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测试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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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与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与DVP业务实施方案介绍
管理,结算公司可依据参与人委托予以配合
• 共同对手方: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
–责任更替 –最终交收时点
• 货银对付
–以证券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资金交付 –以资金交收正常完成为条件进行证券交付
6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结算账户体系
• 结算公司名义的账户 证券集中交收账户、资金集中交收账户 专用清偿证券账户、专用清偿资金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处置账户 证券账户
39
清算交收处理--证券划回指令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A、客户违约、参与人拟暂不向该客户交付其当 日应收证券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将证 券交收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划入证券处置账户; B、结算公司将原待处分证券从专用清偿证券账 户划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时,参与人可发送 证券划回指令:将相应证券划入证券账户或 证券处置账户; C、参与人拟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划回相应 证券账户时,可发送证券划回指令
• 参与人未完成当日交收义务的,应在规定时点 前发送有效的证券待处分指令
8
《结算业务规则(报审稿) 》--交收违约与风
险管理
要点:
• 交收违约及处理 资金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证券交收违约的认定及处理
• 交收担保品 交收价差担保品、逐日盯市 交收履约担保品
• 结算互保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的公告(第七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

告(第七批)

(上证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七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七批)

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业务培训(pdf 59页)

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业务培训(pdf 59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仸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9
概述-清算编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不人分配清算编号 丌同业务的交易按清算编号汇总清算后,根据清算编号与结算
11
概述-结算路径图示 普通投资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仸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12
概述-结算路径图示 QFII等特殊投资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仸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结算账户及结算路径
概述 结算账户开通、发更及注销 结算路径维护 结算账户管理 预留收款账户及资金划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仸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账户的对应关系在相关结算账户中完成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仸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anghai Branch

港股通业务测试题

港股通业务测试题

港股通测试题

部门:财务管理总部:

一、单选题每题一分

1、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按联交所公布的交易时间执行:()。

A、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15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至16点

B、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30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1:30分,下午:13点至16点

C、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30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至15点

D、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30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至16点

2、关于回转交易,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投资者当天买入的港股()。

A、当日可卖出(T+0),但不允许卖空

B、当日不可卖出,也不允许卖空

C、当日可卖出(T+0),且允许卖空

D、当日不可卖出,但允许卖空

3、港股每手手数()、由()自行决定。

A、100 、投资者

B、不确定、发行公司

C、100、发行公司

D、不确定、投资者

4、港股通投资者在买卖盘时段9:00-9:15只允许输入(),在连续交易时段只允许以()进行买卖。

A、竞价限价盘、增强限价盘

B、增强限价盘、竞价限价盘

C、竞价盘限价盘

D、限价盘、竞价盘

5、港股()时段、()时段不得输入、修改或取消买卖盘。

A、对盘前段、对盘时段

B、对盘时段、暂停

C、输入买卖盘对盘时段

D、对盘前段暂停

6、港股()时段只可接受竞价盘,且不可修改取消买卖盘。

A、对盘前段

B、对盘

C、输入买卖盘

D、暂停

7、港交所及结算需向港股通交易客户收取的费用不包括()。

A、经手费

B、交易系统费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节约投资,减少浪费,提供投资效益并提高成本管理效率,实现工程建设造价的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结算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

第二条工程结算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和合同终止结算。

第三条确定工程结算价格应遵循经济规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随意压价等不正当的计价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依据公司发布的《造价管理办法》编制,适用公司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的工程结算。

第二章名词解释

1、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工程结算。

2、分阶段结算: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按工程特征划分为不同阶段实施和结算。该阶段合同工作内容已完成,经发包人和有关机构中间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在原合同分阶段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不同阶段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中间结算文件。

3、合同终止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中止,对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已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

总包人或有关机构点交后,由承包人按原合同价格或合同约定的定价条款,参照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合同中止价格,提交发包人或总包人审核签认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合同中止后已完成工程内容的造价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工程经济文件。

4、结算审核对比表:在结算审查时,按照结算的内容,分别列出工程子目的序号、项目编码或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总价和核增核减数等内容,与结算内容进行比对,全面、真实反映结算审查情况的表格,见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关于公司权证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司权证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司权证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人:

长电权证(长电CWB1,交易代码580007,行权代码582007)将于2007年5月18日开始行权,其他公司权证也将陆续进入行权期。为保证公司权证行权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公司权证行权的业务办理和具体要求,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购权证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条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权证行权实行T+0交收,因此,未办理担保交收账户与非担保交收账户关联交收的参与人,应于行权申报当日16:00前将足额应付资金划至其开立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非担保交收账户,以免因资金不足导致行权失败;已办理关联交收的参与人,应关注关联交收对担保交收账户资金的影响,在担保交收账户中留足资金,避免关联交收失败导致行权失败。

第三条

三、投资者行权成功后应收的证券,将作为发行人新增发证券直接记入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该新增证券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

第四条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人要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权证投资知识及行权的条件和要求,充分揭示权证交易和行权的风险。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港股通业务测试题

