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九届莒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协提案工作,加强政协提案的管理,提高政协提案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协提案工作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有权向政协提出提案。
第三条政协提案是政协成员就履行政协职能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效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独立、客观的原则,具有建设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政协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服务全局、服务人民为宗旨,突出问题导向,关注人民群众利益。
第六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加强政协提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提案的及时落实和解决。
第七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协提案工作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政协提案工作评估和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政协提案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提案提交第九条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协提交提案。
第十条政协提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提案主题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具有明显现实性和建设性;(二)提案陈述清晰、合理,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靠,符合事实;(三)提案要求明确、可操作,建议措施得当,为促进党和政府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政协提案提交时应当提供提案书、说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解释,确保政协提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政协提案应当提交给政协行政机关,由政协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政协提案应当注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并签署提案人签名。
第十四条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可以个人、集体或政协履职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政协提案应当保护提案人的隐私权,不得将提案人的个人信息向外公开。
乡镇政协工作规则
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政协工作,积极推进我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莒县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莒发[2006]11号)和《莒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莒政发[2006]63号)精神,结合莒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协工作办公室)是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的基层工作机构,受县政协常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的双重领导,向县政协常委会和乡镇(街道)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政协工作办公室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办法第四条政协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正科级),工作人员1—2名。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主任可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条驻乡镇(街道)委员按地域参加所在乡镇(街道)的政协工作办公室活动。
其人选从当地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三胞眷属等界别的知名人士中遴选,应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热爱政协工作,在本单位起骨干作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根据需要,政协工作办公室可邀请本辖区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活动。
三、主要职责第七条政协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乡镇(街道)有关人民政协工作事务,按照县政协及其常委会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乡镇(街道)实际,开展工作。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协常委会授权基层政协工作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县政协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组织委员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工作办公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1988年6月9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23.11.02•【文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省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工作职权: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的界别设置、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二、召集并主持*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省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五、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六、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省委员会副秘书长;九、决定政协*省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十、指导市、县(区、市)政协的工作;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政协委员工作职责
政协委员⼯作职责 不同的岗位需要履⾏不同的职责,只有各个岗位各司其职,⼀个团队才能正常运⾏。
下⾯是由⼩编为⼤家整理的“政协委员职责”,欢迎⼤家阅读,仅供⼤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协委员职责(⼀) ⼀、宣传引导政协委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农民增收、树⽴科学发展观积极建⾔献策。
⼆、指导承办有关提案、建议案的准备⼯作,并督促提案的收集、审查、⽴案、催办、反馈和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三、制定委员,组织实施落实政协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座谈等活动;写好及有关材料。
四、指导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史资料(⽂史资料⽂稿的收集、整理、出版等)和机关业务学习。
五、负责整理、上报社情民意信息和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
六、交流开展政协委员⼯作的经验和⽅法,并做好委员来信来访⼯作。
七、负责做好与委员的联系和了解等情况。
⼋、加强⾃⾝的学习,不断提⾼综合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九、努⼒完成政协领导交办的其它⼯作任务。
政协委员职责(⼆) ⼀、承办县委和上级政协交办的⼯作,负责与县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和部门的信息交流、联系和协调⼯作。
⼆、依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政协⽇常⼯作。
三、负责、党组会议、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及其决定事项的落实⼯作。
四、负责委员会的换届⼯作。
五、负责政协领导讲话、、⽂件、拟定年度、总结、材料的打印。
六、以县政协委员会的名义举办茶话会、座谈会及重⼤政治活动和节⽇活动计划、组织⼯作。
七、筹办党政领导机关和⼈民团体邀请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联系组织⼯作。
⼋、负责机关的档案、⽂印通讯、考勤、⼈事、秘书、翻译等⼯作。
九、负责做好接待⼯作和处理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保密、值班、财务管理、⼲部职⼯⽣活、离退休⼈员⽣活、医疗保健、环境卫⽣等⼯作。
⼗⼀、负责政协机关的汽车管理使⽤、维修保养和有关交通安全事宜。
政协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政协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政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条政协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政协工作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协商民主,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提高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政协日常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政协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
第八条政治协商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环节,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定期举行会议,就国家重大政策和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
第九条民主监督是政协工作的重要职责,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对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条参政议政是政协工作的重要任务,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出政策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政协委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积极参加政协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
第十五条政协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说明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说明作为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常设机构,政协常委会是协商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方面人士的桥梁和纽带。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政协常委会每年都会发布工作报告,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建议。
本文旨在介绍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说明,以期为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报告起草的基本原则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紧扣中心,突出重点。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出发,紧扣国家发展的中心任务,突出政协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和建议。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以客观的态度,客观地分析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评价政协常委会的工作。
3.精炼简明,语言通俗。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言简意赅,语言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词汇和语句,以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
4.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应当切实可行,有具体的操作方案和措施,并且要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
二、报告起草的基本步骤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收集材料,了解情况。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人员应当认真收集和了解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材料和情况,尤其是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成果,以便全面客观地反映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
2.分析问题,找出矛盾。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人员应当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分析问题的原因和影响,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确定重点,提出建议。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人员应当根据分析的结果,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建议,提出对国家和政协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撰写报告,修改完善。
