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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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内容导航】:
1.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4.背书连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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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商业汇票含答案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习题:商业汇票含答案【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定期限,该期限为()。
(2017年、2018年)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答案】C【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见票后定期付款B.定日付款C.出票后定期付款D.见票即付【答案】ABC【解析】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
【例题·判断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的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2009年)【答案】×【解析】“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出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8年)A.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B.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签发D.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答案】ABD【解析】(1)选项AB: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2)选项C: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3)选项D:付款人名称是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例题·判断题】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8年)【答案】√【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
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商业汇票的知识点总结
商业汇票的知识点总结一、商业汇票的定义及特点商业汇票是一种以商业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为基础的、具有一定金额的支付和偿付凭证。
商业汇票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票据,具有一定的支付保证和法律效力。
商业汇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确定性:商业汇票是一种确定性支付凭证,具有确定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对象。
2.可流通性:商业汇票在支付期限内可以不经持票人同意而转让,具有较强的流通性。
3.可转让性: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进行支付,持票人可以自由地转让商业汇票。
4.追索性:商业汇票持有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支付票款,具有强制力。
5.法律效力:商业汇票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二、商业汇票的种类和形式商业汇票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信用汇票、票据汇票和结算汇票。
商业汇票在形式上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无条件支付汇票。
1.信用汇票:信用汇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灵活性,主要适用于信用性较好的商业交易。
2.票据汇票:票据汇票是以票据为基础的票据,通常由持票人出具,并经过持票人确认后可以进行支付。
3.结算汇票:结算汇票是一种以结算为基础的票据,主要用于结算支付或者结算清偿的票据。
商业汇票在形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对商业汇票承担支付责任的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由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承兑人对商业汇票承担支付责任的汇票。
3.无条件支付汇票:不受汇票,凭票即付的汇票,具有很高的支付保证和流通性。
三、商业汇票的使用和流通商业汇票的使用和流通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商业汇票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票据习惯,同时商业汇票的流通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交易规范。
1.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票据习惯,包括票据的出具、记录、持有、转让、承兑和支付等一系列程序。
2.商业汇票的流通:商业汇票是一种具有一定支付保证和流通性的票据,可以在支付期限内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具有较强的支付和流通功能。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基本概念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基本概念【内容导航】:1.汇票的类型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_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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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份
【内容导航】:
一、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二、优先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优先股
股份
考点1 股票发行的基本规定(★)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P73)
2.同股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份额。
3.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
考点2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P71)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解释1】约定的股利率,可以是固定股利率,也可以是浮动股利率;据此,优先股可以分为固定股利率优先股和浮动股利率优先股。
【解释2】如按约定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的,该优先股为可累积优先股;相反为非累积优先股。
【解释3】优先股还可以分为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如果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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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解释】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2021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经典试题【案例1】(2018年简答题)2018 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退票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案例2】(2018年简答题)2018 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三)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三)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
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
中华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精心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商业汇票部分知识点,你看了吗?【重要考点】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8.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9.商业汇票的贴现(1)概念: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8)商业汇票的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毙考题2018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征收率一、3%(1)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旧货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理解】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进口货物不区分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2)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行为: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寄售代销)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死当销售)③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受托拍卖)(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征税的特定服务项目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电影放映服务;③仓储服务;④装卸搬运服务;⑤收派服务等。
(4)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①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④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⑤自来水;⑥商品混凝土;【简化记忆】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5)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注意1】上述(3)、(4)、(5)是否执行3%的征收率由纳税人选择,如:自来水可以选择执行13%的税率,也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执行13%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执行3%的征收率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意2】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C.搬家公司提供的搬运服务D.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服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改增”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中级《经济法》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2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考点4】商业汇票的承兑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已经签章)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考点5】商业汇票的保证1.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连接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相关连接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应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表4-43.保证责任(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1.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二)出票1.出票人的资格(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2)与付款人(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电子商业汇票还应具备的条件:2.出票人的确定(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注意】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三)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1.付款期限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2.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试题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 )的罚款。
A、万分之五B、千分之七C、千分之五D、万分之七2、汇票的主题图案为( )。
A、梅花B、兰花C、竹D、菊花3、A企业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2012年6月1日的银行本票,则该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 )。
A、2012年8月1日B、2012年7月1日C、2012年10月1日D、2012年8月10日4、根据规定,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满( )办理。
A、2个月内B、1个月前C、1个月后D、10日内5、甲公司从异地乙公司购进彩电一批,于2009年4月20日开出了10万元的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该笔货款,乙公司于4月28日提示承兑,则乙公司最迟于2009年( )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A、5月20日B、6月20日C、7月30日D、8月7日6、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
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
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B、有效C、可撤销D、甲追认后有效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以一张丙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支付货款。
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
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该汇票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后经了解丙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的责任是( )。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下列关于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付款B、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C、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9、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_毙考题
2018中级经济法考点习题: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单选题: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经过长期交涉决定合并,新公司名称为黑白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针对两家公司合并的相关事宜,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分别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B.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白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答案】A【解析】(1)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选项C: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选项D: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发生某些法定事由时,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法定事由的有( )。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严重侵害股东知情权,股东会无法解决的D.公司严重侵害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解散。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_毙考题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股权转让【内容导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股东资格【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单元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过半数”( 1/2)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爱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链接】股东自行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商业汇票的背书1.任意禁止背书2.法定禁止背书3.委托收款背书4.质押背书【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1.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13年简答题)2.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3.委托收款背书(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4.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013年单选题)考试使用毙考题,不用再报培训班邀请码:8806。
会计职称辅导: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
⼀、汇票的出票 (⼀)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的票据⾏为。
汇票的出票⼈必须与付款⼈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付汇票⾦额的可靠资⾦来源。
汇票的出票⼈不得签发⽆对价的汇票⽤以骗取银⾏或者其他票据当事⼈的资⾦。
(⼆)出票的记载事项考试⼤论坛来源:考试⼤采集者退散来源:考试⼤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条件⽀付的委托;(3)确定的⾦额。
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额的,以实际结算⾦额为汇票⾦额。
银⾏汇票记载汇票⾦额⽽未记载实际结算⾦额的,以汇票⾦额为实际结算⾦额。
实际结算⾦额⼤于汇票⾦额的,以汇票⾦额为付款⾦额;(4)付款⼈名称;(5)收款⼈名称;(6)出票⽇期;(7)出票⼈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上记载付款⽇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经记载即发⽣票据法上的效⼒。
4.不发⽣票据法上的效⼒的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
(三)出票的效⼒ 出票⼈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清偿法律规定的⾦额和费⽤。
付款⼈只有在其对汇票进⾏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
收款⼈取得出票⼈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汇票的背书 (⼀)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的,按法定的事项和⽅式在票据背⾯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为。
持票⼈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或者将⼀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使,持票⼈⾏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出票⼈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_毙考题
下载毙考题APP免费领取考试干货资料,还有资料商城等你入驻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内容导航】: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知识点】: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第一单元股东的出资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1.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未依法评估的,先补正(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经补正程序,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下类似问题不再赘述。
2.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登记(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
第1页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016年新增)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新增)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注意】只有单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这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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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内容导航】: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商业汇票【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2016年单选题)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