿的主要特点。

(3)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行政补偿的主要特点

(4)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结合,这是行政赔偿的程序特点。

5、行政处罚的特点

(1)制裁性

(2)处分性

(3)不利性

(4)法定性

6、行政指导的特点

(1)非强制性

(2)主动补充性

(3)主体优势性

(4)相对单方性

(5)行为引导性

(6)方法多样性

(7)实质合法性

(8)事实行为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