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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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在电视节目、网络视频等媒体平台上层出不穷,备受观众喜爱。

在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保护的问题。

本文将从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形象权保护三个方面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加以讨论。

就版权保护而言,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滑稽模仿作品可以被视为是原创作品,因为它们是经过创作者创作和改编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并可以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有时候存在着模仿行为与原作品之间的界限模糊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判断是否存在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改编来决定是否给予版权保护。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只是简单的复制、模仿原作品,而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改编,那么它就不能享有版权保护。

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对原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改编和发展,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是独立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滑稽模仿作品的商标保护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对某些商标的调侃和模仿。

尽管这类行为可能是出于滑稽效果和娱乐目的,但也有可能对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依法对滑稽模仿作品中的商标使用进行限制。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和独占权的保护。

滑稽模仿作品中使用的商标如果与已注册商标相似,并且可能导致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制作者就可能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在创作和传播滑稽模仿作品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已注册商标,以免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考虑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和形象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创作者在创作和传播滑稽模仿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一、概述。

(一)滑稽模仿在文艺环境下的定义。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一直作为一种文学艺术手法发展。

古希腊时期,对史诗等着作的改造盛行,古希腊语中用parodia表示。

后来衍生扩大,侧重于模仿,于是有了parody.文艺复兴时期,parody 开始有了“滑稽”的意味。

古老的parody 形式并非纯粹搞笑,作为一种文学创作手法,滑稽模仿一般用于解释某一类作者的思想或者兼具语言特色的诗歌文章。

尤其用于比较荒诞的主题时,更兼讽刺。

“最为高级的滑稽模仿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诙谐的、在美学上令人满意的美文或者韵文形式的作品”.(二)滑稽模仿在法学语境下的定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尤其当知识产权愈发受到重视,滑稽模仿必然不能仅仅只作为一种文学艺术的表现手法,而是一个法律名词、法学术语。

“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批判、嘲弄或评论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这是西方着名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滑稽模仿这个词语的释义。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滑稽模仿虽然确实对模仿对象做了无情的嘲弄和批评,但是它其实指出了逻辑性错误--原作本身就存在滑稽可笑甚至荒谬的地方。

而滑稽模仿因为模仿的是比较知名的作品、人物、商标、品牌等,放大了嘲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滑稽模仿依然是一种艺术手法,需要借助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表达。

(三)与网络恶搞概念区分。

自媒体时代网络更加发达,各种各样的“模仿秀”轮番上演,比如此前风靡微博甚至现在依然活跃于各大表情包的“暴走漫画”、“尔康网红心机boy”.这样的对影视作品中形象的恶搞算不算是一种滑稽模仿呢?需要注意的是滑稽模仿同网络恶搞,二者并不能画上等号。

浅析商标滑稽模仿

浅析商标滑稽模仿

第 1 期
徐 子越 : 浅析商标滑稽模仿
信息 : 它是 原作 品 ; 又不是 原 作 品而是 其模 仿 它 作品。 ”①
淆 、欺 骗 ,才谈 得 上 商 标 法 的其 他 一 切 价 值 目 标 。 国理 论 界 和 司法 实 务 界认 为 ,保 护 公众 美 ( 费者 ) 益是 商标 法最 重要 的 目标 。美 国 国 消 利
第 2卷 第 1Hale Waihona Puke 3 期 21 0 0年 1 月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文 科 学 版) 人
J OURNAL OF NI NGB UNI O VERS T ( B I Y LI ERAL AR S EDI I T T ON)
V0. 3 No 1 12 .
J n 01 a .2 0

滑 稽模 仿 的定 义
的效 果 。滑稽模仿 中应 当包 含喜剧 性 , 喜剧性 但
并不是 唯 一因素 。 它需要 有一 些批判 性 的评论或
滑稽 模仿 , 称作戏 仿 、嘲讽 表演 , 一种 又 是 古老 的文 学体裁 , 主要 是对原 作 品进 行批判 , 或
者达 到某种 幽默 、 刺 的效果 。 蛙 鼠大战 》 T e 讽 《 ( h
关于原 作 的一些 申 明 , 以体现 滑稽模 仿者 的创新 视 角 。 实 ,滑 稽模 仿 是 在美 国宪 法第 一修 正 其
案下 , 护言论 自由的一 种形式 , 允许艺术 家 保 它 在社 会公 认 的方 面 对其进 行嘲笑 、讽 刺 、批 评 、
Bte f rg n c 就 是古希 腊人 对 《 利 alo os dMi t F a e) 伊 亚特 》 的一个滑稽 模仿— — 它们 的效果取 决 于对 原始作 品 中显 著性特 征 的复制 , 果没有 这些 特 如 征 ,滑稽 模仿 与嘲讽 表演 就将意 味尽失 。 … 美 国最 高 法 院在 一 例著 作 权 侵权 判 例 中将 滑稽模 仿定 义为 “ 者利用 他人 作 品 中一些 因素 作 创作 出来 的新 作 品 , 该作 品至少 部分对 他人 的作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简单幽默的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

