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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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放污染物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一大难题。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申报和登记管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二、背景江苏省是我国人口密度较高、工业基础较强的省份之一。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排放污染物对江苏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苏省政府决定制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实现对企业排放行为的全面监管。

三、申报登记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工业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申报登记流程(一)排放污染物申报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浓度和排放方式等相关信息。

申报内容需真实、准确,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二)排放污染物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后,将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排放污染物的登记工作。

登记后,企业将获得相应的排放许可证。

五、核查与监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企业按照申报内容进行排放,避免超标排放和偷排偷放等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申报登记信息公开为了保证对企业排放行为的监督和公开透明,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和登记信息进行公开。

同时,企业也应主动公开自己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同时,认真履行企业环境责任,加强排放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

八、奖励政策对排放污染物达标减排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绿色发展。

九、总结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企业对排放行为的管理和自主监测,提高了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传 输 、 仪 器 采 样 、 分 析 和 质 控 等 方 面 工 作 情 况 均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录 要 求 见 附 二

) 。
第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 空 气 自 动 站 受 到 干 扰 干 预 , 属 于 不 正 常 运行 状 态
意 见 》 ( 厅 字 〔 20 1 7 〕 3 5 号 ) 、 《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 ( 环
发 20 15 1 7 5



和 )
《国
家环境



量监



市站
运行管理实
施细则


行 ) 》 ( 环 办 监 测 函 〔 20 1 7 〕 290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文 件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第 六 条 地 方 各 级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防 范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弄
虚作假 的责任体系 和 工作机制 ,
开 展 本 级 事 权 范 围 内 空 气 自 动 站 监 测 质 量 监

国 环 境监测

站 批准



进入 国 控空


动站站房
、房 顶

站 点栅栏及采 样器
20






未经江苏
省环境监测

心批
准 ,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明确环境监测定位、理顺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理清环境监测责任,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和监测行为的管理,统一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现将《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强化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客观、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按照监测内容及目的不同,分为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科学研究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

依法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性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加大投入,促进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环境监测科技成果,提高环境监测工作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

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情况分析

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情况分析
强保障机制ꎬ落实制度建设ꎬ有效落实保障制度ꎮ
1 1 2 制度建设
江苏省较早谋划制定省级“ 三线一单” 相关管理
文件ꎬ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范化管理与
实施奠定基础ꎮ 13 个设区市均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实施方案发布ꎬ明确了相关管理制度、落实队伍建设、
推动宣传引导、强化经费保障的内容ꎮ 南通市制定出
畅、备案时效性有待提高等问题ꎮ
2 2 应用实施场景与模式有待拓展
通过收集典型案例发现ꎬ各市在产业布局优化和
转型升级方面应用较多ꎬ但与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目
标、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执法督察等方面衔接应用的案
例较少ꎬ成果应用场景不广ꎬ应用深度不够 [4] ꎮ 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涉及部门众多ꎬ在具体实施应用时
江苏省“ 三线一单” 实施以来ꎬ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有关规定条款陆续被列入 «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 » 等地方性法
No 2
Januaryꎬ2024
规ꎬ探索了在立法中的应用ꎮ “ 十四五” 的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等政策制定过程ꎬ也积极应用“ 三线一
单” 成果ꎬ持续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的保护力度ꎬ科学引导产业合理布局ꎬ精准谋划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ꎮ 各设区市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成果在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战略制定及实施
过程中的有效衔接ꎮ 其中ꎬ宿迁市在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编制过程中ꎬ加强与资规部门沟通ꎬ建议将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环境评价结果纳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
各设区市、各级工业园区严格遵守项目引入、结
构和布局调整、落后产能清退等日常管理中的生态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3•【字号】苏政办发[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有关规定,现就明确我省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性开发项目)。

(二)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石油化工等项目。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五)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豁免水平(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苏环控[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6〕2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推动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系统的建设,加快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的建设步伐,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废物产生源的专项申报登记工作。

并拟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姚晓晴副厅长为组长,黄友璋、曹连宝、凌静、柏仇勇为成员,下设技术组,组长为黄友璋(兼),成员为李虎成、傅江、唐振亚、李旭文等。

现将《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方案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申报数据汇总工作,并将有关申报资料以电子表格方式报厅污控处。

