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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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中国保监会召开工作会议

部署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理赔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2015-06-10

6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理赔服务工作。会议通报了保险业承保理赔情况,对下一步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排查统计,保险业共承保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其中,失事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已就船舶一切险向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保险理赔资金;旅行社责任险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200万元;396名乘客投保各类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6169.35万元;18名船上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 312.73万元。

会议指出,保险行业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作用。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理赔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保险承保排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会议强调,保险理赔服务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人后物、先简单后复杂、先个人后企业的原则开展赔付工作;二是坚持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尽赔;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通融赔付。各相关保险公司要按照上述原则出台便民理赔服务措施,各保监局要加大理赔服务工作的协调和督导。

保监会相关部门,上海等10个保监局,以及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42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2

保监厅发〔2015〕45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做好保险史料编辑整理工作,完整系统地保存史料,保监会决定在编撰《中国保险史》的基础上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并委托中国保险学会承担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史志同源,史是学术性论述,旨在纵向反映历史连续性,注重通过对历史现象的深入分析,研究探索历史发展规律。志的特点是记而不议,是官方资料性记述,重在横向展开,记录历史,是研究保险史的基础材料。通过志的记述,可以客观反映历史发展状况,解决对正在发生、尚无定论事件的评价难题。同时,志具有大型文献库功能,通过修志可以完成保险历史档案重建工作。

编纂《中国保险通志》是我国保险业首次官方修志,旨在客观、系统、全面、准确地记录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增强行业自信心和自豪感,展示保险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保险强国建设。

二、组织实施

为保持史志编撰工作的衔接与连续性,《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组织架构、联系机制与中国保险史编撰工作保持一致,做到一项工作、两项成果。

《中国保险通志》总体规划为总卷和分卷,分卷为地方保险志。中国保险学会负责拟定《中国保险通志·总卷》和《中国保险通志·分卷》编纂大纲,并完成总卷编纂工作;负责拟定编纂工作实施方案、志书编纂基础知识培训、建立目标责任考核督查制度;负责志书编纂、评审、出版与宣传工作。鉴于《中国保险通志·分卷》编纂工作艰巨,各地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编委会分会,按照编纂要求,支持总卷编纂工作,组织完成当地保险志编纂任务,各地保险学会承担具体编纂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中国保险学会要认真组织实施,高标准做好《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要科学制定编纂规划,严格落实任务进度;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制定编纂大纲;要做好保险史料搜集整理工作,确保记述准确、严谨规范;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确保编纂成果经得住历史检验;要做好编纂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业内外力量,共同做好编纂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参与编纂工作。各保监局要大力支持中国保险学会推进《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指导地方保险学会组建专职编纂队伍、提供人力、物力保障;在分卷编纂、史料提供、资料查阅、专家访谈等方面给予地方保险学会指导和支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通志·分卷》编写大纲的要求组织编纂。各公司要支持中国保险学会的编纂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资料搜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编纂材料。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5年6月8日

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稳步提升

发布时间:2015-06-11

2014年,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大力推进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完成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的研发工作;同时,强化资本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行业偿付能力稳步提升。

完成偿二代建设,实现监管制度换代升级。

偿二代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风险导向是偿二代区别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本质特征。偿二代风险覆盖更加全面、风险计量更加科学、风险反应

更加敏感,能够及时监测市场行为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助力市场化改革。行业实际是偿二代有别于美欧监管制度的本质区别。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金融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弱等特点,偿二代建立了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的风险和资本的计量标准,各项技术参数和标准,都是基于我国保险业近20年的实际数据测算得出的,真实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体现了新规则对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国际可比即偿二代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方向,与国际上其他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对话、可比较、可互认。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与国际上其他金融监管体系完全一致;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偿二代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资本分级模式、信息披露要求等,充分吸收了国际监管的成熟经验,体现了发展趋势。

偿二代的建成,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步入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大改革和升级换代,有利于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保险业对资本的吸引力,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将对保险市场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影响。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约束红线。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风险具有多样化、复杂化和变化快的特点。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和风险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标准,采取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针对公司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2014年,保监会对外发出了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其中,责令公司提交偿付能力不足预防计划1家次,限制投资范围5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3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2家次,行业通报批评5家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针对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保监会及时出台有关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风险。针对高现金价值产品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1季度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遏制保险公司过度销售高现价产品的潜在风险。针对投资性房地产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文暂停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政策,开展投资性房地产清理审核工作,有效控制了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针对高利率保单利差损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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