然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其涉及到了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是指以现有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为蓝本,通过加入各种搞笑元素和刻意夸张的表演手法,创造出一种娱乐效果。

这种作品往往带有明显的“恶搞”色彩,并且采用的是类似于“翻译本”的方式进行创作。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往往基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且不同作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很难清晰地判断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一、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了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保护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和登记,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就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完全是采用了原著作品的核心元素,甚至是直接复制、改编了原著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与此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自己的元素和创造性的成分,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方法、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合法性。

在未来,政府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让滑稽模仿作品能够在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为广大观众带来欢乐、娱乐。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Th e t ito ft a m a k rg t e r srei n o r de r i h
— —
o n t e f i s ft a m a k h ar u e o r de r
Z o n h u Yi g
( eat et f oi c netahn , uzo o e M C r g ,uyn , uzo 50 4 D pr n o ca Si c cigG i uC mm  ̄i o ee G i g G i u5 0 0 ) m S l e e h t a h
Ab t a t T e fi S f rd ma k me n o a a e , e p e C l u e oh r r d ma k w t o t emiso n a — s r c : h rU e o a e r a si s me p l c s p o l al s te sta e r i u r s i n a d p y a t n h p me t T e ta e r k lw u o nr sn tc n u n . h r d ma a i o rc u t i o o s mma e u e fi s o t t n l g lt e r d b s e s a - n y t ,b t h r l e i i t a l s mp r e a oy a u i s c n a i h n n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2— 9
20 09年 6月 第2 2卷 第 2期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un lo ih u C mmeca olg o r a fGuz o o ri C l e l e
Jn u . 2o 09
V0 _ 2 No 2 l2 .

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又称为商标被提及的合理使 用、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非商 标权人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不得不提及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描述其商品或服 务,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
杜颖:《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以美 国法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 。


德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只要不与善良风 俗相冲突,商标或商业标识所有人应无权禁止 第三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a)其姓名或地址;(b) 与该商标或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但与商品 或服务特征或属性,尤其是与其种类、质量、 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 务提供的有关标志……”。 李萍:《当代外国商标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第一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京高法发(2006)68号)。



根据该《解答》,以下六种情形所涉及的商标使用行为属 于的合理使用: (l)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 要原料、种类及 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 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 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非商标 权人善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商 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包括: 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二是注册商标本身。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固有 的“ 的规定性 ” 其可 以理解为合 法与侵 权之 间的界线 。面 质 ,
对滑稽模仿作品 , 我们应该采取个案分析 的方法 , 界定该 作品是否
且在文本 的边缘进行 了多种复杂 的交叉 , 体现 出文 本之间 的一种
复 杂 关 系 。通 过 对 原 作 的 解 构 , 作 重 新 建 构 了 自己 所 要 表 达 的 仿
贴或原作 的实质性部分) 或其风格 , 体现与原作之 间所形成的互动
关 系 。这 种 互 动 关 系 不 只 是 指 作 品 中上 下 文 关 系或 语 境 关 系 , 并
仿作品 , 则其必然合法 , 反之 亦然。笔者认 为 , 谈某一 滑稽 模仿 要
作 品是 否侵 权 , 就得厘清该作 品是否超 出了滑稽模仿作 品本身所
别是第 2款 的规定 , 以为“ 可 滑稽模 仿” 的合法性提 供法律 上 的支


