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_T1110_201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青海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青建法〔2003〕189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我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先进适用技术有关要求,优先选用《目录》中的技术与产品,抓好推广应用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青海省建设领域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第七批)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技术与产品信息咨询单位及联系方式1、保温技术(产品)2、海绵城市(产品)3、设备设施及太阳能利用类技术(产品)4、电线电缆(产品)5、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产品)6、型材(产品)7、添加剂(产品)。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青政办[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定期发布新建、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青海省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为绿色建筑的设计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挑战。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筑。
因此,制定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和地理特点。
青海省地处高原,气候寒冷干燥,太阳辐射强烈,风力大,日照时间长。
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采取合理的遮阳和保温措施,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还应考虑抗震和防火等特殊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其次,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注重建筑材料的选择和利用。
在青海省,建筑材料的选择应考虑当地资源的可获得性和环境适应性,优先选择当地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减少对外地资源的依赖,降低建筑材料的能耗和排放。
同时,还应注重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和室内空气质量,避免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材料,减少室内有害气体的释放,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再者,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强调建筑的节水和节能设计。
在高原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节水措施,包括收集和利用雨水、灰水回用、节水器具的安装等,减少对地下水和自然水源的开采和污染。
同时,还应注重建筑的节能设计,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降低建筑的运营成本,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最后,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鼓励建筑的生态景观和生态环境设计。
在建筑周边应合理规划绿地和植被,保护和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建筑的景观和生态效益。
同时,还应注重建筑的室内环境设计,包括采光、通风、隔热、隔音等方面,提高建筑的室内舒适性,满足居住者的生活需求。
总之,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专篇
第一章绿色建筑专篇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青海省建设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本工程从设计阶段结合当地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等特点,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设计依据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6);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63/T1340-2015);3、《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 1340-2015)。
二、设计标准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6),绿色建筑共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最高为三星),本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基本达到绿色建筑等级评定一星级以上标准。
本工程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结合项目自身特点,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中设计评价是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组成。
(一)节地与室外环境1、控制项(1)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满足)(2)场地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满足)(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满足)(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满足)2、评分项(1)土地利用A、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5 分)B、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7 分)(2)室外环境A、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
(3 分)B、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分)C、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专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专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专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扎实开展省委巡视反馈的立行立改问题的整改工作,推动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决定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专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督查(一)督查内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及制定配套政策情况,绿色建筑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及绿色建材工作推进情况;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工作行政执法情况;绿色建筑参建各方信用评价管理情况。
(二)督查范围:全省8个市州本级,每个市州抽查2-3个县级行政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抽查两个园区;(三)督查组人员:组长:程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马淑珍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成员:赵利岭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副处长王晓文省工程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主任毕海江省建设科技与节能中心主任康学林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二、执法检查(一)检查内容: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青海省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等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在项目建设、设计、图审、施工、验收、运营、评价、阶段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建筑能耗数据统计报送情况。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基本规定基本要求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
全国建筑院校杰出指导老师:刘煜-西北工业大学
”“全国建筑院校绿色建筑设计优秀教师综合排名第一名简介刘煜,女,博士(澳大利亚),西北工业大学教授,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副院长,国际合作可持续建筑与环境研究所(SBERI)所长。
主要研究方向:绿色、生态及可持续建筑的设计与评价。
现受聘兼任瑞典皇家工学院(KTH)可持续建筑中心国际顾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访问学者项目评审专家、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常务理事、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专家、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等。
学习经历1986-1990天津大学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1993-1996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2001-2005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SW) 建筑环境专业博士学位工作经历1990.07 - 1995.12 西北工业大学助教1995.12 - 2000.12 西北工业大学讲师2000.12 - 2008.04 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2008.04 - 西北工业大学教授----------------1995.05 - 1997.07 西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系建筑学教研室副主任1997.07 - 2003.09 西北工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系建筑学教研室主任2003.09 - 2012.01 西北工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建筑系主任2007.01 - 西北工业大学国际合作可持续建筑与环境研究所所长2012.01 - 西北工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副院长----------------1999.06 - 2000.06 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建筑与设计学院访问学者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选拔资助2010.10 - 2010.11 瑞典皇家工学院(KTH)建筑与环境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欧盟伊拉斯谟项目选拔资助2011.07-2011.08 瑞典皇家工学院(KTH)建筑与环境学院高级访问学者西工大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资助所获荣誉多次获得“全国建筑设计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陕西省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陕西省优秀科技论文”“西工大最满意教师”“西工大优秀青年教师”“西工大优秀教学成果奖”“西工大奖教金”“西工大优秀讲义”等各类奖项近年来,指导学生在国际、国内绿色建筑设计竞赛中获得包括“一等奖”、“金奖”、“最佳科技展示奖”等在内的各类奖励30余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9•【字号】青建科〔2020〕182号•【施行日期】202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通知青建科〔2020〕182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现就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和迫切要求绿色建筑能够解决传统建筑服务水平低、能源资源消耗大的问题,满足居住者对房屋性能、环境和舒适度等多方面的需求。
