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刑法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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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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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导语:法律顾问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综合法律知识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点难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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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刑法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具体概括为八大类。

构成特征(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种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刑法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具体概括为八大类:(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是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

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达5 万元以上2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3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有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相关图书品等,造成严重后果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

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

[例题](2005年试卷二第66题)
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 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 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 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 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 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 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当数罪并罚 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第二类为危险犯,具体包括以下两 种犯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 此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要 件。(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食品罪,此罪以足以造成严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性疾患为要件。(3)生产、销售 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此罪以 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要 件。
第三类是行为犯,即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对 象特定),此罪的构成以行为 人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的食品的行为为已足。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此罪与彼罪
(1)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中往往没有 行为人所声称的货物,或者货物与其所 说的价值相差极大,行为人完全是无偿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院公开审理的劣质奶粉系 列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决两名销售商有期徒 刑7年。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思考题
2004年5月2日和5月9日,甲先后 从广州某化工公司购买了工业酒精, 撕下标签冒充食用酒精卖给乙,乙 又将其转卖给丙等4名“地下酿酒作 坊”老板。丙等4人将这些有毒物质 酿制的白酒出售之后,先后造成14 人甲醇中毒身亡,10人重伤,15人 轻伤,16人轻微伤。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带答案和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带答案和解析

1、坚持党得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得必然要求.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得理解,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得?A、就是指具有法得一般特征得规范性文件B、就是指全国人大制定得基本法律C、就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得法律D、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得法律2、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就是正确得?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得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3、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她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得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就是准确得?A、就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得典范B、就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得典范C、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经验得典范D、就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得典范4、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得论述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理论渊源之一。

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A、国家尊重与保障****B、中华人民共与国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与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得存单就是以S公司得资金办理得存储。

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

对此,下列判断正确得就是:A、S公司公款私存,就是我国银行法禁止得行为B、S公司公款私存,只就是一般得财务违纪行为C、S公司管理层获取得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D、S公司管理层获取得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6、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普通产品不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

2)客观方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选择性罪名,具备任一个或数个均定本罪。

5万元是必要条件。

3)主体:个人和单位。

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合格的生产都犯罪,何况不合格的呢?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销售包括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和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5)认定:1销售金额必须达5万元以上。

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殊产品罪的竞合。

生产特殊产品罪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如果没有,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定本罪。

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 生产、销售假药罪定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行为。

销售假药的行为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属于行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属于危险犯(足以)和结果加重犯。

3)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

销售领域必须明知,不知者无罪。

5)认定:必须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比要求已经产生),无数量和金额的要求。

若假药本身对人体并无毒害,不定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定生产、销售伪。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总结与对比

「走私禁止进口或出口的物品犯罪」共九个罪名(第151、152条)。

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八个具体罪名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本部分走私犯罪全部废除了死刑。

|「单方向禁止的走私犯罪」好东西(文物、贵重金属)不让随便出口;坏东西(废物)不让随便进口。

(1)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

(2)走私废物罪:只禁止入境,不禁止出境。

走私罪中有6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品的其他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单位犯罪」所有的走私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包括这里的九个罪名,也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走私毒品犯罪。

|「包容评价问题: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之间存在包容评价问题」(1)具体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武器、弹药)可以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当走私进口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如走私文物或贵金属,如果走私方向是进口,不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但文物、贵金属可以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可以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为没有缴纳关税。

(3)认识错误问题如果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例如选择性罪名中的错误,不影响故意既遂的认定,也即以实际的对象来认定。

如果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只能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故意既遂。

此时需要用到上述包容评价的思维。

|「走私犯罪考点归纳」(1)只要偷逃关税,即可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管制规定,才触犯特种走私犯罪。

(2)走私行为有三种六类:绕关、申报不实;保税、减税货物不缴关税;向走私人收购(二道贩子)、边境运输没有证明。

(3)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的、均有故意,数罪并罚。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正确答案】:B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

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正确答案】:A3、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正确答案】:D4、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