撑 。其 内容如下 : 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 明某一问题 , 在作 品 中适 当
( ) 义 一 含
引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 属于合 理使用 。至于何 为 “ 评论 ”, 何 导致司法实务 中对滑稽模仿作品界定时的重重困难。
2批 判性 .
的先前利益为代价。这里 , 我们认为 , 可能存在侵权 的行 为有以下
1 原作 作品完整性 的破坏 . 对
保护作 品完整性 的权利是 指作者有 权禁止他 人歪 曲 、 改 和 篡
割裂其作品 , 并且这种歪 曲、 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作者 的声 誉 。我 国
“ 批判性 ” 是滑稽 模仿作 品 的根 本属性 , 区分 于一般 “ 是 网络 恶搞” 的本质特征 。它的合法性在 于它具有超 出喜剧性 因素 的内 容, 即它需要有一些批判性 的评论或关于原作的一些声明 , 以体 现 滑稽模仿者 的创新视角 。这种批 评是建 立在 对原作 的不认 同 , 想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汇总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汇总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

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种必须参照其他法条才能适用的规定,普遍地认为是为解决其他法条列举的实体问题而设置的程序性法条。

脱离指示参照的法条,则不能独立的处理实体问题,德国学者拉伦茨把这样的法条解释为“不完全法条”。

因其必须结合指示参照的另一法条才能解决实体问题,故又称为“指示参照性的法条”。

[①]一、第四十一条指示参照的法条可以处理商标异议或者争议概括而论,第四十一条所指示参照的均是有其构成要件的“完全法条”,要表达的是令行或禁止。

例如指示参照的第十三条第一款是典型的禁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该条款产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法律后果的构成要件是,其一,引证权利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换言之要证明引证商标是驰名;其二,指控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对引证权利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换言之要证明其与引证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三,该指控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换言之要证明容易导致混淆。

第四十一条指示参照的全部法条都可以独立适用解决实体问题。

它们既可以在商标申请审查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商标申请异议程序中适用。

通过第四十一条的“指示”,它们还可以在商标争议程序中适用。

但是,如果我们到此就结论说,第四十一条是脱离其指示参照的法条就不能独立适用,那是不真切的。

且看其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最新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精品

最新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精品

著作权与商标权领域下的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一、概述。

(一)滑稽模仿在文艺环境下的定义。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一直作为一种手法发展。

古希腊时期,对史诗等着作的改造盛行,古希腊语中用parodia表示。

后来衍生扩大,侧重于模仿,于是有了 parody.文艺复兴时期,parody 开始有了“滑稽”的意味。

古老的parody 形式并非纯粹搞笑,作为一种文学创作手法,滑稽模仿一般用于解释某一类作者的思想或者兼具语言特色的诗歌文章。

尤其用于比较荒诞的主题时,更兼讽刺。

“最为高级的滑稽模仿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诙谐的、在上令人满意的美文或者韵文形式的作品”.(二)滑稽模仿在语境下的定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尤其当知识产权愈发受到重视,滑稽模仿必然不能仅仅只作为一种文学艺术的表现手法,而是一个法律名词、法学术语。

“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批判、嘲弄或评论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这是西方着名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滑稽模仿这个词语的释义。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滑稽模仿虽然确实对模仿对象做了无情的嘲弄和批评,但是它其实指出了逻辑性错误--原作本身就存在滑稽可笑甚至荒谬的地方。

而滑稽模仿因为模仿的是比较知名的作品、人物、商标、品牌等,放大了嘲弄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滑稽模仿依然是一种艺术手法,需要借助文学艺术表现形式表达。

(三)与网络恶搞概念区分。

自媒体时代网络更加发达,各种各样的“模仿秀”轮番上演,比如此前风靡微博甚至现在依然活跃于各大表情包的“暴走漫画”、“尔康网红心机boy”.这样的对影视作品中形象的恶搞算不算是一种滑稽模仿呢?需要注意的是滑稽模仿同网络恶搞,二者并不能画上等号。

有的网络恶搞属于滑稽模仿,那是因为滑稽模仿对原作进行大量模仿的初衷,是要主观的表达喜恶,表达对作品的判断,尤其是其中不符合逻辑或者正常人三观的雷人桥段。

比如胥渡吧的重新剪辑配音系列,虽然是对还珠格格、流星雨等知名影视作品的恶搞,但让观众捧腹大笑的同时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某些桥段的确逻辑有硬伤。

“今日头条”一审败诉于“今日油条”背后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

“今日头条”一审败诉于“今日油条”背后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

“今日头条”一审败诉于“今日油条”背后商标的合理保护界限之争郑州今日油条门店4月1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河南今日油条公司在郑州开设了一家“今日油条”早餐店,模仿“今日头条”APP风格做了斜框红底反白招牌,贴上了“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等广告语。

