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规范工程报件质量的通知2015.12.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验收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验收通知书尊敬的施工单位:根据我单位对您所承建的建筑工程进行的质量检查,发现了一些施工质量缺陷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我单位要求您对这些问题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一、缺陷描述1.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问题:根据检测结果,部分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要求,达不到工程使用要求。
这对于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2. 钢筋安装不符合规范问题:部分钢筋安装位置偏移或者未达到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隐患。
这会影响工程的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3. 墙体砌筑质量问题:某些墙体存在砌筑不齐整、开裂、空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的外观和强度。
二、整改要求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施工的合法性,我单位要求您依据以下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1. 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问题整改要求:(1) 检查施工过程中混凝土配比的准确性,确保满足工程设计要求;(2) 加强对混凝土强度的控制,保证每批次混凝土均达到设计强度标准;(3) 对已浇筑的混凝土进行重新检测,确保其强度符合要求。
2. 钢筋安装不符合规范问题整改要求:(1) 检查并核实钢筋安装位置,确保其准确性和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2) 强化工人的质量意识,提高钢筋焊接的质量;(3) 对已安装的钢筋进行复测,并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钢筋。
3. 墙体砌筑质量问题整改要求:(1) 加强对砌筑工艺的管理,确保砌筑水平、垂直的准确性;(2) 增加墙体内部防水隔离层的施工,避免因渗水引起的墙体开裂和空鼓。
三、整改期限及验收请您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并通知我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时,您需要提供相关的整改报告、检测报告及照片等证明材料,以确保整改工作的完成和质量的达标。
如您未能按时整改或整改不达标,我单位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并保留追究您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望您对此事高度重视,尽快进行整改,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以维护我们的共同利益。
谢谢合作。
此致建设单位:。
监理质量安全通知单收发台账
监理通知单安全收发台账
日期
文件内容
回复单 日期
2015.4.23
关于现场安全事宜
已回复 2015.4.8
2015.4.25 2015.4.29 2015.5.22 2015.6.1
关于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安装有关问题
烟囱倒模设备事宜 关于烟囱滑模擅自化升事宜
已回复 2015.4.27 已回复 2015.5.8 已回复 2015.6.7 已回复 2015.6.7
2015.6.25 2015.6.28 2015.7.9 2015.8.17 2015.8.18
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现场安全施工作业
群塔作业防碰撞事宜 我部巡查时发现你部存在以下问题
现场安全施工的相关问题
已回复 2015.6.28 已回复 2015.6.30 已回复 2015.7.26 已回复 2015.8.22 已回复 2015.8.23
1 2015.12.9
2015.12.9
2015.12.8
备注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已整改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文件编号 TZ-005(安) TZ-006(安) TZ-007(安) TZ-008(安) TZ-009(安) TZ-010(安) TZ-012(安) TZ-014(安) TZ-017(安) TZ-018(安) TZ-019(安) TZ-020(安) TZ-021(安) TZ-022(安) TZ-023(安)
2.1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盐政规发[2015]6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3
【实施日期】2015.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
建筑工程施工交接返修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交接返修通知书尊敬的各位施工单位:您好!经过我方的验收检查,发现您负责的建筑工程存在以下问题(具体问题请见后文),为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依据合同要求,我方特此通知您,要求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应的返修工作。
一、存在问题:1. 水电安装不符合规范:根据我们的验收结果,您负责的水电工程存在明显违反相关建筑规范的问题。
例如,电线布线不规范、水管连接不牢固等。
2. 砌体材料质量不达标:您提供的砌体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空鼓、裂缝等问题。
3. 地面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您负责的地面铺设工程存在平整度不达标的情况,影响了整体施工质量。
二、要求返修事项:1. 水电安装返修:您需要重新安装符合规范的电线布线,并确保水管的连接牢固。
2. 砌体返修:您需要更换达到标准的砌体材料,修补空鼓和裂缝等问题。
3. 地面修整:您需要对地面进行修整,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平整度标准。
三、返修期限:根据合同约定,您需要在收到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以上返修工作。
请您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成。
四、验收标准:完成返修后,请您通知我方进行重新验收。
验收将依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果发现问题仍未解决或者存在新的问题,我方将保留要求继续返修的权利。
五、配合工作:为了顺利进行返修工作,请贵公司做好以下配合工作:1. 提供所需的返修材料和设备;2.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与我方的沟通和工作安排;3. 配合我方对返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联系方式:如有任何问题或进展,请及时与我方联系。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七、总结:希望贵公司能高度重视本次通知,按时按质完成返修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感谢贵公司的合作与支持!特此通知。
此致,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期:。
建二通〔2016〕115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建二通〔2016〕115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2015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及质量投诉情况,对发生频率较高的影响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四类质量缺陷,局继续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
四类质量缺陷具体为:1.现浇混凝土结构楼板有害裂缝治理重点:模板支撑架搭设及拆除问题、施工荷载加载过早及集中超载问题等。
2.钢筋工程质量缺陷治理重点: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问题、受力钢筋连接问题、受力钢筋严重偏位、钢筋锚固长度不足、箍筋加工绑扎问题、- 1 -钢筋保护层厚度问题等。
3.防水工程质量缺陷治理重点:地下室、厨卫间、外墙、屋面防水问题。
4.后浇带及施工缝质量缺陷治理重点:位置、细部做法、后浇带支撑、后浇带封闭问题。
2016年,局在对项目定期及专项质量检查考核中发现的专项治理问题控制不到位的项目,继续加大经济处罚及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具体如下:1.除在相关检查项扣分外,还要扣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效果综合评价分(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并在局发布的相关通报中进行通报批评。
2.发生专项治理清单内相关问题并被扣总分的项目不得评为局观摩示范工程。
3.属于工程质量重点监管项目的不能恢复为一般监管级别。
4.违反局2016年工程质量专项治理要求情节严重的,局将按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奖罚办法》(建二通〔2015〕106号)对项目经理等给予经济处罚(详见附件)。
5.对于问题严重程度超出“情节严重”范围的,将严格按照局《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及奖罚办法》(建二通〔2015〕106号)- 2 -相关处罚条件,对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等进行经济处罚,并对项目经理、主要责任人等进行质量责任追究。
要求各单位及时传达并认真落实,加强相关技术质量培训,并督促项目部制定工程质量专项治理相关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在各项质量检查活动中对专项治理事项要重点检查,保证各项质量专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2016年度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清单及项目工程质量 管理效果考核扣分及处罚标准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抄送:局董事会各董事、局其他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副三总师,总部各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12.26
