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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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230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引导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鼓励和引导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图办理事务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救济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增支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应急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地方事权,中央为帮助地方应对和处理影响区域大、影响面广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消防装备能力建设、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业务主管部门包括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

其中,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及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及减灾装备等方面的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消防装备能力建设资金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标准化建设资金由省能源局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资金由省交通厅负责;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由省地震局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财预[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9月2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鲁财预〔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标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预算支出标准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支出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计划、编制、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复审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为满足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专项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预算支出标准分为财政标准和部门标准。

财政标准是指由省财政厅编制发布或省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布的支出标准;部门标准是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对财政标准进一步细化的支出标准,或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规划自行编制发布的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支出标准。

第五条预算支出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编制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优化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整体结构,完善各项支出标准设置,注重支出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对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广受社会关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财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设立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履行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多年来,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很多相关方面的改革尚不到位,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支出边界不清、结构固化、项目较多、分配零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方面,成为全国共性的难题。

去年以来,为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难题逐个破解,成效不断显现。

结合2014年省级预算编制,按照“压减一批、结合一批、整合一批、调整一批、下放一批、并入一批”的思路,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由243项减少到99项,压减近六成,有效解决了专项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的问题;创新管理方式,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财政专项资金领域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为,在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纳入信用负面清单,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以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予以限制,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治理,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确保了专项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有效解决了专项资金管理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6月3日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区一圈一带”规划)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投向明晰、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落实“两区一圈一带”规划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筹措、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第四条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投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投资方式,以“切块”、重大事项投资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安排下达。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重大事项形式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条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分解到具体项目的,应制定具体事项的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部分财力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2019年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山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25日2019年山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切实兜牢县级“三保”底线,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2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政府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引导各市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保障基本、促进均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财政困难县补助、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县级绩效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补助资金。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评价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等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省直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评审报告;(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规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运作,加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3月4日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五条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管 理情 况


觉 接 受 各方 面 的 监 督

大力
支持 方 向



补 助 对 象 等特 点

设置可 测

推 进专 项 资 金 申 报
过程 信 息 公 开 度


分配

使用

管 理全
可 比较
可 追 踪 的 差 别 化评 价 指 标

不 断提高 财政管理透 明
建立 和 完善 科 学 合 理 的 绩 效评 价 体系
力 推 行第 三 方评价方式


支 持第 三 方 机 构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按照 客 观 价


公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独 立 开展 评

提高 绩效 评 价 的 质量 和 公 信力

强化



评价 结 果 应 用
建 立 评价 结果与 预 算 安 排
山 东 省 省 级 财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省 政府办公 厅文 件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省 省 级 财政 专项 资 金 管理暂行办法 的 通知

鲁政办发
各 市人 民 政 府


, ,




各县






人 民政

承 诺 或项
尚 未 建成


需 继 续 投人 的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鲁财预〔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人民政府,黄三角农高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常委会第223次会议和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11日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省级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激发财政困难县(市、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县)发展内生动力,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范围为省定财政困难县,即按照财政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办法确定的计算口径,年度可用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县(市、区),具体名单每年据实进行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一)设立高质量发展奖,激励县级培植壮大财源。

根据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的“四新”及“十强”产业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长情况,对财政困难县实施奖励,引导其加快转型发展、培育优质财源。

对积极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强化重点税源管控、实际缴税市场主体增加多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奖励,鼓励其提高财政收入管理效能。

(二)设立支出结构优化奖,激励县级兜牢“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底线。

全面实施县级“三保”审核监控机制,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对年初足额安排“三保”预算、执行中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确保工资及民生政策全面落实,并及时提报“三保”预算及执行情况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奖励。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省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三 条 补助 资 金按 照 以 下原则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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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 公报 20 19 年第 2 期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和 管 理 :



科 学论 证 ,
合理规划 。
科 学论
证项 目 可行 性和必要性 , 合理确定 补助 资
金使用方 向 。 .
项 目 、 任 务和 标 准 , 结合 本 地 区 疾 病谱 、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 合理
确 定本地 区公共 卫生 服务项 目 内 容及各项
服务标 准 。 在 核定 服务 任 务 、 补 助 标准 、
绩效评价补助 的 基础 上 , 基层 医 疗卫生机
根 据综合 改革实施情况 、 评价结果等 因 素
? 、
- .

不足部分 由 市 县财政补足 f 重 大公共卫生
服务项 目 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 和 补助标准
确 定对各 地的 补助 金额 , 或根 据项 目 分类
特点 进 行 分配 。
市 级 卫生计生部 门 要会 同 同 级财政部
门 , 根据 _ 家和 省 里确 定 的公共卫 生服务
内 容 , 形 成 资金合 力 , 切 实 保障 医 改和计
划生育重点项
落 实 目 。
四 (

讲求绩效 ,
量效挂钩 。
加 强 项
目 绩效评价 管理 , 建立绩 效评价结果 与资
金分配挂钩 机制 。 . 第 四 条 省财 政厅牵头 负 责补助 资金
的预算管理 、 监督 检査 。 省 卫生健康委 会
做好资金使 用 管連 、 监督 检査和 跟踪 问 效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鲁财预〔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22〕54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落实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和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调剂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和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财办〔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结转结余等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

主要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收入。

主要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鲁财建〔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38号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9月10日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1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安全生产、消防装备能力建设、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业务主管部门包括省应急厅、省消防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地震局。

