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企业 收汇风险 控制与防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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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义胜:涉外财会应用研究20年

自营出口企业收汇风险控制与防范管理

曹义胜

中国对外贸易会计学会会员

1. 企业自营出口“贸易术语选择”与“收汇风险”控制、防范管理

企业在自营出口实务中,不可忽视出口“贸易术语选择”,这对防范日后出口收汇风险起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在洽谈业务选择贸易术语中,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有经验的出口企业一般采用涉及以我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的贸易术语。如以C&F或CIF 价格条件。此FOB价格条件有利。因为CIF价格条件涉及买卖双方,货运方与保险公司等三方。这样一旦察觉有风险,救济的余地多于FOB贸易术语出口下的结汇风险。风险分担关联者不单一;

其次,如为达成出口业务只能用FOB术语时,也要务必通过与买方合同对船运公司不影响业务作出相关要求,以免耽误交货期,影响出口收汇结算。特别要注意尽量避免买方指定境外货代,一方面,其在中国装运港协调装运还得通过中国当地“中介”机构,而且协调麻

烦,总是不很畅通。另外更是增加客户进口费用,间接影响了我们企业产品出口业务。

再次,在CIF术语下贸易,船货衔接问题上须解决好,尽可能使自营出口企业有较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一般情况下,出口业务要保证交运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单据齐全、正确时,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而且货过船舷后,货物损失进口商也不会受影响。因为这种交付方式属于象征交货,也叫单证交货(Documentary delivery)或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

2. “国际结算方式”与企业自营出口“收汇风险”控制、防范管理

2.1 国际结算方式一般包括“现汇结算”和“记帐结算”两大类。

“记帐结算”主要用于双方互进互出对换贸易时或是国际组织机构等大额外汇收支时减少资金流动成本而使用的结算方式,在企业贸易中不常用。“现汇结算”是我们中小企业自营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三大类:汇付、托收和信用证(L/C)。

2.2 自营出口企业实务中,多采用信用证(L/C)结算方式。

由于进出口双方分处两地,无法做到象国内贸易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钱货两讫”的结算方式,更加复杂的是买卖双方贸易中还加上跨越国界所引起的运输、保险、法律管辖与障碍等系列问题,从而形成了买卖双方担心,国外进口商害怕拿不到合格的货物,而不

愿先付款,我们出口商担心钱货两空而不愿先发货。需要第三方银行用其可靠信誉来完成双方交易结算。这种方式为大多数进出口商采用,更有利于出口方。

2.3 当自营出口企业与客户彼此经过长期合作,双方足以互相信赖时,结合使用收款方式,可以使双方的合作更融洽,更长久。常见的有先付部分信用证,余款托收;先预付T/T款,余款托收;汇付与托收。但为控制收汇风险和保证货物安全,实务中一定要在合同相关单据中注明:如货款未付清,货物所有权属于卖方。

2.4 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结算时,尽可能少用FOB和C&F价格条件交易,因为在此交易条件下,按合同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自行办理。如买方未办保险,货运受损受潮而拒收,则出口企业就可能赔了,不仅要承担“收汇风险”外还要出现“钱货两空”的损失。为此,这种情况交易,出口企业还须在当地投保出口方利益险。

2.5 使用信用证(L/C)结算时,要尽可能避免结汇单证“不符点”出现。一方面增加“改证费”,另一方面可能造成拒付,而给出口企业带来收汇风险。

26怎样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更有利于控制与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呢?

依照对自营出口企业有利程度,或者说是按企业风险级别由低向

高将常见国际结算方式划分如下级次:“预付货款——信用证——托收——到货付款——赊销”。对国外进口商来说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讲,进出口双方都想选择对己有利的结算方式,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选

择某种结算方式取决于以下诸多条件:商品供求状况、商品市场环境、进出口双方的信赖程度、双方资金实力情况、进出口双方所在国家对出口结算方式及外汇管理制度规定、双方贸易习惯等。

3. “出口贸易合同”签订规范与企业自营出口“收汇风险”控制、防范管理

“细致、认真洽谈,规范签订出口合同”是企业规避和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关键。

3.1出口合同在当前许多自营企业出口操作中不受重视:

在一些企业,出口合同有的是应付ISO9001认证检查,有的是公司管理部门逼迫的,出口排产、发货前公司规定要有其他相关部门评审,于是打印一份合同右手签销售代表自己名称,左手签“国外客户(BUYER)签名”;也有的是在商检、议付等各环节使用。许多企业一般采取“收到信用证后才交货”这样有限的风险控制办法,这无疑会制约企业出口发展。而作为出口销售合同则是在国际贸易中明确划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责任、费用、风险、收汇方式等条款内容的主要经济交易契约,更是商务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证明,

不可忽视。

3.2一份完善的出口销售合同,贯彻业务始终及售后,更是日后履

约依据及双方权益保

护依据。要求每一条款理解准确、透彻,交易磋商时要细心、全面,编制合同时要严密、完整;出口履约时要一丝不苟,及时沟通。3.3出口合同的拟订——评审——签订——履行,跟踪管理须全过

程管理,这是企业顺

利出口销售,安全收汇的保证,是防范出口收汇风险的关键。

4. “出口制单、审单制度”与企业自营出口“收汇风险”控制、防范管理

4.1 自营出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一般地在出口业务开始初期,大多采取的是由出口业务先出口市场——出口报价——谈判——出口货——外贸制单——结算——核销,“一条龙式”地完成。我们称之为“全程式(条状)模式”,谁的业务谁全程完成。这对出口业务人员来说是很好职业成长机会,但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由于业务人员是外向型岗位,而制单证、审核则是要静下心来细致内向型岗位做的,业务人员精力分散有可能导致出口规格、日期与出口合同规定不符而造成出口收汇风险。

4.2随着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的增长,企业出口组织结构内部分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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