今日头条所在的抖音公司认为,其四个商标的专有权受到侵犯,该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赔200万元。

然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抖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今日油条”的模仿行为不会造成公众实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抖音公司提出的认定“今日头条”为驰名商标,并进行跨类保护,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驰名认证,并强调,“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起典型案例公布后,一度在知识产权界朋友圈刷屏,并引起热议。

有律师认为,“今日油条”有蹭名牌、搭便车之嫌,广州知产法院此次裁判的标准与以往类案不一样。

还有律师表示,该案的败诉结果虽令人意外,但法院的判定言之有理。

甚至有律师称,法院的判决“是一股清流和倔强”,今日头条本属过度维权。

一审:不是商标侵权,也没有不正当竞争“今日油条”是个体工商户赵亚东在河南郑州开办的一家早餐店。

开业于2023年6月。

同时,赵亚东还是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抖音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适用新修改的五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200万元。

2023年12月2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抖音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是否构成普通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商标侵权规则是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的。

“今日油条”和“今日头条”虽有三个字相同,但“今日油条”的含义是当天油炸出来的新鲜油条,属于一种陈述性描述的合理使用,而“今日头条”一般理解为当天的重要新闻,二者的文字含义具有显著区别。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

在将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依据、合法性保护措施以及侵权纠纷案例。

在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和展望。

通过对相关内容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保护、法律依据、侵权纠纷案例、保护现状、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越来越频繁,而对其合法性的讨论也变得日益热烈。

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从最初的搞笑段子到如今的短视频、小品等,滑稽模仿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作品的版权保护、侵权纠纷等,亟需深入探讨和解决。

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对案例的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现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不仅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在当前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是指那些通过对原作品进行变化、重组、折射或戏仿等手法创作而成的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具有夸张、讽刺、幽默等特点,能够引发观众的笑声和共鸣。

这种作品往往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创作者自己的想法和风格,同时也保留了原作品的特点和情感。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他们能够让人快乐、欢笑,提升生活的情趣;但很多滑稽模仿作品是以抄袭、模仿他人的作品为基础的,这就引发了合法性保护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以及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

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

滑稽模仿作品是指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其进行改编、模仿或者抄袭而产生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原作品的创意、情节或者风格,但又加入了自己的创新,以达到滑稽、幽默的效果。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滑稽模仿作品也变得日益流行。

无论是在短视频平台、网络小说还是相声常见的模仿,都可以看到滑稽模仿作品的身影。

这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让人们在繁重的生活中得到放松和快乐。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本质特点,一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我国,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主要归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在创作一部作品时,都拥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也包括滑稽模仿作品。

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便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模仿或抄袭,就会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性,其合法性保护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滑稽模仿作品借鉴了原作品的创意或者风格,但又加入了自己的创新,这些创新可能会成为新的独立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也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一些滑稽模仿作品确实存在严重的抄袭或者模仿他人作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界定其合法性保护的边界。

为了解决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方面,应当保护那些具有独创性、创新的滑稽模仿作品,允许其根据著作权法获得合法的保护;也应该加强对于抄袭、模仿行为的监管力度,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种平衡,首先需要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人们要尊重他人的创意和劳动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

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

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商标Logo类似是否算侵权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用来标识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符号,如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商标标识等。

商标的作用是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并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其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区别。

然而,在商标设计方面,经常出现类似或相似的商标Logo,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类似的商标Logo是否算侵权?对于商标设计的侵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商标相似性商标相似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一个商标的整体或者局部与另一个商标非常相似,以至于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那么这个相似的商标就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在判断商标相似性时,需要比较两个商标的外观、声音、含义等要素,从而确定它们是否足够相似。

如果只是单纯字形上的相似,或者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以及传达的商业信息等方面都相似,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商标的侵权。

二、注册与使用优先权商标注册与使用的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权利以注册时间为界限,先注册先权。

因此,在商标设计中,如果某个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权利,其他类似商标Logo 的使用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进一步地,即使某个商标未经注册,但如果他人在先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他人的先使用与后使用者类似商标Logo的商业活动则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损害先使用者的商业利益。

三、行业认可度行业认可度是判断商标侵权的一个参考因素。

在某些特定行业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商标设计元素,这些元素可能会被各个企业频繁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商标设计在整体或局部与其他商标Logo明显不同,从而表达了独特的商业信息时,才不会构成侵权。

