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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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摘要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协调夫妻双方的关系,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夫妻家庭的和睦。

本文主要是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作者简介:王频,新海禽发食品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6-02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依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经过了多次的修改,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解决因为财产问题导致的家庭婚姻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相处。

一、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完善的意义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新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夫妻财产制纠纷逐渐增加,完善夫妻财产制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完善婚姻法的需要。

当前夫妻财产制完善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立法意义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有着一定的立法意义。

一方面夫妻财产制为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

婚姻家庭的建立不仅仅是成员的增加,同时也是一种责任的增加,在家庭中需要面临众多的问题,其中物质保障是最基本的需要。

比如家庭的生活支出,子女的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以及医疗支出等等,如果法律将这些费用通过夫妻财产制进行确立将会增强人们的约束力,保障正常的家庭生活以及减少因此产生的家庭纠纷,保障家庭和睦。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体现出夫妻中地位的平等与否。

当前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往往是由于经济收入决定的,通过夫妻财产制的确立同时也可以反映出夫妻地位是否平等,进一步规范了夫妻地位的平等性,对于维护家庭婚姻的和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新中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三)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 定
家庭共有产物是指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或共有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或物质利益的 总称。家庭共有产物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结果,也是家庭成员之间 共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当增加有关家庭共有产物的规定,明确其性质 和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家庭和谐发展。
参考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在婚 姻家庭财产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核心地位,它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和保 障。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封建主义的夫妻财产制度,确立了新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是198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 产制的性质、范围和种类。
1、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间关 于财产问题的协议,采用书面形式。间有约定者,或经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商 同意,至期有效;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该法是承认夫妻 财产制的,但仅就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作了原则规定,并未就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具 体内容作出规定。
2、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 定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地位,同时允许双方约定婚前及 婚后的财产归属。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 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该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

