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 餐饮服务许可证 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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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夜市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夜市餐饮服务是指举办者经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指定区域内,在夜间时段仅集中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但不含依托门店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由夜市举办者承担。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负责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保证食品安全,建立健全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确保夜市餐饮服务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夜市餐饮服务。

第六条夜市餐饮服务举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入场经营者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在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区域内,距离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门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三)经营场所分为经营区与非经营区,经营区应当集中;(四)为每个入场经营者配备加工操作经营区域不小于6平方米,设置洗手设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及上下水和电力供应条件;(五)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与夜市餐饮服务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分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障食品安全、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总结推广前一阶段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作实践,固化有效工作机制,推进首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公众满意度为目标,以“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为先导,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监管、务实管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着力破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餐饮消费需求,以规范助发展、以发展促转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一)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二)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检查,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三)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餐饮单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四)以餐饮具清洗消毒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检测和执法办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问题;(五)以推动“明厨亮灶”、鼓励举报为重点,强化社会共治,落实奖励措施,提高举报投诉处理效率,着力解决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六)以推动餐饮业标准化体系建设为重点, 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七)以线上线下融合治理为重点,深化以网管网,提高网络餐饮治理效果;(八)以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追溯为重点,强化餐饮环节电子追溯码赋码扫码等措施,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九)以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人意识,防范系统性风险。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1.06•【字号】京卫防字[1998]132号•【施行日期】199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京卫防字〔1998〕132号)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用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用产品生产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及市场内各食品摊点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二)三资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三)从事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前款规定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铁路、交通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凡在不同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分别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用产品生产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申请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程设计卫生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2、工程总平面图、平面布局图和工程设计图;3、卫生设施配备资料;4、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的结构和构筑材质资料;5、供水水质和污水、污物排放资料;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卫法监字[2013]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3.27【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修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修订)【失效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28号)各区县卫生局、燕山文化卫生分局,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1日经市卫生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但不包括现场制售食品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负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一)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三)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中注意事项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7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划归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卫生监督工作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网底建设,确保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正常运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是实施监督执法的重要基层力量,确保其正常运行是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切实需要。

目前,全市已建设了约80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但就总体来看,基层卫生监督力量还很薄弱。

在餐饮监管职能调整和人员划转时,不能减少卫生监督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数量,削弱其功能。

各区县卫生局要用好现有卫生监督人员编制指标,要将卫生监督派出机构作为配置人员力量的优先重点。

二、优化队伍结构,确保卫生监督新的重点工作随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调整,要将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放在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公共场所、放射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等领域。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在人员调整过程中,要优化平衡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年龄、学历等结构,使其能够与新的使命与任务相匹配。

既要积极支持食品药品监管新队伍的组建,又要不影响卫生监督队伍履行现有职能。

三、积极反映问题,争取政府支持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健康,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京卫监字[2009]12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2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编委〔2009〕13号)和6月18日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2009年6月1日起,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对餐饮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自7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申请,同时不再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6月30日前,已经受理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继续完成审核工作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继续使用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制证送达工作。

具体发放程序请依照市卫生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窗式办公系统内容执行。

餐饮服务企业的分类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移交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通过市卫生局提供给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卫生行政部门将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企业名称目录(格式见附件)移交同级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属地政府食品办统一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杜绝出现监管空白。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1 —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餐饮服务行业,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机构和个体经营者。

三、许可申请1.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2.许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餐饮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合同或发票等。

提示:许可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许可申请的流程:–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许可管理1.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业务。

2.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在餐饮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备案。

4.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食品采购,并保证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处罚措施1.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餐饮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2.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发现某一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整改,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务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六、监督检查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查验其许可证和餐饮场所的卫生情况。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抽查,确保餐饮服务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次申请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许可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方式如下:(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相关行业协会,各餐饮企业:为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促进餐饮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餐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餐饮企业超过6万家,量多面广,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隐患,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各区县商务委务必高度重视餐饮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作为餐饮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级明确责任,认真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餐饮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各区县商务委要在属地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统筹协调,严格监督检查,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餐饮企业,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安监、市政市容、质量监督和工商等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餐饮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集中排查食品卫生安全、消防、燃气、电梯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扎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抓紧研究制定强化餐饮安全管理的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餐饮企业不断提高安全发展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会员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餐饮企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方便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11月21日起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已发放纸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1月21日起所有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含新办、变更、延续、补办)均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不包含“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电子证书包括正本、副本。

已发放的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登录平台下载电子证书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登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进入食品经营网上办理页面后,在“证书下载”菜单中下载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并可根据需要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打印件。

三、可申请协助打印申请人打印有困难的,可以在申请许可时提出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打印件的需求,由负责许可的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打印。

四、可以电子形式展示许可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打印件。

五、变更无需提交正副本原件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许可业务时,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登录平台下载电子证书我局将按要求在本局网站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众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验许可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六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许可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专营店、快餐连锁店、小吃摊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

二、许可条件1.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餐饮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的条件。

2.餐饮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健康证、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等。

3.食品原材料供应合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从正规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材料,并保持合法经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并保存相关购货凭证和卫生检验报告。

4.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5.有良好的卫生管理记录和相关证件: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做好卫生管理记录,包括食品卫生检验记录、员工健康证明等,同时要保持相关证件的齐全和有效。

三、许可程序1.申请: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2.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信息、设施设备等进行核查,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现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卫生管理是否规范等。

4.许可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核查和检查结果,作出是否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餐饮服务单位。

5.许可证颁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将其悬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许可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许可变更: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许可事项,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京商生二字〔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商生二字〔2024〕6号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相关单位:为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美食之都,进一步提升北京餐饮竞争力、影响力和品质化、国际化水平,制定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条件、标准(一)支持创建特色餐饮聚集街区1.支持条件(1)有独立的街区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按照《特色餐饮聚集街区评价指标》(附件1)评分在90分以上;(3)街区在公共设施购置、维修、改造等配套建设,以及街区绿化美化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2.支持标准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1.支持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开设满足大众消费的餐厅,餐厅所属企业与上述场所签订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3)在上述场所内开设的餐厅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后,且截止申报之日已持续经营满一年;(4)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5)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京卫法监字[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2〕6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38号)和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以诚信经营和规范操作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努力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实施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鼓励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努力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

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要求我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管理,打造“阳光餐饮”,全力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全面覆盖、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我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附件1和附件2所列项目开展量化等级检查评定的,等同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项目检查,可替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包含了量化等级评定和风险分级管理。

量化等级评定是结合风险评估和客观实际情况,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分级,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社会公示。

引导和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量化等级评定情况和经营形式、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划分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量化等级评定结果可直接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分级,确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办法制定、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参与特大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重点业态、重点单位的量化分级评定与核准工作。

北京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北京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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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要求,加强我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现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辖区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

市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职责分工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职责分工一致。

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加工配送下列高风险食品:(一)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二)生食水产品;(三)乳及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

三、中央厨房的生产用水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非市政供水的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1年内符合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四、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类别为中央厨房,备注为热加工餐饮即食食品、餐饮半成品(热加工、生制)。

五、本通知中所指的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指在中央厨房完成切配、装盘、调制等工序,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进行任何工序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22【摘要】<正>京政办发[2017]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6月13日北京市推进''''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和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本市决定实施''''阳光餐饮''''工程,推进【总页数】7页(P33-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两田一园”高效节水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无;;5.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老字号餐饮技艺传承、保持原汁原味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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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

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填写指南见附件1、2。

五、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
2.《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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