发展绿色建筑不仅有利于推动相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产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以及建筑产业更高质量地发展,更有利于降低能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同时,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培育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是住建系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世世代代干下去,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重要论述和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落实“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五个示范省”建设和构建“四种经济形态”,探索建立以“一优两高”为导向的发展新路径,是促进青海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产业绿色转型、生产方式绿色变革、生活方式绿色转变的具体实践。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势在必行、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和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高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将思想统一到“绿色发展”这一总要求上来,推动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2月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
2015年12月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集成表下表为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1347 的评分表,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查时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相应填写达标情况、自评得分、不参评分及评分计算表。
A.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条文编号标准条文分值设定达标情况不参评分值建议最低分所属专业备注条文编号标准条文分值设定达标情况不参评分值建议最低分所属专业备注分值最高分值分值最高分值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耍求。
- - - - 建筑 4.1.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 - - - 建筑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 - - - 建筑 4.1.4 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 - - - 建筑评分项指标条文编号标准条文分值设定自评得分不参评分值建议最低分所属专业备注指标条文编号标准条文分值设定自评得分不参评分值建议最低分所属专业备注分值最高分值分值最高分值土地利用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居住建筑 3 层及以下,高于 35 ㎡但不高 41 ㎡;4-6 层,高1/ 2于 23 ㎡但不高 26 ㎡; 7-12 层,高于 22 ㎡但不高 24 ㎡; 13-18 层,高于 20 ㎡但不高 23 ㎡; 15 19 15 建筑 19 层及以上,高于 11 ㎡但不高 13 ㎡;3 层及以下,不高于 35 ㎡;4-6 层,不高于 23 ㎡;7-12 层,不高于 22 ㎡;7-12 层,不高于 22 ㎡;13-18 层,不高于 20 ㎡;19 层及以上,不高于 11㎡; 19 公共建筑容积率达到 0.5 5 19 容积率达到 0.8 10 容积率达到 1.5 15 容积率达到 3.5 19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
(完整word版)设计交底记录(示例)
建设单位 监பைடு நூலகம்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设计交底记录
C2—04
工程名称
河南县蒙藏医院制剂中心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
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持人
韩忠
交底人
14)《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63/T1340-2015
15)《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2/设计说明:
1)生活水源:市政自来谁,经二次加压后向本工程供水.
2)本工程污,废水采用合流制,室内排水重力自留排入室内排水检查井,污水经过检查井收集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3)卫生间内设有卫生通风器。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设计交底记录
C2-04
工程名称
河南县蒙藏医院制剂中心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
青海省土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持人
韩忠
交底人
衡军
交底日期
参
加
人
员
建设单位
扎西才华、加羊主任
设计单位
衡军
监理单位
韩忠、吕建凯
施工单位
唐有文、慈军龙
交底内容: 结构专业
1、工程概况
4、上屋面检修梯做法见01J925-1-43页,建筑物屋面应设避雷带。
九、其他
1、本建筑为二类多层建筑,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为二级,地上商业网点为一个防火分区,每层每单元为一个防火分区。
2、每单元设有一部钢筋混凝土疏散楼梯,楼梯通过层面相连通。
DB63T1110-2024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评价建筑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节能材料、保温隔 20% 热、自然通风等。
评价建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程度。
15%
评价建筑使用的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能效水平。 15%
评价建筑的运行管理措施,如节能宣传、能源监控等。 10%
节水指标
25%
30%
雨水利用
收集雨水用于灌溉、冲洗等非饮用 水用途。
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
绿色建筑通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 舒适度和安全性,提升居住者的生活品 质。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筑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有助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标准的适用范围及评价对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公 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包含办公楼、学校、医院、商业建筑、酒店、体育场馆、住 宅等。
评价对象
本标准主要针对建筑的设计、施工、材料、运营等环节进行 评价。
包含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材料选用、施工过程、建筑 运营管理等方面。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科学性
可操作性
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全面反映绿色建筑的 指标应可量化、可评估,便于实际操作和实
运营管理指标
运营管理指标评估建筑运营阶段的效率和可持续性。评价内容包括能源 消耗、用水量、废弃物管理、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
指标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监测数据收集、分析评估、定期报告等。例 如,通过监测系统收集建筑能耗数据,并与基准值进行比较,评估建筑 节能效果。
此外,还应关注建筑运营管理的规范性,例如制定有效的能源管理制度 、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开展节能宣传等。
评价内容
节能环保措施、绿色施工 技术、文明施工管理、安 全生产管理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青建科〔2023〕28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科〔2023〕28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7日青海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申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在建筑或小区公共空间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省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各市、州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西宁市、海东市和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初审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经费给予保障。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营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营安全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根据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关于团体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营安全规程》立项的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营安全规程》被列入了广东省太阳能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组织起草。
2019年6月初,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东永光新能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顺德中山大学太阳能研究院,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召开起草了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上介绍了任务来源,讨论了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标准框架、制定标准的工作安排、编写分工等事项,确定成立标准的编写组、编写原则及要求、工作进度等。