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

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不公 。
再 次 ,必 须 用 “ 书 面 形 式 ” 进 行 约 定 。这 需 要 夫 妻 在 约 定 财 产 是 , 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 ,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 日后 由 此而引起 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 .4设 立 并且 完善 约 定 财 产 的公 示制 度 我 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 ,保护 夫妻 双方 以及第三人 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 。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 产约定 的公示方法 ,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 ,否则 不发生 对外效力 。
4 . 结 论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 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 自所得的收入 以 及所 购置 的财产 的界定 问题 。对 婚前 同居 期间所形 成的财产 界定 问题 , 等等
2 .2有 关 涉厦 处 分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制 度 不够 明确 具 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 鉴 和运用 ,应遵循 怎样 的路 径都 应结 合本 国 国 情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 。我们要结合我阑的具体 国情 。建立 套行之有效 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 国的夫 妻财产 制度,既是我 国坚持 “ 以人为本 ” 、“ 构 建和谐社会 ” 的体现 ,也是我 国适应 国际化 的要求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浅 析 我 国夫 妻 财产 制 度
陈 玉 莹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 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也是 夫妻纠纷 中比较 复杂 的部分 ,因此夫妻 财产 制度在解 决夫 妻财产 关 系方面 起着关 键作 用 ,我国现行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在 解 决夫 妻财 产关 系方 面还 比较 薄 弱 , 2 0 0 1年颁布的 “ 解释 ( 三) ” 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 ,但婚姻 关 系的解 决不同于其他 民事关系 的解 决 ,它 的内容存在 着很大 的差 异。 其 司法解 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 。某一现象做 出规 定 ,以至于在处理 夫妻 财产关系 问题 上很难 顾全所有 ,难 免存在纰 漏 。 因此我们 必须加 强夫妻财产制度 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1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 ,是指规定夫 妻婚前 和婚后 的财 产归属 的问题 的制度 。 它主要指夫妻对 于财产 的归属 、使用 、管理 、收益和处分 的权益 ,偿还 债务 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 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财 产形 式 ,主 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 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所采 取的一 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 的很详细 ,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 自改变 法 律 规定 的 内容 。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 定的财 产的形式 ,法律规定并认 可夫妻双方可 以通过约定来 明确财 产形 式 ,并 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目前 ,我 国家庭 以法定 的夫妻财产 制为主 ,可是 ,约定夫妻财产制 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 .关于我国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 ,关 于夫妻财产制度 的规范主要是基 于一部婚 姻 法 和 两 部 司 法 解 释 ,并 与 2 0 1 1年 出 台 的 另 一 部 司 法 解 释 ,对 夫 妻 财 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内容主要体现在 2 0 0 1 年 《 婚姻法 》第 三章 “ 家庭 关系” 中 ,涉及夫 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 :1 7条 、1 8条、1 9条 。1 7 、1 8条 的性质是法定 夫妻财产 ,1 9条则为约定夫 妻财产 。 我 国的 《 婚姻法》 及其 司法解 释 在解决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度 问题不 论从 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 与完善 ,适应 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的 理念 ,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 及高度评 价我 国夫 妻财产制度 的 同时, 也不得不 清楚 的认识到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 缺陷和有待完 善之处 。 婚姻关 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 ,使得 在现实 中存在种种 问题 。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杨 振 芳
( 州市 电视 大学邳 州分校 ,江 苏 邳 州 210 ) 徐 2 30
摘 要 : 国婚 姻法 实行夫 妻法 定财产 制与 约定财产 制并存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 , 我 以夫妻 财产婚 后所 得共 同制为
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障稳定 、 保 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当
要 内容 , 因此 习 惯上 称 为夫 妻共 同财 产 制 。夫 妻 共 同
的财产 , 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作 为夫妻共 同财产 , 难免有益 的效 果 。 ( ) 二 知识 产权 收益 的归 属界 定不 清
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 。夫 妻财 产关 系是 夫妻 双 方共 同生活 不 可或 缺 、 也 无法回避 的重要 内容 , 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 律后 果 。我 国婚 姻法 实行 夫妻 法定 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 制并 存 的夫 妻财产 制 度 , 以夫 妻 财产 婚后 所 得共 同制 为夫妻法 定财 产制 。 妻共 同财产 作为维 持婚 姻家庭 夫 生 活正 常进 行或存 续 的物质 基础 和保 障 , 范 围 的认 其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9 0 婚姻法》 18 年《 在原来法 律规 定 的基 础上 对夫 妻 财产 制度 进 行 了相应 的调整 ,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 同所有 , 方另 有 约定 的 除外 。这 就把 法 定夫 妻 财 双
产 制 由原 来 的 一 般共 同共 有 制 修 改 为婚 后 所 得共 同 共有 制 。它继 承 了 15 姻 法 法定 夫妻 财 产制 的基 90婚
事人 的合法 权益 等具有 重要 的实践 意义 。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论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伦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伦理实体,是婚姻最直接的法律效果。

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是平等和自由。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有关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人身权。

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我国整个婚姻制度,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抚养的义务等。

人格权夫妻人身关系的核心,也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身体、健康、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在古代的亲属法中,人的身份体现为家族和社会的双重性,身份的法律含义体现的是国家和家族中的权力和等级特权,高等级身份的人对低等级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上的绝对支配,这也就决定了身份权在产生之初就表现为一种不平等的专制支配性质。

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

在夫妻人身关系当中,身份权更多的体现为对外的法律效力,对内而言,因为传统思想的影响,妻子对丈夫依然存在依附的心理特征,丈夫还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特别在我国农村,很多妇女还存在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的思想。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扩建..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在婚后扩建的部分也应看作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出资装修..一般对于装修的费用;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对于一方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4、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笔者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相信将此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更会发生恶性借债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就是债权人了..在夫妻内部财产问题与对债权人的外部财产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以对外优先为好;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期间的收入为双方共同财产是比较恰当的..5、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1980年婚姻法未对无形财产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若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各自规定;由获益的一方对牺牲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以充分照顾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1、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2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医疗费的规定中有一些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受害人向医院支付的实际费用;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都是按受害人为治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可能出现额外的医疗费..医疗费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等..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一概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充分考虑到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象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b、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c、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d、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e、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f、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g、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2、个人财产的划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在2001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 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存在争议;在司法处理中也各执一词;无法划分清楚..1 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拿到的产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个人财产划分的时间上;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模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售楼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所以;从这一法律规定看;不管婚前已支付了多少房款;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购买一方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所以当属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如真是按此规定确认夫妻财产;则对于出资购买方无疑是不公平的;成为一种变向的侵害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个人认为;产权交易在买卖关系中一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存在着签约和登记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双方在购买房屋签合同之时为合同成立;登记拿到产权为合同生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购房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时;一方违约;另一方诉讼;法院是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承履行合同这一主张的;由此可见;在产权交易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之时;合同成立;虽未生效;但已可以预见此合同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会生效;所有权将会转移..所以;在确认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确认是时间不应是实际取得所有权之时;而应是实际确认将会获得房屋所有权之时;也就是签定合同;合同成立之时..个人观点2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出卖所得;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从以上问题又引伸中另一个问题;从我国新的司法解释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其卖房所得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婚前房屋的出卖所得应看作为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应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划分非常困难..3 房改房问题..房改房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公房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认定房改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双方婚后;实际上给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关于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会,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

