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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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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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小编整理了担保法解析,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选教《经济法》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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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 金融法 第十六章 税收法 第十七章 价格法 第十八章 统计、会计与审计法 第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 第二十章 劳动法 第二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章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章 仲裁法
授课内容与教材章节之对应
选教《经济法》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 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公共课(限对 法学专业以外的各本科专业开设)
• 是天津财经大学的校级核心课(为本校 所有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计2学分)
二、开课宗旨与目标
开课宗旨——高等院校开设的公共课《经济法》, 担负着在高教领域普及经济法律知识的崇高使命。 本课程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既具有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又懂得相关经济法 律规范的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学时/周
16周)
课时分配:(略)
考核方式
期末考试 (70%):闭卷,从试卷库中
随机抽题——(见下页“期末试卷的题型、题
量与分值)
备考方法 :于每讲课后提供练习题(涵盖
各种考试题型),可随教学进程及时复习
平时成绩(30%):依据作业、检测、考
勤、课堂表现等综评
教学目标——本课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通过本课 程教学,使学生优化知识结构,树立经济法治观 念和经济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观和社会责任 感,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知识应用、识别判断、分 析推理、观察思辩等能力。
三、课程内容
范围——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若干相关法律 部门(包括民法、商法、狭义经济法、诉讼 法与仲裁法等)的基本制度
期末试卷的题型、题量与分值
单项选择题——15个,每个1分,共15分 多项选择题——10个,每个1分,共10分 名词解释题——4个,每个3分,共12分 简答题——4个,每个7分,共28分 论述题——1个,共15分 案例题——2个,每个10分,共10分)

担保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条文释义: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为他人债务作保证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所以,作为保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以保障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对于法人来说,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清偿能力主要表现在应当具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

一般来说,法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其拥有的财产应当大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

如果法人的财产小于其所担保的债务的,即不能认为法人具有清偿能力。

“其他组织”主要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合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对于其他组织清偿债务能力的确认,也是以所拥有的财产来衡量,只有在其财产大于所担保的债务的数额的,才能认为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公民作保证人的条件和法人、其他组织有所不同,公民除了应当拥有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外,还应当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即只有十八岁以上或者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可以作保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拥有足够的财产,也不能作保证人。

近些年来,由于法律没有对保证人条件作规定,致使在保证方面出现了一些较混乱的情况。

一些企业把保证当成形式,选择保证人时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有的本来已连年亏损、发不出工资的企业也为他人作保证,结果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本无法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这样不仅使保证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而且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 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2007年10月1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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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guarantee, mortgage or pledge provided by anybody e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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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担保合同secured contract: ▪ 受益的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
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 的合同。
▪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 要点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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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 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担保法》继续有效。 ▪ 二者的关系:吸收、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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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担保: guarantee
▪ 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 1、担保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guarantee
▪ ①人的担保 ▪ ②物的担保
▪ ③金钱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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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 Security devices in SIL
▪ ①保证guarantee
人的担保
▪ ②抵押mortgage
▪ ③质押hypothecation /pledge 物的担保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3.抵押人的权利 占有权 处分权(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 出租权
(1) 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2)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单选】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 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给,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保证方式
保证人享有 先诉抗辩权
例外
一般保证
不能履行 期满未履行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 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 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审理后,法庭当庭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肖仕 凤夫妇拘役6个月,其中朱大海缓刑1年;两名帮手 被判拘役5个月。 法官说,按法律规定,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尽 管肖夫妇帮了朋友大忙,但除28万本金及合理利息 外的几十万高利贷,朋友却可以拒还。尴尬的是, 张静及男友现已失踪,放高利贷的人也找不到,肖 夫妇不但背了罪名,还将承受巨额债务。
保证人
不能做保证人 • 国家机关 •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能做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多选】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成为保证人的 (AC)。 A.某中学 B.某公司经理 C.某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担保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五条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或子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六条企业提供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担保行为的主体,企业享有平等自愿签订担保合同的权利,并要严守允诺,讲诚实、守信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严格程序、审慎处置原则。

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担保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完善企业内部担保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科学、规范。

