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word版本

合集下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规定全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运行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有序、综合防控、持续改进,确保生产过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员安全。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做到规范操作、明确程序、清晰流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冶金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专家,负责制定、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保证各项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规范。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和应变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与措施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责任不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及时记录和整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审查第九条冶金企业从事冶金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审查。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预防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综合利用机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和灾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制定 完善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并严 格落实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部 门应当加强对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提高其 安全管理能力和 水平。
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应当建 立完善的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并 定期进行演练和 评估,确保应急 响应及时有效。
强化监管和执法: 政府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管和 执法力度,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规定,确保企 业安全生产。
YOUR LOGO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环保要求更加严 格:随着环保意 识的提高,冶金 企业和有色金属 企业的环保要求 将更加严格,安 全生产规定将更 加注重环保方面 的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体 系不断完善: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将不断完 善安全生产标准 体系,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加大:政府将 加大对冶金企业 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确保企业安 全生产。
政府部门如何引导和支持企业应对未来安全生 产规定的变化和挑战
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部门应制定 适应未来安全生 产规定变化的政 策,为企业提供 指导和支持。
加大投入:政府 部门应加大对企 业的投入,帮助 企业改善安全生 产设施和培训员 工。
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政府部门应 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及时发布安 全生产规定变化 的信息,促进企 业之间的交流与 合作。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实施建议
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的安全职责。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1. 背景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高危行业。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制定了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中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

2. 目的为了完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文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包括企业全体员工、管理层和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规定4.1 安全措施(1)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2)对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3)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善可靠,定期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查;(4)建立应急预案,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应急救援工作;(5)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6)企业必须对加班员工和外来工进行保护,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2 行为规范(1)严禁未经授权私自进入生产区域;(2)禁止私自调整操作设备并进入设备禁止区域;(3)生产操作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4)严禁在生产过程中抽烟和使用明火;(5)确保生产安全,聚众打牌、打麻将等违反安全纪律行为;(6)严禁在本单位违反规定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惩处。

4.3 安全技术控制(1)企业必须用适当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工人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行业安全;(3)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调动,确保稳步推进生产安全;(4)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各种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5)安全控制设备必须按照计划好的检修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实时监控。

5. 后果和处罚(1)对于那些因为安全原因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必须立即进行报告,全力制造出现的损失和危害;(2)企业必须要做好出现工伤、职业病等各类工伤事故的跟踪管理工作,损害责任应该以法定方式和经济方式来承担;(3)若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冶金企业内的所有职工和相关人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2.1 企业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最终责任。

2.2 部门主管责任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并定期提出改进建议。

2.3 员工责任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措施3.1 安全生产培训新员工入职时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每年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3.2 安全设施管理所有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3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风险管理4.1 安全风险评估每个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针对潜在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4.2 事故记录与分析对每起事故进行详细记录与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改进。

五、安全生产督察5.1 定期巡查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巡查组,定期对企业内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巡查。

5.2 安全隐患整改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六、奖惩制度6.1 奖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奖励,激励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6.2 处罚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个人或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

七、附则7.1 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7.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其他具体操作细则和补充规定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冶金生产安全的企业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不得违法抗拒、拒不配合。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适用于该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实施、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于做出安全生产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计划,针对各项生产活动,合理安排生产进度,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评估,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员工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生产操作行为,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不定期进行安全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应对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作业记录,规范员工的生产操作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加强对设备、工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工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对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规定,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资源,提高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事故预防,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明确各类作业和工艺的安全要求,确保员工按照规定操作和作业。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施和装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运行正常。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严格控制,制定动火作业计划,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的监管,配备专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组织定期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岗位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全覆盖。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讲座和知识竞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要求。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包括矿山、冶炼、加工及相关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委员会等,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人员。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操作规范,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及应急措施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性程度,合理布置安全设施,并将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防毒面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人员和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罚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有色金属企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以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附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

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