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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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11年2月) 2011-03-02

太极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11年2月) 2011-03-02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11年2月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一) 购买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二) 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三) 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四) 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公司原材料或备品备件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公司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一次性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批决定;在人民币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由公司总裁审批;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裁决定;境内不超过3000万元或境外不超过100万美元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由总裁审批;境内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境外超过100万美元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须经总裁会议讨论通过,报董事长审批;设立销售分公司须经总裁审批。

第七条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调整幅度不超过2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幅度超过20%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002368太极股份:总裁工作细则

002368太极股份:总裁工作细则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202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总裁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总裁第二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

第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

第四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裁助理;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9、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1、决定单项数额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净资产10%的股权投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2、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13、《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总裁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600667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600667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东、陈树津、万如平、蒋守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太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刘爱民先生辞职的独立意见 2010-12-11

太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刘爱民先生辞职的独立意见 2010-12-11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长刘爱民先生辞职的独立意见
2010年12月9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刘爱民先生辞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长刘爱民先生辞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刘爱民先生是因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所领导班子期满换届原因辞去了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刘爱民先生的辞职,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本页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刘爱民先生辞职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凯湘刘晓兵刘汝林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

证券代码:002368 证券简称:太极股份公告编号:2012-001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和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信息”)于2008年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要求, 被认定为北京市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

2011年太极股份与太极信息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太极股份证书编号:GF201111000964,发证时间:2011年10月11日,有效期:三年。

太极信息证书编号:GF201111001778,发证时间:2011年10月11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公司将连续三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太极股份和太极信息已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2011年度经营业绩。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到会股东审议会议议案;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设备的议案。

三、股东讨论;
四、股东表决;
五、表决统计;
六、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决议;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到会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5日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
设备的议案
各位股东:大家好!
因公司“太极集团膜分离浓缩系列创新工艺及新产能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所选设备符合当时要求;由于近两年智能化设备不断升级优化,募投项目原计划采购的部分设备及型号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为满足公司生产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募投项目“太极集团膜分离浓缩系列创新工艺及新产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部分设备及型号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后期公司仍有可能对部分设备进行调整,公司授权公司经营层在募投项目设备种类范围内对具体设备的型号、数量和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设备的价格以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前后的工艺设备投资表
2、调整前后供电设备设施投资表
请各位审议!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5日。

002368太极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

002368太极股份:子公司管理办法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1、由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2、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低于50%,但根据相关协议的规定拥有其实际控制权、有权委派或更换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子公司;(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参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董事与股东-太极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XXXX年12月) XXXX-12-14

董事与股东-太极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XXXX年12月) XXXX-12-14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30%以下的对外投资;(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事项: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2、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

太极拳协会财务制度

太极拳协会财务制度

太极拳协会财务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太极拳协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资金安全,促进太极拳协会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体制1. 太极拳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由负责人负责太极拳协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依据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太极拳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财务报表1. 太极拳协会每年度结束后,应制作年度财务报表,经太极拳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2. 财务报表包括预算编制、实际执行情况、损益统计表、资产负债表等内容。

3. 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太极拳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四条资金管理1. 太极拳协会的所有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3.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

第五条费用管理1. 太极拳协会的各项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支。

2. 费用管理应当建立费用控制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各项费用进行合理控制和审批。

3. 费用管理应当建立费用报销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费用报销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六条合同管理1. 太极拳协会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在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

2. 财务管理部门对太极拳协会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收入管理1. 太极拳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收取,不得私分或侵占。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收入管理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各项收入进行登记和核实。

3.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收入统计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各项收入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八条支出管理1. 太极拳协会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支付,不得虚报或冒领。

2.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支出管理制度,对太极拳协会的各项支出进行审批和支付。

太极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02

太极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电子邮件: tylawf@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0)第094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九号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15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1月16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如下:1.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2. 提名人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在公司重大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或否定性意见过于尖锐,或明显缺乏合理依据;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3.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就决议中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向董事会进行质询,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释或作补充公告。

5.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当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意见。

6.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7.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参加相关培训等。

9.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并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