同时,对于那些行业中非常普遍或者简单的商标Logo设计,比如字母、数字等,因为缺乏足够的创新性和独特性,所以对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类似商标Logo的使用,是难以主张侵权的。

四、侵权损害除了商标相似性外,商标侵权还需要证明存在实际的损害。

商标案例 合理使用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

商标案例  合理使用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不能排除他人合理使用——安徽高院判决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以普通词汇而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权人所享有的商标的专用权不能视为对该词汇的垄断,借以排除他人在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合理地叙述性地使用该词。

案情1981年,“雪花”、“SNOW”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成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2007年“雪花”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认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初,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发现由天岛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岛雪”牌啤酒上使用“SNOW”,便诉至滁州中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天岛啤酒公司在被控侵权的产品上使用“SNOWBEER”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华润雪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理由:第一,被告将“SNOWBEER”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于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及瓶贴上,从位于包装箱上的字体看不仅较小且与整体背景色一致,而被告“天岛”商标及“天岛雪啤”位居正中且字体较大,颜色为红色,与整体背景色蓝色存在较强的视觉反差。

而在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字体则为黑色艺术字,不仅较小且较难识别,而“天岛雪啤”不仅字体较大且亦与背景色呈明显区别。

因此,无论从字体、大小或颜色来看,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原告的“SNOW”商标。

第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其选购啤酒时施以普通注意情况下并不会基于被告在包装箱及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中的“SNOW”一词即混淆原、被告两者的商品以及具体来源,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乏与完善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但在我国商标法中对此只作出比拟原那么的规定。

本文从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及特征入手,探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正当性及其构成要件,并针对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乏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合理使用;正当性;公平正义;利益均衡;缺乏与完善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征合理使用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出现在著作权利限制中,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商标的合理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商标合理使用,实际上是理论界的一种表述,西方语境通常使用的为“Fair Use〞一词,各国学者都称之为“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所有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例如滑稽模仿,新闻报道以及字典中的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开展,在实践中,有关于商标合理使用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讨论商标合理使用更具有现实意义。

商标合理使用的特征:其一,商标合理使用属于法定限制,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限制的围如何,直接关系着商标权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商标权人的保护。

其二,商标合理使用在制约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而言可谓是一项法定利益。

商标案例 合理使用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

商标案例  合理使用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

以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不能排除他人合理使用——安徽高院判决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岛啤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以普通词汇而非臆造词汇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权人所享有的商标的专用权不能视为对该词汇的垄断,借以排除他人在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合理地叙述性地使用该词。

案情1981年,“雪花”、“SNOW”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成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2007年“雪花”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认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初,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发现由天岛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岛雪”牌啤酒上使用“SNOW”,便诉至滁州中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天岛啤酒公司在被控侵权的产品上使用“SNOWBEER”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华润雪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理由:第一,被告将“SNOWBEER”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于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及瓶贴上,从位于包装箱上的字体看不仅较小且与整体背景色一致,而被告“天岛”商标及“天岛雪啤”位居正中且字体较大,颜色为红色,与整体背景色蓝色存在较强的视觉反差。

而在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字体则为黑色艺术字,不仅较小且较难识别,而“天岛雪啤”不仅字体较大且亦与背景色呈明显区别。

因此,无论从字体、大小或颜色来看,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原告的“SNOW”商标。

第二,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其选购啤酒时施以普通注意情况下并不会基于被告在包装箱及瓶贴上使用的“SNOWBEER”中的“SNOW”一词即混淆原、被告两者的商品以及具体来源,或认为两者存在特定的联系。

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

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导读:商标的logo类似是不属于侵权的,应该属于商标近似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行商标注册的话,那么前期是会因为商标近似而被驳回不予初审的,但是如果通过了复审并完成商标注册的话那么久不会算作商标侵权了。

一、商标logo类似算侵权吗如果是文字,就看是否是同一文字来认定,图形的话就找相关人员来确认了,不过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近似前期会被驳回不予初审,但是可以根据商标法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次复审的机会,通过复审可以完成商标注册,这要是经核准注册就不算是侵权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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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的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摘要: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或符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商标突破了原来的标识功能,越来越多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的象征,蕴涵着丰富的文化内容,尤其是驰名或著名商标,它的象征作用更强,也正是这点,使得商标也越来越多成为滑稽模仿的对象。

关键词:商标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举不胜举,在这类纠纷中,对商标进行滑稽模仿的模仿者大部分都是以商标合理使用作为侵权的抗辩,而被模仿的商标权人则往往以混淆或是商标淡化作为侵权的理由。