第七条集团公司担保由集团本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部是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中心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八条集团公司负有规范和指导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担保情况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九条集团公司可以为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融资担保客户的利益,确保自身健康发展,不得损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定期公布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信息,维护市场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金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经营。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股份制为主,允许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融资担保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股东不得为虚假出资或者过度出资,不得将其股份出售或者转让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或者无资格进入公司的人员。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注明自有资金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融资担保客户明确担保范围、额度和期限,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2.2 抵押担保2.3 质押担保2.4 留置权与定金第三章:保证担保3.1 保证人的责任与义务3.2 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3 保证责任的范围与限制第四章:抵押担保4.1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4.2 抵押物的评估与确定4.3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第五章:质押担保5.1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移5.2 质押物的管理与保管5.3 质押权的实现与解除第六章:留置权与定金6.1 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6.2 留置权的行使与限制6.3 定金的支付与返还第七章:反担保7.1 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7.2 反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7.3 反担保责任的确定与履行第八章: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担保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8.3 担保合同的转让与继承第九章:担保责任的追索与免除9.1 担保责任的追索程序9.2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9.3 担保责任的时效与中断第十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10.3 签字栏、签订时间与签订地点以上为《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担保法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设定财产权利或提供保证人等方式,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范。

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担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买卖、租赁等。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开放大学《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法律制度练习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法律制度练习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建设法规》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七章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担保的种类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保证应属于()A.人的担保B.物的担保C.金钱担保D.反担保2.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抵押权是担保物权B.抵押权的成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C.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D.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3.下列关于质押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B.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C.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D.虽然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但对不动产也能设定质权4.下列关于留置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B.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C.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D.债权人对留置物的不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5.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为()A.保证B.抵押C.留置D.质押6.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C.保险人和投保人D.保险人和受益人7.依据保险合同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分为()A.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B.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C.人身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D.财产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8.财产保险合同是指()A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B.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C.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D.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9.受益人又称()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证人 D.保险金受领人10.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A.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B.工程在工地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C.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至提交竣工报告之日D.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判断题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为了规避风险,原则上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因所属子公司、参股企业和其他关联方对外借款等原因而由公司对第三方出具《股东承诺函》而非签订《担保合同》,或是以其他形式但实质上构成担保性质的,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以防范、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在公司改制前,如涉及担保事项,须参照公司现有章程,暂时由公司股东进行决策。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在担保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分),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二)根据批准后的担保事项具体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手续,并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担保相关文件;(三)对被担保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财务事宜。

第九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协助公司财务部审查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经营部分)。

第十条公司办公室法务在担保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协议或条款,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手续,监督担保资产移交、收回,防止资产的灭失。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习题

经济法-第七章-《合同法》习题

第七章《合同法》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则该撤消权消灭。

该期间是()A、1个月B、3个月C、1年D、5年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用作抵押的是( ).A、土地所有权B、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C、依法被扣押的财产D、抵押人所有的厂房3、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

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不安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后履行抗辩权D、同时履行抗辩权4、甲公司与乙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由乙企业将一张1万元的国债单据交付甲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在法律上称为()。

A、抵押B、动产质押C、留置D、权利质押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6、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月14日B、2月28日C、3月13日D、3月25日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是()A、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C、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D、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9、甲与乙签订了标的额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合同中附加了定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定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万元A、4B、6C、8D、1010、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

担保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授权管理,明确授权范围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对其内部部门和员工、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机构授予一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

第二章授权原则第四条授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授权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二)权责一致原则:授权应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责任,确保权责相匹配。

(三)分级授权原则:根据授权事项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实行分级授权,明确各级授权机构和授权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内部控制需要等因素,适时调整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三章授权范围第五条公司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担保业务审批: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二)担保合同签订:授权经办人员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三)担保物管理:包括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处置等。

(四)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包括担保业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

(五)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章授权程序第六条公司授权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授权申请人根据授权事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审核批准:授权申请经授权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授权申请人取得相应授权。

(三)公示公告:公司对授权事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内部监督。

(四)授权执行:授权申请人按照授权范围和权限履行职责。

第五章授权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关联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授权申请人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履行授权职责的能力。

担保合同司法解释

担保合同司法解释

担保合同司法解释合同方详细信息甲方(担保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债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合同的制定依据《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担保的形式第三条担保的形式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四条保证(1)保证人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之免责事由而免责。

(2)保证人对债务履行部分或者全部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第五条抵押(1)抵押成立以抵押人交付抵押物为准。

(2)抵押物不得约定不得转让或者抵押。

(3)抵押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履行前,不得处分抵押物。

第六条质押(1)质押成立以质权人占有质押物为准。

(2)质押物不得约定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质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履行前,不得处分质押物。

