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doc
企业破产清算涉税
企业破产清算涉税
破产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时所面临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被迫进行破产清算,以清理债务、处置资产,并向债权人进行偿还。然而,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企业往
往还需面对税务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破产清算涉税的重要性,
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税务问题。
首先,让我们详细讨论企业破产清算涉税的重要性。在进行破产清
算时,企业需要合法合规地清理债务,并向债权人进行偿还。这意味
着企业需要清晰地了解涉税规定,以避免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任何
问题。如果企业未能正确处理税务问题,可能会导致更多法律纠纷,
增加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压力和费用。因此,企业在进行破产清
算之前,需要详细了解与税务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的税务问题需要考虑。首先
是企业资产的处置。企业需要评估其资产,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进行
处置,以偿还债务。然而,这种资产处置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税务义务。根据当地税法,资产处置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因此,企业需要在进行资产处置前,详细了解适用的税务规定,以避
免在后续的税务审计中出现问题。
其次是债务的清理。在破产清算中,企业需要精确计算其债务,并
向债权人进行偿还。然而,企业在偿还债务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涉税
义务。一些债务可能会被税法视为收入,从而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企业需要确保在偿还债务时,准确计算和报告相关的涉税义务,以避
免与税务机构发生纠纷。
此外,企业还需要了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适用的税务减免或优
惠政策。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为破产企业提供税收减免,以在一定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企业面临着破产清算的风险。在这
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以实现债务清偿并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利益。这就需
要对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管理水
平和风险把控能力。
破产清算是企业在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将资产变卖、清偿债务、了结业务,并最
终解散的一种法定程序。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清算会涉及大量的会计和税务工作。企业需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点和估值,确定清算所得和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企业需要履行
清算税务申报和缴纳义务。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对于企业的破产管理至关重要。
在破产清算中,会计实务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因为破产清算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进行重组和调整,以确定清算资产和清偿债务的金额和顺序。在处理资产方面,要对资产
进行清点和估值,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等。对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哪些属于清
算资产,哪些属于非清算资产。在负债方面,要对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点和排序,确定清偿
债务的优先顺序。还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清算费用等会计处理。这些工作需要会
计人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以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税务实务在破产清算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税务工作主要包括资
产清算税务申报和缴纳,以及清算税务处理等。在资产清算阶段,需要对清算所得进行税
务申报和缴纳。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暂行条例》的规定,清算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清算税务处理阶段,需要处理企业在破产清算中的欠缴税
企业破产清算欠交税款怎么办
企业破产清算欠交税款怎么办
虽然很多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都在竭尽能力防止企业破产的现象发生,破产的现象一直的不间断发生。企业一旦出现破产现象是必须进行相关的程序进行破产的环节,在进行破产环节的税款又该如何?那么企业破产清算欠交税款怎么办?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所以破产清算后欠交税款就不用交了。
税收债权的申报和处理
税收债权,此处指破产程序中清理出的所欠国家税款及与税款相关的附加、基金和滞纳金、罚款的总称。税收债权的处理,大致可分为通知申报、审查确认和分配缴纳几道程序:
(一)通知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况的,在清算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破产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是已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破产法》中将破产宣告前的破产企业称为债务人,将破产宣告后的破产企业称为破产人,本文中统称为破产企业,有时也称为债务人)账面上有欠缴税款等的记载;有时主管税务机关属于未知债权人,即破产企业的账面没有结欠税款等的记载。
具体操作时。:法院或管理人往往选择下列方法之一作为通知程序:
(1)不论破产企业账面上是否有欠税余额。都向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发送通知,要求其按期申报债权。对于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浅谈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问题
浅谈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问题
作者:张志杰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0年第09期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所进行的企业清算,称为“破产清算”,另一种是企业经营期届满,或企业经营期虽尚未届满,但投资者基于各种原因而决定提前解散,并对企业进行了清算,这被称为“解散清算”。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清算的适用情况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下列企业应列为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方案: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进行清算的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能再继续经营使得其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者多方违反合同、章程等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的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或企业的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无法经营下去,应该进行清算;企业因为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责令被停业、撤销等,都应当进行清算。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公司破产与税务处理的法律规定
公司破产的法律 定义中,破产申 请可以由债权人 或债务人提出, 法院在受理申请 后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宣告
破产的决定。
公司破产的法律 定义中,破产清 算是指对破产企 业的财产进行变 卖、分配等处理, 以清偿债务和债
权人的要求。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资不抵债 公司破产重整 公司破产清算
税务处理内容:清算税款、 缴纳欠税、处理税务注销等
案例概述:某公司因经营不 善导致破产,需要进行税务 处理
案例分析:分析该公司税务 处理的具体操作,包括税务 注销流程、税款清算方法等
案例总结:总结公司在破产 中税务处理的重要性及实践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税务处理流程:详细介绍公司破产中税务处理的流程,包括税务清算、税 务审计等环节。
,
汇报人:
CONTENTS
公司破产的法 律定义
公司破产与税 务处理的关系
公司破产中税 务处理的法律 规定
公司破产中税 务处理的实践 操作
公司破产中税 务处理的发展 趋势
PART ONE
公司破产是指企 业因资不抵债、 无力清偿债务而 被法院宣告破产, 进行清算和分配 财产的一种程序。
公司破产的法律 定义包括破产申 请的提出、受理、 宣告、清算和分
税务清算程序的 简化与优化
税务监管与国际 合作的加强
税务处理透明度 和公信力的提升
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分析【会计实务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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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分析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
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
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
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
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
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
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
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
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来分析.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
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
(一)行使主体
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破产清算企业税务处理的一般流程
破产清算企业税务处理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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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案例解析
引言:
企业破产重整指的是企业由于财务危机无法继续经营时,采取统一管理、调整债务及进行重组,以期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个过程中,债务重组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其中包括税务问题的处理。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进行解析。
