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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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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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以下统称“税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行为,本着纳税人自愿和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确定分税种计征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4339b7add88d0d232d46ac2.png)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北京市房改售房工作程序 (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设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7)《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住房个人缴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备注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20元/自然间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保安费 3—5元/户.月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
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
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1元/户。
月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0。
55元/平方米。
年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日常养护和管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
花卉缺株在5%以下。
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化粪池清淘费 0。
30元/平方米。
年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看管自行车等车辆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存车费 150—210元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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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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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为规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规定,现将“三代”手续费支付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退付手续费比例如下: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税务机关暂按代收代缴税款的5%支付。
2.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3.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4.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5.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的5%支付。
6.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所审核。
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所当场指导其正确填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0169263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4b.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房产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9月1日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5日制定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将《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废止,于2016年6月28日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对我市房产税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73c910b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0e.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法律常识500题(问答题)
![法律常识500题(问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7ff4a9d5240c844769eaee9d.png)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
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
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
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
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
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
②房屋的建筑面积。
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
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
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
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
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4.什么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e0f753f52ea551810a6874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96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1.10【实施日期】1998.1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https://img.taocdn.com/s3/m/5e74751a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6.png)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60dd8901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5.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2010年9月20日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一、税务行政许可类项目(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3.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4.申请时限。
申请人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742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1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970c0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36.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京地税地[2003]448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4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契税纳税核定证明》。
《契税纳税核定证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年份连续编号,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使用。
三、需纳税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具体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性身份证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商品房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银行贷款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代征单位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代征税款,并在开具《契税完税证》时,在“税目”一栏填写“房屋交换”;“计税金额”按《契税纳税核定证明》中的“计税依据”填写。
五、符合政策规定需办理退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以上列举的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70a15767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c4.png)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尊敬的各位房屋租赁相关人士:为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租房人群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税务部门决定着手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为进一步鼓励个人房屋租赁,减轻个人房东的税收负担,从即日起,均衡个人房屋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会有如下调整:1. 租住面积与城市等级挂钩:按照租住面积与所在城市等级进行税收差异化管理。
具体政策为:一线城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收入按0.8%征税,二线城市按照0.6%征税,三线城市按照0.4%征税。
2. 个人自有住房出租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在购房后出租自有住房,在租期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的是,租住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否则需按照一般租赁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税款。
3. 租期长的租赁获得减免:租期超过一年的住房租赁将享受免征税政策,以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二、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税收政策调整针对住房租赁代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税务部门将对其实施如下税收政策调整:1. 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住房租赁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按照住房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营业税。
佣金收入在国内居民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占比较低,此举旨在鼓励机构提供合理佣金、规范行业发展。
2. 注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备资质的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要求,且注册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将在后续文件中公布。
三、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会实行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房东信息上传:房东需在每年年初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房屋证件等相关材料。
2. 租户信息上传:住房租赁代理机构需在每月月底前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租户租赁信息,包括租房期限、租金金额等。
最后,希望上述的税收政策调整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8c4d2c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4.png)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京财综[2005]933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市属各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性票据管理及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票据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一)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不得使用本单位银钱收据代行收取。
(二)按照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4]38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由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和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规定,请查询北京市民政局相关网站。
(三)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行为,应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四)各单位有下列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勘查费、监理费;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cff86b0431126edb6e1a1023.png)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号:京地税征[2008]23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征管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8-10-15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8]23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
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①。
注释:①此处修改,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增值-北京地方税务局
![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增值-北京地方税务局](https://img.taocdn.com/s3/m/759a9eb2336c1eb91b375dd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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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工商分局(投资服务大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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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远洋新干线A座01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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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朝阳区酒仙桥六间房6号酒仙桥办事处1号楼1层1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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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兆维华灯大厦A区A2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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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朝阳区望京西园425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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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复荣街8号
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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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曙光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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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
海淀区东冉村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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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中关村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中关村8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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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下关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学院南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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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
朝阳区西坝河南里26号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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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
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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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
朝阳区西坝河北里8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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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麦子店西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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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朝阳工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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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外经贸大学东门文学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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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路崔各庄乡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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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人民政府
朝阳区黑庄户乡工商大街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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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路17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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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20层2302
创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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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 ( 鲁地 税函[ 2 008] 5 6 号 ) 规定, "纳 税人出租住房 , 不区分用途, 其租金收入达不到
创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征管的对策
苏如飞
营业税起征点 的, 税收 及附加的 综合征收 率为
Hale Waihona Puke � 4% 5 % ; 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税收及 附加的 � 综合征收率为 5 . 5 75 % 6 .6 6 5 % � 纳税人出租
其他房屋 , 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 � % 税收及附加的综 合征收率 为 12 一� 改革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制度, 降低税收 15 % ; 达到
营业税起征点 的, 税收 及附加的 综合征收 率为 2 0% � " 综合上述两类做法, 建议对个人出租房屋按 不同用途实行综合征税, 并以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基准, 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时, 租金收入未 达到营业税起 征点的, 综合征收率为 5 % ; 达到 营业税起征点的则为 8% � 用于经营时 , 租金收 2 % ;达 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 综合征收率为 1 到营业税起征点的, 则为 1 5% � 二� 推进个体出租房屋社会综合治税, 打击 偷逃税行为 � 个体出租房屋税收涉及面广, 为了降低税务 部门的税收执 法风险, 要深化 社会综合 治税体 制, 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 �税 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加强与外来 人口管理� 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居 ( 家) 委会� 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充分利用这些部 门熟悉情况 � 联系广泛的特点, 通过联合办公的 方式, 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 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 � 社会综合治税的局面� 税务机关要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纳税 意识淡薄, 税收流失严重的情况, 加大个人出租 房屋税收宣传的力度, 利用各级媒体, 采取人民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 注重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 实效性 , 让出租人明白自己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的 途径� 同时, 还要让承租人明白自己有监督出租 人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的权利, 更有义务协助和 配合税务机关查清产权人或出租人的租赁情况, 使社会形成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的良好意识 � 另外, 应集中人力与时间对个人出租房进行 专项检查与治理, 加强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 �建
北京房屋租赁税有多少
![北京房屋租赁税有多少](https://img.taocdn.com/s3/m/25780718a8956bec0975e3de.png)
租房知识常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知识常识分享北京房屋租赁税有多少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签约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个人出租房屋每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费附加;每月租金收入超过5000元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出租普通居民住房,按照收入全额征收3%营业税,并按照营业税的7%征收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的3%征收费附加;出租非普通居民住房,按照收入全额征收5%营业税,并按照营业税的7%征收城建税,按照营业税的3%征收费附加。
2、按照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0.1%征收印花税。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9705f1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59.png)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6号令)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8)369号《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年3、5、8、11月的前5日内统一简并调整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本通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在1998年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不含补缴税款)的,10月份征期可不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尚未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税款的,应在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清其余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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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
知
【标 签】出租房屋税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2008﹞237号
【发文日期】2008-10-15
【实施时间】2008-12-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规定修改,第二条修改为: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适用范围、计税依据确认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中综合征收率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个人出租住房的行为。
个人出租住房中的转租、再转租行为按照分税种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
二、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前一次性缴纳。
(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时,其纳税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缴纳。
)
三、采用5%综合征收率计征相关税款,在确认出租房屋收入时应包括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件执行前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调整。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