第七条留置(1)留置权人因保管、修理等原因占有他人动产,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2)留置权不得对第三人主张。

第八条定金(1)定金合同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解除的,定金应当返还给给付定金的一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九条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十条担保合同的效力(1)担保合同不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而无效。

(2)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后,担保人的义务不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四章担保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担保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2)通知债权人主债权人违约情况。

(3)主债权合同履行后,不得主张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担保人的权利(1)请求债权人行使权利。

(2)主债权履行后,请求债权人解除担保。

(3)对履行担保义务的,有权向债权人请求偿还。

第五章担保合同的解除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解除(1)主债权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同时解除。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对客户收取的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四条担保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保证金的收取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

第八条保证金账户应与担保公司的其他账户分开管理,不得挪用保证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操作流程,并定期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审计。

第四章保证金的使用第十条保证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客户违约时,用于弥补担保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 客户提前解除担保合同时,用于支付违约金;3. 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二条客户履行完毕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担保公司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退还保证金时,担保公司应扣除客户应支付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金的退还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渠道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保证金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客户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保证金或者未按约定使用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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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担保法本章内容去年考了3个单选,2个多选,1个案例分析题,共15分;2005年也是15分。

但今年的教材中,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方式放在第二章物权法中,所以本章的担保方式只剩下保证和定金了。

估计今年的分值会少于15分。

第一节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大纲要求】了解担保的概念与特征;熟悉担保方式及其种类,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反担保;掌握担保的效力。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者从第三人得到受偿。

2.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自愿性。

留置作为法定担保,虽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3)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

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才需要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1.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法定,当事人有选择权而无创设权。

2.种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以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留置为法定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为约定担保。

【2005年多选】57.下列各项中,属于约定担保的有()。

A.抵押B.质押C.留置D.定金【答疑编号11070101】正确答案:ABD【2004年单选】17.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的是()。

A.抵押B.质押C.留置D.保证【答疑编号11070102】正确答案:C(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以担保的标的不同为标准)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1.担保的设立约定担保的设立。

自愿设定。

担保权人是主债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在主合同中附加担保的约款,不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独立的担保合同。

2.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无效的担保合同。

注意2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以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无效的对外担保合同。

(略)(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练习单选】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答疑编号11070103】正确答案:C四、担保的效力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担保权人取得担保权。

2.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的义务。

3.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不减轻被担保人的义务。

五、反担保1.概念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适用情形——第三人为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方式——抵押、质押、保证【2004年多选】54.在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反担保的有()。

A.抵押B.质押C.留置D.定金【答疑编号11070104】正确答案:AB【练习多选】下列各项中,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是()A.保证B.抵押C.留置D.定金【答疑编号11070105】正确答案:AB【练习多选】反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A.本担保的债权人B.本担保的债务人C.本担保的担保人D.本担保的之外的其他人【答疑编号11070106】正确答案:BD【2006年多选】56.下列关于反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反担保担保的对象是主债权B.本担保无效,则反担保也无效C.留置、定金不能设立反担保D.反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答疑编号11070107】正确答案:BC第二节保证【大纲要求】了解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

一、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特征:2.保证的分类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于1997年1月31日还款。

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当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再由乙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息的责任。

本案的保证属于()A.定期B.不定期C.一人D.共同【答疑编号11070201】正确答案:BC本案的保证属于()A.定额保证B.不定额保证C.一次保证D.连续保证【答疑编号11070202】正确答案:AC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1.当事人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的不予支持。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或者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合同的性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属合同。

3.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形式书面形式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内容(略)(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体现了保证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006年单选】20.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以下关于当事人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证未成立,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保证未成立,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保证方式C.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答疑编号11070203】正确答案:C【练习多选】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主要有()A.一般保证B.特殊保证C.连带责任保证D.按份保证【答疑编号11070204】正确答案:AC三、保证的效力1.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双重债权人身份。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保证人的权利。

抗辩权。

①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对权利存在的异议、主债已过诉讼时效、主债务人对主债可以行使抵销权。

②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

主张合同无效;保证债务履行期限未到;保证债务消灭。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③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得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催告,由债务人履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先诉抗辩权。

2.保证对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的效力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追偿权、代位权和免责请求权。

四、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内容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主债务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05年单选】2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

A.事先通知保证人B.事后通知保证人C.取得保证人口头同意D.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答疑编号11070301】正确答案:D(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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