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正确答案】:B,C,D5、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

B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B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伪造货币与出售运输假币: 伪造货币与出售运输假币: 《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 刑法》 171条第3 [包容犯] 包容犯]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必须具有使伪造的货币进入流通的意图
(三)量刑规则: 量刑规则: 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1、2款,第184条第1款,《修正案(六)》第7条) 刑法》 163条第1 款,第184条第1款,《修正案(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特殊行为方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 特殊行为方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 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 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定罪比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单位受 定罪比较: 贿罪、 贿罪、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 客观要件不同: (2)客观要件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是故意,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例外。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下介绍其中两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

25法硕刑法资料

25法硕刑法资料

25法硕刑法资料
以下是一份关于刑法中25个重点罪名的资料:
1. 危害国家安全罪: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家经济管理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5. 侵犯财产罪: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 危害国防利益罪:指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8.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上是部分重要罪名,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法律专业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本章重点难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商品犯罪的想像竞合关系; 3、武装掩护走私行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的性质认定; 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认定; 5、危害货币管理类犯罪的罪数形态; 6、行为人伪造金融凭证实施诈骗时罪数形态; 7、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的区分; 8、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2)变相走私 (3)武装掩护走私 (4)抗拒缉私 (5)走私罪共犯 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行为人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为走私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 (6)罪数形态
(3)“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包括: ①已经谋取了利益,于事前或者事后收受财 物,完成了职权与金钱的交易; ②收受财物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案发 时尚未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收受财物后,已经按照约定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成功; ④已经按照约定成功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案 发时财物尚未到手。 ⑤行为人按照约定,正在着手为他人谋取利 益,但在案发时尚未成功,财物也未到手
(2)走私的对象分类 A、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B、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这种法条竞合犯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处断.

第拾柒期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二)——重点知识点

第拾柒期_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二)——重点知识点

【叁】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本节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中的一些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真正的身份犯,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赛事组委会、演出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还有(1)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便利。

(2)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采购活动。

(3)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

(4)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索贿、收受贿赂和单纯受贿三种方式。

数额较大:6 万元以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6 万元以上)。

构成此罪必须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犯罪。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特殊法条)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对向犯,不是帮助犯、共犯。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殊法条,对象特定,且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真正的身份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罪过形式:过失。

因此为结果犯。

3.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后者属渎职犯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背信经营,在经营本单位业务时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这个罪名主要指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学生来说,了解这个罪名的含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这个考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干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以非法手段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人,包括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等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例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罪名。

比如,某个商人利用自己的权势和资源,操纵市场价格,使得其他竞争对手无法生存,这就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又比如,某个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故意误导投资者,导致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这也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了解了这个罪名的定义和一些具体的例子之后,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考点的一些重点内容。

首先,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其次,要了解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

最后,要了解这个罪名的刑罚和量刑标准,以及一些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刷题来加深对这个考点的理解和掌握。

可以选择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思考这些案例中是否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情况。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个考点,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

总结起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对于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了解这个罪名的含义和相关的法律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考试,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安全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安全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解析刑法中的危害安全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

在刑法中,危害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两个重要的罪名,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和影响。

一、危害安全罪危害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或实际损害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涉及到对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的侵害,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危害安全罪通常分为多个具体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

这些罪行都涉及到对他人的身体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直接的侵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感。

刑法对于危害安全罪也做出了明确的量刑标准,以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

危害安全罪的存在和惩治,增强了人们的安全意识,并倡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同时,危害安全罪的处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人起到了遏制和惩罚的作用。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以暴力、欺诈、贿赂、滥用职权、虚假宣传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经济运行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贪污贿赂罪等,这些行为都与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背道而驰。

刑法对于这些罪名也做出了严厉的惩治措施,以维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存在和惩治,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遏制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这也促使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增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积极参与的能力。

总结:危害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罪名,它们都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

