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3月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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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县),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2018 年月日至 2019 年月日,共计 1 年
个月。
(二)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元/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壹元整(¥:)。
支付方式:银行汇款。
(二)期限: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甲方租赁款。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房屋给乙方。
支付并交付完毕后,甲方应给予乙方有效收据。
(三)押金:人民币壹元整(¥:)乙方支付租金后,房屋租赁押金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间
水费由甲方承担,
电费,供暖费,燃气费由乙方承担:
上网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区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