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

论夫妻财产制

确。原婚姻法 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 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婚 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分 ,管理 ,债务清偿都进行约定成 为结
在文 字 表 述 上 比较 模 糊 。夫 妻 的 财 产 收入 来 源 以及 形 式 是 多 婚 的条件之一。这种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相对法定夫妻财产更
样化 的 ,并 且 在 用 途 方 面 也 是 不 同 ,有 的 用 于 家 庭 ,有 的 则 用 好 的使 用 当前 社 会 的 发展 ,符 合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的要 求 。更 好
来 ,在 实 践 中增 加 了可操 作 性 ,也 减 少 了纠 纷 。
着 婚 姻 观 念 的不 断 进 步 ,封 建 的守 旧思 想 得 到解 除 ,越来 越 多
其次 ,继承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以前 的婚姻法对 的丧偶及离婚 的人选择再婚 ,重新组成新 的家庭 ,此 时的夫妻
继 承或 遗 赠 而 来 的 财产 一 概 的归 于 夫 妻共 同财 产 ,这 是 很 不 财产 约定 就 更 显 得 尤 为 重要 ,因 为 再婚 后 ,涉及 的不 仅 仅 是 夫
夫 妻 财 产 约定 制度 是 指 夫 妻 双 方 以 合 同 的方 式 约 定 婚 前
次 ,要 双 方共 同生 活 ,夫 妻 双 方 在 婚 后 互相 扶 持 ,共 同生 活 ,这 财产 、以及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和管理和债
也是基础。只有共同生活 ,才有可能产生财产关 系。再次 ,要符 务清偿 的制度 。它排除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极大 的尊
前 以及 婚 后 的继 承及 遗 赠 。对 其 各 自有 不 同 的规 定 以 及 例 外 了这种婚姻财产关 系 ,防止各种矛盾 的发生 。再次 ,随着经济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论夫妻共同财产(论文稿)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 郝小雯 学号 *********入学时间 2003年3月 专业 法学试点分校(工作站) 重庆电大璧山分校指导教师 吴丰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二oo 五 年 三 月 二 日论文目录1.选题意见 (3)2.任务书 (4)3.提纲 (5)4.论文指导进度 (6)5.论文正文 (7)6.参考资料目录 (18)选题意见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论文)题目夫妻财产制度学生姓名郝小雯入学时间2003年3月试点分校(工作站)重庆电大璧山分校学号 031250024 专业法学本科指导教师吴丰职称《夫妻财产制度》写作提纲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与类型1、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概念2、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类型(二)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一)部分财产性质界定不合理1、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不合理2、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界定不清(二)未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完善法定财产制度1、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2、进一步保障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以及保护个人特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二)完善对夫妻债务的处理1、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方式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2、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达成的清偿协议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的原则4、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财产约定无效论文指导进度妻财产制度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建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三制”并存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绝对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下面将对这三种财产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绝对共同财产制绝对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论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所有。

在该制度下,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对财产的支配权,并且在分割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双方无论在婚姻期间对财产的贡献如何,都应被平等对待。

二、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性质。

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已经拥有或婚后以个人名义继续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而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取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支配权,但在财产分割时需要遵循相对公平的原则。

三、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视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不需要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这意味着,在夫妻离婚时,个人财产不会受到影响,可以由个人自主支配。