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国外的案例比较多,尤其以比较发达的美国为代表,本文就是通过对此类案例的分析,引出关于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一、starbucks 诉wolfe’s borough coffee案①(一)案情简介原告starbucks是在1971年成立于美国的一家连锁咖啡公司,它在全球许多国家都设有零售店,并且为成百上千的饭店、超市、旅店、航空公司等提供咖啡。

starbucks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包括”starbucks”这一商标名和被”starbucks coffee”字样环绕的美人鱼的圆形图标。

被告wolfe’s borough coffee(简称black bear),是一家以black bear micro roastery作为经营名称的销售咖啡产品的家庭经营型的小企业。

black bear从1997年开始销售包装上印有”charbucks blend”的咖啡,接着又开始销售名为”mister charbucks”的咖啡。

starbucks认为black bear使用的”charbucks”标识是对其商标”starbucks”的侵权,在要求black bear停止使用”charbucks”标识未果之后,其向法院提起了关于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的诉讼。

地区法院驳回了starbucks的申请,starbucks不服然后上诉至联邦第二巡回法院。

(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分析在本案中,被告black bear提出了”滑稽模仿例外”作为对商标淡化的抗辩理由之一。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charbucks商标是对starbucks的滑稽模仿,在最初会想到使用charbucks就是对starbucks的碳烤咖啡的讽刺,因此属于滑稽模仿,是商标淡化的例外。

上诉法院认为,美国2006年通过的《商标淡化修正法案))(tdra),关于商标淡化的三种抗辩事由: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新闻报道与评论,三是非商业性使用。

其中,合理使用包括滑稽模仿行为。

但是,tdra亦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使用者不得意图通过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以指示自己商品的来源。

据此,black bear的行为显然与这一明文规定不符合,因为charbucks商标正是被用来指示被告所销售的咖啡。

上诉法院继续分析到,本案和第四巡回法院审理的lv的案子是不同的。

②因为”滑稽模仿需同时传达两个相互促进却又相互矛盾的信息:它看起来是原作品,但又不是原作品而是一个滑稽模仿。

”这就要求模仿者与被模仿者具有足够的相似度,否则难以让公众将二者直接迅速地联系起来,达不到幽默的效果。

因此这种相似是为滑稽模仿所必需。

当然,二者亦应有一定程度的区别。

在本案中,charbucks至多只能算是对starbucks的一个微小的讽刺,根本不算一个成功的滑稽模仿。

在第四巡回法院审理的lv案中,lv的商品极为奢华,价格昂贵,与hdd的狗玩具明显属于不同的商业领域,二者的市场定位完全不是同一层级的,消费者看到hdd的商品时,能意识到二者的区别。

而black bear销售的charbucks咖啡在最开始的宣传就是定位在高质量的咖啡,是与starbucks的咖啡相竞争的产品,并没有显示出是对starbucks的讽刺,是一个不成功的滑稽模仿,根本不适用第四巡回法院采用的规则。

因此,black bear用合理使用中的滑稽模仿作为商标淡化的抗辩是不起作用的。

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商标淡化的争议焦点是在”淡化(dilution)”本身,最终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部分判决而将关于商标弱化的部分发回重审。

二、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从上诉案例的判决可以看出,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商标滑稽模仿,滑稽模仿是否可以构成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我们就必须得了解什么是商标滑稽模仿,怎样的滑稽模仿是可以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免受侵权的责难。

滑稽模仿这一概念原本源于版权法领域,它是演绎作品的一种,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品进行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③在商标法领域的滑稽模仿则主要是指,通过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构思、构成要素、特征或主题风格等加以夸张或是巧妙的改变,突出模仿方面的特点,使公众自然的产生对原驰名商标的联想,从而达到模仿人所欲追求的幽默和讽刺的效果。

④在对驰名商标的滑稽模仿中,模仿行为可能造成公众对原商标和滑稽模仿商标的混淆,而且滑稽模仿的目的常常是对原商标进行嘲讽或调侃,极有可能对驰名商标的社会形象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

因此,有必要对滑稽模仿设置相应的标准,否则无限制的滑稽模仿必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商标滑稽模仿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要有模仿的原型商标,而商标滑稽模仿相对于原商标又必须是一个新的、不同于原商标的作品。