其中,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及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及减灾装备等方面的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消防装备能力建设资金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标准化建设资金由省能源局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资金由省交通厅负责;防震减灾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由省地震局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自2019年起,省级财政加大教育资金优化整合力度,设立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2019年5月21日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教育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教育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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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按照专项转移支付 的涉及范 围划 分, 可分为整体绩效 目标 、 区域绩效 目标 和
项 目绩效 目标 。
部 门报送 的绩 效 目 标; 督促 落实绩效 目标 ; 依据绩效 目标 开展 相应 的绩 效 管理工 作 ; 提 出绩效 目标 具体 应用 建议 ; 指 导市级 主
管部 门绩效 目标管理工作 。 ( 三) 市级 财政 部 门 : 负 责本 市 区域 内
用本 办法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包括省级立
项 的专项 转移支付和 中央立项 由省级配套
号) 、 《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关 于深 化 预算 管理 制度 改 革 的实施 意见 》 ( 鲁政发 [ 2 0 1 4  ̄ 2 0 号) 和《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国 发
的专项转 移支付 。 第三条 专项 转移支付绩效 目标是指 省级财政设立 的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
效 目标管理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预算法 》 、 《 财政部关 于印 发( 中央对 地方 专项 转移 支付 绩 效 目标管 理暂 行 办 法 > 的通 知 》 ( 财预[ 2 0 1 5 ] 1 6 3
第二条
省级 专项转 移 支付 ( 以下 简
称专项转移支付 ) 的绩效 目标管理 活动 , 适
山东 省省级专 项转 移支付绩效 目标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第 一条 总 则
[ 2 0 1 4 3 7 1 号 文件 改 革 和完 善 省对 市 县转
移支付制度 的意见 》 ( 鲁 政发 [ 2 0 1 5  ̄ 1 8 号)
等有关 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为规 范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2 o 1 6 年第 2 7 期
8 5
期 限内预期 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
度工作要求 ; 审核 省级 主管 部 门或市 级财
专项转移 支付绩效 目标是编制和分配
专项转 移支付 预算 、 开展 专项 转移 支付 绩 效监控 和绩 效评 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 第四条 专项 转移支付绩效 目标管理 是指以专 项转 移支付 绩 效 目标 为对象 , 以
整体绩效 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 支付
的全部资金在全省范 围和一定期 限内预期
达到 的总体产 出和效果 。区域绩效 目 标 是 指在市级行 政 区域 内, 某 项专 项转 移支 付 的全部 资金在一定期 限 内预期 达到的产 出
和效果 。项 目 绩效 目 标 是指通过专项转移
专项转移支 付绩 效 目标 的总体 管理 工作 ; 会 同市级主管部 门 , 按要求设 定绩效 目标 、
( 二) 省 级 主管部 门: 负责 本部 门所 涉
等为主要 内容所开展 的预算管理活动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 目标 :
专项转移支 付绩 效 日标 管理 工作 ; 会 同省
财政厅制定 具体 管 理办 法 ; 按 要求 设定 并 向省财政厅 提 交绩 效 目标 ; 审核市 级 主管
效 目标和年度绩效 目标 。
门绩效 目标 管理 工作 。
( 四) 市 级 主管 部 门 : 负责 本部 门所 涉
长期绩效 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在确定 的期 限内预期达 到的总体产 出 和效果 。年度绩效 目标是指某项专项转移
专项转 移支付 绩效 目标 的具体管 理工 作 ; 会同市级财政部 门, 按要求设定绩效 目标 、 审核下级主管部 门报送 的绩效 目标并上报 省级主管部 门 ; 督促落实绩效 目标 ; 依据绩
绩 效 目标 的设定 、 审核、 下达 、 调 整和应 用
政部 门报送 的绩 效 目标 ; 确 定或 下达 有关
绩效 目标 ; 指导 、 督促有关部 门和单位依据
绩效 目标开 展绩 效监 控 、 绩 效评 价 等相关 绩效管理工作 ; 依据绩效 目标管理情况 , 确 定绩效 目标应用方式 。
[ 2 0 1 5 3 1 6 3号 )和 《 山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关 于贯 彻 国发 [ 2 0 1 4 3 7 1 号 文 件 改革 和完
移支付绩效 目标 管 理 暂行 办法 》 。现 予 以
印发 ,请遵照执行 。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 0 1 6年 9月 2日
销 政 特 j l 文件
S DPR一 2 O1 6— 0 1 3 0 O 4 0
山东 省财政 厅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省级专 项转移支付绩效 目标 管理暂 行办 法 》的通 知
鲁财绩 ( 2 0 1 6  ̄ 3号
省 直各 部 门,各市财政局 ,省 财政直接管 理县 ( 市)财政局 : 为进 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
善省对市县转移支 付制 度 的意见 》 ( 鲁政 发 ( 2 0 1 5 3 1 8号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实际 ,我们制定 了 《 山东省省级专项转
目标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 财 政部关 于印发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 绩效 目标管理暂 行办 法 >的通知 》 ( 财预
效 目标开展相 应 的绩 效管 理工 作 ; 提 出绩
支付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 内预期达 到的产 出和效果 。 Fra bibliotek第六条
各有 关部 门( 单位 ) 按 照各 自
职责 , 分工协作 , 做好专项转移 支付 绩效 目 标管理工作 :
效 目标具体 应用 建议 ; 指 导下级 主管 部 门 绩效 目标管理工作 。 ( 五) 市 以下 财政 部 门、 主管 部 门及具
审核下级财政部 门报送 的绩效 目标 并上 报 省财政厅 ; 下达绩效 目标 并督 促落 实 ; 依 据 绩效 目标开 展 相应 的绩 效管 理工作 ; 提出 绩效 目标具 体应 用 建议 ; 指导 下级 财政 部
支付 预算 安排的某个 具体项 目资金在一定 期 限 内预期 达到的产 出和效果 。 ( 二) 按照 时效性 划 分 , 可 分 为长期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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