起草小组经过认真调研、结合国内外技术要求,参考现有国家相关标准,经起草小组成员的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于2019年6月底完成编写《分布式光伏系统运营安全规程》标准草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企业单位的反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标准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本标准是以我国《标准化法》和《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WTO/TBT协议精神为编写原则。
充分考虑广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营现状、趋势和相关企业、业主的需求,本着先进、科学、适用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编写时遵循国家标准GB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此项标准的编写,充分参考现有分布式光伏系统安全相关标准,包括DB 63/T 1451-2015 《光伏电站安全工作规程》和GB/T 35694-2017 《光伏发电站安全规程》。
(1)本标准主要依据我国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管理要求,对验收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做相应的规定,规范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状况,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设备安全,促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长期经济运行。
(2)本标准符合我国对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和并网管理的相关文件,包括南方电网公司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文件《分布式发电并网管理办法》等。
《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页脚内容1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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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的建设和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青海省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
评价的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宾馆和综合性商务楼,其它类型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鼓励技术创新,并因地制宜,结合青海省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特点进行。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的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3.1.4 申请评价方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运行阶段复评合格后继续使用。
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调试与运行阶段进行过程控制,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建筑规划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绿色建筑施工与运营管理的具体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关文档。
3.1.6 绿色建筑的评价由申请评价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并评价。
3.2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3.2.3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
3.2.4运行阶段评价,涉及产品和设备的性能评价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材料;涉及系统的性能评价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或青海省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现场测定。
4 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它保护区。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无含氡土壤的威胁。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 m2、多层不高于28 m2、中高层不高于24 m2、高层不高于15 m2。
4.1.4 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或青海省地方标准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维护工作少、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m2。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4.1.9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0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1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2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3 住区建筑布局合理,无污染死角,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4 根据青海本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5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
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1.16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4.1.17建筑场地结合原有地形地貌设计,建筑物与周围环境协调。
4.1.18 最大程度保留场地原有大树。
4.1.19 室外景观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规范要求。
优选项4.1.20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用集约化停车系统。
4.1.21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
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22 有效地保存表土,利用废弃土,减少土方外运。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采暖)或采用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热泵)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COP)、能效比(EER)符合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的规定。
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热量或冷量计量设施。
4.2.4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电热膜等作为直接采暖或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一般项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4.2.6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
4.2.7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青海省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617-2007)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8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4.2.9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10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4.2.11二次加压给水系统采用节能增压设备。
4.2.12 采用的配电变压器,其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 中表3 或表4 的节能评价值。
变电所位置接近负荷中心,线路路径合理。
功率因数数值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供配电标准的要求。
优选项4.2.13 采暖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建筑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4.2.14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l0%。
4.2.15 住区内使用节能型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
4.2.16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
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3.6 采用可靠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4.3.7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采用循环供水系统,经处理后的景观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再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和《城市污水再利用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规定;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 及《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 的规定;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池水补水应设置计量装置。
一般项4.3.8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在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9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10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11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2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
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4.3.14 生活水箱设在建筑物地下房间内,容积、材质及密封方式设计合理,给水管材对水质无污染,防止给水系统的二次污染。
4.3.15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优选项4.3.16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