⑤商标滑稽模仿必须是以原商标为依托,这是滑稽模仿存在的基础。

同时,滑稽模仿又是在原商标的基础上添加了新的内容,对原商标的特征作了变化,使人们看到模仿商标会联想到原商标但是又不会将二者混同。

上述案例有模仿的原型,同时该模仿又是不同于原商标。

2、有滑稽模仿的主观目的。

模仿者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滑稽模仿,通过对原商标的滑稽模仿来表达自己对蕴涵在商标中的含义的观点和看法而达到讽刺、评论、幽默之目的。

⑥然而,black bear 所使用的商标则并没有对被模仿的商标的实质部分进行批评或是讽刺的意思。

3、达到讽刺、幽默的效果。

一个成功的滑稽所要达到讽刺、幽默的效果,应该是足以让公众对被模仿的商标文化含义产生新的认识和理解,如果不能达到此种效果,则模仿行为就不属成功的滑稽模仿。

在上述案例中,charbucks商标的使用并没有让公众有幽默之感,公众也没有对starbucks的商标产生新的认定。

4、不违反法律、道德、公序良俗。

如果滑稽模仿者将他人商标模仿于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上,会对被模仿者造成过分伤害,使二者利益失衡。

⑦有人认为滑稽模仿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有的则认为滑稽模仿行为都可构成合理使用。

在本文案例中,black bear的行为只具有微小的讽刺效果,且同时具有经营商品的商业目的,上诉法院先是认定其不构成滑稽模仿,又进一步分析,认定该行为并不构成合理使用。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滑稽模仿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要判断哪一种滑稽模仿是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则需要对商标滑稽模仿的分类进行辩识。

因为滑稽模仿本身就是通过对原商标的某些特征进行夸大,当公众一看到滑稽模仿就会自然的联想到原商标,所以法院在判断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混淆时主要关注的是两者的区别,看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否足以让公众将他们区分开来。

在美国tdra的规定中,表明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包括滑稽模仿行为,滑稽模仿可以作为商标淡化指控的例外。

然而,tdra又对合理使用之情形设置了一个重要提前,即不得将模仿标识用于指示滑稽模仿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就是说,滑稽模仿本身不能属于商标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⑧因此,除了商标意义上的滑稽模仿,其他的滑稽模仿均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非商业性商标滑稽模仿,以及不具有商标指示意义的商业性滑稽模仿。

上诉案例中,black bear是将charbucks的标识直接用于其销售的咖啡上,明显是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上诉法院认定其不属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毕竟是通过讽刺、调侃、嘲弄等形式使用商标,应注意不能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实质性损害,并且商标的合理使用在侵权认定中具有绝对的抗辩效力,如果将滑稽模仿统归入合理使用,可能会对驰名商标造成过度伤害,可能构成混淆或淡化的原因。

因此,我们应当区分构成合理使用的商标滑稽模仿和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的商标滑稽模仿,平衡滑稽模仿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

综上所述,判断商标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我们应遵循的规则是:首先,构成合理使用的商标滑稽模仿必须满足合理使用的前提,即滑稽模仿的商标不能是直接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应该是不具有商标指示意义的滑稽模仿。

其次,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滑稽模仿的构成要素,是一个成功的滑稽模仿。

最后,就是要判断滑稽模仿是否会给商标所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即不能造成混淆或者淡化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注释:①starbucks corp. v. wolfe’s borough coffee, inc. (2nd cir. 2009)②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haute diggity dog, llc (4th cir. 2007)③董晓敏:《美国法下对商标的滑稽模仿一从mattel vmca records案谈起》,《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④参见赵宁宁:《商标滑稽模仿的侵权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6月。

⑤参见王海凤:《商标法上的滑稽模仿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6月。

⑥徐子越:《浅析商标滑稽模仿》,《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⑦同上⑧张心全:《商标戏仿--lv诉hdd商标侵权案》,《中华商标》,2008年01期参考文献:[1]starbucks corp. v. wolfe’s borough coffee, inc. (2nd cir. 2009)[2]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haute diggity dog, llc (4th cir. 2007)[3]董晓敏:《美国法下对商标的滑稽模仿一从mattel vmca records案谈起》,《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王海凤:《商标法上的滑稽模仿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5]赵宁宁:《商标滑稽模仿的侵权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6月。

[6]徐子越:《浅析商标滑稽模仿》,《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1期。

[7]张心全:《商标戏仿--lv诉hdd商标侵权案》,《中华商标》,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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