案例背景:
某公司为一家以生产高科技产品为主的制造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内部管理等原因,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并且负债累累。为了避免公司破产,该公司决定进行债务重组,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组债务。
债务重组方案:
该公司与其债权人(包括银行及供应商)协商,由于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同意对债权进行重组,并将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具体的债权转股比例根据债权人的认可情况而定。
涉税处理:
债务重组涉及税务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重组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是债务重组后公司股权变动所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转股造成了公司的股权变动,这是一个应纳税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纳税,纳税义务人是股权转让人。按照规定,股权
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状态,面临破产走向,纳税义务人无力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该情况,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发布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破产涉税事宜的处理(二)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涉税事宜的处理(二)破产管理人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作为企业本身而言,虽然市场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但已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按规定应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代行破产企业的权利,对此,《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从二十五条的规定来看,破产管理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可以代表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对于是否能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8号公告的规定来看,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由破产管理人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因此破产管理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增值税问题
征管广角
16如何处理好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增
值税问题?笔者根据工作实践,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企业破产清算、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形的需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清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一旦即将破产,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资格。
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1.发票及金税设备的处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会有一部分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需处理,因此,应先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以便处置这些资产需要开具发票和进行后续税款的申报缴纳。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应将其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 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当
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
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等向税务机关缴
销。《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一切事
务由管理人接管,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的要求,在税务部门监管下,发票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破产涉及的税收问题
近几年,企业破产的数量有所增加,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税收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债权申报问题
税务机关收到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申报金额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一)申报企业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清算时,该部分税收债权清偿顺序位于职工债权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所指的“企业所欠税款”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9号)所指的“欠税”并不一致,比“欠税”的口径大。除“欠税”外,还包括其他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申报企业未缴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原先为“试行”)施行后,对行政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也没有明确规定。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项内容中,才做出了明确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清偿顺序位于普通债权之后,称之为“劣后债权”。
8企业清算的税收问题(第八讲)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4
四、企业清算的程序
(以公司制企业为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不同)
(一)破产清算程序 1、提出申请 2、申请受理 3、和解与整顿 4、破产清算:组成清算组、 破产财产清理 、破产清偿 (二)非破产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债权登记 3、制订清算方案
准备清算报告 10个工作日
获得批准并开始清算程序, 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1个月
处理税务问题并申请注销 国税、地税登记证 公司处置完资产、负债及 员工等涉税事项后即可进 行
注销外汇登记证书 ,向股 东分配剩余财产 1个月
成立清算委员会并发布公 司清算公告
收回资产、偿还负债、安 置职工、处理未完成合同, 注销海关注册证书 在公司获得清算批准后即 可进行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3
三、企业清算的分类
根据引起企业清算的原因不同,可分为:
1、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解散清算(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 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包括企业 基于经营期届满,或投资者决定提前解散,或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进行的企业清算。
税收筹划
Tax Planning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无法清偿债务,需要进行资产清
算和债务清偿的过程,是企业生命周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会计
和税务实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和税务实务研究,不仅是破
产管理员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需要深入了解和研究的领域,也是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
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的领域。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实务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实务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破产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
进行重新梳理,对于在途和尚未收回的财务资产进行清晰的核算和登记;通过对破产公司
所有资产进行重新估值和评估,明确各项资产的实际价值;还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的债权和债务,并将其进行分类登记;编制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确保破
产清算审核工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实务环节的关键在于如何对破产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客观、
公正的评估和核算。这需要会计师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谨慎的工作态度,准确把握企业
破产清算中的各项核算技术和审核方法。在破产清算会计实务中,会计师需要充分理解企
业的破产原因和涉及的专业知识,全面掌握应用会计核算方法和技术,确保资产清算和债
务核查的准确性。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税务实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需要合规开展企业破产税务审查
工作,确保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纳税风险;对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工作需要进
行合规规划,从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纳税压力出发,确保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纳税合规性;
还需要合规开展涉税资产处置工作,对于在破产清算中涉及到的资产处置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需要进行合规处理和纳税申报;还需要对破产企业的税务汇算工作进行合规处理,确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及重要性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由于债务无法偿还或资不抵债而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根据相关
法律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破产清算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正常经
营的机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财务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如何妥善处理企业的财务问