10.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封面及目录(多元化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封面及目录(多元化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目录第一章企业概况------------------------------------------1一、企业董事局公司简介-------------------1 第二章机构及部门职责--------------------------------------------5一、董事局行政架构------------------------------------------------5二、公司人员编制表------------------------------------------------6 第三章岗位职责--------------------------------------------------7一、董事局主席职责------------------------------------------------7二、董事局总裁职责------------------------------------------------7三、董事局副总裁职责----------------------------------------------8四、行政部岗位职责------------------------------------------------9五、投资发展部岗位职责--------------------------------------------14六、投资管理部岗位职责--------------------------------------------17七、财务部岗位职责------------------------------------------------20八、审计部岗位职责------------------------------------------------20 第四章人事管理制度---------------------------------------------22一、劳动管理------------------------------------------------------22二、考勤制度------------------------------------------------------26三、培训制度------------------------------------------------------29四、薪资制度------------------------------------------------------30五、绩效考核------------------------------------------------------33六、奖惩制度------------------------------------------------------37 第五章行政管理制度----------------------------------------------42一、文件管理制度--------------------------------------------------42二、事务办理制度--------------------------------------------------45三、督办工作制度--------------------------------------------------47四、会务工作制度--------------------------------------------------48五、档案管理制度--------------------------------------------------49六、印章管理制度--------------------------------------------------53七、保密工作制度--------------------------------------------------54 第六章后勤管理制度-----------------------------------------------56一、内务整理制度--------------------------------------------------56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56三、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制度--------------------------------------58四、工具书管理制度------------------------------------------------60五、工装管理制度--------------------------------------------------61六、职工食堂管理制度----------------------------------------------62七、车辆管理制度--------------------------------------------------63 第七章经营管理工作制度--------------------------------------66一、目标责任考核管理---------------------------------------66二、报批、报备事项规定----------------------------------------67三、车辆配置与使用改革办法---------------------------------------102四、对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规定的暂行处罚办法---------------104 第八章稽核管理制度----------------------------------------------93一、总则----------------------------------------------------------93二、内部审计的性质------------------------------------------------93三、内部审计的对象------------------------------------------------93四、内部审计职责权限----------------------------------------------94五、内部审计的程序------------------------------------------------94六、审计报告-----------------------------------------------------95七、审计档案管理--------------------------------------------------95八、处理处罚规定--------------------------------------------------96九、附则----------------------------------------------------------97。

太极拳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太极拳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极拳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太极拳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太极拳协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太极拳协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3. 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财务事项;4. 效率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太极拳协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 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3. 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4. 对协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5. 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6. 负责处理与财务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太极拳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

第七条收入管理:1. 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赞助、培训收入、活动收入等;2. 收入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报、冒领;3. 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4. 定期对收入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支出管理:1. 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活动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等;2. 支出必须合理、合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3. 支出前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确保支出合理;4. 支出后需及时入账,不得拖欠。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太极拳协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十条资产管理要求:1. 资产购置需经过审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2. 资产购置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建立台账;3. 资产使用需符合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4. 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5. 资产报废、处置需经过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负债管理第十一条太极拳协会的负债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4)第六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第七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6)第八章附则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现设独立董事4名。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太极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了本次董事会议题的相关资料,并了解有关情况后,我们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十一科技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为十一科技日常业务需要而发生的。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太极股份:独立董事赵合宇先生述职报告

太极股份:独立董事赵合宇先生述职报告

太极股份:独立董事赵合宇先生述职报告太极股份:独立董事赵合宇先生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赵合宇先生2015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股东代表:作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之规定,尽职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尽责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在重大事项上发表独立意见。

现本人对201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2015年度共召开14次董事会,14次亲自出席;召开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2次,1次亲自出席。

对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的相关议案积极讨论、详细了解议案内容的前提下,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以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意见的发表情况2015年度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表时间独立意见事项意见类型11月8日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同意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22月11日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33月3日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同意43月15日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53月26日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同意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关于2014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同意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同意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同意对公司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2015- 2017年)》的独立意见同意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同意67月10日关于受让深圳市金蝶中间件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78月20日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89月22日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99月30日关于为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同意1010月19日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1111月6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海洋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1211月11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海洋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1312月18日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北京国信安信息科技有同意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1412月22日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同意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太极股份:公司章程

太极股份:公司章程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党的组织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712号《关于同意设立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五研究所、北京精华德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龙开创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淮松、柴永茂、刘晓薇、张素伟、刘爱民、马泉林、刘雪明共同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37049C。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0年3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前项规定。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TAIJI COMPUTER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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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如在其它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任的公司不得超过四家,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
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或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除出现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三)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当是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股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等事项有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对于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获得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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