联系人:余令玮,联系电话:025-86617367。

电子邮箱:*******************。

附件:《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实施方案》二○○六年六月七日附件: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申报登记实施方案一、本次专项申报登记的范围为全省所有纳入排污申报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起始登记量为产生量≥10公斤/年。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专项申报登记内容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废物产生基本情况、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基本情况、废物流向基本情况等。

申报基准年为2005年。

专项申报登记以填写表格为主,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专项申报登记进度安排专项申报登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启动和宣传培训阶段(2006年6月)各省辖市成立专项申报登记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污控、监察、固废中心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技术组组长由污控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污控、监察、固废中心、信息中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2月17日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对标“十四五”期间“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提升,经省厅研究,实施2022年全省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专项执法行动计划保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更加强化指导、帮扶、服务,更加注重包容、适度、求实。

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击突出违法问题为重点,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充分体现计划性、导向性、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本领问题,做到问题、时间、区域、对象、措施“五个精准”。

坚持效能优先,执法工作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突破。

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入与产出相结合,最大化提升执法效能。

坚持系统观念,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既要服从大局,打好整体仗,又要紧贴实际,打好主动仗;既要完成规定动作,又要落实自选动作。

把握好专项执法行动节奏和力度,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不把长期目标短期化、系统目标碎片化,不把持久战打成突击战。

二、重点任务(一)扎实推进流域水陆协同专项执法行动1. 行动目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 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 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 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 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 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 20 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 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 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 50 万吨的 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 室)。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 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项目。
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 承担。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6日苏环管[1995]82号)第一条为对污染物的排放或其他公害的产生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经排污单位申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密级较高的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抽检并核实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的预审。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后三天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苏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 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7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污染物△ 总量平衡△ 办法通知抄送:环保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 —XX年x月x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氧氮化物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 3 —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第六条审核原则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范围内平衡,县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同步削减原则从XX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XX年可用当地*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XX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NH3-N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 4 —购手续第七条审核重点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新建燃煤电厂项目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设计硫分不低于%,校核煤种硫分不得低于1%新建热电项目所在地周围半径15公里内如有其它具有供热能力的电厂,则不予核定排放总量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用于平衡的减排项目是否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第八条审核程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总量部门审核环保部审批项目1、评估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为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具关于本项目总量平衡方案意见省厅总量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签发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意见2、审批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 5 —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环评部门依据总量部门意见出具环评审批意见省厅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说明本项目实施后对本区域完成减排任务的影响并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报省厅环评部门和总量部门省厅总量部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单”送环评部门对未通过总量指标审核的项目,环评部门下达暂停审批通知书市、县审批项目企业向所在地市、县环保局提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地方市、县环保局总量审核管理部门确认“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后,送环评部门太湖流域项目太湖流域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除遵照上述工作流程外,还应依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手续对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总量平衡审核— 6 —第九条其他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和削减项目台帐,每半年报省厅总量部门备案对所批准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要归档保存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时,作为总量平衡方案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申请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指标,按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7月26日苏环管[1995]82号)第一条为对污染物的排放或其他公害的产生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经排污单位申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密级较高的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抽检并核实排污单位申报的数据。

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的预审。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经其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或产生公害)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排放的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之前十五天,报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到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征得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之后三天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限期治理项目或环保专项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原予以注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年度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年度考评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年度考评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年度考评工作的通知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审核咨询服务行为,提高咨询服务质量,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环控[2007]39号)的规定,决定对已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和评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和评审对象:已获“江苏省清洁生产资质证书”的咨询机构。

二、考核和评审内容:咨询机构工作业绩,主要是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三、考核和评审方式:省环保厅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组织考评工作,对审核咨询服务的数量的考核主要是采取核实资料的方式进行,对审核咨询服务质量的考核主要采取由专家组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估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咨询机构审核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咨询机构的成绩,并将成绩排名情况在江苏环保网上公布。

四、咨询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 2008年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两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附电子版,其中至少有一本属强制性审核报告,报告中需去掉咨询机构名称,并以××代替)及其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2007-2008年工作业绩表(表式附后)。

各咨询机构将上述材料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送至江苏省清洁生产中心,逾期不报送相关材料的视为退出考评,本年度考核分数为零。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4
【摘要】<正>苏环规[2015]2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我厅编制了《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0日
【总页数】7页(P29-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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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政务办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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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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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
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苏环监察[2006]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6.06.20
【实施日期】200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6〕3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市、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分为三部分:基础工作情况、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应用情况。

重点考核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考核办法
本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40分)
1、全面性(20分)
各地要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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