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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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

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19.03.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稿件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日期:2018-07-16 浏览次数:422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安监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2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等相关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规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的情节和履职情况。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次数、有无故意等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

三、整改情况的认定。对于被处罚单位是否及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情况,将考虑其整改主动性和效果。

四、社会影响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对于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人民群众的反映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处罚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其他相关因素。对于其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行为主体的配合程度、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可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公平地权衡各种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该自由裁量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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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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