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人员应当根据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建议,撰写报告,并且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以确保报告的语言精炼简明,内容丰富全面,表达准确清晰。
政协常委会工作制度
政协常委会工作制度篇一:镇政协工作制度政协工作制度为进—步加强政协工作,规范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政协工作制度如下:一、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协工作全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镇党委在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政协工作全过程。
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全镇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二、政治协商工作l、提出协商议题。
镇政协根据镇党委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政治协商议题,并报镇党委同意。
2、准备协商活动。
根据协商议题,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协商方案。
3、开展协商活动。
协商问题时,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议题和内容,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加协商活动。
4、报送协商意见。
专题协商会议形成的建议案送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阅批,特别重要的意见和建议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办理和反馈协商意见。
对协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镇党政办应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向镇政协作出书面反馈。
三、民主监督工作l、在知情环节上,坚持重要情况适时通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向政协做专题情况通报。
2、在沟通环节上,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沟通,交换意见。
3、在反馈环节上,坚持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交办、督办机制和回复反馈机制;坚持党政办公室每年向政协通报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办理情况的制度。
四、参政议政工作1、选择全镇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
4、积极开展政协组织之间纵向、横向交流与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进行调研。
政协常务委员的职责
政协常务委员的职责
政协常务委员是中国政协最高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政协主席领导常委会工作,负责常委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
决策的执行。
2.推动政协议题的研究和讨论,加强政协与各层次国家机关之间
的沟通交流,促进政协及其成员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
3.负责组织政协专门委员会、课题研究协商组、联络小组等活动,促进政协及其成员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参与与贡献。
4.组织政协的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准备和审议政协各项文件
和决议建议,保障政协工作的顺利进行。
5.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代表政协发表态度和意见,宣传和推广政协
的宗旨、任务、作用和成就。
政协常务委员是中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涉
及政协工作的所有方面,参与决策、推动工作、组织协商、代表发言
等等,都需要他们的积极参与和领导。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政协的宗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政协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其他爱国人士组成。
第五条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的组织和任期,由各级政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政协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应当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参政议政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七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就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联系,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和地方事务的协商。
第十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工作制度,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认真办理,确保提案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协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政协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二)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政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政协章程;(二)执行政协的决议;(三)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do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以下是提供的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文,敬请参考。
第一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视、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视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视。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立事业。
第四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
稳固和开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开展。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开展。
第五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立。
第六条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加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 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权常务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政协委员会有关决议和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xx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或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和组成人员,任免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督促和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会副秘书长。
(七)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参观等重要活动。
二、议事和决策(一)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1、常委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2、常委会议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委员会及常委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商讨论中共xx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及其他报告。
3、会议的议题和议程草案经主席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议通过,并于常委会议召开前7天将主席会议拟定的内容、日期和有关事项通知到常务委员及其所在单位;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第一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忠诚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恪守政协委员的行为规范,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纪律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和会议纪律,尊重党和国家机构,维护政协系统的团结和稳定。
第三条政协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损政协委员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表言论,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得散布虚假言论,破坏政协团结。
第五条政协委员应当勤奋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维护政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得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秩序。
第七条政协委员应当遵守政协纪律,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私自处理政协事务。
第八条政协委员应当维护政协委员的利益,不得利用政协委员的身份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政协委员的财产。
第九条政协委员应当保守政协机密,不得泄露政协机密的情报,不得利用政协机密谋取私利。
第十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接受政协组织的监督,服从政协组织的决定,不得对政协组织的决定进行干涉和阻挠。
第十一条政协委员应当在政协组织提交的任务和要求下,主动承担工作,积极参与政协事务,不得敷衍塞责,拒绝合作。
第十二条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工作中应当积极乐观,勇于担当,尊重他人,不得冷嘲热讽,对他人不敬。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维护政协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政协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抹黑政协委员的名誉。
第十四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政协组织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日后有修订或补充条款,需经政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为政协委员的约束规范,所有政协委员必须遵守,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政协委员应该自觉履行职责,尊重国家法律和政协制度,为国家和人民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完善县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县委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一)坚持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权威和顾全大局的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的指示、决定,紧密结合XX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真抓实干。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
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牢记两个务必,谦虚谨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处理。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县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多种形式与常委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每位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参与常委会集体决策,并严格按照常委会决策精神抓好分管工作。
(五)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县委常委会主要从政治、思想、组织、经济上加强对全县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出思路、管干部,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群众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各自职能;坚持沟通协调制度,常委除向书记、县长汇报工作以外,要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沟通,交流思想,认真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县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政协会议工作制度