港股通业务测试题

港股通测试题

部门:财务管理总部姓名:

一、单选题每题一分

1、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按联交所公布的交易时间执行:()。

A、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15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至16点

B、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30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1:30分,下午:13点至16点

C、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30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至15点

D、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至9点30分,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点30分至12点,下午:13点至16点

2、关于回转交易,按照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投资者当天买入的港股()。

A、当日可卖出(T+0),但不允许卖空

B、当日不可卖出,也不允许卖空

C、当日可卖出(T+0),且允许卖空

D、当日不可卖出,但允许卖空

3、港股每手手数()、由()自行决定。

A、100 、投资者

B、不确定、发行公司

C、100、发行公司

D、不确定、投资者

4、港股通投资者在买卖盘时段9:00-9:15只允许输入(),在连续交易时段只允许以()进行买卖.

A、竞价限价盘、增强限价盘

B、增强限价盘、竞价限价盘

C、竞价盘限价盘

D、限价盘、竞价盘

5、港股()时段、()时段不得输入、修改或取消买卖盘。

A、对盘前段、对盘时段

B、对盘时段、暂停

C、输入买卖盘对盘时段

D、对盘前段暂停

6、港股()时段只可接受竞价盘,且不可修改取消买卖盘。

A、对盘前段

B、对盘

C、输入买卖盘

D、暂停

7、港交所及香港结算需向港股通交易客户收取的费用不包括()。

A、经手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02月22日00:00 华泰证券访问次数:959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

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06.07.25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7.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操作流程,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性和交易流畅性,提供参考和指导,现就该中心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业务制定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产权交易所交易结算制

度细则》等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中心从事的各类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结算操作,包括互联网交易平台内和场外交易。

第三条术语定义

1.交易资金: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中介费、交易价款等。

2.交易方:指参与产权交易活动并与中心签署相关文件的买方或卖方。

3.清算行:指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交易资金清算职责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交易资金结算流程

第四条保证金支付

1.交易双方在进行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的产权交易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心支付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应支付至指定的清算行指定的账户。支付方式包括线上网银、柜台划款等方式。

3.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清算行应及时通知中心收到的保证金金额和时间。

第五条开户和签约

1.交易双方在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前,应先在中心进行开户,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和协议。

2.开户和签约应按照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交易价款结算

1.产权交易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后,中心应及时通知卖方交割。

2.产权交易的卖方在交割后,中心应及时通知买方支付交易价款。

3.交易价款应通过清算行进行转账支付,双方应自行确保资金账户充足并及时完成支付。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结算管理责任制度

1.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结算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内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财务部门要负责对企业内部结算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财务部门的核对和审查工作。

三、结算管理流程

1.结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结算管理流程,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结算管理流程包括:结算计划的制定、结算数据汇总与整理、结算数据的审核和调整、结算数据的录入和结算单据的归档等环节。

3.结算管理流程应当规范,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设置相应的审核与监督机制,以保证结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结算资金管理

1.结算管理部门要制定合理的结算资金管理规定,并对结算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

2.结算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结算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3.结算资金的安全存放应当得到保障,结算账户的开户和使用应当按

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

五、结算数据的管理

2.结算数据的整理和汇总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和一致性。

3.结算数据的备份工作要按时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结算单证管理

1.结算单证的审查与管理要规范化,结算单证应当按照统一的要求进

行归档和保管。

2.结算单证的审核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并设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

责任人。

3.结算单证的使用应当按照授权和权限进行,确保结算单证的合法有效。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标题: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是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具体操作步骤和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制定背景

1.1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1.2 国家政策导向下的不动产登记改革

1.3 涉及不动产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2.1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2.2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范围和登记内容

2.3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

三、实施意义

3.1 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2 提升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保障不动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具体操作步骤

4.1 制定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程序和标准

4.2 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

4.3 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五、未来发展方向

5.1 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5.2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更新和共享

5.3 增强不动产登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结语: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不动产市场秩序、保障不动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宣传和落实,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建设法治社会和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坚实基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

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以及其他合法场所发行、转让私募债券且委托本公司办理登记、结算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私募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本细则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发行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四条本公司通过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集中办理私募债券的登记,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登记其持有及变动私

募债券的情况,并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记录为发行人提供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通过其A股证券账户进行,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如有)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私募债券的初始登记。

第七条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

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业务管理}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测试发布稿}

{业务管理}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测试发布稿}

(业务管理)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测试发布

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测试发布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关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权证发行人应和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关联业务。

第四条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五条投资者应使用于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第六条权证发行人于权证发行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XX 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保管。

第七条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和其他结算参和人之间的资金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XX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现金的,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现金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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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测试发布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五条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第六条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XX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 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保管。

第七条权证发行人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其作为行权交收对手方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XX权证发行人)”。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 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现金的,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现金的保管。

第八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第三章登记

第十条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

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

结果进行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

第十四条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章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十六条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

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

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 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

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十八条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

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

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第十九条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

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第二十二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

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值上

限为:

待处分权证价值=MIN{(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融资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

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章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

第二十七条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

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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