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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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09-12-17 下午0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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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96)基字第3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6)145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有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事业行政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决算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审查监督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和纪律监督。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必须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为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财政部门参与设计概算的审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前期费用开支范围合理支出前期工作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开支情况,严格控制前期工作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及时到位。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投资计划,防止出现资金缺口;对有财政性投资的拼盘项目,审查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其及时到位。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审查资本金落实情况和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对事业行政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资金必须先在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据以申请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工程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施

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审查预算的,财政部门不办理工程款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建筑工程量和设备安装工程量,防止冒估、重复计算工程量以扩大计费基础的现象。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审查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调价及各项费用标准是否正确,防止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参与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标底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议标的特殊工程,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议标的参与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以中标价为依据确定的合同价格载入双

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内,合同副本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工程结算的审查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扩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期和质量,在批准的概算内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并考虑工程设计变更,人力不可抗

拒因素,国家政策性调整等情况,按合同有关条款,经内部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建设单位无内审机构或有内审机构但审查人员不能胜任审查的,径直送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属于财政预算内投资或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工程进度,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原则上按工程总造价预留5%,待竣工验收,审查决算后核拨。

第二十条工程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和相互拖欠。在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格的95%。结算双方在5%的幅度内预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第六章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工程验收,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完成投资额构成内容、已完工程未交付使用原因,审查转出投资、基建收入、结余资金、往来帐款、工作尾款等清理情况,防止国家建设资金流失。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报表,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以核实各项基础数据,确保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竣工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签证后,才能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产权移交手续。

第七章审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凡财政预算内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预决算结果须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监督的项目,其审查监督实行无偿办法。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监督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建设单位因此支付的费用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在财政部门的配合下,纪检、监察机关应对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特别是其建设工程招投标等环节进行检查。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或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监督的建

设项目,财政部门将不办理基本建设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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