在实践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部分共同财产制为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财产处理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以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其余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夫妻共同努力和贡献的权益,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签订财产约定书,在婚前或婚后明确财产归属和财产处置方式。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财产分割时的争议和纠纷。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目的在于维护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后均能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问题。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浅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 关键词」妻 产 夫 法财 制
我国现行《 婚姻法》 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 种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 契约方式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 使
用、 处分 、 收益及债务清偿 、 婚姻关 系解除时财产分 割等事项作 出约
定, 从而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v 夫妻财产关 是调. 系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 年 《 1980 婚姻法》第 13 条第一款规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但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自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 此, 补充, 得以正式确定。 但这一表述过于简单, 但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约
交流园地
[摘 要〕 妻 定 产 是 现 《 姻 》 定 两 夫 财 制 之 它 法 夫 财 共同 夫 约 财 制 我国 行 婚 法 规 的 种 妻 产 度 一, 较 定 妻 产
制具有优先适用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成立要件,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 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 容时, 才能发生对外效力。 婚姻法》 新《 增设了 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经 济补偿制度, 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定财 产制规则体系 2001年修正后的 婚姻法》 。 《 顺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 基 建立了 妻 产 定制 把 定 制原 性条 变 本 夫 财 约 度, 约 财产 则 款 得科学、
具体, 增强了可操作性。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契约, 但该契约不能独立存在, 只能依 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存在, 即为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约定财产 制在法律适用上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 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一、 夫妾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2001 年《 婚姻法》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第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即新婚姻法列举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度: 1、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 得财产全部归各自 所有, 并各自 行使管理、 使用、 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摘要: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当今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仅影响着许多家庭的和谐,而且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

《婚姻法》修改后,对夫妻财产进行了新的界定,很多方面已经更加贴合当下的时代,但在有的地方还是不够完善。

比如我国现阶段的“夫妻财产”是以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存在着规定欠缺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够明晰等,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改进。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分析引言在离婚率不断上升的今天,关于新《婚姻法》当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在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环节进行规范的一种制度。

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足。

特别是当今社会由于离婚率比起过去来说要高很多,如果某一天夫妻关系发生了解除,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上面就存在着很多漏洞了。

本文讨论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以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的重要价值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生效,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定方式来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但是,我国过去实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却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行为模式而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也给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来了不少冲击。

比如,自由恋爱代替了包办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诉讼不断增多,全国各地的离婚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热点之一。

与此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要素又称作“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内,由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