•【文号】建标[2014]189号
•【施行日期】2014.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4]18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工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6日。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第二批)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实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纲要》要求,市法制办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梳理,截止6月30日,我市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9件,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92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23件。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集团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
建设集团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建设集团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提要:对于检查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公司现场部备案更多内容通告建设集团关于2015年第二季度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的通知z建[2015]年第16号文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班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六月中下旬开展2015年第二季度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沈卫其为组长,马会年、吴光明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内容(一)范围:公司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1、责任制落实情况:基本建设手续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行为;人员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
2、实体质量检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检验批项目报验情况;按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3、屋面、厨房、卫生间、阳台、露台、铝合金窗、地下室、外墙等部位防渗漏措施落实情况。
4、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制度建立情况及台账管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演练情况,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整治防汛工作及扬尘治理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1.检查方式:在各项目部自查自纠基础上,分别对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进行检查。
2.检查时间:2015年6月10日起,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检查结束后,将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对项目上存在严重安全和质量隐患的,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分解任务抓落实。
2.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隐患;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尤其是对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消除隐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 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5〕915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今年7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512号),并在全省开展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33个,施工图审查机构33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责任意识不强,审查不仔细、不全面,对违反国家标准与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设计不能有效审查;(二)部分审查人员不注重再学习,技术水平不高,审查能力欠缺,难于发现问题;(三)对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不重视;(四)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技术审查的甄别能力不足、把关不严,对相关管理规定认识不够;(五)不能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审查中避重就轻,点到为止,敷衍塞责;部分审查机构缺乏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只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审查质量;(六)审查报告格式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三、检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一)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的“荣县长山山河名苑顺溪组团小区1#~11#楼”项目。
检查意见如下:1、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毛永宁):(1)4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发电机房”的疏散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其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同时该“发电机房”通向“配电房”的门图中标为乙级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5.4.3-2条);(2)5号楼建施J03“地下室平面图”中“水泵房”应为“消防水泵房”开向过道的疏散门图中为乙级防火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中8.6.4条);(3)7号楼、10号楼建施J03(J04)一层平面图(二-六层平面图)中一层单元楼梯间的出入口(楼梯间的窗口)与套房(厨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m(违反《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京建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5.12.01•【文号】发改基础[2015]283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83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范国家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们制订了《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2015年12月1日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 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3.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鲁防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3号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和配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二)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三)防空地下室由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人防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单建人防工程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2.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实体检验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实体检验的通知在宿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决定对市区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市区范围内在建工程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本要求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二、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并报质监站备案。
三、结构实体检测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基础宽度、砌筑砂浆强度和主要结构构件截面尺寸。
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
