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的工作意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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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的工作意见—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
社会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突出主题,明确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工业突破、招商引资为主题,以改进作风、提速增效、优化服务为目标,以外来投资者满意、群众满意、企业满意、基层满意为衡量标准,继续健全和完善软环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打造“三最四低”的投资软环境,营造竞争优势,强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强化措施,明确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
1、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一要切实解决目前机关作风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中层梗阻、基层板结”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机关作风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排查,深入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方案,加大整改力度,切实加以解决。二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充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制、外出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滞后反馈告知制和末位淘汰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坚决克服衙门习气和官僚作风。三要
加强基层站所和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要抓好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要一级抓一级,直接检查监督基层站所,切实解决一线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要加强督查评议工作。县纪委、监察局、软建办要不间断地组织明查暗访,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以重点部门和热点岗位为对象的季度评议活动,制定客观、科学的评议体系,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评议活动的公信力。
2、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要建立企业付费登记制度。由县园区办印发企业付费登记卡,到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必须在企业付费登记卡上填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标准、金额、收费人员及时间,企业缴费明白卡上未列入的项目以及未在登记卡上登记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县软建办要定期检查登记卡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二要实行首次轻微违规不罚制。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要坚决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管,对首次轻微违规,坚持以教育为主,指导帮助其整改纠正,原则上不予罚款,更不得借机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和企业摊派物品、搞集资、拉赞助。三要大力开展“企业宁静生产日”活动,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除涉及重大案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25日以后如确须到企业检查的,必须到县软建办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到企业检查。
3、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要继续按照“我能办、马上办、能办成”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一要在全县各服务窗口推行“24小时预约服务”。各服务窗口都要向社会公布24小时预约服务电话,全天候受理企业、基层和群众提出的特殊服务要求,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二要推行帮办中心集中服务制度。在实行县领导定期会办和引资单位帮办的基础上,实行帮办中心集中服务,由县纪委、开发区管委会、县招商局、县考核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帮办服务中心,帮办服务中心与投资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以会办制、代办制、交办制方式为客商提供“一条龙”服务。三要推行AB岗“无缺位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各个重要岗位进行岗位排序,推行AB岗制度,A岗不在时B岗递补,B岗不在C岗递补,如此类推,确保为客商服务无缺位。四要继续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去年公开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认真研究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招商引资的新举措,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切实把此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4、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要完善和充分发挥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能。所有涉及客商投资的审批审核事项都必须在投资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由中心窗口直接受理和办理。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中心审批审核的事项,应由进驻责任单位书面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县领导牵头,集中会办解决。除需要现场勘测的,其他办事环节都必须在服务中心运作,在窗口行使审批审核权。凡不能在服务中心立即办理的,一律由服务中心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到中
心为客商办理,确保客商在服务中心办好一切手续。二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时限,要在现有基础上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确保承诺的时限与周边地区比较最短。三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每个审批项目,都要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督措施,建立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明确责任,强力保障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为全面保障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和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决议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移送、督办或客商和群众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慢作为的;
(3)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乱发议论,影响社会稳定的;
(4)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5)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不兑现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除外);
⑹对客商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五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人难找、事难办)现象不抓不管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
2、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的;
(2)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拖延不办的;
(4)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5)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的。
3、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刁难、训斥、谩骂当事人的;
(2)擅自使用被扣押财物的;
(3)吃、拿、卡、要、报,敲诈勒索的;
(4)乱罚款或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管的;