“夫妻共有”是与“配偶所有”的私人财产相对的,“配偶所有”的财产则是“个人财产”。

试论夫妻财产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试论夫妻财产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民财 产权 利 , 不仅是 公 民对其 现有 财产 占有 、 使用 、 处
统一。由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 的行使没有作 出限
制 性 的规定 , 因而 当夫妻 一方擅 自对夫 妻财 产作 出重 大处理 决定 时 , 然 引发 家庭 纠纷 。诉 诸 法 院 后 , 必 各
地法院在处理时所作的裁判也各不相同。如 20 年 01 发生在广西 的“ 国首例夫妻联手状告二奶案” 法 全 , 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驳 回原告甘先生夫妇 的诉讼请 求, 甘先生为 被告 人 出资 5万元购买 的房屋予 以没 收, 上缴 国库 。 而对司法实践中一再出现的夫妻 一 方擅 自 处分房产引发的纠纷中, 有的法院从维护交易 安全 的目的考虑 , 作出了有利于善 意买受人的判决 ; 而有的法院则基 于维护婚姻家庭利益 的考虑 , 出了 作
不 同的概 念 , 果 意思 相 同 , 姻 法 为何 不用 处 分权 如 婚
之所以需要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进行法律限制 ,
主要 是基 于 以下 几 点考 虑 : 其 一 , 律 规 范 的缺 失 , 法 容易 导 致 司法 裁判 的不
代替处理权更明白易懂?并进而认为 :新婚姻法对 “ 夫妻共 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 是从权利行使 的角度来表述的, 而不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表述 的 , 不是 从处 分权权 能 的角 度来 表 述 的。②在全 国 更 ”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法 制工作 委员会 编写 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释 义》 书中也持这一观 一 点, 认为“ 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 同财产行使所有权 的规定 。④如果按 照后 一种 观点 来 理解 的话 , ” 那么 可 以说我 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 的行使 的规定也太过 原则和简单了, 这样的规定 已不适应现今复杂多变的 社会现实的需要。因为在 当今市场经济 的时代 , 公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首先 , 制定 协议 的婚姻 当事 人应 为完 全行 为 能力 人 。 按照法
定 财产制 第一 次出现 于《 婚姻 法》 中, 之后又 经过 了一些 修改 与补 律 的规定 , 法 定婚龄 是 高于 1 8 周 岁 的, 因此 , 该 问题 就不 会涉 及 至于 是否会 涉及 到精 神病 人 , 原则 上是 不 充, 到现 在该制 度 已经有 了一 定 的制度基 础 , 它体现 出了法律 对 到未 成年 人 的问题 了 。 夫妻 双方平 等 的财产 权利 的维护 以及 对夫 妻之 外第 三 人的权 利 会涉 及 到的 , 因为 精神 病人 在法 律上 属于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 的保护 , 但是 , 该 制度 仍然存 在着 一 定 的漏 洞有 待 改进 。
行 限制 , 也就 是说婚姻 当事人 可 以在婚前 或者 是婚后 对其 财产进 方 制定 的财 产协 议 的 内容 必须合 法 , 不得损 害 国家 、 社 会或 者他 行约定, 一 切都 取决 于婚 姻 当事人 的 自主 选择 。 对于 约定财 产制 人的利 益 。 比如 不得 以签 订财 产协 议为 借 口逃避 其债 务 , 也不 能 的约 定方 式 , 现行《 婚姻 法》 则 要求采 取 书面方 式 , 也就 是说 婚姻 在协议 中约 定 免除一 方或 双方 的法 定 的赡养 、 抚养 义 务等 。 当事 人在 制定 财产协 议 时必须 以书面 的形式 , 但是 , 对于 该规 定 第三 , 夫妻约 定财 产制 的效 力 , 即夫妻 双方 签订 的财 产协 议
随着 人们 的爱情 观 、 婚 恋观 以及 家庭 观 的改变 , 传 统 的夫 妻 立 约定 财产协议 的行 为属 于双方 的 民事法 律行 为 , 所 以要 具备 民
财产 的分配 制度 已无法适 应现 代人 的观点 , 越 来越 多的人 更愿 意 事 法律 行为 的相 关要件 。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

中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一、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在中国,夫妻的财产通常可以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

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自己在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中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等。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经营的生意、买房、买车等共同投资的项目。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对夫妻财产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很容易导致财产纠纷和矛盾。

因此,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初期就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边界,建立起明晰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共同商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和责任分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个人财产原则: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避免因为财产纠纷导致家庭矛盾。

3. 公平分配原则:在共同财产分配时,应当坚持公平分配原则,避免因为一方受损而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4. 尊重个人意愿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意愿和选择,避免强加意志导致财产纠纷。

5. 遵循法律规定原则: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三、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议约定:夫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和管理方式,确保夫妻财产管理的稳妥进行。

2. 司法裁决:如果夫妻在财产管理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解决分歧,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公正的处理。

3. 家庭协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家庭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管理中的矛盾,共同商定财产的处理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未来,在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夫妻财产管理的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夫妻间的和谐与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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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内容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

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

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

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

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

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

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

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

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2、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

“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

但我国还是一个年轻的国家,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到现在,封建的不良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

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

只有保护里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3、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4、符合中国的国情。

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的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应立足于国情,理性地借鉴。

5、保护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

在此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

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强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全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

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全能。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夫妻财产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

“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

”财产权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无论中外的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包含这些财产权内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

对财产权的五种全能,将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1、所有权。

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为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

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间和方式。

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全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

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2、使用权。

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

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3、家庭生活费的负担。

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

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

在共同共有财产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有个人财产分担。

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

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4、对外财产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家庭债务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及第25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有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有共同财产来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财产制逃避责任。

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损失,有损失方给予补偿。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有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

无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

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

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其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为共同财产,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没有体现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自治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比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

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地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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