危害安全罪涉及到对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侵害,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则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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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及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
2.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走私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三、走私文物罪 (一)走私文物罪的概念及特征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
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文物出境的行为。本罪 同前述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侵犯的直接 客体和行为对象不相同: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出境的 管制。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思考题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及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行为对象只限于假药。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 任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罪与⾮罪: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以上的; ●⽣产、销售,从第14l条⾄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中作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销售⾦额理当包括因签订合同⽽即将获得的销售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注意: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额达到刑法第⼀百四⼗条规定的销售⾦额三倍以上的,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产销售假药罪:此罪是结果犯:需⾜以危害⼈体健康; 就本罪⽽⾔,是否⾜以严重危害⼈体健康,也不⼀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

只要⽣产假药后处于随时可能销售的状态,就应认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

(其中假药指冒充的药和没有取得批号的药,⾜以严重危害⼈体健康指⾜以造成轻伤害以上损害结果,例如假的急救药或有毒的假药,例:⽣产的假药如果不会危害⼈体健康,如果销售数额达到5万,只能定⽣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3)⽣效销售劣药罪:此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注意此罪和⽣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 (4)⽣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品罪:此罪是结果犯。

(5)⽣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为犯(例:投毒⽅法偷别⼈的⽺拿到市场去卖,构成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属于牵连犯,从⼀重。

) (6)⽣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此罪是危险犯。

共犯问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实施⽣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造⽣产技术的,以⽣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处理。

2、⾛私犯罪(不包括⾛私毒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随堂笔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共性问题1、构成要件不同1)数额犯(1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行为犯(1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危险犯(3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器械罪4)结果犯(4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2、各条之间的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关系:认定(1)只构成第140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

构成第140条之伪劣产品罪。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00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2)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第148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犯数法条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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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考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是法律硕士考研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其复习要点非常之多,凯程教育整理法律硕士刑法的重要考点,以下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要条例,帮助大家快速掌握重点知识,备战2016年考研。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刑法》第149~15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 1年4月9日《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11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节的一个一般性的罪名,与本节特定种类的其他罪名的区别主要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法条竞合,《刑法》第149条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即单位也对本罪负刑事责任,这是第150条的要求。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即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4.根据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如果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第2条);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技术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1条规定:实施第140~148条之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相关法条】《刑法》第142、147、150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构成犯罪,故本罪是危险犯。

本节九个具体罪名中,属于危险犯的还有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修订后的第145条之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为“假药”,这里的“药”应当是人吃的药,而非假兽药,否则构成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

同时这里的假药不同于“劣药”,“假药”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法定标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 劣药”则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含量与法定标准不符、超过有效期限等。

如果属于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当定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而不定本罪。

3.注意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关键在于犯罪对象方面,前者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后者生产、销售的是劣药。

另外,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后果就可构成,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实害犯,要求必须发生了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可构成。

4.过失不构成本罪。

【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14、143、150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成立本罪既遂。

这是本节几个具体犯罪中惟一的一个行为犯。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仅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为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3.注意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1)主体范围不同,后者一般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投毒罪主体;(2)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牟利;(3)应特别注意,行为人过失在食物掺有有毒物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重点法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41条。

【意思分解】1.本条的内容实属本节的总则性规定,明确了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的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从刑法理论上讲,第140条与第141条至第148条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第140条是一般性规定,第141条至第148条等8个条文是特殊性规定。

2.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时,则应直接以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57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走私行为因走私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若干不同的罪名。

同时,本条1、2 、3款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没有数量、情节的限制,即均为行为犯。

2.在第1款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与走私核材料罪中,应当注意如果是走私核武器的行为应当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即走私核材料罪不应包括走私核武器的行为方式。

3.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珍重金属擅自带入国(境)内的,有可能构成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57、362~363条,《刑法修正案(四)》。

【意思分解】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必须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2.注意区分本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他们的行为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关键看行为的时空条件,是在境内还是跨越了国(边)境,走私行为就表现来看是在国(边)境间进行转移并逃避海关的监管。

【重点法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54、15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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