政协会议⼯作制度2019-07-12第⼀条为进⼀步推进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共*市委关于加强⼈民政协⼯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常⼯作。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学习贯彻中共⼗七⼤精神,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社会主义伟⼤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主题,认真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泛的爱国统⼀战线,调动⼀切积极因素,为夺取全⾯建设⼩康社会新胜利、建设民富市强⽂明和谐的现代*⽽努⼒奋⽃。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员要认真执⾏《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职责,加强同各⽅⾯⼈⼠的联系,及时反映⼈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学习《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战线和⼈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作。
(⼆)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政协的重⼤决策、重要⼯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作部署。
(三)审议本届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协商规章制度
政协协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和人民政协的协商工作,提高协商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商原则政协协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协商民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和优势。
第二条协商目标政协协商的主要目标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和国家治理效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发展。
第三条协商范围政协协商的主要范围包括: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选举和罢免,国家重要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重大国家事务的处理,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主体第四条协商主体政协协商的主体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各界别的成员。
第五条协商代表政协协商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能够反映各界别的意见和要求,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协商程序第六条协商准备政协协商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协商议题和议程。
第七条协商会议政协协商会议应当有组织地进行,会议形式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
协商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规则,明确发言顺序和时间限制。
第八条协商结果政协协商的结果应当形成协商纪要或者建议案,送交相关决策机关或者执行部门。
协商结果的处理和反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协商纪律第九条保密纪律参与政协协商的成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协商过程中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公正纪律参与政协协商的成员应当公正履职,不得利用协商地位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一条诚信纪律参与政协协商的成员应当保持诚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第五章协商保障第十二条组织保障政协协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十三条制度保障政协协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结果的处理等。
关于政协制定规章制度
关于政协制定规章制度政协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政治组织,作为我国的人民民主协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政协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广大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而政协制定规章制度,是政协履行其职能使命、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一、政协制定规章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政协制定规章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动构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
政协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政协组织和工作的必要性。
政协作为一个重要的协商民主机构,其组织形态和工作方式必须以法规制度来加以规范,以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和工作的作用,保证政协能够更好地服务国家和人民。
2. 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
政协作为我国的一个独特政治机构,其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
政协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3. 保障政协履行职能使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政协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其工作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和规章的框架下进行。
政协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协的职能使命、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等,从而保证政协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政协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协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政协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应当包括如下几点:1. 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政协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政协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体现党的领导在政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 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政协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协商民主机构,政协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各方面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尊重。
政协协商规章制度
政协协商规章制度
《政协协商规章制度》
政协是我国的重要政治组织,其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加强各党派、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而政协的协商规章制度,就是为了确保政协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向前发展。
政协的协商规章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政协的协商是基于广泛的基础而进行的,既包括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也包括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之间的协商。
其次,政协的协商是在规章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政协的协商必须依据政协章程和其他相关法规来进行,不能超越规定的范围。
再次,政协的协商是以民主、平等、自愿为原则的,即所有参与协商的各方都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经过民主程序来决定事宜。
最后,政协的协商是注重实效的,这就意味着政协的协商要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政协协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政协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协需要继续加强协商规章制度的建设,使之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推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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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九届莒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政协莒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的决议,组织实施本届县政协全体会议确定的任务。
(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政协工作的指示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及时对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审议通过向中共莒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
(五)参与并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以及下届县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按有关程序和干部任免权限,决定政协莒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七)按有关程序和干部任免权限,决定政协莒县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八)检查、督促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讨论需要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1、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2、根据需要,县政协机关各委室正、副主任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3、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并于会前1-2天发出通知或提前电话通知。
4、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5、会议的任务:
(1)听取中共莒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2)协商讨论本县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3)审议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建议案。
(4)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1、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由部分常务委员参加,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本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不定期举行。
2、会议的会期、议题、任务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3、座谈会由主席或分工的副主席主持。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通报情况时,应当由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提前与县委、县政府领导协商,或送达书面邀请文件,提出建议题目。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要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会务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采用点名制度,并作会议记录。
会议简报分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和常务委员及有关部门。
三、日常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会议主持,重大问题须经主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照分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处理。
(三)以县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分管副主席审阅并签字。
(四)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分管领导或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调研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四、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