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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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讲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讲解)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建设单位要按规定 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 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 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 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 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 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3)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 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9、经营性项目筹集项目资本金 有何规定?
(4)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 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 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 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 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15、什么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 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 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 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 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16、什么是设备投资支出?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 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 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 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活动中 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5)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 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 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6)监督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办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及 设备政府采购;
(8)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 项目竣工验收等。
9、经营性项目筹集项目资本金 有何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长县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作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融资项目按合同约定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工程造价控制及评审,各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县投评中心从专业的角度协助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政府单位。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造价控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湘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

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加强项目监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三条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代建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相关责任,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选定第五条项目选定应遵循市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招标或谈判等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项目备案、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项目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管理、变更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0年)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0年)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决算草案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执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一、总则二、管理职责与分工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九、绩效考评十、附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重大技术开发投入;2、股权投资,包括为实现战略目的或套利目的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对出资企业增资等;3、金融投资,包括银行、证券(股票、债券等)、基金、期货、信托、保险、委托理财等;4、其它投资事项。

(二)本办法所称主业,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的主营业务。

(三)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和担保等投入)。

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计入投资额。

(四)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有经企业董事会决策的项目,已进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库、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省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等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五)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控股、参股或控制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或职工任一指标在企业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依法依章程由所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参照实施。

其他省属企业和市州国资监管企业可参照实施。

子企业的投资由企业负责监管。

企业应依法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对子企业的投资进行管理。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制定的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不得违背本办法,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号】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订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地情况按照办法要求于2016年3月1日前制订并公开颁布年度代建单位监管评价的具体方案,组织做好监管评价工作,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代建单位应按办法要求提高管理水平,规范代建行为,严守红线底线,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湘政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

1、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1、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1、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常见表现形式1.在设计概算书外增加投资项目;2.将生活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列入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内;3.提高项目的建设标准,如提高装修标准;4.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5.改变项目的用途,如将原批准的办公楼、综合楼改为宾馆使用等;6.变更设计、追加预算;7.预算概算不准确。

●定性依据1、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湘财建〔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建〔2017〕36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支持我省国家级、省级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园区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园区的功能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7月14日附件湖南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支持我省国家级、省级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各类园区的统筹规划,加快园区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园区的功能优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力,省财政设立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贴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国家级、省级园区新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贴息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园区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省级特色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9]3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3.11
【实施日期】1999.03.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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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09-12-17 下午0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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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96)基字第3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6)145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有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事业行政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决算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审查监督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和纪律监督。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门必须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为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财政部门参与设计概算的审查。

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前期费用开支范围合理支出前期工作费。

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开支情况,严格控制前期工作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及时到位。

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对财政预算内投资,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投资计划,防止出现资金缺口;对有财政性投资的拼盘项目,审查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其及时到位。

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审查资本金落实情况和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对事业行政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资金必须先在财政部门专户存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据以申请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工程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施
工图预算,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未经财政部门审查预算的,财政部门不办理工程款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查建筑工程量和设备安装工程量,防止冒估、重复计算工程量以扩大计费基础的现象。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审查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调价及各项费用标准是否正确,防止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招投标工作。

财政部门要认真参与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标底的审定工作。

第十五条实行议标的特殊工程,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议标的参与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将以中标价为依据确定的合同价格载入双
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内,合同副本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工程结算的审查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扩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期和质量,在批准的概算内组织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并考虑工程设计变更,人力不可抗
拒因素,国家政策性调整等情况,按合同有关条款,经内部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建设单位无内审机构或有内审机构但审查人员不能胜任审查的,径直送财政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属于财政预算内投资或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工程进度,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原则上按工程总造价预留5%,待竣工验收,审查决算后核拨。

第二十条工程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和相互拖欠。

在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格的95%。

结算双方在5%的幅度内预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第六章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竣工工程验收,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完成投资额构成内容、已完工程未交付使用原因,审查转出投资、基建收入、结余资金、往来帐款、工作尾款等清理情况,防止国家建设资金流失。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报表,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以核实各项基础数据,确保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竣工决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签证后,才能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产权移交手续。

第七章审查监督方式
第二十三条凡财政预算内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预决算结果须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查监督的项目,其审查监督实行无偿办法。

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监督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建设单位因此支付的费用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在财政部门的配合下,纪检、监察机关应对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特别是其建设工程招投标等环节进行检查。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或未经财政部门审查监督的建
设项目,财政部门将不办理基本建设拨款。

对审查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其中情节较轻的,由财政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者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以上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国有建设项目的财政审查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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