四、实体检测抽样原则如下:(一)构件混凝土强度。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楼层(使用现场自拌砼的按建筑总层数抽查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五根柱(剪力墙)和五根梁进行抽样检测。
(二)钢筋保护层厚度。
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三)现浇楼板厚度。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块板进行检测。
(四)楼层净高。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个自然间进行检测。
(五)柱间净距。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三个自然间进行检测。
(六)砌筑砂浆强度。
按建筑总层数抽查30%~50%楼层,最少不少于2层,每个抽查层抽取2个检测单元进行检测。
(七)基础几何尺寸。
按开间抽查30%—50%,最少不少于2间。
五、结构实体检验报告为主体结构备案时一项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未按规定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或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且未按规范进行处理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2015 - XX - XX发布
ICSDB湖北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钢结构叠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规程钢结构叠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sembled buildings of prefabricated steel structure(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第一批)》(鄂质监标函[2014]348号),为了提升湖北省建筑工业化技术水平,编制组通过广泛收集资料,经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第4.3.2条、第6.3.12条和第8.3.2条中的第2、4、6款是强条,须强制性执行。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材料;5建筑、装修与设备管线设计;6结构设计;7非结构构件;8制作安装;9验收。
本规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邮编430014,email:wensiqing@ ),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武汉大学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轻工大学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江北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光大陶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达权节能板材有限公司湖北科翼建筑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湖北弘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4)3.1建筑设计规定 (4)3.2 结构设计规定 (4)4 材料 (6)4.1 混凝土、钢筋和钢材 (6)4.2 连接材料 (7)4.3 其他材料 (7)5 建筑、装修与设备管线设计 (9)5.1 一般规定 (9)5.2 建筑模数协调 (9)5.3 建筑平面设计 (10)5.4 建筑立面设计 (10)5.5 建筑预制构、配件设计 (10)5.6 室内装修与设备管线设计 (11)6 结构设计 (12)6.1 一般规定 (12)6.2 作用及作用组合 (13)6.3 结构分析 (14)6.4 构件及节点设计 (16)6.4.1 梁 (16)6.4.2 板 (20)6.4.3 柱和支撑 (21)6.4.4 楼梯、阳台、栏杆 (21)7 非结构构件 (27)7.1 外墙板 (27)7.2 内隔墙板 (29)8 制作安装 (32)8.1 构件制作 (32)8.1.1 制作准备 (32)8.1.2 构件制作 (32)8.1.3 构件储存、运输 (33)8.1.4 质量检测 (34)8.2 安装 (35)8.2.1 一般规定 (35)8.2.2 构件安装 (36)8.2.3 质量检测 (38)8.3 钢结构防腐与防火 (39)9 验收 (41)9.1 过程验收 (41)9.2 工程验收 (41)附录A 常见外墙板及连接构造 (43)附录B 装配整体式预制空心楼板及相关构造 (46)本规程用词说明 (49)引用标准名录 (50)条文说明 (53)ContentsChapter 1General (1)Chapter 2Terms and Symbols (2)2.1 Terms (2)2.2 Symbols (3)Chapter 3Basic Requirements (4)3.1 Requirements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4)3.2 Requirements for Structural Design (4)Chapter 4Materials (6)4.1 Concrete, Reinforcing Bar and Steel (6)4.2 Connection Materials (7)4.2 Other Materials (7)Chapter 5Architectural, Decoration and Conduit Design (9)5.1 General (9)5.2 Building Modular Coordination (9)5.3 Plan Design (10)5.4 Elevation Design (10)5.5 Precast Component Design (10)5.6 Decoration and Conduit Design (11)Chapter 6 Structural Design.................................................................................................... ..126.1 General (12)6.2 Action and Combination of Actions.............................................................................. .136.3 Structural Analysis (14)6.4 Design of Members and Connections (16)6.4.1 Beams (16)6.4.2 Slabs (20)6.4.3 Columns and Braces (21)6.4.4 Staircases, Balconies and Railings (21)Chapter 7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27)7.1 Facade Panels (27)7.2 Internal Partition Wall Panels (29)Chapter 8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32)8.1 Manufacture (32)8.1.1 Preparation (32)8.1.2 Manufacture of Components (32)8.1.3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33)8.1.4 Quality Inspection (34)8.2 Installation (35)8.2.1 General (35)8.2.2 Installation of Components (36)8.2.3 Quality inspection (38)8.3 Corrosion Protection and Fireproofing of Steel Components (39)Chapter 9Acceptance (41)9.1 Process Quality Acceptance (41)9.2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41)Appendix A Common Facade Panels and Joint Details (43)Appendix B Monolithic Precast Concrete Hollow Core Floor Slabs and Joint Details (4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4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3)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发挥预制构件的优越性,促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程。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9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3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受理并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与《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依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依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
验收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召集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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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规范工程报件质量的通知
工程系统各指挥部:
总裁办于2015年12月2日公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报件格式的通知》,现针对工程系统近期报件的不规范问题,再次做如下要求:
1、报件格式中的第一部分,简要论述。
涉及到的金额不允许大写,对于金额中阿拉伯数字的使用,必须用半角分隔符分开,并标明具体单位。
2、第二部分中需总裁批复事项中,涉及批复金额的,只对总金额要求大写,有各分项金额的一律不允许大写。
3、如报件中第一、第二部分已把工作事项阐述明确,可以不要附件第四部分的具体工作汇报,如有必要此部分的具体工作汇报,则杜绝内容重复。
注:报件中的各部分不得重复、复制了之,否则以垃圾件处理。
以上通知,要求工程各指挥部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工程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