题成为了关键。
二、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
1. 资产负债状况分析:在破产清算之初,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全面的审
查和分析,确定债权债务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资产实际价值。这一步骤是解决企业破产清
算中的财务问题的前提。
2. 资产处置与清偿债务:确定了企业的资产实际价值后,要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置,以清偿债务。如何平衡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最大化资产价值,都是破产清算中需要解
决的财务问题。
3. 财务风险应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资金短缺、债权债务纠纷等风险。如何应对这些风险,保障清算的顺利进行,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财务问题。
4. 资金分配和申报程序:在清算过程中,需要依法进行资金分配和申报程序,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资金分配不公、申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需要及时解决。
5. 税务处理问题:企业破产清算后,还需要涉及税务处理。如何合理处理企业的税
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财务问题。
三、解决路径
1. 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的破产清算机构的
支持,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财务问题,保障各方
的权益。
2. 合理安排资产处置:对于企业的资产处置,需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和方案,最大化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案例解析
1.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涉税问题?
答:企业破产时,涉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清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
报和缴纳税款。其次,需要根据破产程序的进行,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破
产资产清算,再对应的进行纳税处理。同时,涉及个人股东或有关方的资
产清偿与税务问题也需要妥善处理。
案例解析:
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最终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资产清算和涉税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
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追缴了欠税款,并对其涉嫌
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对涉案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该案件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作用。
2.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
答:企业破产对个人所得税会产生一定影响。首先,如果企业破产后
个人卷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则个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公司收入或赎回
股权等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可能会有所影响。其次,如果企业负债
较大,个人有可能需要将个人资产用于偿还企业债务,这也会对个人所得
税产生影响。此外,如果企业破产后个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应变化。
案例解析:
企业破产后,其股东通过破产程序清算企业债务,并用个人名义承担
了一部分债务。由于其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该股东只能分期偿还。根据税法规定,该股东可以将偿还的债务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减
少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该股东并没有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转行就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也没有其他特殊情况。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企业税收
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企业税
收
【纳税与筹划】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在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因此,本文将企业清算中的破产清算单独列出来,探讨这一过程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中的一个核心要件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知道,在企业资产的清偿顺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企业投资者受偿的。既然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了,这就意味着企业投资者已经无法得到任何清偿了,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其该项投资已经全部发生了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的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
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投资方的破产公告即可履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损失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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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税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确立和巩固,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或麻烦势必难免。特别是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难以继续的情况下,企业自身或者债权人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申请破产,这也是它们命运发展的必然。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由于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
一、破产、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重组的关系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理解,破产一般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但从广义上理解,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其破产为主要目的的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具体到破产清算问题,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此时,企业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税务登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法进行税收清算。
(二)破产重整和重组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税法中则只有破产重组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经营、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使企业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而税法中对破产重组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该文件对企业重组的规定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为企业重组。
由此可见,当企业经营具备破产重整的基本条件时,可以将企业重组六种形式,作为破产保护或者破产重整的主要手段。
二、税收债权的申报、确认和处理
(一)税收债权的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由此可见,税收债权并不属于“不必申报”的债权行列,其必须经过申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形时,应主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且申报时间限定在清
算之前;之后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该企业的税收债权情况,向法院申报债权。
(二)税收债权的确认
按理来说,凡是企业破产清算前、清算中所发生的应交未交税款,都是税收债权。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发生的未结清税款和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的税款,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后者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为完成破产程序,而发生的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款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即破产费用。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的税费问题,应当是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的。同时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进行计算的,并非单项计算,所以在财税[2009]6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另外,在确定税收债权的时候,还要注意税收罚款、滞纳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
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是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应当作为税收债权一并申报;如果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生的,则作为除斥债权。税收罚款也是作为除斥债权,而非破产债权。而所谓的除斥债权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
(三)税收债权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这里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涉及作为法人的企业本身的税务处理,以及作为企业股东的投资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破产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而在确定清算所得方面则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二)投资人的所得税处理
当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